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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违规案例

时间:2017-05-17 07:39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社保卡违规使用获刑的情形有哪些

社保卡违规使用获刑的情形有哪些

近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个别参保人员违反了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决定停止有关人员社会保障卡使用……社保卡的使用方式有很多,但社保卡违规使用获刑的情形有哪些你知道吗?

案例1

母女冒用医保获刑

法律解读:社保卡违规使用获刑的情形有哪些

浙江审理了一起冒用医保案件。母亲患多年高血压,让女儿拿用父亲医保卡买药,合计报销11376.64元,结果母女俩双双获刑。原来,自己的社保卡,给家人买药也不行。案例2

盗刷母亲社保卡获刑两年半

借口退休的母亲行动不便,女子持其母的社保卡到医院狂开药后倒卖,一年盗刷近50万元。事情败露后,该女子获刑两年半。深圳市社保局公布,该局医疗保险监督处成立后,查处的首批移交公安部门的违法使用医保卡案件结案,有5人被判刑,其中最高获刑3年。案例3

违规办理社保费补缴手续获刑

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武汉市洪山社保处登记核定科原科长房延斌伙同该科科员王凡、李辉等两人,分三次违规为1624名不具备购房资格的非武汉市户籍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手续,并从中收受贿赂109.8万元。2015年4月9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房延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判处王凡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判处李辉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社保卡乱用会犯法

下面这些行为,一旦犯了,那毫无疑问就是欺诈,属于诈骗罪,要入刑的。冒名使用

采用冒名就医购药等虚假手段,骗取基金的。

伪造病历、票据

伪造或者使用虚假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和医疗费票据的。

倒卖药品

采用转手倒卖药品等手段套取基金,非法牟利或不当得利的。

借予他人

将本人社保卡给他人、定点单位、其他单位使用,造成基金损失的。

超量开取

参保人员使用社保卡重复、超量开取治疗心脑血管病、精神病、糖尿病、高血压、关节炎等疾病的药品,提供给家人、朋友使用的。

全家共用一张卡

由于有些人达不到门诊实时报销起付线,便打起了一家人共用一张社保卡的主意,或者子女使用父母的社保卡就诊配药,或者一家人合用一张支付比例最高的社保卡。这都是违法的。

社保卡用处可真多

对于社保卡,大多数人可能首先想到是其看病的功能,其实不然,除了看病买药,社保卡的用处还多着呢。

到医院就医

社保卡记录了参保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性别、民族、户籍所在地等

基本信息,可持卡到医院就医,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算。

定点买药刷卡

很多人生大病了,去医院了,才想到使用社保卡,其实那只是功能的一小部分。平时感冒、发烧、上火、胃痛等小病,都可到指定可用社保卡的药店使用社保卡购买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未来就是明日的自己,定期缴纳五险一金,为人生储值。快法务作为一站式创业法律服务平台,可以为个人和企业代缴社保和公积金。

篇二:医疗保险案例

医疗保险案例

医疗保险案例

案例一:首例医保白内障手术 600元重见光明

【案例描述】日前(3月28日),何氏眼科医院迎来了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挂牌后的首例医保患者。老人名叫王景山,今年82岁,一年前患老年性白内障致盲,当得知何氏眼科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后决定来何氏眼科接受手术。何伟院长采用国际最先进的小切口超生乳化术,亲自为老人实施了白内障摘除及人工晶体植入手术,术后第二天老人的视力一下子提高到了0.5。而老人由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仅支付费用639元,占所有费用的四分之一。

何氏眼科医院作为第一家民营专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早在半年前就开始进行不懈的努力,无论是从医疗质量还是服务态度上都更加严格地要求,还加强了医护人员、咨询人员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知识的培训,并专门设立了由专家出诊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室”,保证医保患者得到满意的治疗。

沈阳何氏眼科医院确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后,为给患者提供和良好的就医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于今年4月开始筹建新的医院大楼并争取年内竣工。同时,还增加了先进的医疗设备。例如:用于白内障手术的术前视力预测仪、人工智能型数字化超生乳化仪;用于准分子激光手术术前检查,提高手术准确度和视觉质量的波前像差仪和干眼仪;确保准分子激光手术后获得最佳视力和视觉效果的数字化调节测量仪和自动云雾机;用于判断视疲劳、老花眼的双眼开放式屈光近点测量仪等;

【案例评析】优质的医疗设施、整洁的环境、亲切的服务,何氏眼科将以更新、更好的形象回报社会各界广大患者多年来的厚爱。

注:患者:王景山,82岁,老年性白内障

单位:沈阳三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总费用:2515元 其中:个人支付639元 个人账户127元 医保统筹基金为老人支付1749元

案例二:高薪不能代替保险

【案例描述】国际金融报报道:某一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的外商独资公司,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毕业生赵某,担任副总经理。当时,公司董事长在谈到工资待遇时,对赵博士说:“董事会给你定的工资为一万两千元。不过,丑话要说在前头,我们是一家外资公司,之所以工资定得这么高,是因为除了工资以外,再没有其他福利待遇了。像什么医药费报销、养老等问题都得自己解决,公司概不负责。”听了董事长这番话,赵博士心里盘算开了:“这个公司给我的工资的确是够多的,可就是将来万一得了什么大病,或者老了怎么办呢?”但他转念又一想:“我刚30多岁,一般也不会有什么大病,至于养老问题,现在考虑还为时过早。倒不如趁年轻多挣些钱,实惠。”

工作以后,赵博士为了解除自己的后顾之忧,每月从工资中拿出一千元,向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养老保险。这样一来,他在这家公司工作,倒也觉得踏实多了。

几个月后,由于赵博士与董事长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被董事长炒了“鱿鱼”。赵博士不服,双方为此打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赵博士同时又提出了公司未给他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他认为,这也是侵犯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公司董事长抗辩道:“不为你缴纳养老保险,是事先跟你讲好的。你要是不同意,当时可以不干嘛。你既然干了,就说明咱们的协议已经达成,你现在无权反悔。再说,你不是自己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了养老保险了吗?”

【案例评析】公司是否有权不为赵博士缴纳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劳动法中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劳动法规定的这种社会保险,不同于保险公司的金融保险,主要区别在于:(1)前者是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但后者却不是;(2)前者是强制性的,即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而后者是自愿性的,即是否参加,完全凭企业或劳动者自愿。所以,赵博士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养老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本案中,能否因为赵博士当初默许同意公司不参加养老保险,就可以免除公

司的责任了呢?不能。因为劳动法第72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说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对于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当然可以放弃,但是对于义务,就必须履行,他无权放弃。因此,即使劳动者不想参加社会保险也是不行的。

综上,可以看出,该外商公司以高薪来取代职工的养老保险,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它不光应该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还应该同时缴纳失业、大病医疗等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免受因违法而带来的制裁。

案例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项目与支付

由于基本医疗保险的条款比较复杂,为了更方便大家理解政策,我们用案例分析来解读。基本医疗保险,所涉及的内容主要分为两大块:门诊和住院。下面我们分别举例说明。

A、住院报销

总的来说,住1级医院比住3级医院的报销比例更高,年龄越大报销比例也越大。

举例一:4.6万元以内的情况

陈某今年40岁,在定点3级医院住院,一次性花掉医疗费3万元(未考虑自费和特殊费用)。那么,通过基本医疗保险,陈某这次能够享受到的报销额度为:

(30000-8084×12%)×[(75+40×0.2)÷100]=29029.92×83%=24094.83元

个人需要负担的费用就是:

30000-24094.83=5905.17元

如果住定点1级医院,能够报销的额度就是:

(30000-8084×5%)×[(75+40×0.2)÷100]=29595.8×83%=24564.51元

个人需要负担的费用就是:

30000-24564.51=5435.49元

举例二:超过4.6万元的情况

刘某今年50岁,在定点3级医院住院,一次性花去医疗费6万元(未考虑自费和特殊费用)。那么,通过公式计算出的应报销基本医疗费为:

(60000-8084×5%)×[(75+50×0.2)÷100]=59029.92×85%=50175.43元

可是按照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报销额度不能超过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成都市目前就是46336元。而刘某通过公式计算出来的应报销费用已超过该上限。

所以,他这次能报销的实际费用为46336元,个人需要承担的费用为:60000-46336=13664元

B、门诊报销

社保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中的金额,可用于本人在药店刷卡买药,或是门诊医疗费和住院时按规定自付的部分。门诊时,个人账户中没有余额的,由本人以现金支付;有节余的归自己所有,并且可以依法继承。

下面,我们分别就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自由职业者予以说明。在职职工

首先将个人的缴费(即本人月工资的2%)全部划入个人账户,然后将单位缴费中的一部分也划入个人账户,所以,个人账户月增加额计算公式为:

50岁以下的职工:(本人月工资收入×2%)+(本人月工资收入×0.02%×本人年龄)

50岁及其以上的职工:(本人月工资收入×2%)+(本人月工资收入×0.035%×本人年龄)

举例:王某今年30岁,月工资1000元,每月划入王某个人账户的总金额应为:(1000×2%)+(1000×0.02%×30)=26元

江某今年52岁,月工资1200元,每月划入江某个人账户的总金额应为:(1200×2%)+(1200×0.035%×52)=24+21.84=45.84元

退休人员

个人账户月增加额计算公式为:

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0.035%×本人年龄

如果退休人员本人的月基本养老金高于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计算划入。

举例:张某今年61岁,月基本养老金1000元(高于成都市上年职工平均月工资965元),每月应划入张某个人账户的金额为:

(1000×2%)+(1000×0.035%×61)=41.35元

黄某今年62岁,月基本养老金800元(低于成都市上一年职工平均月工资965元),每月应划入黄某个人账户的金额为:

(965×2%)+(965×0.035%×62)=40.3元

自由职业者

个人账户月增加额计算公式为:

50岁以下:本市上年月平均工资×2%+本市上年月平均工资×0.02%×本人年龄

50岁及其以上:本市上年月平均工资×2%+本市上年月平均工资×0.035%×本人年龄。(成都市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965元)

举例:朱某今年40岁,为自由职业者,每月划入朱某个人账户的总金额应为:

(965×2%)+(965×0.02%×40)=19.3+7.72=27.02元

案例四:他的医药费该不该报销

【案例描述】潘强原系骏马橡胶鞋业公司(以下简称鞋业公司)供销科科长。1985年6月因私自收受回扣被鞋业公司免去科长职务,但仍留在供销科任销售员。

1995年春节期间,潘强带着妻儿前往上海探望父母,在此期间,潘强因急性黄疸性肝炎住进医院,住院治疗18天后出院,共花去医药费54785元人民

篇三:医保案例

【来源:桂林生活网-桂林日报】

公司没给职工缴纳医保,为治病花费数万元、负债累累的重病女工将公司告到劳动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应支付女工应报销的医疗费用1.7万余元;

专业人士指出: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费,应该完全承担自己违法造成的法律后果

核心提示:

我市一家公司在人才市场上聘用了刚毕业的女大学生燕子(化名),公司因故没有按国家劳动法规定为燕子缴纳医疗保险。

半年后,燕子意外得了癌症,连

续住医院治疗,全靠母亲向亲戚朋友借贷3万多元医疗费,才暂时挽留住了年轻的生命。事后,燕子的母亲从劳动保障部门得知,如果该公司依法为燕子缴纳了医疗保险,燕子的医疗费就会少支付许多。据此,燕子的母亲去找公司交涉,由公司报销部分医疗费,但无果,十分无奈的燕子和母亲只好将公司告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前,七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裁决书,裁决该公司应支付1.7万余元医疗保险可报销的医疗费给燕子。癌症击垮大学生女工

2004年11月20日,毕业于南宁邕江大学电子商务专业的女大学生燕子,经过无数次的应聘求职,好不容易被桂林雅美工业有限公司桂林销售部(下文简称“雅美”)录用。尽管“雅美”每月只发600元工资,燕子还是十分珍惜这份工作。

据燕子介绍,她出生在一个工人家庭,父亲2年前患癌症病逝,为了医治父亲的疾病,家里已负债累累。母亲身体不好,已提前病退,月收入仅数百元。弟弟正在上大学,家里已很难继续供他完成学业。当时,“雅美”办公地址设在桂林轮胎厂生活区,就在她家附近,她上班期间开支少,又可照顾母亲,所以她工作很卖力。

燕子负责仓库保管和客户访问,大多数时间是坐办公室。2005年5月20日,正好是燕子工作半年整的日子。这天上班期间,她突然出现肚子剧烈疼痛、恶心想吐、发低烧的病症。于是马上到医院看病,医生一时检查不出病因,给她开了些消炎、止痛的药注射和服用,病情有所缓解。过了一周,病情复发,她赶到医院看急诊,医生当作急性肠炎治疗,连续打针吃药都不见病情缓解。6月6日,她的肚子肿胀得不成样子了,才到桂林医学院附院留医检查,被初步诊断为“机械性肠梗阻”,医生说不做手术有生命危险。6月8日,市第五人民医院肛肠科给燕子做肠梗阻手术,发现燕子的直肠癌变已到癌症晚期,于是切除了一段直肠。此后,医院运用化疗、放射疗等方法给燕子治疗。2006年1月,燕子的病情又出现恶化,癌细胞转移到卵巢,便到解放军181医院做了双侧卵巢的切除。

为给燕子治病救命,她的母亲到处借钱,家庭经济完全崩溃;因为患病,燕子再也不能

工作了。完全了解自己的处境后,燕子多次动了寻死的念头,每次都是母亲用亲情打动了她,把她从死亡边缘拉回来。

万般无奈走上诉讼路

燕子的母亲告诉记者,给燕子看病治疗的3万多元钱,基本上是她向单位、亲戚、朋友借的,有一部分是她单位的同事捐助的。由于缺钱付医疗费,目前燕子还欠医院的钱。燕子先后在3家医院住过4次院,每次住院,都有同情她处境的医务人员询问有没有办医保,并告诉她,如果有医保关系她可少花许多钱。燕子的母亲到劳动保障部门去咨询和核查,知道国家有法律规定:劳动用工单位必须给所聘用的劳动者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而“雅美”没有很好地按法律规定的义务履行责任,只为燕子办理、缴纳了一个月(2005年5月)的养老保险。

燕子的母亲认为,“雅美”既然没有为燕子办理、缴纳医疗保险,就应该按一定比例报销燕子的医疗费。于是,她去“雅美”找到公司的苏总经理,询问“雅美”是否制定了为员工报销医疗费的办法,并请求“雅美”为燕子解决部分医疗费。总经理告诉她,“雅美”没有为员工报销医疗费的做法。再说,燕子在公司工作时间太短,对公司没有什么贡献,其所患疾病与公司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性质没有因果关系,公司为燕子支付部分医疗费不合事理。但出于人道主义,苏总经理以个人和员工捐助名义,到医院给燕子送去了1000元人民币。

燕子的母亲反复与苏总经理交涉,希望他考虑到因为没有为燕子缴纳医疗保险,导致燕子近2万元医疗费不能报销的失误上,在经济上给予燕子一点关怀和帮助。苏总经理拒绝了燕子母亲的请求,认为桂林市没有强制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雅美”没有责任替燕子多开支医疗费。

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燕子的母亲到七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申诉,申请裁决“雅美”按医保所规定予与报销的实际金额报销燕子的医疗费。

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经过调查和开庭审理,七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燕子在“雅美”从事了半年多仓库保管和客户回访工作,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燕子从2005年5月患病以后,共4次住院治病,共花掉医疗费30630.93元。委员会认为:燕子在“雅美”工作期间,“雅美”未帮燕子缴纳医疗保险,致使燕子患病治疗无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的情况属实。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雅美”应按时足额帮燕子缴纳医疗保险。经桂林市医疗保险所查实,燕子4次住院治病共发生医疗费30630.93元,参照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结算,“雅美”应支付燕子17887.74元,燕子自费自负12743.19元。

经过调解,燕子与“雅美”未能达成和解意见。2006年5月19日,七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裁决书,裁决“雅美”应支付燕子应报销的医疗费用共计17887.74元。

接到裁决书,“雅美”总经理大喊冤枉。

6月25日,记者在高新区“雅美”新搬迁的办公室见到了公司的苏总经理。他告诉记者,他对七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他认为:“雅美”是销售办公家具、办公设备、住宅设备、建筑装饰材料的公司,燕子所患疾病与在“雅美”的工作岗位、工作性质无直接因果关系,倒是与其家族病史有直接关系,是其自己身体原因引发的。因此不属于因工负伤或职业病范畴,“雅美”不应当给她支付部分医疗费。另外,按广西和桂林市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相关文件精神,没有强制要求企业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应当由自己自愿缴纳医疗保险。

专业人士: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费,应该完全承担法律后果

7月5日,记者就国家有关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问题,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医疗保险科,向行政执法专业人士请教。该专业人士将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法》和1999年1月14日发布施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拿给记者看。

记者看到。《劳动法》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二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这位专业人士向记者解释说,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保险为强制要求参加的保险,并规定了对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办法。由于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单位和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进度不一致,有些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运用行政手段强制所有单位和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目前,桂林市区90%以上的用人单位都进入了医疗保险费缴纳单位,已缴纳了医疗保险费的市区市民达到20万人。在医保执法过程中,职能部门考虑到用人单位参加医保有个体差异,为倡导其积极参保,没有使用行政手段强制其缴纳医保费。按照惯例,法律大于行政规章,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费,应该完全承担自己违法造成的法律后果。

这位专业人士给记者算了一笔账:用人单位按员工收入6.5%的比例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如果“雅美”为燕子缴纳了6个月的医疗保险费,只须开支600x6.5%x6=234元,就可以免除近1.8万元的赔偿官司了。因此,参加医疗保险,不仅是用人单位解决员工福利、解除员工医疗后顾之忧的大事,也是用人单位降低用人风险的重要措施。否则,表面上节省了数

十、数百元的开支,最终却承担了开支几千、几万甚至几十万元的意外风险。


医保违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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