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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协查函

时间:2018-11-09 10:27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协查函

协查函

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一大队:

按照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运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要求,需要在你处查询驾驶员 ,身份证号: 客货运驾驶人相关信息,所查信息如下(在需要查询信息□打√): 1、3年内交通责任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分情况□;

2、3年内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情况□;

3、1年内超速违法次数□;

4、出租汽车交通违法行为次数,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及次数(内容:违章时间、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员基本情况、死伤人数及后果等);

共需查询信息 肆 项,请协查为谢。

附:所查驾驶员明细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

篇二:拘传、传唤、协助调查

2014年司法考试刑诉辅导:拘传与传唤的区别

2014年司法考试刑诉辅导:拘传与传唤的区别。国家司法考试各个科目跨度比较大,涉及内容繁多,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也在紧张进行中,法律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大家在备考的时候多加研究,多做练习。

在刑事诉讼中,拘传和传唤虽然都是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但二者是性质不同的诉讼行为。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的形式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询问或审理,性质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而拘传则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对不愿到案接受讯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强制到案接受讯问,在其抗拒到案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戒具。

具体来说,拘传和传唤两者的区别表现在:(1)强制力不同。传唤是自动到案,拘传则是强制到案。(2)适用的对象不同。传唤适用于所有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拘传则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适用时是否一定需要法律文书不同。拘传时必须出示《拘传证》,传唤在大多数情况下也需要出示《传唤通知书》,但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不经传唤,直接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关于协助调查的法律探析

( 2012 年 3 月 12 日 )

摘要:“协助调查”因其没有法律规定,对被协助调查人也没有相应的救济措施,而导致越来越多的质疑,本文从它产生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地位开始入手分析,试图厘清它存在的价值和完善的途径。

关键词 协助调查

2009年11月上旬,有一个词像当初的周老虎、躲猫猫、俯卧撑一样迅速蹿红,这个词就是“协助调查”。据不完全统计,国内各家媒体上,到处是被警方带走“协助调查”的人。不到半年,享受这一荣誉称号的人,已经突破50位。[1]如果协助调查的人像病毒一样蔓延扩散,后果只能有两个:一是伤及无辜,二是干扰警方正常办案。显然,从司法程序上说,协助调查、传讯、收审、关押等,其性质截然不同。如果啥事儿没有的人被“调查”了,或者把“协助调查”的人统统称为“抓起来”了,显然对当事人构成了伤害。

一、协助调查产生的法律依据

就我个人观点而言,“协助调查”并不是一个具有非常严格定义的法律术语。《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

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以上这些规定,为“协助调查”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与此同时,法律并没有对于针对作证行为进行更细节性的规定,也没有规定违反这些规定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导致“协助调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着很多变数。

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协助调查”既有可能仅仅要求普通公民履行作证义务,也有可能是对相关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前臵程序。有时在尚未掌握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暂时还无法实施拘留和逮捕,所以就会先以“协助调查”之名与对方接触,然后在盘问出更多证据之后再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2]

二、协助调查的法律地位

(一)协助调查与拘留的关系

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为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保证侦查﹑起诉﹑审判顺利进行的一种临时剥夺人犯人身自由的措施,这种措施不具有任何处罚的性质。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依据

《刑事诉讼法》审理,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制裁。若后被无罪释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协助调查没有时间先规定,同样也没有对调查人的范围进行规定,且在事后也没有赔偿机制,因为“协助调查”是公民义务。

(二)协助调查与证人作证义务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西方国家有着发达的市民社会。此外,在欧美法系中,证人作证有特免权。主要针对是自己的证人证言会对自己的亲属等不利,则证人可以拒绝作证。但中国不可以拒绝。

同样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中规定“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此处的“吸收他们协助调查”是指一切与案件有关或了解案情的公民根据侦破案件的进程和需要,被侦查机关收入或纳入办案组并指定协助、参与案件的调查和侦破。公民对这种指定有无条件执行的义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是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的原则和特色。但初查的措施和手段较少,使检察机关的初查在重重压力和干扰下进展缓慢。如果充分运用《刑事诉讼法》第43条赋予的权力,根据案件进程和需要,采用吸收公民协助调查的方法打破与案件有关人员的

利益共同体,分裂和瓦解犯罪群体内部结构,使之无法形成对抗力量,就能够为检察机关初查成功创造条件。虽然对于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公民有义务进行协助。但是有人已经被调查了多次,而且没有正常的手续,一问就是半天,不符合常理。

(三)协助调查与传唤的关系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

理由而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传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进行拘留。同时,拒绝接受传唤,也可作为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一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传唤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在我看来协助调查实际上就是传唤,目的也是取证,但是传唤有正当的法律是由,有时间限制,家属也知道自己的亲人

篇三:协查函

协 查 函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机动车驾驶人姓名: ,身份证号:,现申请参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和考试,按照公安部《加强机动车驾驶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请予核查并出具该驾驶人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交通违法未满12分的证明。

谢谢!

年月日


公安局协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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