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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范文

时间:2017-05-23 05:43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法律意见书范本

法律意见书范本

法律意见书

致:

我所受您的委托和指示,特指派我所国家高级律师汤敏煌和陈永福,对您与浙江温州××××中学(以下简称××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事宜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审查和分析,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您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说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供您在决策、协商、谈判或诉讼时参考之用。

一、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7、《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结论》;

8、您提供的本案事实口头情况说明;

9、您提供的本案其他相关知情人的说明和论述;

10、您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等。

二、 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中所述的法律、法规与事实依据,特确认关于本案的下述基本事实:

2006年3月××日,在浙江省温州市××中学高三就读的×××(即您的儿子)下完晚自习后,于当晚11点半后,和同寝室同学×××、×××和×××在寝室喝酒聊天,一直延续到当晚凌晨1点左右才上床睡觉。在此期间,曾共同食用过几包泡面。第二日早晨,同寝室同学均起床后,发现一贯起床最早的×××竟然一反常态的仍在鼾睡之中,于是揭开被子欲叫其起床,但却发现×××没有反应,于是急忙

将其抬出寝室并通知该校老师,迅速将×××送往浙江省温州市××医院急救,但是在送到医院检查之后,×××早已死亡。

2006年3月××日,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作出《尸体死亡法医鉴定报告结论》。该报告认定:死者×××死亡原因排除酒精中毒、饮酒过量致死的可能;也排除食物中毒可能;同时亦排除被人殴打或致伤死亡的可能。该报告同时认定:尸体死亡真正原因和结论需要进行尸体解剖后才能最终确定。

另查明:×××死亡事发当晚,和寝室同学共同饮酒数量为××毫升,其中×××饮酒数量大概为××毫升。当晚12点左右,曾有学校负责寝室日常管理的巡逻员来过×××和同学饮酒的寝室,但是其对于喝酒行为并未作出任何制止或劝阻。 还查明:以您为首的死者家属坚决不同意公安机关对死者×××尸体的进一步解剖和鉴定,到目前为止公安机关仍然没有作出尸体死亡的最终鉴定报告结论。

三、 您应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

1、××中学学生日常行为守则;

2、××中学日常学习生活管理制度和规章文件;

3、××中学校医院设施条件管理制度和规章文件;

4、××中学寝室管理规章制度文件;

5、死者×××是否年满18周岁的证明或材料;

6、死者×××平常身体健康状况的证明或证言;

7、死者×××身体健康的体检报告书等文件;

8、公安机关对死者尸体最终检验或鉴定的相关文书;

9、凡是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当然,所有证据材料均必须有原件。

四、 本案的法理分析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中所述的法律、法规以及第二条中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对本案进行法理分析如下:

1、本案的法律性质分析

本案是一起在校学生在校住宿期间,因学校疏于管理,没有严格履行对学生的教育、监管和保护义务,引起学生死亡结果所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本案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

按照我国《民事通则》第98条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我国《教育法》第29条之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再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9条之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的;……”。我们认为:在本案中,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依法不受侵犯,作为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中学,对于其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法定的保护义务,而××中学显然违反了这种法律所赋予的义务,理应承担法律所规定的相应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学校本应制定严格规范的“寝室宿舍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而作为学校宿舍巡视管理的工作人员却疏于管理,没有严格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违反其本应履行的职责,在明明知道并且亲眼所见×××等人在寝室喝酒的情形下,不但没有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反而没有予以任何理睬当即离去,这无疑等同于放纵了学生的喝酒行为,最终导致本案×××死亡结果事实的发生。

很明显:在本案中,学校工作人员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依法应当由其所属的××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本案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1)、本案的地域管辖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也就是×××死亡所在地,在本案中也是被告××学校所在地,因此如果要提供诉讼,则本案应当由学校所在地法院管辖。

(2)、本案的级别管辖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人身损害侵权赔偿案不属于法定的重大案件,一

审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也就是由××学校所在地的区或县人民法院管辖。

四、关于本案的法律意见

1、关于本案财产损失赔偿的法律意见:

通过上述法理分析,我们认为:××中学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严格履行对学生的生命健康保护义务,其放纵学生喝酒、疏于管理的行为和×××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且事后没有及时采取抢救措施,构成了对×××生命健康权的严重侵犯,理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在本案中,您作为死者×××的近亲属属于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中学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 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之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那么在本案中结合实际,上述法定费用可以确定如下:

(1)丧葬费数额为2005年度温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

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7条之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那么在本案中,您请求丧葬费的标准应当以温州市2005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6倍来计算确定。

(2)死亡赔偿费数额为2005年度温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年标准计算。

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9条之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

算”。在本案中,温州是管辖法院所在地,×××属于城镇居民户口,其死亡赔偿费应该按照温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标准的20倍来计算。

(3)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以你们作为亲属实际支出的发票和凭证为准。

上述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是指你们作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所花费的合理、必要的支出,你们可以按照普通一般正常的要求来主张,不能过份高于通常标准,而且必须出示你们亲属实际花销的发票和凭证。

最后需要提示的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5条之规定: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而您所在的温州市是属于国务院特别规定的计划单列市,因此上述数据应当以温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05年度数据作为计算基准。

2、关于本案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意见:

(一)精神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所谓精神损害是指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包括生理上和心理上的损害,也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生理上的损害主要是侵犯权利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各部分所造成的肉体上的痛苦;心理上的损害主要是对权利人的情绪、感情、思维、意识等进行伤害造成受害人心理上产生恐惧、不安、愤怒、焦虑、悲伤抑郁等不良心态。

本案中××中学疏于管理和教导的行为已经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对其生理最大极限的伤害,依法应当向作为死者近亲属的您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而且×××死亡结果的发生,对您所造成的内心里情绪的悲痛、感情的悲伤和痛苦是不能用任何言语来形容的,显然要比对单纯的健康权或其他的侵害要强烈的多,是一种最残忍的对生理上的践踏。因此,本案中精神损害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二)确定本案的赔偿原则和标准。

(1)法律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的目的具有补偿性、抚慰性和惩罚性的原则,但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和数额,因此法庭要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就必须在以这三大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必须先要与赔偿

篇二:法律意见书写作要点及范本

如何写作法律意见书

第一步:收集整理文件

理清头绪,整理出最初和最末的文件并将不同类别的文件归类.

注意事项:复印不清、短缺页码、缺少某个类别的文件、缺少某个时间段的文件。。。

第二步:罗列并研究文件

法律意见书中,应该论述并详细罗列你收到的文件。 每一份文件,都应该仔细阅读并详尽地研究,并标示出该文件要说明的事项以及它的后续文件或者引申文件。

第三步:寻找法律依据并指出法律后果

在研究事实的基础上,你需要寻找法律依据,并详细阐述该项目的法律后果。这是逻辑结构中最关键的环节。

收集并固定事实,围绕这些事实又收集了相关法律规范,最终的结论也只是一个推导过程的结果。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部分的固定内容有:

对项目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对项目的可操作性做出规划和分析;

对一个有争议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步:提笔写作

非法定用途的法律意见书的基本格式是:

(1)首部。说明意见书的标题和交付的对象。

(2)罗列文件材料。并指出“贵公司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根据上述资料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法律意见”,这个陈述可以为你规避责任。

(3)主文。你的论述过程。

(4)结论。你的判断和意见。

注意:在论述问题的时候,不要简单地引述法律条文,而应该展

开来阐述。

法律意见书

[20xx]x律意见书x号 致A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委托,现就a等诉贵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进行如下法律分析,请贵公司参考。

在作出本法律意见书时,本律师阅读了该案件的《起诉书》复印件以及x市x区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复印件以及贵公司证据目录中的相关证据材料。本法律分析仅限于上述所提供的书面材料。

一、案件当事人

1.a,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镇x村。(原告)

2.b,男,20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a之子。(原告)

3.c,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a之女。(原告)

4.d,男,汉族,住xx市xx区xx村。(被告)

5.e,男,汉族,住xx县xx镇xx村。(被告)

6.f通信技术开发部,地址,xx市xx村x栋。负责人,xx。(被告) 7.A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南路xx号。(被告)

二、案件基本事实

200x年x月x日下午,a受d、e雇用,在从事A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有线电视网络架设时发生意外受伤。共计住院

49天,医疗费用为66483.89元。经法医学鉴定,a为二级伤残,一级护理依赖。200x年x月x日,a与其父、其子向x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各项赔偿共计742137.8元。并要求A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现已经由xx区人民法院受理,由审判员xx独任审判,并确定200x年x月x日开庭。

三、法律意见

本案属于一起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本案争议的焦点为:

1.A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件赔偿数额的计算是否有依据。3.本案被告f通信技术开发部是否适格。下面本律师就上述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一)A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1.法律分析

A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是作为工程队发包方,牵涉到本案的诉讼中来,对与是否应该在实体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主要是从发包方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来确定。本案中的工程承包方是否具有施工资质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如果承包方故意伪造施工资质欺骗发包方或者故意隐瞒致使发包方无法知道其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事实,都不能认定为发包方主观上存在过错。

本律师认为,本案件中,f通信技术开发部故意隐瞒其已经注销的事实,与A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该合同

本身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同时,f通信技术开发部向A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提供已经失去效力的资质证明文件,已经构成合同欺诈。A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可以另案追究f通信技术开发部负责人的民事责任。本律师认为,A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不应该承担本案件的连带赔偿责任。

2.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认定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A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f通信技术开发部没有相应资质。事实上,对于f通信技术开发部没有相应资质A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是完全不知情的。

(二)本案件的赔偿数额的计算是否有依据

原告向法院诉请的赔偿数额达到742137.8元,分别为: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补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

这些费用的计算,均需要参照相关的统计数据和标准,同时要结合法定的鉴定结论。

本律师分析了原告提交的计算式,认为,原告在以下几项费

篇三:法律意见书范文

法律意见书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xx支行:

作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xx支行委托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王xx、仇xx对贷款申请人方xx提供的借款资料(见附件一)进行了审查,依据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见附件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方xx具备还款能力

方x x购买x x花园x x号房屋,房屋面积x x平方来,总价款为人民币x x万元,购房合同编号为xx,方xx申请20年xx万元个人住房贷款,约占购房价款的70%,其余30%的购房款xx万元已支付给发展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xx大学毕业,自19x x年xx月起在xx公司工作,任经理职务。其xxxx年税后月平均收入为xxx元人民币;xxxx年xx月至xx月税后月平均收入为xxxx人民币。借款申请人现持有xx公司xx股份。该公司于19x x年注册成立,注册资金xxxxx万元人民币。

二、方xx的住房贷款担保有效

方xx自愿选择“开发商保证”的担保方式申请贷款,并愿以其所购买的xx花园xx号房屋作为抵押物,于xxxx年xx月xx日在我们面前分别签署了《承诺书》、预售房屋登记《授权委托书》、办理抵押登记《授权委托书》,《个人住房借款申请表》中的担保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印鉴属实。此外,抵押物的保险符合《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个人住房担保细则》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我们认为借款申请人方xx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备,符合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且初步申贷手续已履行完毕,具备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的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借款申请人方xx向贵行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并由贵行办理申请抵押贷款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共3页,其后之附件均为本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

分,相关法律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无异。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3份,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xx支行、申请人方xx和本所各留存一份,在加盖xx律师事务所公章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附件一:贷款资信文件4份;

附件二:法律依据

北京市xx律师李务所

(公章)经办律师王xx

经办律师仇xx

xxxx年xx月xx


法律意见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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