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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基金会章程

时间:2017-05-10 07:29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慈善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

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

说 明

一、根据2004年3月8日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基金会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基金会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 基金会。

〖基金会命名应当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 (公募或非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 。〖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 。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万元,来源于 。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业务主管单位是 。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

(二) ;

(三) ;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基金会理事人数不少于5人,且不多于25人。理事每届任期不

得超过5年。〗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 ;

(二) ;

(三) ;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应注明: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应注明: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

(二) ;

(三) ;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至少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

篇二:家庭发展基金会章程

家庭发展基金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为“家庭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根据大家庭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精神,结合具体情况,为解决家庭成员在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和突发性的急、难问题,增加家庭成员对生、老、病、死,伤残以及发生意外灾害事故时抵御困难的能力,支持保障家庭教育事业,营造“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良好氛围,内聚人气,外树形象,推动大家庭又好又快发展,故成立本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是家庭成员自愿参加的互助组织。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家庭基金会启动资金为50000元。

第五条 所有自愿参加的家庭成员,每人首次缴纳基金不得低于1000元。

第六条 每人每年缴纳不得低于800元(在校学生成员自愿缴

纳)。多捐不限。今后每年正月初三的家庭年会上受理一次缴款。

第七条 基金的利息收入及稳健投资收益。

第八条 其他自愿捐赠。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承认和服从本章程的家庭成员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向基金会提出申请,享受本会的资金帮助;2、有权向基金会提出合理化建议;3、有权向基金会反映存在的问题;4、有完善基金会工作的义务。

第四章 基金会机构

第十一条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管理基金会的日常工作,向全体家庭发展基金会成员负责。理事会设一名理事长、两名副理事长、一名秘书长和一名理事,由基金会成员选举产生。理事会还增设一名荣誉理事长、顾问和监事,监事负责对基金会日常工作的监督,审计基金会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对基金会资助活动提供参考意见,由基金会成员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及家庭年会;

(二)代表理事会行使职责;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审核由秘书长提交理事会讨论的年度重大活动计划;

(五)审核由秘书长提交的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

第十三条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协助理事长处理基金会各项重大工作。在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理事会会议时,代理理事长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副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基金会本年度工作提出总结报告,并对下一年度的主要工作提出建议;

(二)负责基金会日常运转,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三)向理事会提出基金会年度重大活动计划建议;

(四)提出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经理事会审批;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基金会专职财务管理人员;

(七)提出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基金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十五条 家庭基金会资金使用范围:

1、资助教育事业。对在继续教育方面有困难的基金会成员提供资金帮助和奖励在学业上有进步或取得优异成绩的基金会成员;

2、保障疾病治疗。对高额医疗支出的基金会成员提供资金帮助;

3、解决生活困难。对改善生活的基金会成员提供资金帮助;

4、鼓励孝敬父母。对孝敬老人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基金会成员予以表彰奖励;

5、促进家庭团结。对维护家庭和睦、增进相互往来的基金会成员予以奖励;

6、提倡思路创新。对开动脑筋、发挥智慧、解决家庭实际困难的基金会成员予以奖励;

7、表扬发展进步。对在工作和生活上有较大变化的基金会成员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每年将家庭发展基金会20%左右的资金用于表彰奖励,不得超过一万元;10%左右的资金分担疾病治疗不超过其费用的50%,总额不突破5000元;70%左右的资金用于解决家庭资金困难。

第十七条 除医疗和教育外,家庭发展基金会资金采取有偿使用方式,使用金额、期限和利率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需要资助的家庭基金会成员,一般应由本人书面申请,提交理事会,经评估,决定发放。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 本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管理和运作家庭发展基金。

第二十条 基金会将聘请专职财务人员管理募集的所有资金。募集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家庭发展基金具有互助互济性质,筹集的资金原则上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若干年后,根据基金规模和运作情况,对相关规定再作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应对所募集的资金进行登记备案,并向基金会成员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资助活动和资金使用计划。

篇三:基金会章程

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坪乐乡“幸福金叶”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由中共坪乐乡委员会、坪乐乡人民政府支持发起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开展经常性的助学、助教、改善办学条件及其他有关活动,促进本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受绥阳县民政局监管,业务主管单位是坪乐乡人民政府。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办公地址为贵州省绥阳县坪乐乡人民政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奖励在全县教育系统年度目标考核“增比进位”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二)奖励本乡户籍人口当年高考上线且获一、二本录取的考生及坪乐中学中考考上绥阳中学以上的考生及学科任课教师(学科任课教师按50%奖励);

(三)奖励在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学科统考中获表彰的单位或个人;

(四)奖励乡内参加县级及以上各级部门组织的竞赛或考试(含教师业务及技能竞赛)获得县级及以上表彰的师生;

(五)资助本乡户籍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需要救助的困难或弱势家庭学生,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六)资助本乡在编在岗教师、本乡户籍学生确因本人身体出现重大疾病需要住院实施手术治疗的师生;

(七)适当补助乡内各级各类中小学、幼儿园确因自然或非自然因素需要

及时修复或完善的教学基础设施设备; (八)本章程规定或许可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由乡党委书记任理事长,乡长任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理事长,各村及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理事。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在乡人民政府,由分管教育副乡长兼任副秘书长负责办公室工作,中小学校长具体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八条 本基金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由乡纪委书记兼任,监事由乡工会、民政、妇联等部门负责人和特聘捐款多的单位负责人和个人若干名组成。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九条 在本基金会担任理事、监事等职务,均属无偿服务性质,不给于任何工资、福利或报酬。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性基金会,其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资金和财产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利息收益;

(四)政府的资助、拨款或由政府委托管理的资金;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使用计划。重大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设财务室在乡财政分局,由分局长兼任财务室主任,下设兼职会计和出纳各1名,实行专账专户管理。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监管单位核准。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41年9月12日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基金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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