篇一:动物卫生监督职责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职责
一、动物检疫
1 产地检疫
1.1 申报受理: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
1.2 临床检查:现场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
1.3 实验室检测
1.4、检疫结果处理:
1.4.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4.2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5、检疫记录
1.5.1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1.5.2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1.5.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2 屠宰检疫
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2.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2.2 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2.2.1 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2.2..3询问 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2.2.4临床检查 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2.2.4 瘦肉精检查
2.3结果处理
2.3.1合格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2.3.2不合格 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检出瘦肉即时报告市所。
2.3.3 消毒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2.4检疫申报
申报受理: 现场申报。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
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5宰前检查
2.5.1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2.5.2 结果处理
2.5.2.1合格的,准予屠宰。
2.5.2.2不合格的,按规定处理。GB16548
2.6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2.6.1头蹄及体表检查,剖检两侧咬肌,内脏检查。
2.6.2胴体检查:整体检查 ,淋巴结检查 ,腰肌,旋毛虫检查。
2.5.3复检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2.6.4结果处理
2.6.4.1 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
2.6.4.2 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规定处理。
2.7检疫记录
2.7.1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
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2.7.2 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2.7.3 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1. 巡查
1.1. 养殖场备案:存栏牛10头、羊50头、猪100头、禽1000只以上
1.2. 风险等级评估:A级B级C级
1.3. 巡查次数:A级6个月一次 ,B级3个月一次,C级1个月一次。
1.4 结果
1.4.1正常:要求养殖场进一步加强管理。
1.4.2不正常:按有关规定处理。
1.5. 做好巡查记录
2. 监督检查
2.1 加强流通环节动物的监督检查
2.2 加强养殖场动物的监督检查
2.3 病死动物处理:监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2.4 结果:
2.4.1 一般问题按规定处理
2.4.2 重大问题即时上市局。
2.5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三、疫情监测和报告、采样
1. 发现或举报疫情: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调查疫情,作出初步临床诊断。
1.1 一般疫情:按规定要求处置,月底上报。
1.2 重大疫情: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即时上报市局。
1.2.3 做好记录
2. 采样:按时完成采样任务和协助上级采样。
四、兽药监督管理
1. 加强兽药监督和巡查
2. 协助上级对兽药的专项检查。
3. 加强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监督检查
4. 发现或举报有销售或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人,调查属实,即时上报市局。
5. 做好日常监督记录
五、动物溯源
做好日常动物耳标佩戴和上传信息
六、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管理
严格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加强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的管理。
1. 证章标志发放要登记,要保管好,严禁倒卖、转借。如有遗失及时上报市所,并书面说明原因。
篇二:动物卫生监督日常巡查工作规范
动物卫生监督日常巡查工作规范
1 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1.1 本规范所称的动物卫生监督日常巡查工作规范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和兽药经营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的准则。
1.2 本规范规定了动物卫生监督日常巡查工作的要求和内容。 2 工作程序
2.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日常巡查工作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着装整洁,携带行政执法证件,并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2.2监督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前应准备好相关监督执法材料、执法文书、检查方案、取证设备等。
2.3监督执法人员对各个环节的管理相对人实施动物卫生监督日常巡查工作应根据不同环节的内容填写《监督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陪同人员、执法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监督记录》应用复写两联单,复写联交被检查单位,书写联由监督执法人员及时交回单位存档。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的监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抽查时,复写联交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书写联由上级监督执法人员带回单位存档。各个环节的《监督记录》见附表。
2.4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监督管理相对人的兽药、动物、动物产品、资料等进行查封、扣押、抽样、处理时应按规定填写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
2.5 需要开展动物防疫和兽药质量监督抽样的,应按照NY/T541-2002《动物疫病实验室检验采样方法》和农业部《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执行。
2.6 每月应对辖区内的各个监督环节进行至少1次的巡查。 3 动物卫生监督日常巡查工作主要内容
3.1 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巡查的内容
3.1.1是否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否取得养殖代码;是否按规定程序申报检疫。
3.1.2 有关防疫记录:
(1)饲养动物的种类、数量及健康状况记录;
(2)养殖档案、免疫病种、时间、数量、程序、畜禽标识佩带等情况记录;
(3)免疫抗体监测情况记录;
(4)饲养动物的购入、出售情况记录;
(5)圈舍消毒及病死动物的处理、疫情报告等情况记录;
(6)兽用生物制品、兽药、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采购、使用等情况记录。
3.1.3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检疫审批及其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动物是否按规定处理情况。
3.1.4动物强制免疫、检疫申报、疫情报告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3.2 对农村散养户(场)巡查的内容
3.2.1 饲养动物的种类、数量及健康状况;
3.2.2饲养动物的免疫病种、数量、免疫记录及畜禽标识佩戴情况;
3.2.3饲养动物的购入、出售、申报检疫情况;
3.2.4消毒情况及病死动物处理情况。
3.3 对孵化场巡查的内容
3.3.1 是否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3.3.2 孵化种蛋的种类、数量;
3.3.3 种蛋的来源及检疫证明持有情况;
3.3.4 卫生消毒制度落实情况;
3.3.5 种苗出售、申报检疫情况;
3.3.6 废蛋、废胚、弱胚及绒毛等废弃物处理情况。
3.4 对动物屠宰场(点)进行巡查的内容
3.4.1是否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4.2屠宰场四周设有围墙与外界隔离,设立门岗,门口有有效的消毒池,生产区与生活区、行政区分开;
3.4.3设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入场检查验收间、隔离间、待宰间、急宰间、屠宰加工间、副产品整理间、检疫检验室等;
3.4.4配备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有车辆清洗和消毒的场地及设施;
3.4.5建立动物进场验收管理制度、屠宰加工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卫生消毒制度、防疫管理制度、重大疫情上报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
3.4.6建立动物进场屠宰、消毒及无害化处理等各项记录;
3.4.7动物凭有效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畜禽标识入场,经宰前检疫合格后才可屠宰;
3.4.8 出场(厂、点)动物产品均持有检疫证明;
3.4.9 对出入场动物及产品运载工具清洗消毒;
3.4.10 落实场地环境每天定期清栏、卫生消毒措施。
3.5 对动物产品加工、贮藏场所巡查的内容
3.5.1 是否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3.5.2动物产品来源、数量、检疫证明持证情况,动物产品出厂(库)数量情况;
3.5.3 消毒设施、消毒药储备、消毒制度及执行情况;
3.5.4 动物防疫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3.6 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巡查的内容:
3.6.1 是否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3.6.2 动物防疫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3.6.3 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情况;
3.6.4 消毒制度执行及记录情况;
3.6.5 经营户进货、销售记录台帐,持有检疫证明及检验标志情况。
3.7 对动物诊疗机构的巡查的内容
3.7.1 是否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3.7.2 从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有效职业资格证书和健康证明;
3.7.3 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情况;
3.7.4 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情况;
3.7.5 诊疗病历填写是否规范,病史资料记载是否完整;
3.7.6 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3.8对兽药经营企业(包括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巡查的内容
3.8.1查看是否持有合法有效兽药经营许可证及其经营范围。
3.8.2经营进口兽药的查看是否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及代理协议;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查看是否有代理销售协议,产品是否具备批签发手续。
3.8.3 查看进货入库、销售等档案记录材料。
(1)是否备齐所经营的兽药品种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如生产厂家的GMP证书、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备案的标签说明书等。
(2)是否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业务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内容是否完整。
(3)是否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兽药质量保管制度,
并严格执行,以保证所经营兽用产品的保存质量。
(4)是否建立失效、破损药品登记和销毁记录。
3.8.4 实地检查库房、营业场所、药柜等地点。
(1)兽药产品是否按品种、规格、批号等有序陈列存放.
(2)是否采取与存放的兽药相适应的保存条件,如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兽用生物制品是否按储存条件要求保存。
(3)有无假、劣兽药、违禁药物和超范围经营兽药。
(4)经营管理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其它要求。
3.9 对种公畜站巡查的内容
3.9.1 是否建有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消毒制度、重大疫情上报制度、免疫制度、检疫报检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
3.9.2种用动物饲养区、采精区与生活区是否分开,是否有引进动物、病畜隔离场所;
3.9.3采精区是否靠近精液检测室;
3.9.4是否按要求开展强制免疫,建立免疫记录;
3.9.5是否建立种畜标识;
3.9.6是否开展种公畜疫病检测,是否对阳性公猪淘汰处理;
3.9.7是否按规定记录精液销售情况,公畜精液销售是否申报检疫。 4 对巡查过程中,需要整改的单位或个人,执法人员应出具责令改正文书,责令改正。
发现问题需要处罚和进一步立案调查处理的,按照有关行政处罚程序开展进一步调查处理。
5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要求限期整改的管理相对人要进行后续监督,检查其改正情况,并做好记录。
6 上级业务管理部门对下级业务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对管理相对人进行责令限时改正或处罚或进一步调查处理的,一般应由当地监督执法部门负责依法进行处
篇三: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流程图
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
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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