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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藏室

时间:2017-05-09 06:53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仓贮保管制度

仓贮保管制度

1、 食堂贮藏必须明确专人保管,食品原料进出必须严格履行 手续,保管员、取货员双方签字。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入库、出库。

2、 食品贮存必须分类、分架、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及时处 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3、 食品贮藏室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4、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 品和熟食食品应分框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5、 冰箱应经常检查制冷性能,定期除霜和冰块,清扫或清洗, 使其保持清洁、无异味。

6、 加强贮藏室管理,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干燥。做好防鼠、 防虫、防蝇及防蟑螂工作。

7、 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投毒,杜绝一切闲杂 人员进入贮藏室。

篇二: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3 套内空间

3.1 套型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 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

表3.1.2 套型分类

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3.2 卧室、起居室(厅)

3.2.1 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1双人卧室为10m2;

2单人卧室为6m2;

3兼起居的卧室为12m2。

3.2.2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

3.2.3 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 10m2。

3.3 厨房

3.3.1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2;

二、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2;

3.3.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2。

3.3.4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3.4 卫生 间

3.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2;

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m2;

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m2;

4、单设便器的为1.10m2。

3.4.2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3.4.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4.4 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5.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

——套内使用面积(m2/套);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2);

——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2);

——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套型建筑面积(m2/套);

——套型阳台面积(m2/套)。

3.5.2 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功能空间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

4、住宅标准层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5、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

6、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

7、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

3.5.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的使用面积的总和;

2、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4、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6、坡层顶内的使用面积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

3.5.4 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板投影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内。

3.6 层高和室内净高

3.6.1 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

3.6.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6.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3.6.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3.6.5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3.7 阳台

3.7.1 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

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3.7.4 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3.7.5 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

3.8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3.8.1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过道在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俱。

3.8.2 套内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40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50m;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壁柜内应平整、光洁。

3.8.3 套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0m。

3.8.4 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边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

3.9 门窗

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3.9.2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m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3.9.3 面临走廊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3.9.4 住宅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

3.9.5 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3.9.5的规定。

表3.9.5门洞最小尺寸

注:1 表中门洞高度不包括门上亮子高度。

2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

4 共用部分

4.1 楼梯和电梯

4.1.1 楼梯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

4.1.2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

注: 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4.1.3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宜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1.4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过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

4.1.5 楼梯井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4.1.6 七层及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注:①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②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③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项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

④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

4.1.7 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4.1.8 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当住宅电梯非每层设站时,不设站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台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连通。

4.1.9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且不得小于1.50m。

4.2 走廊和出入口

4.2.1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2.2 高层住宅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做封闭外廊,并设可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

4.2.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4.2.4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可按户设置信报箱。高层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管理室及信报间。

4.2.5 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4.3 垃圾收集设施

4.3.1 住宅不宜设置垃圾管道。多层住宅不设垃圾管道时,应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中高层及高层住宅不设置垃圾管道时,每层应设置封闭的垃圾收集空间。

4.3.2 住宅当设垃圾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垃圾管道不得紧邻卧室、起居室(厅)布置;

2 垃圾管道的有效断面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1)多层住宅为0.40mX0.40m;

2)中高层住宅为0.50mX0.50m;

3)高层住宅为0.60mX0.60m;

3 垃圾斗和垃圾斗门应耐腐蚀,关闭严密;

4 垃圾管道顶部应通出屋面,底部应设封闭的垃圾间。

4.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4.4.1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4.4.2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贮藏间、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其净高不宜低于2m;当作汽车库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有关规定。

4.4.3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

篇三:营养改善计划贮藏室管理员工作职责

城关镇中心学校

营养改善计划储藏室管理员工作职责

1、加强政治思想学习, 不断提高为教育、教学服务, 为广大师生服务的意识;努力钻研业务知识, 不断提高服务的技能。

2、加强储藏室科学管理,负责主食、副食、调料等物品进出和保管,保证按数和按时发放物品,为伙食加工提供方便, 一切物资必领从储藏室进出, 严禁直接将未入库的物资进入食堂加工程序。

3、完善物品入库手续,不徇私情,严格验收,入库物品必须验质验量,核对发票、品名、规格、数量、金额是否相符。每天验收物资必需有3人在场(保管员、采购员、伙管员)。

4、如发现数量不符、食品变质和污损时,应拒绝进库,并及时向主管后勤领导反映情况,以便及时处理或者退货。禽肉类食品必须要有检疫证,否则一律不许入库。

5、各类食品(包括粮油)领用发放时,应本着先进先吃,后进后吃原则,以防变质。

6、储藏室内物品应按类别排放整齐,并标明进货日期和数量,便于发放,并掌握季节变化,及时检查,以防止霉变而造成不必要损失。

7、储藏室要定期打扫,保持储藏室环境卫生,干燥。做好七防(防毒、防火、防盗、防鼠、防虫、防潮、防霉)工作和安全防范工作。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反映,以便采取措施。

8、经常与采购员和炊事人员联系,根据日常供应情况,掌握进出结存情况,以保证各类食品货源及时供应,做到不脱节、不积压、不浪费。

9、做好炊具和餐具保管工作,未经同意,不得任意出借。

10、严格履行出库手续,领物人,必须当场签字,不能事后补签。

11、认真记好保管帐目,做好帐目字迹清楚,数字准确,格式规范。要经常清点库内物资,做到帐物相符,盘点准确,盈亏登记清楚,储藏室内物品做到日清月结,并经常核对,以保证完整。严格审查往来报销单据,不得擅自动用库内物资或出售伙食原料,收取现金;或采取其它手段损公肥私。每月盘点一次,按时上报。

12、储藏室内禁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下班前要认真检查门窗防止火灾、失盗、投毒等事故的发生,确保储藏室安全。

13、自觉遵守学校各项纪律, 按照规定作息时间上、下班, 确保物资的验收、领用不得出现空挡。

14、完成学校、总务主任安排的其它工作。


贮藏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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