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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

时间:2017-05-11 07:07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1999年12月1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老年人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贡献,应当受到全社会牟尊重和关心。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老年事业属于社会公益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爱步增加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直辖市发展。 鼓励个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地外友好团体和人士捐赠、资助老年事业兴建老年福利设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直辖市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本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并对有关部门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 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前边保障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基层老年人组织,应汉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老年人服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

应当宣传敬老养老的先进事迹,揭露、谴责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以及学校、幼儿园和家庭应当对职工、妇女、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和法制教育,组织展开多种形式的为老年人服务的活动。

第六条 对敬老养老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单位、家庭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老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积极参加各种有益的社会活动,履行应尽义务,做到老有所学、老有所为。 第八条 农历九月九日(重阳节)为老人节。

第九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益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和遗弃老年人。 第十条 老年人有自主选择养老方式和权利。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义务、生活照料、疾病医护、精神慰藉的义务,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高于家庭其他成员的平均生活水平。 赡养人不得强行将有配偶的老年人分开赡养。

第十一条 老年人与赡养人可以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监督赡养协议的履行。 当事人对赡养协议要求公正的,公正机关当受理。 第十二条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抚养能力的老年人,城市的,由其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放救济款或者由老年福利院供养;农村,衽五保集体供养制度,

所需经费和实物从村提留或者乡(镇)统筹费用中列支,也可以从农村集体经济收中列支。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闪办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老人。鼓励村、集体组织和个人兴办敬老院供养五保老人。

第十三条 老年人自有或者租赁的住房,任何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和租赁关系。 未经老人同意,房管部门不得将老人自有或者租赁的住房办理变更产权和租赁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赡养人、家庭成员及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离婚、再婚和婚后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老年人丧偶、再婚其住房和其他财产受法律保护。提倡老年人对再婚前个人财产进行公证。

第十五条 老年人享受下列优待: (一)按照规定享受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优先给予保障。 (二)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和各种社会集资。农村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七十周岁以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免除村提留、乡(镇)统筹费。 (三)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公讼,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优先获得法律援助。 (四)对百岁以上的老年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定期发给长寿补贴金。 (五)按照规定将户口迁入配偶或者赡养人所在地,免收城市增容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优待。

第十六条 老年人持《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件,享受下列优待: (一)到医院就医优先。按照规定由国家、集体和单位承担的医疗费

用优先支付。 (二)进入公园免购门票。 (三)进入文化宫、俱乐部、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和体育健身场所,凡收取门票费的一律实行半价以上的优惠。 (四)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六)按照规定持证享受的其他优待。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情况,依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的优待老年人规定。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老年事业发展规划,有计划、有组织地发展中项老年事业。 老年公寓、康复医疗机构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老年福利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与居民区公共配套设施同步建设。城市小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小城镇建设应当把老年人活动场所按一定比例纳入规划范围。

第二十条 社区服务应当设立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文体、体育、医疗、护理和康复等项目。 鼓励社会各界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老年福利设施建设用地、各项建设配套费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给予优惠。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的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康复医疗中心、老年文化体育活动中心等非营利性老年服务项目,经当地税务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可发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和教育发展费;水、电、暖、煤气等费用,按照

居民生活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讯收费给予予优惠。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老年服务项目的性质,不得将老年福利设施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等为老年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和管理制度,遵重少数民族老年人的风俗习惯,全心全意为老年人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重视、鼓励老年人发近专长,参与社会活动。 老年人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老龄问题的研究,采取相应对策,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经济问题。

第二十五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加以制止、调解、处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赡养人拒不履历赡养义务的,由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工作单位给予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老年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支持老年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违反条例,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侵占老年人住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迁出;擅自改变老年人住房产权或者租赁关系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决恢复老年人的产权或者租赁关系,并追偿给予老年人造成的损失。 未经老年人同意,房产管理部门

篇二:青岛市异地老年人公交卡办理办法

异地老年人公交卡

一、 优待对象、路线及标准

(一)优待对象:我市行政辖区内有常住户口或无常住户口但长期在我市居住的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来我市工作、学习、探亲、旅游的外省、市、国(境)外的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优待线路:青岛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实行无人售票且安装公交IC卡收费系统装置的公交线路及其辐射到崂山、城阳区的线路。

(三)优待标准: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城阳区65周岁至70周岁(不含70周岁,以下同)的老年人持乘车专用卡乘车实行半价,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持乘车专用卡乘车免费。本市其他区(市),外省、市及国(境)外符合上述年龄条件的老年人,持老年证(身份证)或护照、出入境证件等有效证件乘坐优待线路公共汽(电)车享受上述优待。 二、车专用卡的办理及使用

(一)乘车专用卡的办理:乘车专用卡分免费卡和优待卡两种。65周岁至70周岁的老年人持身份证、一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到青岛公交集团指定点(市北区道口路17号)办理乘车优待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持上述证件、照片及乘车保险证明到青岛公交集团指定点办理乘车免费卡。对随时进入优待年龄的(65周岁和70周岁),过生日的第二天,带上述相关证件到青岛公交集团指定点办理。在我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外地6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如需享受乘坐公共汽(电)车优待,按上述办法办理乘车专用卡。初次办理专用卡,办卡人预缴25元IC卡押金,专用卡不再使用时,押金由青岛公交集团全额退还。享受低保补助的老人凭民政部门证明免缴IC卡押金。

目前可办理琴岛通老年卡业务的网点:

1、敦化路客服中心(市北区敦化路26号)

2、胜利桥客服网点(市北区舞阳路1号5路总站)

3、崂山区文化中心客服网点(崂山区仙霞岭路20号C座崂山区市民文化中心便民服务大厅内)

4、台东客服网点(市北区威海路3号125总站)

5、四零一客服网点(市南区山东路南端25路停车场)

6、汽车东站客服中心(崂山区深圳路公交停车场)

7、武夷山路客服网点(黄岛区武夷山路161号,交通银行旁边)

8、井冈山路客服网点(黄岛区井冈山路545号,英杰数码港二楼D2074号)

9、黄岛客服网点(黄岛区唐岛路43号)

凡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本人持二代身份证到以上网点均可办理琴岛通老年卡,享受乘车优惠,所有琴岛通客服网点均可为老年卡充值,详情可咨询琴岛通客服

篇三: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潍坊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潍政发[2003]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潍坊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ΟΟ三年五月十日

潍坊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为进一步在全市树立尊老爱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体现党和政府及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关怀,使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鲁政发[2002]7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制定如下优待规定:

一、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对农村70岁以上老年人的农业税收优待政策,按照省、市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70岁以上老年人免交乡村公益事业金,不承担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70岁以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经批准给予适当减免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

二、老年人到医院就医优先。各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质医疗保健服务,积极开展巡回医疗和定期义诊,有条件的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设置老年人家庭病床。鼓励各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为老年人免费查体,并建立健康档案,搞好卫生保健。对城镇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老年人和农村70岁以上的老年人,凭《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提倡有条件的医疗单位适当减收老年人诊疗费和住院费。

县市区卫生行政和老龄工作部门,每年老人节期间,组织医护人员为9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进行一次体检。

三、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公园,免购门票;进入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和文化宫、俱乐部、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凡收取门票费的一律实行半价,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

四、社会公共体育场所都要对老年人开放。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乡镇、街道社区的体育场馆、设施,应当对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收费的体育健身场所,实行半价优惠。

五、火车站、汽车站的候车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车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席。老年人乘坐以上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并优先检票进站、上下车。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凭《优待证》,65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

六、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使用公共厕所。

七、商业、饮食、维修、供水、供电、电信、银行等各类服务行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并给予优待照顾。

八、各级法院对涉老案件应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老年人,优先获得司法救助,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老年人到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咨询自身涉法事务的免费。

农业户口的“五保”老人、非农业户口的由政府供养的老年人和其他无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的老年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要按照《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务费。

公证机关办理抚养、助养、赡养老年人协议公证时,可根据老年人经济情况,按规定程序适当减免公证费。

九、对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100元长寿补贴金,资金由住地县市区财政负担。

十、凡上述规定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单位、场所,都应当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适当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先、老年人专座、凭《优待证》优惠及免费的明显标志。

十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该享受的各项优待。

对不按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组织或个人,由县级以上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责令其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请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负责人的责任。

十二、凡年满60周岁以上非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在本市凭《优待证》或相关证件享受本规定的第二、三、四、五、六条的优待内容。

十三、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可在上述优待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增加优待内容。

十四、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发放由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的《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收取工本费要严格按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十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我市有关老年人优待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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