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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管理措施

时间:2017-05-20 10:20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公务接待及招待费管理制度

公务接待及招待费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科学、有效地利用办公经费,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经镇班子会研究决定,现就公务接待及招待费作如下规定:

一、接待范围

1、到本单位指导检查工作的县、市机关部门领导同志;

2、各兄弟乡镇单位领导;

3、市县相关部门领导;

4、外出接待上级有关领导。

二、公务接待内容

1、公务接待费用包括餐饮、接待烟、住宿等费用。

2、因处理紧急、重大以及突发性事件,造成工作人员误餐的,可安排工作餐。

3、党代会、人代会等重大会议,上级临时安排的重大会议、重大活动所发生的公务接待,其费用支出可以计入会议或活动费用,但入帐时必须要有会议或活动通知、签到表。其他会议及活动不得搞任何形式的聚餐,可按每人每天(20-50元)的标准发放会议、活动伙食补贴,该项支出不作为接待费统计。

4、购送土特产支出需严格控制,财务科目单列,另行统计;县内公务活动一律不准购送土特产。

三、公务接待标准

1、用餐:机关部门到乡镇指导检查工作或乡镇之间交流工作原则上安排工作餐,标准控制每桌400元。因上级重要来宾或重大工作活动,确实需要宴请的,应遵循热情务实俭朴、厉行节约

原则。

2、住宿:工作人员因公外出的住宿费用,一律带回原单位报销。

四、审批程序

1、按照来宾实行对口接待的原则,由接待领导或科室告知镇办公室并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后,由镇办公室统一安排。自行安排的,接待费用自理,镇办公室负责人员不得违规事后补充手续。

2、出差外地招待,亦按以上规定办理。

五、接待工作的管理

1、烟酒由镇办公室统一管理,按照来宾级别核定招待烟酒档次,接待人员按核定的标准领取烟酒,自购烟酒一律不予报销。

2、接待人员要严格按标准执行,不准随意扩大接待范围,提高接待标准,否则超标部分费用自理。

六、招待费管理规定

1、系统内来客一般不予招待。确因特殊原因需招待的,按照接待审批程序,由主要领导同意后,镇办公室安排工作餐。

2、镇本级工作人员确因工作不能离开岗位,需要在外就餐的,如搞宣传活动等,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镇办公室统一安排工作餐,按每人每餐30元标准执行。

七、招待费实行集体审核,各口于每季季未将招待费票据,送镇办公室集中登记后上交镇财政监督领导小组审核,镇长签署核销。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办事处参照执行。

篇二:2014年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规范市社机关公务接待工作,严格控制经费支出,防止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待原则

1、统筹管理的原则:市社机关的接待工作统一由办公室管理,并具体承办接待工作。

2、对口接待的原则:上级机关领导、省内外单位与市社机关各处室联系工作需要接待的,原则上对等、对口接待。

3、事前审批的原则:所有接待事项,必须事先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接待费用不得报销。

4、勤俭节约的原则:接待工作既要热情周到,礼貌待客,又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经费开支,杜绝奢侈浪费。

5、定点接待的原则:区别不同接待对象,确定在市社签约的不同宾馆(饭店)接待。需安排在其他饭店就餐的,须经主要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

二、接待范围

1、上级机关领导、省内外单位来访、考察、检查工作的。

2、区(市)供销社和社属单位的人员来机关办事需接待的。

3、经领导批准确需要接待的。

三、接待程序

所有接待都要由接待经办人如实填写《接待批办单》,写明来客姓名、单位、职务、人数、来访目的及活动天数,由承办处室、经办人签字,签单时需注明招待对象和时间。

1、接待来访的客人,相关处室应及时向市社领导报告,办公室根据市社领导的指示,负责安排接待。

2、接待应邀的客人,邀请处室应事先征得市社领导同意,办公室根据市社领导的指示,负责安排接待。

3、因工作需要,接待市有关部门的,由相关处室向市社领导报告,市社领导同意后办公室安排具体接待。

4、市社领导接待客人,原则上由办公室负责安排。

5、直接与办公室联系的接待,办公室应向市社领导报告,并负责做好接待。

6、确因特殊原因来不及按正常程序审批的公务接待,须向市社领导说明原因;接待工作结束后,由负责组织接待的处室或人员补办审批手续。

四、接待标准

1、住宿标准

接待对象确需要安排住宿时,由办公室负责在定点宾馆(饭店)安排,省部级干部按有关规定报市有关部门;司局级干部可安排住单间;处级以下人员安排住标间。收费标准按照办公室与定点宾馆(饭店)签订的协议价格执行。费用一般由接待对象支付。 2、工作餐标准

厅局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工作餐费用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处级及处以下人员工作餐费用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提倡用自助餐。

3、宴请标准

公务接待中一般不安排宴请,确需宴请的,一般只安排一次,

外地来访人员,原则上只接待到达或离去一餐。

厅局级干部其及随行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处级及处以下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80元。烟、酒、饮料等费用开支原则上不超过宴请标准的三分之一,且一般以青岛产品为主。确须提高宴请标准的须报主要领导批准。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客人人数的三分之一;如客人较多,可适当增加陪餐人员。

宴请期间不安排司机就餐,每人每餐发工作餐补贴50元;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工作餐的,不再另发补贴。

五、其他事项

(一)因工作需要,确需赠送客人礼品的,应提前做出预算申请,报主要领导签批后,由办公室酌情置办。

(二)外事接待按青岛市外事接待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接待任务完成后,由办公室按照领导签批的接待内容,对接待处室提交的有关票据或发生的支出事项逐一进行审核、登记后,经主任签字后由财务报销。凡超出接待内容以外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四)接待费开支使用情况定期向领导成员通报,并予以公示,接受监督。

篇三: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XXXX局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XXXX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XX省XX厅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XXXX市公安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XXXX区区规范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承办会议、检查指导、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技术论证、请示汇报工作等国内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等,由相应接待单位组织实施。各单位接到来宾信息后,应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并与指挥中心衔接,做好接待准备工作。根据实际需要,重要公务活动原则上由指挥中心牵头,有关警种部门要严格按照分工,为公务活动提供保障。

公务接待对象包括:XX部、省XX厅、市局因公务来XXXX区人员;外省、市(区)公安机关及其他部门因公务来XXXX区人员;各区县党委、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等来局联系公务人员;各分县局来局联系公务人员。

(一)XX部领导、XX部局级单位负责同志,省XX厅领导、市局领导来XXXX区,由我局指挥中心按接待工作流程牵头组织接待,并按规定及时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报告,视情邀请区领导参加。

(二)各省、市XX厅(局)负责同志,省XX厅厅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来XXXX区,市直有关部门、区县五大班子正职以上领导来我局,由我局指挥中心牵头接待,对口单位配合。

(三)省XX厅厅直单位其他负责同志、有关人员,各省、市XX厅(局)内设单位等有关人员来XXXX区,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

(四)其他公务接待活动,按接待工作流程视情由我局指挥中心或对口单位负责接待。

第五条 公务接待按要求实行公函制度。

第六条 严格实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公务活动开始前,对口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XXXX局公务接待审批单》(见附件1),由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审定后,附符合公务接待要求的来访单位公函或通知,由我局指挥中心按照规定审核确定接待项目和标准,报政委或局长审签。接待审批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带队人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接待标准等内容。

第七条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如来访人员需要我局多个单位对口接待的,能够合并的

公务接待要统筹安排,避免多个单位分别接待。

第八条 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不得安排民警列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献花插彩旗。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接待单位应当协助安排符合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定点宾馆或机关所属招待所等接待场所(参照《XXXX局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单间或者标准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除必要工作人员外,当地陪同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

第十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和工作日午间禁酒规定。 安排就餐应当注意节俭,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不得组织旅游等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区内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来本单位从事公务活动,需安排就餐的,一律安排工作餐,每人每餐不超

过60元;区外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来本单位从事公务活动,本着“热情、周到、安全、节俭”的原则做好公务接待工作,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不含酒水费)。

区里或市局有接待方案的,按照接待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公示报告制度。每月10日前向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公开上月公务接待的批次及费用支出的详细情况;每月15日前向区纪委报告上月公务接待情况。

第十二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在定点饭店、机关内部食堂协助安排相应规定标准的自助餐、简餐或者份饭,由接待对象选择使用并据实交纳伙食费。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尽可能缩短民警提前上岗时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四条 我局警务保障部门应加强公务接待费用预算管理,在规定的经费总额内编制公务接待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列支公务接待费。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

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我局警务保障部门应加强接待费的审核报销,在批准的接待标准预算内,对有明确接待范围、对象和目的,经批准且符合规定的接待费用予以报销,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接待对象单位公函、《XXXX局公务接待审批单》、《XXXX局公务接待清单》、财务票据(发票和明细单)等。接待费实行一餐一结算,杜绝多次合并结算报销。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提倡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所属招待所、食堂等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各级公安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得对所属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十七条 我局指挥中心应当会同督察、警务保障等部门加强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各单位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公务接待公文制度、公务接待审批单制度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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