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网 首页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时间:2017-05-20 10:25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参考范本)

政府购买服务协议

(参考文本)

目录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 2

第二条 协议构成及适用顺序 ....................................................................... 4

第三条 服务项目及服务范围、期限 .......................................................... 5

第四条 项目投资计划与融资方案 .............................................................. 6

第五条 协议价款及资金支付 ....................................................................... 6

第六条 服务质量及保障措施 ....................................................................... 8

第七条 项目交付(如有) ................................................................................ 10

第八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 10

第九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 10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 11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 12

第十二条 指定人员及联系人 ..................................................................... 14

第十三条 权利保证和权利归属 ................................................................. 14

第十四条 保密 ................................................................................................ 15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 15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 16

第十七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 16

第十八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 17

第十九条 协议效力 ....................................................................................... 17

第二十条 协议附件 ....................................................................................... 18

甲方:(填写政府方/购买主

1体全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乙方:(填写承接主体全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1 使用说明:本参考文本中小括号内的内容为说明、解释性文字,正式签署时请删除。

鉴于:

1、为了,政府拟实施项目。该项目已纳入规划,经文件审批;

2、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政府已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写明具体文件名称及文号),将服务纳入目录范畴;

3、政府决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该项目,为公众提供服务,该事项已经文件审批;

4、政府以文件授权甲方作为本协议项下服务的购买主体。

5、甲方通过的采购方式,确定乙方作为本协议项下服务的承接主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程序和资质要求。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服务。

现依据《合同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本项目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一)定义

1、甲方:即购买主体,指,该机构代表 政府依据本协议购买乙方的服务。甲方的合法承继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视同甲方。

2、甲方指定代表:指依据本协议条规定,由甲方指定的代表甲方行使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接受乙方通

知的全权代表。

3、乙方:即承接主体,指提供服务项目的公司(或单位),该公司依据(国家)法律设立,在(地点)登记注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为,法定代表人为。乙方的合法承继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视同乙方。

4、乙方指定代表:指依据本协议条规定,由乙方指定的代表乙方行使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接受甲方通知的全权代表。

5、贷款银行:指与乙方签订借款合同、为本项目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具体指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经办分行为 分行。(该款为必备条款,原则上不得删、改)

6、融资协议:指乙方与贷款银行签署的为履行本协议规定义务而获得贷款银行融资的相关协议。

7、第三方:指甲乙双方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机构、组织、单位、实体等。

8、本项目:指项目。

9、项目交付日:指本协议规定的,由于项目完成、终止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乙方向甲方移交各种服务事项的管理权及相关财务的所有权的特定日期。

10、服务:指甲方依据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从乙方购买的各项服务。

11、书面形式:指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协议文件、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

12、“元”:指人民币元。

(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补充相关定义)

(二)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说明,下述词语在本协议中应适用本条

篇二:温州市区棚户区改造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温州市区棚户区改造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公共服务改革,探索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更好地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4?118号)、《关于修订2014-2015年温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年度指导目录的通知》(温政办?2015?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改造相关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应遵循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的原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棚户区改造目标

第四条 市区城中村改造按照“突出重点、集中发力,连片改造、快出形象”的要求,扎实有效地推进。2015年-2017年,市区计划改造包括城中村、城市危房在内的各类棚户区3万户。其中,2015年计划改造0.6万户,2016年计划改造0.9万户,2017年计划改造1.5万户。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分析测算本区域财政购买棚户区服务的承受能力,合理安排未来3-5年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规模总量和分期购买的计划,并将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未来3年安排购买资金不少于836亿元,其中2015年264亿元,2016年246亿元,2017年326亿元。

第三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六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经市(区)政府批准同意实施棚户区改造服务采购的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

第七条 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市场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八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结合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第十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

第四章 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内容为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建设或筹集、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基本住房保障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将棚户区改造列入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制订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章 购买方式及程序

第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

第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按规定程序择优选择棚户区改造承接主体,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第十五条 购买主体应会同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切实做好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计划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当会同财政部门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棚户区改造购买服务合同(或协议,下同)。

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内容、标的、期限、数量、质量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九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第二十条 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篇三:成都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5

《成都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切实做好全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更好地改善群众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5〕2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城镇棚户区改造、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服务事项,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工作模式。

第三条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根据全市棚户区改造的总体需求,统筹考虑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要求等因素,量力而行,科学确定年度棚户区改造规模,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二)公平透明,竞争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向社会公开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项目及相关事项,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通过公开公平的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五条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为市政府,或由市政府授权市房管局或其下属符合政府购买服务主体条件的事业单位承担。

第六条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为符合国家和市政府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的棚改项目服务供应商,包括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若为政府融资平台,必须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承担的地方债务已纳入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通过合法程序明确公告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职能。

第七条承接主体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完善;

(三)具备提供棚户区改造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五)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六)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购买内容及资金来源

第八条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购买内容主要包括:

(一)居民棚改意愿入户调查;

(二)棚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评审;

(三)棚改项目的征收拆迁服务;

(四)棚改安置住房的筹集(包括新建、购买、租赁、改扩建、货币化安置等方式);

(五)棚改片区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安置住房小区“红线内”的道路、供水、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配套基础设施;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直接服务于安

置住房小区的“红线外”城市基础设施。棚改片区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需纳入棚改规划同步报批,经市级主管部门认定,实行“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第九条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年度规模,根据我市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以及我市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

第十条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所需资金,在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四章购买程序

第十一条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

(一)确定项目。购买主体根据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年度规模,在科学测算拟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成本后,将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年度资金需求编入部门预算,并报送市财政局审核;预算按有关规定批准后,购买主体制定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数量、经市场调研后的估算价格、需要达到的服务目标、对服务目标的评价方法及评价标准、拟实施采购时间及购买方式等内容。

购买主体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按照各区(市)县纳入购买服务范围的项目情况,分解下达各区(市)县分年度应承担的购买服务资金规模。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应将本地区分年度应承担的购买服务资金上解市级财政。

(二)公告信息。购买主体将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要求、预算安排、购买方式、承接主体条件、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市政府门户网向社会公开。

(三)确定主体。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选择确定承接主体,对工程建设及其有关的货物、服务进行采购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四)签订合同。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范围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服务标的、数量、质量、期限、验收方式和标准、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购买合同报市财政局备案。

(五)履约管理。购买主体要加强对服务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有序开展执行监控,发现偏离合同目标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确保承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各项优质服务。

(六)评价验收。服务项目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评价和验收,并由验收部门出具评价验收报告。评价验收结果作为服务费用的结算依据。

第十二条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的支付,按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改造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若出现需要资金调剂、项目调整等情况的,由市房管局认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链接地址:
http://m.csmayi.cn/meiwen/41620.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阅读
最近更新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