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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酒令通知

时间:2017-05-10 07:40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禁酒令通知、保证书

禁酒令通知、保证书

为巩固实行禁酒令以来的工作成果,按照威海市纪委、监察局要求,现将重新强调严格执行禁酒令纪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申禁酒令的适用范围

禁酒令的适用范围为全市各级公务员法实施范围内的机关及其在职工作人员,各级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在职工作人员,各级公共服务部门窗口单位及其在岗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实施范围内的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等;“人民团体”包括财政拨款的人民群众团体和行业协会等;“事业单位”包括参公管理、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公共服务部门窗口单位”是指水务、供电、热电、燃气、有线电视、邮政、银行、通信、车站、客运站等公共服务部门提供对外服务的窗口或岗位。执行禁酒令主体包括上级驻荣的上述各类型单位。

二、重申执行禁酒令内容

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是严禁在工作日中午饮酒。“工作日中午”是指工

作日中午就餐时间,延伸到上下午工作期间;“饮酒”是指喝各种酒制品和含酒精的饮料;请事假、病假及年休假期间,中午严禁在公众场合饮酒。二是严禁在值班和执行公务期间饮酒。“值班期间”是指节假日值班、值夜班、领导带班和备勤值班期间;“执行公务期间”是指节假日在本市和离开本市范围内开展的执法、检查、会议、考察、培训等活动期间。三是严禁到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场合饮酒。严禁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影响公务人员形象的场合饮酒;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及酒后滋事。四是严禁在驾驶机动车前饮酒。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和乘坐带有执法字样的公务车辆;严禁乘坐他人酒后驾驶的机动车辆。

三、签订禁酒令保证书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将通知精神迅速传达,切实加强全体干部职工教育,进一步提高遵守禁酒令的自觉性,健全相关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模范遵守禁酒令。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重新组织签订《遵守禁酒令保证书》,副科级以上干部签订的保证书要统一报送市纪委党风室备案存档,其他人员签订的保证书由各部门备案存档。各级各部门要做好本辖区内的签订禁酒令保证书工作,对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要书面上报市纪委党风室。报送截止时间为12月10日,联系电话:

四、设置禁酒令提示牌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办公场所、宾馆酒店等场所重新设置禁酒令提示牌,并对外公布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

各级纪委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多措并举,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通知精神落实到位,要采取明察暗访等手段,坚决查处违反禁酒令的案件,确保禁酒令真正做到令行禁止,令行长久,切实转变我市各级机关作风,树立公务人员的良好形象。

附件:1、《遵守禁酒令保证书》参考样本

2、禁酒令提示牌参考样本

3、签订禁酒令保证书情况汇总表

2012年11月28日

附件1:《遵守禁酒令保证书》参考样本

遵守禁酒令保证书

我保证,严格遵守威海市实施的禁酒令各项规定,坚决做到:

1、不在工作日中午饮酒;

2、不在值班和执行公务期间饮酒;

3、不在影响公正执法或公务形象的场合饮酒;

4、不在驾驶机动车前饮酒。

如违反以上保证,本人将自动向组织辞去现任职务,主动接受组织或单位的处分决定。

保证人(签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年月日

附件2:禁酒令提示牌参考样本

请严格执行“禁酒令” 全市各级公务员法实施范围内的机关及其在职工作人员,各级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在职工作人员,各级公共服务部门窗口单位及其在岗工作人员:

一、严禁在工作日中午饮酒;

二、严禁在值班和执行公务期间饮酒;

三、严禁到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场合饮酒;

四、严禁在驾驶机动车前饮酒。

市纪委举报电话:

市纪委举报电话:

篇二:关于严格执行禁酒令的通知

苏大家发【2014】13号 ★关于严格执行禁酒令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各级人员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营造健康向上的良好工作氛围,现就严格执行“禁酒令”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禁酒规定

公司所有员工严禁在工作日午间饮酒(确有接待任务的,总公司由董事长批准,各项目由项目总经理批准);严禁在值班期间饮酒;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其它时间饮酒,不得因饮酒影响履行岗位职责或借酒滋事。

二、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力度

实行禁酒制度是公司规范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公司各项工作顺利推进、优化公司整体形象的重要举措,各部室要从改进工作作风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禁酒令的重要意义,把执行禁酒令规定作为加强工作作风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来抓。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将禁酒令的相关精神传达到全体工作人员,让每一名干部职工都明确禁酒令规定的具体要求,自觉执行禁酒规定。各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增强纪律意识,自觉带头落实“禁酒令”规定,确保令行禁止。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禁酒纪律

1、总公司行政部要加大对“禁酒令”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组织不定期专项检查。

2、项目办公室要对项目所有领导及员工禁酒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项目办公室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将罚款500元/次。

3、公司将广泛接受群众对发现的违规饮酒行为的举报,如举报属实,公司将对举报人给予500元/次的奖励。

四、加大处罚 力度,严格执行禁酒纪律

1、对首次违反禁酒规定的有关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由行政部(或项目办公室)出具罚款通知单,经董事长(或项目总经理)签字后交财务执行。

2、对一个月内两次工作日午间违反规定饮酒的领导或员工给予劝其离职的处分。

3、对因饮酒影响工作、酗酒寻衅滋事、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先停职反醒一周,并公开作出检讨;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4、对禁酒令执行不力、屡禁不止、造成恶劣影响的部室,将追究主要负责人直至项目总经理的责任。

以上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江苏大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禁酒令 通知 发 至:各部门、项目公司江苏大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14年7月29日(共印15份)

篇三:关于转发烟台市纪委禁酒令通知

招远市教育体育局文件

招教(2011)10号 关于转发烟台市纪委《关于在全市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实行禁酒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区中心初中、局直属学校、事业单位: 近日,烟台市纪委印发了《关于在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禁酒制度的通知》(烟纪发[2011]4号),招远市纪委对落实通知精神也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各单位要组织全体干部、教师认真学习禁酒制度规定,明确有关要求和违规处理办法。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禁酒制度,切实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市教育体育局设立公开举报电话:8246341,同时加大对执行禁酒制度情况的督导检查。凡发现有违反禁酒制度规定的,一律给予通报批评;年内单位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禁酒制度行为的,取消该单位评先树优资格和年终考核奖励,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为确保禁酒制度落到实处,各(镇)区中心初中、局直属学校、事业单位要向教育体育局签订遵守禁酒制度承诺书。教育系统所属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及各(镇)区中心初中、局直属学校、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教育体育局签订遵守禁酒制度保证书。单位承诺书和副科级(含)以上干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保证书要于2月18日统一报市教育体育局纪检室备案,其他干部的保证书由各单位存档。各(镇)区中心初中也要组织所属初中、小学及教职工签订承诺书和保证书。

附:1、《关于在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禁酒制度的通知》(烟纪发?2011?4号)

2、落实禁酒制度承诺书格式样本

3、遵守禁酒制度保证书格式样本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作风建设 禁酒制度 通知

招远市教育体育局 2011年2月16日印发

附件1

中共烟台市纪委文件

烟纪发?2011?4号

关于在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实行禁酒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纪委、监察局,开发区工委、管委、纪工委、监察局,高新区工委、管委、党群部,保税港区工委、管委、纪工委,市直各部门,市属事业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各派驻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根据《烟台市改进机关作风优化发展环境“十要十不准”规定》(烟办发?2011?7号),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实施禁酒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明纪律要求,做到令行禁止。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如下纪律:(1)除重要外事接待活动外,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2)严禁在值班和执行公

务时饮酒。(3)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宴请饮酒。(4)严禁部门和单位之间相互宴请饮酒。

二、完善配套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维护党的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禁酒制度的重要性,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明确有关科室具体负责,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健全完善配套制度规定,加强内部监督管理。要严格落实定点接待制度,明确接待场所和接待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审批程序,严格按要求进行接待,每次接待都要详细登记,接待费要在内部一定范围公开。

三、加强教育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召开会议、下发文件、制作卡片等方式,把禁酒制度各项要求传达到每一名工作人员,做到人人皆知、时时遵循。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遵守禁酒制度。市、县两级要通过媒体刊登、发送短信、设置警示牌等形式,广泛宣传报道禁酒制度的有关要求和违规处理办法,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新闻媒体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经常组织开展明查暗访。对违反禁酒制度的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严肃处理:第一次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度评先选优资格;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凡造成恶劣

影响、贻误工作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一单位累计发生三次(含)以上违反禁酒制度行为的,取消该单位当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中共烟台市纪委

烟台市监察局

2011年2月12日

主题词:作风建设 禁酒制度 通知

中共烟台市纪委办公室 2011年2月12日印发

(共印200份)


禁酒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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