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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时间:2017-05-09 07:01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关于网上申报股红利个人所得税的操作流程

关于网上申报股红利个人所得税的操作流程

1、进入网上申报界面,点击网上申报模块下拉菜单中的代扣代缴。

点击下载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新) 。

注意:1.请不要改变数据项格式,若金额类为空,请输入0; 2.身份证照类型请参照"身份证照类型代码表"; 3.国籍代码请参照"国籍代码表"; 4.所得项目代码、税率请参照"个人所得税代码表";5.工资薪金收入(060100)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元格即(N7和O7单元格)添加公式,若需增加工资薪金收入,需复制对应公式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1

10 三 1111

20131010 6 00

00 0 0 0 0

5,000.00

1,000.00

00 0 0 三

填写时注意所有表格如实填写,纳税人姓名有几个股东填写几行:身份证类型填写 10 ;身份证号码如实填写;国籍代码一般都填写 156 ;税款所属期填成20131010 ;所得项

目代码填写 060700 ,(060700就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代码); 收入额:企业应税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1-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40%*个人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免税收入额、允许扣除的税费、费用扣除标准、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均填成0;应纳税所得额和收入额一致;税率填成 0.2 ;速算扣除数0;应扣税额会自动计算(实际上等于应纳税所得额*0.2);已扣税额 0;备注填写股东姓名。

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不清楚的问税务管理员。 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 国家法定税率

导入、申报、扣款的步骤与申报工资薪金个税表是一致的。

篇二:以下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 A.个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三: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解答口径

附件: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解答口径

1.个人持股1年以上,股息红利征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此次政策调整,个人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的税负变化如何?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此次政策调整,是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基础上,对个人持股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实际税负由原来的5%调整为暂免征税。个人持股1个月(含)以内、1个月以上至1年(含)以内的,税负不变,即分别为20%、10%。

3.个人持股1年以上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从何

时开始执行?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政策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2015年9月8日(含)之前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4.持股期限是如何计算的?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计算,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有股份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

5.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执行财税〔2015〕101号文件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6.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如何代扣代缴?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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