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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用装备新闻

时间:2018-11-09 10:28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第八届国际警用装备展览会参展商名录

TCL新技术(惠州)有限公司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全球化的智能产品制造及互联网应用服务企业集团,整体在深交所上市(SZ.000100),旗下另拥有四家上市公司: TCL多媒体电子(01070 .HK)、TCL通讯科技(02618. HK)、TCL显示科技(00334.HK )、通力电子(01249. HK)。

公司创立于1981年,前身为中国首批13家合资企业之一——TTK家庭电器(惠州)有限公司,从事录音磁带的生产制造,后来拓展到电话、电视、手机、冰箱、洗衣机、空调、小家电、液晶面板等领域。集团现有7.5万名员工,23个研发机构,21个制造基地,在8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销售机构,业务遍及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

2014年,集团营收和利润再创历史新高,实现营业收入1010.29亿元,其中海外收入占47%,实现净利润42.33亿元,纳税总额59.6亿元。2014年,集团 LCD电视销量全球排名第4位;手机全球排名第5位;液晶面板全球排名第5位;空调国内排名第5位;洗衣机国内排名第6位;冰箱国内排名第10位。2014年TCL品牌价值668.59亿元人民币,居中国百强品牌第6位,连续9年蝉联中国彩电业第一品牌。

马年跨千亿,羊毫谱新篇。为了尽快实现下一个千亿目标,2015年初集团制定了双轮驱动发展战略:通过“双+”转型建立新的业务能力;通过国际化完善全球业务布局,提升海外市场份额。

为了适应移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和跨界竞争的需要,集团2014年初提出“智能+互联网”、“产品+服务”的“双+” 战略转型,并将产业结构调整为七大产品业务领域、三大服务业务领域以及创投及投资业务,共11个业务板块。其中产品业务领域包括TCL多媒体电子、TCL通讯科技、华星光电、家电产业集团、通力电子、商用系统业务群和部品及材料业务群;服务业务领域包括互联网应用及服务业务群、销售及物流服务业务群以及金融事业本部。新的“7+3+1”结构,将为集团价值增长打开新扇面。

TCL是中国企业国际化的先行者,探索始于1999年,已经走过早期探索、跨国并购、稳步成长三个阶段。近年,面对中国经济增速放缓的挑战,以及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带来的机遇,重新制定出集团国际化再出发的路线图。未来几年,集团将通过“三军联动,品牌领先”,继续巩固和提高欧美市场份额,同时选择印度、巴西等重点新兴市场突破,扎根当地市场,建立全价值链的竞争力。国际化是TCL未来发展的新引擎。

未来5

年,集团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极致体验的产品与服务,其中智能电视、智能手机销量进入全球前三,发展有ARPU值贡献的1亿家庭用户和1亿移动用户。2015年,集团预计整体收入将在去年1010亿元的基础上增长18%,其中海外收入增长25%。

TCL新技术(惠州)有限公司是TCL集团旗下的全资子公司,是一家致力于安防监控产品的研发与生产的企业,自2003年生产出全球第一款25英寸纯平、逐行、无闪烁高清晰监视器开始,TCL就以助力公共安全、发展专业显示应用为己任,全面引领安防显示产品的创新与发展,公司成功运营了大屏幕液晶拼接显示系统、监视器、多功能现场执法记录仪、LED

显示屏等系列产品,产品覆盖金融、司法、政府、军队、交通、企业、教育、医疗、公共事业单位等重要领域。

愛斯產品有限公司

公司介绍

ESKI以生产专业軍警及救援装备、装携产品、尼龙及塑料战朮装备为主,供应港澳及国內大部份军警单位、纪律队伍。所有产品为香港总公司开研设计,并采用优质物料,于中国自设厂房生产。此外亦为多个国际品牌设计及生产,欢迎同业洽谈加盟,成为ESKI产品的销售及代理伙伴。

爱斯产品有限公司

东莞希捷安防实业有限公司

安徽创世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创世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双软”认证企业;自成立以来,创世科技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为主要技术依托,一直致力于安防领域的网络视频监控系统、应急指挥视频系统的研究和开发,在高清晰图像语音交互传输、视音频前后处理、P2P、图像语音编解码、高速DSP应用、嵌入式操作系统、复杂环境下的网络传输等技术上不断突破,在高清视频会议、宽带无线通信、多媒体指挥调度、便携式智能终端等领域,经过多年的积累,拥有极具竞争力的完整产品系列。

经过多年的市场开拓,创世科技的视频监控系统以及应急指挥视频系统已在公安、消防、军队、城管、交通、学校、厂矿等行业部门得到了广泛应用,是国内3G/4G的无线视频监控及视频应急指挥领域的第一品牌;目前已经有数百个软件平台系统、数十万台终端投入实际使用,为国内重大事件以及重大活动提供了重要的技防保障,如:国庆六十周年安保、2008奥运场馆安保、新疆7.5维稳安保、上海世博会安保、南京青奥会安保,南宁世锦赛安保等。

创世科技作为技术研发型企业,以产品研发为基础,集生产、销售、维护、服务为一体,可以为用户提供种类丰富的视频采集传输终端、强大的后台视频管理和应急通信软件平台,以及针对行业和市场的特殊定制化服务; 目前创世科技有员工200余人,其中研发人员80余名,核心技术人员在安防行业具有十年以上的产品开发经验;同时,在全国20多个省市设立了销售分公司和办事处,覆盖了全国绝大部分区域市场,为客户提供本地化的技术服务。

安徽极地夜视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极地创建于1987年,是专门从事广播电视领域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安徽省重点软件企业,安徽省优秀软件企业,企业位于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企业发展的20多年以来,先后获得 “实施火炬计划先进高新技术企业”、 “安徽省优秀软件企业”、“安徽省重点软件企业”等荣誉称号。企业先后承担过国家 “863”计划、“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火炬计划”等国家和省市各类项目。

目前,企业已在IPTV研究领域取得重大突破,高精度电视网络监测、报警系统已获得广大用户的认可;在数字电视监测领域,我公司率先研制成功实时马赛克监测、实时电视内容监测等高难度数字电视产品。

安徽蓝剑警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安徽蓝剑警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金1000万。是经过公安部备案批准的专业警用装备制造公司,公司以信誉第一、质量至上、竭诚服务为宗旨。为全国公、检、法、司、民政和广大客户提供各种装备和被装新产品,我公司广泛拓展全国各地公安、司法定点生产厂生产的高新科技新产品提供给用户,受到各界好评。公司位于风景秀美的科教城市合肥庐阳产业园。

公司售后服务位于安徽省公安厅北大门正对面,交通位置十分便利,欢迎各界人士莅临指导。

公司先后通过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2004环境体系认证、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生产制造基地拥有服装制造、电子产品研发部,警用装备生产线,公司主要生产警用装备、警用服饰、照明器材、警示器材、单警装备、警用应急物资装备、反恐防暴装备、刑侦器材及勘查器材、道路交通安全防护器材、通讯器材、破拆救援器材、防毒设备、夜视仪、生物检材。代理高清监控设备、数字化审讯系统、数码装备、信息安全系统、皮革制品。

公司自主研发的蓝剑“圣眼”单警视音频执法记录仪,通过了公安部GA/T947-2011行业标准检测,并顺利成为公安部目录企业其中之一。

公司自主研发生产的“蓝剑”警用皮夹克,款式新颖。质量上乘,受到了众多用户的一致好评。

公司自成立以来,坚持“高标准、高质量、高信誉”的经营理念,以“科技强警”为目标,立足装备实战需要,先后为各省厅地市机关、县级机关、基层派出所业务达标做出贡献。公司全体员工将一如既往坚持服务宗旨,热情回报各界朋友的支持和信赖。为装备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保定市公安头盔厂 杨硕 11:51:02

保定市公安头盔厂 始建于1992年,位于河北省保定城北,毗邻107国道,北近首都北京,南及省会石家庄,交通便利,信息发达,我厂是一家集科研、开发、生产、销售、引进为一体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蓝盾”是我单位的产品注册商标。

我厂注册资金2000万元,占地150

余亩,拥有大型厂区两个,下设深圳研发中心及全国100多家经销点、维修中心。企业实行半军事化管理,长期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结合公安、特警、巡警、军队实战需要及警用装备的发展趋势,走自主创新之路,研制出“警用防暴服、新型通讯防暴头盔、防暴盾牌、新型防护装具、约束装具、强光手电、防刺服、防弹衣、作战背心、反光背心、工作包”等多项产品。

★一九九八年列入 公安部 警用头盔 定点生产企业名录

★一九九九年列为“警标委”成员单位

★二00三年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二00五年列入 公安部 防暴服 定点生产企业名录

★二00六年列入 公安部 警用防弹衣 定点生产企业名录

★二00七年列入 公安单警 警用强光手电 入围企业名录

★二00七年列入 公安单警 防刺服(金属芯片) 入围企业名录

★二0一0年列入公安部 新型防暴通信头盔 警用装备序列生产企业名录 ★二0一一年获得ISO14000、ISO18000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证书

★二0一一年列入 公安部特警战训服系列服装及警用鞋类生产企业名录

自建厂以来,我们始终坚持“质量和信誉是我们最高的追求,让用户满意是我们永恒的承诺”、“强化管理、持续改进,用一流的服务打造蓝盾名牌产品”的质量方针,凭借过硬的产品质量和完善的售后服务,“蓝盾”牌警用产品已被众多省、市公安部门与公安干警所认可。而坚持“人性化”设计理念,保证产品的安全可靠性,不断提高产品的科技化和信息化含量,努力提高我国公安警备的战斗力是我们为之奋斗的目标。

篇二:民警维权

对民警维权问题的思考

统计数据显示,1981年至2010年,全国有10414名公安民警因公牺牲,15.7万余人因公负伤。“十一五”期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2182人,因公负伤15734人,平均不到1天就有1名民警因公牺牲,每3个小时就有1名民警因公负伤。此外,侮辱、谩骂、威胁、诬告民警的事件,更是大量存在。透过这组触目惊心的数据,我们不难看出,一线执法民警随时可能遭遇的侵权问题不容忽视。

一、当前民警遭受侵害的特点: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民警遇袭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等事件呈现出一下特点:一是侵害民警权益、暴力袭警抗法事件逐渐呈现出主动性、挑衅性、侵略性,民警处于冲突的被动地位,由原来的强势群体弱化为弱势群体;二是侵害程度不断增加,由口头谩骂、侮辱发展为直接持凶器甚至有预谋、有组织的侵害执法执勤民警;三是处臵群体性事件中的暴力抗法行为不断增多,在群体性事件的处臵过程当中,群众及上访人群将维护秩序的警察臵于对立面,将怨气撒在警察身上;四是诬告陷害、恶意伤害执法民警的投诉不断增多,部分群众法制意识淡漠,在受到合法的处罚后,不认真自我反省,反而捏造事实诬告、中伤民警。

二、当前民警遭受侵害的成因:

一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人们生活在社会中,必然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抵触和不满情绪,而一个社会要想稳固就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减压阀制度,让人们的不良情绪得到渲泻,而警察做为作为社会秩序维护者,直接面对人民群众,他的性质就决定了警察要承担起社会减压阀的作用,成为社会稳定的“防波堤”,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警察天生就要承受更多来自社会质疑甚至冲击,在工作中更容易遭受侵害。

二是从社会现状来看,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集中爆发期,人民警察常常处在各种事件的最前沿,在传统观念、舆论导向、媒体宣传以及整个社会大环境的负面影响下,个别群众极易把不满转嫁到警察身上,把对政府、执法机关的积怨发泄在警察身上,以致发生侵害警察,甚至暴力袭击警察。

三是从社会认知来看,目前我们社会舆论的认识存在偏差,部分群众法制意识淡漠。在一般人的心目中,公安机关和警察是强势群体,执法相对人是弱势群体。因此,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或治安案件,直接肇事人的行为,不管对错往往容易被社会接受和理解,甚至是支持;而民警对这些事件或案件依法采取的强制手段及措施,却难以得到应有的理解和配合。在这种社会情绪的感染下,极易导致当事人及围观群众同民警冲突的发生。

四是从媒体监督的偏差性看,新闻媒体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监督力量,具有巨大的舆论导向作用。为了片面追求新闻效果和轰动效应,一些媒体在报道警察处臵事件时有失全面和客观,在特

殊的背景和情绪下,这极易引发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和警察的对立,甚至导致严重的伤害警察事件发生。

三、切实维护民警权益的几点措施和建议:

做为国家法律的执法力量,警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维护,身体受到伤害、生命受到威胁、形象受到污损、人格受到侮辱,是非常令人担忧的事情。这不仅会削弱人民群众对执法权威的认可和尊重,而且会产生极其恶劣的示范效应,动摇警察执行公务的正当性、合法性,因此本人认为,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树立警察的执法权威、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必须采取切实措施保障警察的执法权益,应该切实做到“二快三严四结合”

一快是要调查取证快。一但发生民警执法被侵害的事件发生,各级督察及相关职能机关要迅速介入调查取证,坚持有求必应,对基层的求助均要迅速赶至现场进行处臵,不能凭借主观臆断,把民警求助分成三六九等,更不能借故推拖,耽误了现场取证维权的最佳时机。

二快是要上门慰问快。在日常工作中,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民警维权工作,不但说到嘴上,而且身体力行做到,要在民警遭受暴力侵害的第一时间进行慰问看望,既温暖了警心又凝聚了力量,有力地促进了维权工作的开展。同时要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及时为在工作受到侵害、蒙受委曲的民警排解困挠,消除其心理

障碍和阴影。切实发挥了心理咨询对排解民警心理困挠的特殊作用,提高民警心理承受能力,使广大民警勇敢面对复杂环境,大胆执法,正确维权,以健康向上的心态处理好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关系。

一严是要严格界定警务行为,限制非警务活动。公安机关应严格依照《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各项警务活动,严格限制或减少非警务活动。根据现行法律,无论是刑法所确定的妨害公务罪,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规定的“拒绝、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政违法行为,有一点是一致的,即构成要件中必须是警察在依法履行公务,该公务应当是属于人民警察法所规定的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因此,各级公安机关要善于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协调,对于职责范围内开展的警务和公务活动,各级组织和全体民警当严格履行职责,对于不应出警、处警的非警务活动要不断争取和获得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和理解,减少非警务活动中与民众的正面对抗。严肃查处不法侵害行为。

二严是要严打侵害行为,维护警察执法权威。以辱骂、诽谤及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损害的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的是社会的公共秩序,妨害的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的正常管理,各级公安机关要增强安全防护意识,进一步加强自身执法规范,充分用足法律武

器,会同检察、审判机关依法惩罚侵害民警合法权益、暴力阻碍执行公务、袭警的犯罪者,通过依法严查严办,形成有力震慑,打击对抗法律法规分子的嚣张气焰,提升警察权威与形象。

三严是要严格公正维权,正确处理警民权益关系。在民警维权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法律开展维权工作,在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和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取得平衡,努力实现维权工作内得警心、外得民心的初衷和理念。在如何平衡两者权益的标准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不过分强调民警执法权益,侵害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又用足用好法律政策,旗臶鲜明、理直气壮地打击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孤立违法犯罪分子,促进公安执法的公平公正。

一是要把“严格执法”和“维权服务”结合起来。公安机关要将改善执法环境与树立民警的执法权威,争取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结合起来,既要对一线民警的执法进行严格监督,树立和维护人民警察严格执法的社会形象,又要切实维护他们合法权益,要为基层民警怎样正确维护正当执法权益献计献策、排忧解难,逐步与基层民警建立互相信任感。

二是要将完善机制和畅通渠道相结合。要逐步建立完善一整套维权机制,包括:执法风险评估机制、民警危急快速救援机制、受伤民警优先救治机制、案件快速调查机制、法律援助机制、慰问正名机制、受害民警心理辅导机制、经济援助机制、案件分析

篇三:浅析我国警察用枪政策的困境

浅析我国警察用枪政策的困境

——以昆明火车站暴恐案与庆安枪击案为例

摘要:对和平环境中的公民权利而言,警察手中的枪本身是一种暴力,现代法治必须寻求对它的严格控制;但对处在危机中的公民权利而言,枪又是一种正义的力量,不开枪往往蕴含着警察职能的失守以及更大的公民权危险。政府在制定警察用枪政策时,常常要面临艰难的权衡。本文以昆明火车站暴恐案与庆安枪击案为例,分析我国警察用枪政策的困境。同时分析比较国外警察用枪政策,为我国警察用枪政策的完善提供建议。 关键词:昆明火车站暴恐案 庆安枪击案 警察用枪政策

引言

2015年5月2日,农民徐纯合在黑龙江庆安火车站与民警李乐斌发生肢体冲突,几番纠葛后被李乐斌开枪击毙。在调查组作出“警察开枪行为正当”的结论之后,舆论仍未停歇。

在这之前的2014年3月1日,昆明火车站暴力恐怖袭击中,5名恐怖分子对群众进行砍杀,造成31人死亡,141人受伤。事件中,昆明火车站常备执勤的一线警察和协警仅有8人;在场警察打光子弹,却无一命中,直到武警赶到才击毙击伤歹徒。

昆明火车站暴恐案、庆安枪击案,以及之前之后无数起因为警察用枪与不用枪酿成的惨剧,都不是偶然事件,它们促使相关部门越来越重视警察的用枪问题,更反映出我国警察用枪政策的困境。

一、警察用枪政策简述

(一)可配枪人群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配备公务用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二)可开枪状况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十五种紧急情况下,经警告无效,警察可以使用武器。对允许开枪的情形,总体原则是“人身受到威胁是外来的、巨大的、现实的、急迫的”。

当犯罪分子为怀孕妇女、儿童,或犯罪分子在人群聚集场所,或其周围存放

了大量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时,按照条例规定不能开枪。但总体而言,目前条例列出的情况比较笼统模糊,还需进一步细化。 (三)评价

《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对警察使用枪支的规定都有“非开枪不能制止时”的条件,也就是说,不到万不得已,不要开枪。但规定并没有说明,什么才是“非开枪不能制止”。

一旦开枪,接下来就是非常繁琐的合法性调查,以及各种质疑。开错枪的后果更为严重。随之而来的是停职、检察院调查、嫌疑人家属上访,以及被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

再加上训练的普遍缺乏,“不敢用、不会用”的警察持枪局面逐渐形成。

二、昆明火车站暴恐案与庆安枪击案折射出的困境

(一)昆明火车站暴恐案与庆安枪击案中的警察用枪

2014年3月1日,昆明火车站暴力恐怖袭击中,5名恐怖分子对群众进行砍杀,造成31人死亡,141人受伤。事件中,昆明火车站常备执勤的一线警察和协警仅有8人;在场警察打光子弹,却无一命中,直到武警赶到才击毙击伤歹徒。

然而在这之后的2015年5月2日,农民徐纯合在黑龙江庆安火车站与民警李乐斌发生肢体冲突,几番纠葛后被李乐斌开枪击毙。

从事件发生开始,舆论就从未停歇。调查组作出“警察开枪行为正当”的结论之后,大部分民众仍然认为警察开枪的行为过于武断,是一种“犯罪”。

(二)政策困境

自建国以来,我国公安机关便一直配有枪械,但在九十年代末发生的多起涉枪事故终于促使公安部于2003年实行“五条禁令”,要求严惩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行为人,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为规避严苛的违规后果,公安机关逐步收紧了枪械管理,使得执勤民警长期处于无枪的状态。

昆明火车站事件之后相关部门开始重视警察“不敢用、不会用”枪的问题,并且寻求政策的改善。公安部除了临时增派警力对全国重要区域进行武装巡逻之外,更要求一线执勤民警必须配备枪支弹药。保持这种强大的武力震慑的同时,警察也正在进行熟悉枪支的训练。这一将佩枪执勤常态化的做法无疑是我国警察的用枪历史上的一次重大转折。在禁令执行多年后,大量枪支一夜之间又被下发至基层执勤单位。

同时,公安部在要求武装执勤的同时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枪械使用培训,仅计划培养的射击教官数量就高达一万余名。如此大规模的培训一方面可以管窥获准佩枪执勤的警察队伍的庞大,另一方面也表明执勤民警普遍缺乏合格的射击技术。

然而,普及配枪后的2015年5月,庆安枪击案中民警残暴的开枪又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三)普及配枪的象征意义大于实质

大量研究表明,培养一名可以娴熟使用枪支的警察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培训时间的短暂和受训群体的庞大不经令人质疑培训所能实现的效果。而更大的疑惑则是:既然执勤民警在短期之内并不能迅速精通射击技术,那么佩枪执

勤自然无法取得理想效果,如此一来对一线警察进行迅速武装的动因何在? 可能的答案是:佩枪执勤的常态化具有效能之外的考量因素。如果说临时抽调精干警力进行重点巡逻是为了弥补突然显露出来的安保漏洞,从而有意识地应对恐怖袭击的威胁,允许执勤民警佩枪则更具有象征性的意义。意义之一在于对恐怖活动进行一般性预防。通过广泛武装一线干警,官方表达出了打击恐怖犯罪的坚定立场,而执勤警察的佩枪形象也向潜在的恐怖分子昭示了犯罪行为可能带来的致命后果,具有普遍的震慑作用。此外,公安机关的政策调整也是对舆论压力的自然反应。美国犯罪学者Crank和Langworthy就曾指出:警察组织的改革并不一定考虑对提高效能和表现的理性追求,更多的时候是受到其所处环境的影响。实证研究也印证了警察部门为了维护其合法性,往往会进行无助于实效的改革,以减少外界施加的压力。如Katz就研究了美国中西部地区的警察部门,发现尽管当地有组织犯罪并不多见,但警察部门依旧设立了象征性的有组织犯罪科,以表现自身的专业性。在昆明暴恐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为了避免可能面临的舆论压力,势必作出提高公众安全感的政策调整,哪怕相关措施无助于在实质上增加公众安全。

(四)以增加安全感的措施取代增加安全的措施不能带来真正的安全

尽管以增加安全感的措施取代增加安全的措施亦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终究不能带来真正的安全,有时二者甚至背道而驰。如果难以确保公共安全,那么公众对于安全的感知就犹如镜花水月,一旦安全被破坏便会引发更大的恐慌情绪。

以美国为例,运输安全局(TSA)在911事件后增加了各项繁琐的航空安检措施,使得乘客苦不堪言。然而不久前美国国土安全部暗中对美国各大机场进行了测试,发现违禁物品通过安检的可能超过了95%,此结果一经公布便引发了美国民众的极大不满。

同样,在庆安事件中,公众探讨的重心往往落在李乐斌最后开枪行为的合法性上,却忽视了本案暴露出的另一个严重问题,即我国基层干警阻止犯罪、维护秩序的能力仍存在不足。在徐纯合阻挡大门到被击毙的五分多钟里,警察曾有数次机会可以将其制服,却屡屡失手,显得犹豫而拖沓。同时,在搏斗过程中警察并没有得到及时增援和组织支持,一直处于孤军奋战的不利境地。除此以外,本案中警察连保护警械和武器的能力都存在问题。在与徐纯合的搏斗中,李乐斌的防暴棍竟被其夺走,而徐持棒袭击的行为也是导致暴力迅速升级,最终酿成惨祸的主因。如果使用者连保护警械和武器不被夺走的能力都不具备,那么允许其武装执勤无疑是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非常遗憾的是,庆安事件中警察的表现与昆明火车站暴恐事件中执勤的铁路干警相比并没有明显的提高,这也表明昆明暴恐事件发生后所进行的警察培训并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佩枪执勤并没有在实质上增加公共安全。

对执勤干警进行武装未尝不可,但是干警必须有能力判断自身所处的环境,从而适用不同的用枪规则。在佩枪执勤中,最大的隐患在于恐怖袭击下的用枪规则与日常状态下的用枪规则发生混同,最终导致公民不必要的伤亡。庆安事件中,警察的武力使用迅速升级,致命性的射击行为亦冲击了我国警察在长期无枪执勤中所形成的温和形象,难免使得公众产生怵惕之感。如何根据执勤环境设计和贯彻不同射击政策,正是我国在调整警察用枪政策中的当务之急。有文章指出中国警察的当务之急是走职业化的道路,避免成为义工式的社会服务群体。然而警察

的专业化并不等于军事化。专业的警察队伍应当具有识别互动对象的能力,对严重暴恐犯罪分子坚决予以打击,同时对一般公民采取审慎而克制的态度,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警察用枪制度的借鉴

为更好地完善我国民警用枪制度,有效地破解当前我国民警用枪面临的困境,不妨将目光投向那些有着可以为我所用的警察用枪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下文将对英国、美国的警察用枪制度展开比较研究,以期借鉴其警察用枪先进经验,增强我国民警用枪制度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

(一)英国警察用枪制度

英国在世界上率先建立了现代警察制度,其警察用枪制度也极具参考价值

1.用枪法律与规则

根据英国1984年《警察及刑事证据法》、1998年《人权法》等法律和《欧洲人权公约》对于使用武力的要求,英国警察开枪的原则是“为阻止对生命的即时性威胁”。在一般情况下,英国警方要求警察瞄准嫌疑躯干中心以提高射击精度,但在2005年伦敦爆炸案后,警察被允许瞄准嫌犯头部开枪,因为实战表明进行自杀式爆炸嫌犯躯干中部极有可能隐藏爆炸物,枪击该部位可能引发严重后果。

2.武器配发与携带前的严格培训与认证

在英国,只有经过严格培训并得到认证,才能成为授权持枪警察,特种持枪警察的培训要求更高。只有督察或级别更高的警官才可以实施授权。若警察要使用其他类型的武器,如半自动卡宾枪,则还要接受进一步的训练并获取授权。

3.事后调查及警局对开枪警察的保护

英国警方对于开枪警察有着完善的保护措施。在警察开枪后,警局会采取措施来保证开枪警察及其家人的安全。这些措施包括:首先,为减少谣言、保护当事人身份,禁止武装警察与未参与事件的其他警察接触,参与用枪勤务的警察会被告知不得与未参加勤务的人员讨论案情;其次,任何有可能辨识某警察牵涉用枪事件的消息不得泄露给新闻界;此外,对警察内部有关用枪事件的文书报告亦须保持高度警觉等。

(二)美国警察用枪制度

美国警察用枪制度比较健全,法律、法院判例及相关政策规定了警察用枪的原则和程序;此外,培训、认证及警用装备等支撑制度也确保了警察能够规范用枪。

1.开枪原则

美国警察开枪遵循必要合理与生命威胁两大原则。其一,必要合理原则。根据美国立法及判例可知,执法人员只有在必要时,并且只有在合理地确信当事人将会对执法人员或他人造成紧迫威胁时才能使用致命强制力。其二,生命威胁原则。即嫌犯以武器威胁警察或警察有合理理由相信嫌犯已经或即将对他人进行严重的身体损害,并且如果可能,警察应先给予口头警告。

2.开枪程序

在美国,警察的开枪程序主要由前期程序与后期程序两部分组成。美国警察用枪的前期程序主要包括警告、持枪压制及谈判。第一,警告。在美国,警察开

枪前一般要进行警告,主要采取口头形式,禁止鸣枪警告。第二,持枪压制。指一名警察在实施检查或搜查时,同伴站在有利位置持枪警戒,时刻准备开枪射击袭警者。第三,谈判。为营救人质、减少伤亡。而在用枪后期也会进行报告、媒体沟通、心理辅导及法律帮助等程序。

四、警察用枪政策的建议

讨论警察用枪的问题,必须有更为理性的法治化思维。限制警察用枪还是加强警察用枪,二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而是需要统一到成熟理性的规则之中来,形成普遍化的法治规制,使得枪与警察组合而成的执法实体,既能够避免公民权利陷入困顿,又能有效预防隐匿在我们身边的各种安全威胁。

一、严密成熟的规则

中国内地对警察用枪的法治化规制还很不成熟。规则的粗陋使得警察用枪的场合、时机、限度、责任等都缺乏规制,同时对枪支不当使用的限制与防范也显得模棱两可,并不能为一线民警在具体执法过程提供明确具体的“定心丸”。因此,对警察使用枪支的规范应当全面系统而严密,既要完善对警察持枪资格的实体规范和审查评估的程序性规范,也应针对实践中的枪支使用情况,着重完善对警察开枪的程序性指引和控制,包括事后的评估与问责环节。由于实践执法面临的往往是各种紧急状况,需要执法者拥有客观准确而迅速的判断。而这种能力的形成,与平时对武器使用的事后评估是离不开的。

二、“少而精”而非“全覆盖”

要对一线持枪民警进行系统严格的训练和考核,必须做到依法用枪,不滥用枪支。现在许多城市有了配枪警察巡逻队,一些地区实现了警察普遍配枪。

这方面,英国的方式是将持枪警察制度与武装警车制度相结合。英国不是所有警察都配枪。缺乏训练的人持枪反而可能增加风险:首先,他可能滥用枪支;其次,也可能成为犯罪分子夺枪的袭击目标。因此,英国是在警察队伍中遴选出身体、心理素质都过硬的人,每年进行集中训练,并要通过考试才能使用枪械。如果未达标或未完成训练量,持枪资格将被取消,必须补考和加训。平时,这些人分散在各个警队。遇到重大案件时,会被调集至一线处置紧急情况。

此外,武装警车制度也起到了辅助作用。警车的机动性很强,比如发生了暴恐事件,持枪警察立刻出动的同时,在附近巡逻的武装警车也可立刻赶往现场。未配枪警察负责外围警戒、疏散群众等一些风险性较小的工作。这两种方式相结合有利于高效、快速地解决问题。因此,我们真正需要的并不是全员配枪,而是一支“少而精”的配枪警察队伍,能够快速反应并处置突发案件。

三、前瞻性的应对

在昆明火车站暴恐袭击事件中付出沉重代价之后,决策层开始重新审视原有的用枪政策。而庆安事件所反映出的道德、社会与法律困境也揭示了这样一个事实:以突发事件推动决策的被动模式无法真正带来安全,只有具有前瞻性的系统性应对才能抵御日益猖獗的犯罪。

让不让警察普遍持枪并不是政策的症结所在,让警察形成普遍意义上的用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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