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
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
一、申报材料:
1、申请文件
2、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论证的意见
4、项目建议书批件
5、项目法人的合法文件或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6、资本金出资证明或资金筹措证明,需银行贷款的要有银行承诺贷款证明
7、规划部门选址意见及红线图
8、土地部门用地规划文件
9、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10、节能措施方案审查意见
11、消防及安全、地震部门评估意见
12、工程招标基本情况表
13、如有进口设备的需附进口设备清单
1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项目的背景和依据
2、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市场预测和确定依据
3、技术工艺、主要设备和建设标准
4、资源、原材料、燃料供应、动力运输、供水等协作配套条件
5、建设地点、布局方案、占地面积
6、项目设计方案,协作配套条件
7、环保、规划、水土保护、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消防、劳动保护、抗震、防洪等方面的要求和措施
8、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
9、建设工期和实施进度
10、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11、财务效益、经济与社会效益评价
12、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13、项目招投标内容及方式
篇二:审批要件(附注意事项)
划拨项目(未征地)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注:未注明复印件均为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划拨项目(已征地)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注:未注明复印件均为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市场供地项目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注:未注明复印件均为原件,复印件需盖项目单位公章,设计院提供的要件需加盖设计院印章。
划拨项目、市场供地项目 《建筑扩初设计审定通知单》
注:未注明复印件均为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设计院提供的要件需加盖设计单位相关印章。
划拨项目、市场供地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篇三:初步设计阶段审批条件
初步设计阶段审批条件
上报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时,在完成可研阶段要求的各项文件基础上,要出具以下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2.为保证水利建设项目开工,已建设的外部协作配套工程报告。
3.已达成的保证水利建设项目开工的其他协议和文件。
4.按照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提出水利建设项目土地年度使用计划。
5.经批准的水利建设项目征地移民规划设计专题报告、地方政府对移民安置方案的确认意见以及移民对移民安置方案的意见。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未能在3年内按条件报送下一程序文件的,需重新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关于修改设计、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
●修改设计
1.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估算的静态总投资。由于工程项目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引起工程规模、工程标准、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改变,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相应估算静态投资在15%以内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超过项目建议书估算静态投资15%以上(含15%)时,必须重编项目建议书,并按原程序报批。
2.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由于工程项目基本条件发生变化,
引起工程规模、工程标准、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改变,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估算静态投资在15%以内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静态投资15%以上(含15%)时,必须重编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原程序报批。
●设计变更审批条件
工程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调整等,须按程序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在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范围内,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原则,属于一般性的设计变更、生产性子项目之间调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重大设计变更:变更方案重新申报,变更投资的编制原则及方法同初步设计概算。
一般设计变更:工程量由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三方认可。 举例:就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来说,涉及主体工程(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的变更设计一般为重大变更,其他非主体工程的变更一般不属于重大变更。
变更增加投资首先由招标结余解决,其次由预备费解决。
防汛等应急工程设计变更可先施工后完善手续,否则必须先完善手续后施工。
●概算调整
调整概算条件: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物价有较大上涨、国家政策有较大调整。
编制原则:已完工程按合同价和实际工程量计算投资,未完未招标工程按编制期价格水平、现行规定及技施工程量计算投资。
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均由原批复单位审批。
六、关于企业投资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为了转变政府管理职能,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2004年7月,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005年11月,辽宁省出台《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5]41号),进一步明确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定各级政府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只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核准,其它项目改为备案制。今后政府对于企业投资的项目,主要从6个方面进行审查: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
《可研批复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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