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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发8号

时间:2017-05-11 07:07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中组发〔2010〕8号_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中组发〔2010〕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中组发〔2010〕8号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中组发?2010?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

第三条 “一报告两评议”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扩大)会上进行,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结合进行。下列人员参加民主评议: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及本级党委、政府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四条 党委负责人代表常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可作为单独的报告,也可作为常委会工作报告的一个专项内容。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包括上年度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 参加评议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下列人员:

(一)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

(二)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

(三)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

(四)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由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提拔担任重要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具体评议对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集中换届时,可以只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第六条 “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本级党委组织实施。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提前将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具体安排报告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或者巡视组本年度已经对该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过检查和民主评议的,经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第七条 “一报告两评议”结束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党委常委会应当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全委会成员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整改措施。

第八条 根据民主评议结果,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

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 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应当严格遵守纪律。不准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不准干扰参加评议人员表达真实看法,不

准更改、伪造民主评议结果,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民主评议。

第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开展“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中组发[2008]10号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贵州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贵州省委老干部局(文件) 贵州省人事厅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黔组发[2009]56号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地党委组织部、编委办、离退休干部工作局,政府(行署)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属地厅级事业单位、省属高等学校、省管国有企业、中央在黔单位组织人事、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

针政策,推动离退休干部工作更好地促进科学发展、服务社会和谐,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8]10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加强新形势下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要求,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发挥离退休干部作用,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在构建和谐贵州、实现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的实践中,不断开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新局面,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创造良好条件。

(二)加强新形势下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要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更加奋发有为;坚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不断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广大离退休干部;坚持以人为本,关心照顾好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坚持把老有所养和老有所为结合起来,引导离退休干部在构建和谐贵州、实现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中发挥作用;坚持以让党放心、广大

老干部满意为标准,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坚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和社会合力。

二、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

(三)坚持和完善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的各项制度。认真落实离退休干部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向离退休干部通报情况、组织离退休干部就近就地参观学习、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等制度,使离退休干部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际国内形势以及本地本部门的重要情况,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根据离退休干部特点和需求,不断创新和改进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的方式方法。

(四)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要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纳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总体规划,进一步贯彻落实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6]12号)精神,统筹安排,分类指导,整体推进。要以“五个好”(支部班子好、党员队伍好、组织设置好、活动开展好、群众反映好)为目标,从离退休干部党员的实际出发,本着有利于参加活动、有利于教育管理和有利于发挥作用的原则,加强组织

建设,把每个离退休干部党员都纳入党组织的管理和教育之中;要健全工作制度,确保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持续有效开展;要加强支部班子建设,选配党性强、威信高、讲奉献、身体好的同志担任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并切实加强培训,帮助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在支部班子配备时,所在单位要明确一名在职干部担任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委员或联络员,协助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开展工作。要完善和落实离退休干部党员组织生活的各项制度,加强离退休干部党员教育管理,保障离退休干部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和党员队伍的活力。要保障活动经费,切实搞好离退休干部党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将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收缴的党费按50%的比例留成,定期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作为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专款专用。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要充分发挥其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中的作用。

(五)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引导离退休干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勉励广大离退休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珍惜光荣历

史、永葆革命本色。以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充分调动离退休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围绕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离退休干部共同关心的热点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注意发挥面向离退休干部的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阵地在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导向作用。

(六) 积极开展科学健康的文化健身活动。各地各部门要坚持“教、学、乐、为”相统一的原则,把政治性、思想性和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有机结合起来,从有益于离退休干部身心健康出发,利用重大节日、庆典,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学习和文体活动;要适应离退休干部活动、学习的需要,加强老干部学习和活动阵地建设,制定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其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发展规划,并加大投入力度。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要以扶持我省非经济强县老干部活动中心建设项目为带动,建成规模合理、实用性强的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并注意向街道、社区、乡镇延伸学习和活动的网络。省、市直单位采取单建、联建和资源共享等方式建立适应需求的活动场所。各级财政部门要在规范转移支持制度和推进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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