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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旅游法的颁布实施

时间:2017-05-12 07:31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

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三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 旅游安全

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 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解读】:明确旅游者有权知悉、或旅行社有义务告知旅游活动的详细内容,如路线、景点、住宿地点等。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解读】:本条主要是体现“诚信原则”,若不告知,那么旅游者在一些特殊项目中受到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比如隐瞒心脏病而参与“垂直过山车”。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三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

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解读】:主要是避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能第一时间保障旅行者得到及时的救助、治疗,避免旅行社经营者跑路而贻误救助、治疗时机。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解读】:“消法”中经营者业务的延伸。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解读】:实质上是指与有相应资质、经营许可的商家签订合同。如,包车、住宿、食品等。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解读】:本款禁止指定的仅是“购物场所”,因此,指定餐錧、酒店是可以的,也方便统一管理。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篇二:2013年实施的《旅游法》规定之后

丽江导游骂游客“不买东西比卖淫可耻”

2014-01-05 来源:兰州晚报 查看评论 有10人参与

据新华网消息云南省丽江市旅游局3日通报,该局已对网上曝出的导游辱骂游客“不买东西比卖淫可耻”事件依法立案调查,并将及时对外公布调查结果。

当日,网上曝出一段2分多钟的视频。视频中,有一男子口爆污秽之语:“一路下来,一分钱没有消费的话,比卖淫更可耻。”并称,“丽江欢迎你,云南欢迎你,欢迎你来干嘛,是欢迎你来消费。”随后,有女性人员上车推销螺旋藻,要游客购买。

通报称,导游辱骂游客的视频在网上播放后,丽江市旅游局高度重视,成立专门调查组并迅速开展调查工作,同时上报丽江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作出批示,要求旅游部门严厉查处。

经初步查明,涉案“导游”为刘俊杰,系丽江森龙旅游社安排的导游王光志(导游证号D-5332-000183)请来的助手,刘俊杰无导游证。目前,丽江市旅游局正依法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

通报表示,自《旅游法》正式施行后,丽江市严格按照《旅游法》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努力建设国际精品旅游胜地。对该案件的处理结果,丽江旅游局将及时对社会进行公布。

2013年实施的《旅游法》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

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以上内容来自:兰州晚报

[责任编辑:yf001]

篇三:新旅游法解读

旅游者投诉索赔有了法律依据

【案例】南京小伙李某报团准备到杭州游玩,却在途中出了车祸。当李某向旅行社要求赔偿时,被几方踢起了皮球:旅行社称,车不是他们开的,而且旅游团已经转包给了地接社,不应赔偿;地接社称,李某并未与他们签订合同,损失不该由他们承担;客运公司称,伤者是在旅游时出的事,应该找旅行社索赔。李某索赔无门,只能将两家旅行社都告上了法庭。

【条款】第七十一条: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解读】游客投诉难、索赔难一直是旅游活动中最为社会公众诟病的问题。当旅游者在旅游途中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或者发生人身、财产损害,要求赔偿时,旅行社往往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而游客要么因为身在人生地不熟的异地他乡,只好忍气吞声了事;要么就是被组团社、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等法律名词绕得晕头转向,找不到索赔对象;一些敢于维权的游客被旅行社单方面抛弃甚至遭遇暴力行为。

“从中国旅游研究院发布的全国游客满意度调查情况看,对旅游投诉处理的满意度水平总体仍然较低,不满意的事项集中在旅游投诉的便捷程度上。因此,旅游法在制度层面上对此进行了完善。”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旅游法研究中心主任王玉松表示,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还仅限于受理对旅行社或导游人员的投诉,众多散客的投诉则被分流于景区、消费者保护组织、工商部门等相关部门受理。旅游法明确规定,政府应当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这不仅方便了游客的投诉,而且也提高了处理投诉的力度和效率。

“目前,无论是旅游质监机构还是消费者保护组织,对相关旅游投诉的处理方式主要是调解。但由于缺乏法律强制力,调解的权威性和约束力都很有限。”王玉松建议,应当在旅游法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完善和规范旅游投诉的处理制度。

“零负团费”不再是暴利保护伞

【案例】“900元昆明、大理、丽江双飞六日游,只有3个购物点,绝不强迫消费。”面对诱人的广告,浙江的张某立即就报了名,为了保险起见,他还与旅行社签订了合同。然而,当飞机落地昆明,一切都变了样。旅行团坐着大巴车赶到丽江,风景还没看到,又被拉回了昆明,购物行程也由此拉开序幕。螺旋藻、银器、翡翠玉器、茶叶店、精油店??合同上白纸黑字的“3个购物点”愣是变成了10来个。

导游还约谈了几位不买的游客:“你们怎么能这样?还有一些购物点,你们不买东西,就别想回去!”就这样,6日游变成了6日购,全团26人消费总额超过20万元。

【条款】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解读】“零负团费”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而且旅行社以低价揽客后大肆宰客,严重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对待“零负团费”,旅游法采取了“零容忍”的态度。北京春秋旅行社总经理杨洋认为,

旅行社的短期行为、旅游者图便宜、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都是“零负团费”存在的重要原因。北京忠悦国际旅行社部门经理王文忠认为,一些旅行社为获取利润,将旅行团层层承包,或者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出租、出借给一些没有资质的“黑旅行社”甚至个人,也是“零负团费”的原因之一。

国家旅游局副局长杜一力表示,旅行社以低价招徕旅游者,再通过诱骗、欺骗的方式强迫消费者进行消费,旅游法针对这一问题采取标本兼治的做法,有针对性地要求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导、诱骗消费者,不得指定具体的消费场所,不得强迫购物,同时也对导游和领队以及其他的经营者提出了一系列的“禁令”。“这些条款明确了低价招徕,然后通过强迫购物等不恰当途径获取利益的经营行为是非法的,并且从旅行社、导游及其他经营者各个环节都明确了市场规则和行为规范。”

景区门票怎样才能降下来

【案例】前段时间,湖南省凤凰古城景区整体打包收费,“五一”小长假,凤凰古城遭遇了游客“用脚投票”,游客数量减至去年同期六成。

【条款】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解读】价格持续高涨的景区门票着实伤害了旅游者的出游积极性。在一些地方,门票在旅游花销中占21%,甚至超过了住宿、交通等的花费。

景区门票该不该涨?如何涨?涨多少?面对“疯狂的门票”,国家发改委2007年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3年。但到了2010年,不少景区迫不及待地上调了门票价格,将“三年不涨”禁令演变成“三年必涨”的现实。

今年“五一”前,国家发改委再度要求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1200余家景区提供优惠票价,整体降价幅度近20%。但一些热门景区“错峰优惠”,生生将“含金”的优惠变成了“含水”的“文字游戏”。

“旅游法以严格控制价格上涨为基本原则,增加了听证会这一价格调整程序,同时规定,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 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司司长王威表示,这些措施有助于遏制景区随意定价和门票过高等问题。

同时,旅游法也对旅游资源的“护用并举”进行了协调规范。北京大学旅游研究与规划中心主任吴必虎表示, “将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关系从法律层面加以协调,有助于缓解景区以门票收入来弥补保护漏洞的困境,从而为景区门票价格下降打下良好基础。” 酝酿30多年,历经3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5日获通过。在全民休闲旅游需求日益旺盛的今天,在旅游业诸多现象被公众诟病的今天,这部法律将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继《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颁布实施之后不久,人们翘首期盼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终于正式出台。

据中国旅游研究院统计,2012年我国旅游业总收入2.57万亿元,国内旅游约29亿人次,出境旅游超过8000万人次,入境旅游1.33亿人次,旅游外汇收入485亿美元,新增旅游直接就业约50万人。这样一个黄金产业,近年来却被门票涨价、低价揽客、强迫消费等一系列

市场乱象所困扰。为旅游立法将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法律依据。这部法律将对转变旅游发展方式、调整旅游产业和产品结构,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协调行业管理关系、促进旅游业及相关行业发展,使我国从旅游大国发展成为旅游强国意义重大。

门票涨价不再“一言堂”

“现在全家出游,有的景区一张通票就要一二百元,相当于一般人两天的工资。如果再算上吃住、交通等费用,对我这样的低收入人群来说真是玩不起。”家住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南里的张先生一直计划出游,可迟迟未动身,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开销太大。

“五一”临近,“涨价”成为各地景区惯常做法。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曾下发通知,规定旅游景区门票价格调整频次不低于3年,即所谓“3年解禁”期。据了解,上次不少景区门票价格调整时间为2008年左右,自今年初,不少景区纷纷涨价。近日,湖南凤凰古城收取门票一事引起广泛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旅游法草案时,关于景区门票问题的讨论也最为热烈。

对此,旅游法明确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和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旅游法同时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这里公共资源类景区是指以自然景观和文物景观等公共资源为依托的景区,包括世界遗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历史文化名城等。公共资源即为不属于任何个人、群体的资源。

业内专家认为,随着旅游法的实施,关于景区门票的一系列问题将得到一定程度上的解决。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司长王威表示,将来一定会逐步降低门票价格或者实行低票价制。

就在《旅游法》通过的当天,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部署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五一”节期间或前后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1200余家景区门票价格实行优惠,其中,5A级景区60家,4A级景区约350家,3A级及以下景区约800家,优惠幅度约20%。

清除“零负团费”陷阱

“合同中明明写的是四星级海景房,实际却是正在参加四星级评比的三星级酒店。”王清香对刚刚经历的一次旅游极为不满,“一下车导游就带我们去购物,卖场中大部分商品大降价,我们买回来和市场一对比,才知道这些打折商品不仅价格高,质量也差。”

餐饮标准被降低、旅游项目被擅自增减、购买的商品“以次充好”、入住酒店被降标准、被导游强迫带去购物点等都是“零负团费”陷阱,严重损害了旅游者权益。旅行社以不合理的

低价诱导、欺骗旅游者,通过强制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从中获取回扣等弥补经营成本,牟取不正当利益。现实中,旅游服务不符合约定标准、旅游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等纠纷日益突出。

对此,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另外,有的旅行社不向导游、地接社支付服务、接待费用,甚至要求导游交费“买团”,这也是产生“零负团费”的重要原因。针对这种情况,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组团社应当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

国家旅游局副局长杜一力表示,旅游法明确通过强迫购物等不恰当途径获取利益等经营行为非法,并对旅游经营活动的全链条、各环节都明确了市场规则和行为规范。“这会对旅游市场产生正面影响。今后的经营行为和经营模式要按照旅游法和其他法律的要求进行调整。”杜一力说。

携程网副总裁郭东杰说,旅游法实施后,旅游行业优胜劣汰不可避免,不法经营行为将被淘汰出局,旅游者深恶痛绝的“零负团费”、低价购物团将被清出市场,违法成本明显加大,市场有望回归良性竞争轨道。

旅游网商须晒“资质”

“我想去马尔代夫,可在网上看到的线路价格都不相同,不知哪个靠谱?”这几天,准备在网上预订旅游线路的张先生发现,很多旅游网站都在搞促销,价格超便宜。张先生算了一下,发现能省下不少费用,但又担心这样的低价旅游会降低旅游品质。

记者也在网上看到,一些团购网站打出“仅222元,享价值2760元云南6天5夜游套餐”,其中包括昆明、大理、丽江、温泉SPA,包吃包住包门票等一切费用,着实吸引人。近年来网络旅游销售发展迅速,通过网络预订旅游产品成为部分旅游者的首选,但很多消费者也担心受骗。

对于“网络旅行社”信息公示,旅游法在国家旅游局颁布《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同时,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业内人士分析,随着旅游产品日益丰富,网上预订旅游线路将逐渐火热,尤其是各种价格低廉的“网络团购旅游”。但带来的问题是,快速发展的网络旅游市场同时也存在欺骗诱导旅游者、诚信缺失的现象,目前“黑中介”、“黑旅行社”的旅游网站很多。旅游法规定在网上公示网络旅游商的资质有助于消费者进行辨识,同时也是对网络旅游商信用品质的考量。专家提醒,参加网购旅游时,一定要确认旅行社的相关资质及“证照”是否齐全。交款后要索取发票,确认旅游行程,并与合法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管理者更要“洁身自好”

对于旅游管理者的职责,旅游法也进行了界定和规范。

旅游法对旅游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范围作出限定。旅游主管部门可以进入涉嫌违法的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对涉嫌违法的经营者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这就为旅游主管部门合理的监督检查行为提供了依据,如部分旅游主管部门不只是检查与违法相关的票据、账簿,还扩大到与旅行社有业务往来单位的票据和账簿。

在鼓励有效监管的同时,对于管理者的不良行为,旅游法也作出了相应的限定性规定。有业内人士反映,有些地方的旅游主管部门向旅行社和导游收取管理费;还有的主管部门每年向导游索取培训费,但事实上根本没有培训活动;一些主管部门借监督检查的名义吃、拿、卡、要,或是随意检查等,都严重干扰了旅游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旅游主管部门是行政机关,是财政拨款单位,不应该再额外收取其他不合理的费用。”全国人大常委、著名法学家陈斯喜指出,现实中,有些旅游主管部门指定一些购物商店,要求旅行社导游必须带游客到这些商店购物。据了解,旅游部门要求指定到一些商店购物的情况,往往是与旅游部门或者是旅行社从业者有利益关联的商店。旅游法对这些方面都作出了限制性规定。“相信随着旅游法的实施,以上情况将得到逐步改变。”陈斯喜说。(《经济日报》)

以人为本保障旅游者权益 旅游规划是最大亮点

“旅游法是一部促进和保障我国旅游和旅游业健康、有序、科学发展的基本法。”上海旅游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副教授王玉松认为,该法命名为“旅游法”而不是“旅游业法”,区别在于“旅游业”主要体现的是产业部门要素,而“旅游”则涵盖了旅游活动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构成要素。该法是一部规定了我国旅游发展的基本原则以及基本制度、统领我国旅游发展全局的基本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副主任戴学峰说,“旅游法是推进旅游产业发展的一部法律,不仅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对于保障公民自由移动的基本权利、国民意识的现代化也有深远意义。”

据了解,旅游法在章节中设“旅游者”专章规范,而且在整部法律中从规范市场、规范经营行为和从业资格、规定旅游安全等方面都体现了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具有一定的倾斜性。

“旅游者的概念相对宽泛,自然人只要是出行并且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获取报酬的行为都可以称为旅游者,旅游法赋予了人们在流动中的权利保护,任何旅游者都是享受这种保护的,人们可以更加明确自己的权利范围。”戴学峰说。

王玉松认为,旅游法在立法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基本思路是以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为主线,平衡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以及旅游从业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在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同关系调整方面,旅游法修正了旅游经营者在现实中的一些做法,在没有背离基本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对旅游者是比较有利的。


新旅游法的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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