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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反恐

时间:2018-11-09 10:26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中国反恐法

《中国反恐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动。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本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第八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五章 调查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接到恐怖活动嫌疑的报告或者发现恐怖活动嫌疑,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迅速进行调查。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嫌疑人员进行盘问、检查、传唤,可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虹膜图像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血液、尿液、脱落细胞等生物样本,并留存其签名。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通知了解有关情况的人员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地点接受询问。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

(二)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

(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

(四)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采取前两款规定的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本章规定的有关期限届满,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的,应当解除有关措施。

第六章 应对处置

第五十八条 发现恐怖事件或者疑似恐怖事件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处置,并向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尚未确定指挥长的,由在场处置的公安机关职级最高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员。公安机关未能到达现场的,由在场处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职级最高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员。现场应对处置人员无论是否属于同一单位、系统,均应当服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指挥长确定后,现场指挥员应当向其请示、报告工作或者有关情况。

第六十条 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应当优先保护直接受到恐怖活动危害、威胁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六十二条 人民警察对在现场持枪支、刀具等凶器或者使用其他危险方法,正在或者准备实施暴力行为的人员,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紧急情况下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恐怖事件立案侦查,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结果,依法追究恐怖活动组织、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第八十一条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第八十二条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八十八条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条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二条 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九十五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收缴的物品、资金等,经审查发现与恐怖主义无关的,应当及时解除有关措施,予以退还。

篇二:反恐反暴力演练

教育信息

(第5期)

萨尔塔木乡寄校 2014.03.11

反恐反暴力演练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和自治区、县、教育局领导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适应当前反暴力斗争形势需要,我校于2014年3月10日下午与地方派出所联合,有针对性地举行了一次处置小规模暴力袭击事的检验性演习。

整个演练紧张有序,事件始

于下午第一节课间操期间。学校

阿扎玛提教师和马尔提江教师

扮演“暴力分子”,谎称是学生

家长诱骗值班人员开门,在值班

人员开门的瞬间便挥刀砍伤值班人员。这时另一名值班人员拉响警报,操起警棍盾牌冲出值班室冲向大门,奋力阻止、拖延“暴力分子”,防止他们深入校园。听到警报声,

各班教师把学生急忙疏散到安全

地带,并形成一个保护层。学校警

卫队里的男教师听到警报声携带

防爆工具木棒、灭火器等第一时间

感到现场,包围了歹徒。通讯组人

员在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

很快辖区警员驱车赶来,携

带专业的防爆工具与警卫队教师

配合,将“暴力分子”就地制服,

押上警车。把师生受害程度控制

在了最低限度。随后辖区警员分

为三组,分别给低、中、高段学生进行了校园安全知识讲座。并一再强调学生在遇到任何一个突发事件时,要把自身的安全放在第一位。

通过演练,使全体师生进一

步了解应对非法入侵事件的行

动步骤,明确各自的分工与职

责,提高教师职工防范、自救、

合作意识能力,使全体教职员工

树立确保学生不受伤害的观念,激发教职员工临危不惧的大无畏精神。 报送:县教育局

报道:萨尔塔木乡寄宿学校

存档:两份

篇三:反恐防暴常识

反恐防暴知识宣传

一、常见的恐怖暴力袭击手段

(一)常规手段:

1.袭击:①爆炸;

②枪击;

2.劫持;

3.纵火破坏。

(二)非常规手段:

1.核辐射恐怖袭击 ;

2.生化恐怖袭击;

3.网络恐怖袭击 。

二、如何识别恐怖嫌犯

1.神情恐慌、言行异常者;

2.着装、携带物品与其身份、季节不符者;

3.冒称熟人、假献殷勤者;

4.在检查中,催促检查或态度蛮横、不愿接受检查者;

5.频繁进出大型活动场所;

6.反复在警戒区附近出现;

7.疑似公安部门通报的嫌疑人员。

三、遇到恐怖爆炸怎么办

(一)遇爆炸威胁,坚持5字诀

1.信,“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

2.快,快撤离;

3.细,细致观察可疑人、事、物;

4.报,迅速报警;

5.记,用照相机等将“现场”记录下来。

(二)爆炸事件发生在室内场所的应对措施

1.镇静,尽快撤离,避免进入实验室等有易燃易爆品的危险地点;

2.不盲目跟从人群逃离;

3.寻找有利地形地物隐蔽;

4.实施自救和互救;

5.不要因顾及贵重物品而浪费逃生时间;

6.迅速报警;

7.按照指挥及时撤离现场,如果现实条件不允许,原地卧倒,等待救援;

8.协助警方调查。

(三)爆炸事件发生在室外或开放式场所的应对措施

1.迅速有序远离爆炸现场;

2.按照疏散指示和标志撤离到安全区域;

3.不要因顾及贵重物品而浪费逃生时间;

4.实施自救和救助他人;

5.拨打报警电话,客观详细地描述事件发生、发展经过;

6.协助警方调查。

(四)在体育馆、图书馆等大型建筑发生爆炸的应对措施

1.迅速有序远离爆炸现场,避免拥挤、踩踏造成伤亡;

2.撤离时要注意观察场馆内的安全疏散指示和标志(平时养成良好习惯,进入陌生场所,注意观察疏散通道、疏散标志、疏散方向等);

3.场所内人员应按照疏散指示和标志从疏散口撤离到场馆外;

4.体育场馆内部体育官员、工作人员以及运动员,应根据沿途的疏散指示和标志通过内部通道疏散;

5.不要因贪恋财物浪费逃生时间;

6.实施必要的自救和救助他人;

7.拨打报警电话,客观详细地描述事件发生、发展经过;

8.注意观察现场可疑人、可疑物,协助警方调查。

(五)在商场与集贸市场发生爆炸的应对措施

1.保持镇静,迅速选择最近安全出口有序撤离现场;

2.注意避开临时搭建的货架,避免因坍塌可能造成新的伤害;

3.注意避开脚下物品,—旦摔倒应设法让身体靠近墙根或其他支撑物;

4.实施自救和救助他人;

5.不要因顾及贵重物品而浪费宝贵的逃生时间;

6.迅速报警,客观详细地向警方描述事件发生、发展的经过;

7.注意观察现场可疑人、可疑物,协助警方调查。

四、遇到纵火恐怖袭击怎么办

1.熟悉环境,暗记出口。在陌生的环境里,如入住酒店、商场购物、进入娱乐场所时,为自身安全,要留心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楼梯方位等,以便需要时能尽快逃离现场;

2.扑灭小火,惠及他人。如果发现火势并不大,尚未对人造成很大威胁时,可用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等,奋力将小火控制,扑灭;不要惊慌失措地乱叫乱窜,置小火于不顾而酿成大灾;

3.保持镇静,明辨方向,迅速撤离。面对浓烟和烈火,要保持镇静,迅速判断危险地点和安全地点,决定逃生的办法,尽快撤离险地;

4.不入险地,不贪财物。尽快撤离,不要因害羞或顾及贵重物品,把时间浪费在穿衣或寻找、搬离贵重物品上。已逃离险境的人员,切莫重返险地;

5.简易防护,捂鼻匍匐。可用毛巾、口罩捂鼻,匍匐撤离。烟雾较轻飘于上部,贴近地面撤离是避免烟气吸入、滤去毒气的最佳方法。穿过烟火封锁区时,可向头部、身上浇冷水或用湿毛巾、湿棉被、湿毯子等将头和身体裹好,再冲出去。

6.遇到纵火恐怖袭击时做到“七不要”,最大限度降低危害程度

不要惊慌失措;不要盲目呼喊;不要贪恋财物;不要乱开门窗;不要乘坐电梯;不要随意奔跑;不要轻易跳楼。

五、高层建筑物中遇到纵火恐怖袭击怎么办

开门前先触摸门锁,若门锁温度很高,应关闭房内所有门窗,用毛巾、被子等堵塞门缝,并泼水降温。同时利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向外报警;

不要轻易乘电梯。电梯往往因断电而造成“卡壳”,电梯门直通大楼各层,火场上烟气涌人电梯并极易形成“烟囱效应”,在电梯里随时会被浓烟毒气熏呛而窒息;

不可乱钻、乱躲。高层建筑火灾中千万不可钻到床底下、衣橱内躲避火焰或烟雾,这些都是最危险的地方,又不易被发觉,难以获得及时营救;如房间充满烟雾,必须时,可打开门窗,排放烟雾后,应立即重 新关闭好,防止长时间开窗致使外面大量浓烟涌入室内,能见度降低,高温和毒气充斥,无法藏身;

利用建筑内部设施,利用普通楼梯、观景楼梯进行逃生;利用阳台、通廊、安全绳等进行逃生;将房间内的床单或窗帘等物品连接起来进行逃生;应尽量呆在阳台、窗口等易于被人发现和能避免烟火近身的地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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