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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质量监督总站

时间:2017-05-08 07:11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管理水平,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5号部令)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监督人员分为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认定工作实施统一管理。考核认定工作由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核委)负责。省考核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具体负责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认定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不得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不得出具质量监督报告;擅自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

第2章 监督机构考核基本条件

第七条 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三)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

(四)有可靠经费保障;

(五)人员配备满足监督工作要求;

1、具有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且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

监督机构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监督人员占监督机构人员数量的比例不低于75%;同时具有质量、安全监督职能的监督机构,质量监督人员占监督机构人员数量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建筑工程土建专业技术人员与建筑工程安装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宜为5:2:1。

2、监督机构负责人条件

(1)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且连续从事质量管理工作15年以上并具备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并具备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县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工程类初级技术职称且连续从事质量管理工作10年以上并具备质量监督员以上资格;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工程类中级以上技术职

称并具备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

3、市监督机构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人员不应少于15人,监督工程师不少于5人。市监督机构应按30~5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或15~30项工程的监督工作量配备一个监督小组,每个监督小组应由至少两名以上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人员组成。

县监督机构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人员不应少于5人,监督工程师不少于2人。县监督机构可按15~2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或10~15项工程配备一个监督小组,每个监督小组应由至少两名以上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人员组成。

承担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任务或专业监督任务的,其配备的专业监督人员每专业不得少于2人。

4、监督机构可以聘用具有5年以上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验、工程类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聘用人员应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认定。

(六) 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基本办公条件

1、市监督机构人均具有办公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配备10台以上计算机,应用监督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做到办公自动化。

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其中,交通工具应按照每两个监督组(科)不少于1台的数量配置。

监督档案室面积不应少于20平方米。

2、县监督机构人均具有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配备3台以上计算机。

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其中,交通工具应按照每两个监督组(科)不少于1台的数量配置。

监督档案室面积不应少于10平方米。

(七)有监督检查应具备的仪器、设备;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为保证正常的监督工作需要,至少配备附件一要求的各种仪器、设备。

(八)有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

1、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注册制度;

2、工程质量监督具体监督工作各项制度;

3、工程质量问题(事故)监督处理制度;

4、工程质量局部暂停施工及复工监管制度;

5、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

6、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人员管理制度;

7、工程质量监督质量信息统计、公示制度;

8、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9、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10、工程质量监督执法行政复议制度;

1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章 监督人员考核认定条件

第八条 监督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应的学历、资历,以及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监督执法能力,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九条 监督人员的基本条件和监督范围:

(一) 质量监督工程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有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其中,研究生学历(含本科双学位)的应工作5年以上;本科学历的应工作7年以上;大专学历的应工作10年以上;

中专学历的应工作15年以上;

(2)具有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技术职称7年以上;

( 3 ) 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设备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国家工程类执业资格证书之一的;

( 4 ) 熟悉掌握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性标准;

( 5 ) 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 6 ) 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 7 )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合格;

( 8 ) 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

( 9 )累计从事质量监督工作满15年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受1、2、3条的限制。取得第3条国家工程类执业资格证书的,不受1、2条的限制。

2、监督范围:

质量监督工程师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及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及管理,质量监督报告的审查、确认(审签)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具有质量监督报告的签字权。

(二) 质量监督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取得二级注册结构师、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师等国家工程类执业资格证书之一的;

(2)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3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验或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10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验;

(3)熟悉掌握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合格;

(5)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6)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7)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

(8)累计从事质量监督工作满7年或具有中级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受1、2条的限制。

2、监督范围

质量监督员主要协助监督工程师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可在监督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联合授权下,对本专业二等及以下(按设计等级分类标准)工程从事质量监督工作,并具备所监督工程监督报告的签字权。

第四章 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认定

第十条 监督机构和人员初次考核合格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证书》和监督人员资格证书。

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验证考核。监督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岗位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相关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每人每年累计不少于48学时。

第十一条 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工程建设质量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情况;

(二)监督机构基本条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况;

(三)对所监督范围内工程项目参建各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有关机构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的情况;

(四)对所监督范围的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监督的情况;

(五)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况;

(六)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七)监督费用来源和满足工作需求情况;

(八)其他有关规定内容。

考核标准详见附件四。

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规定情况;

(二)监督人员基本条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况;

(三)所监督项目的参建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质量检测等有关机构及工程实体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四)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五)参加业务知识培训情况;

(六)考核期内上级主管部门的奖惩情况;

(七)其他规定的情况。

考核标准详见附件五。

第十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情况巡查和抽查制度。省质监总站对各级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情况进行巡查和抽查,检查结果作为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市监督机构应对辖区内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巡查和抽查,检查结果上报省考核委办公室并作为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申请表(见附件二、三)由监督机构负责人主持填写和本人负责填写,并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市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的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的组织与资料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并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省考核委办公室。

第十六条 省考核委办公室在对各级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认定时,可实地随机抽查监督机构状况及辖区内工程项目的监督情况。

第十七条 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结果将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监督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监督人员数量和工作情况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

(二)出具虚假工程质量检查监督报告的;

(三)在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四)因严重失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影响恶劣的。

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不符合第九条规定的;

(二)不认真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规定的工作职责的;

(三)因监督失职所监督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未直接监督工程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弄虚作假签署监督报告的;

(五)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督执法的;

(六)其他失职或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结果达不到合格标准,也未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况的,其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条 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建设主管部门对其调整和充实力量。

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监督人员,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重新考核仍不

合格的,应当调离监督工作岗位,降低或撤销监督人员资格证书。属严重监督失职或违法行为的,应调离监督工作岗位,撤销资格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铁路、交通、水利、信息、民航等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认定由各行业负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2日起实行。

附件:1、监督机构监督检查设备基本配置一览表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登记证书申请表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申请表

4、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标准

5、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考核标准

附件1:

监督机构监督检查设备基本配置一览表

回弹仪

砼钢筋检测仪

篇二: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1984年《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精神,我国从八十年代中期逐步建立起了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各地、各部门相继成立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十几年来,这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某些方面需要进行改革和调整。2000年1月30日发布施行的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推动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改革,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深化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建建〔2000〕151号 2000年7月12日)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的委托,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委托部门负责。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一定数量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的比例不得低于1:8,这些人员应占质监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制度。

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还应当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规定的设计审查机构的条件。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的基本条件:

1、大中城市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取得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

2、县和县级市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取得质量监督工程师或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

(二)质量监督工程师的基本条件:

1、具有土木工程类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10年以上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的工作经历;

3、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获得中级技术职称8年以上;

4、年龄不超过65周岁;

5、熟练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6、有良好职业道德。

(三)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的基本条件:

1、具有土木工程类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的工作经历;

3、具有中有技术职称;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

5、熟练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6、有良好职业道德。

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立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社会化、专业化的原则,提倡有条件的城市设立若干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包括各类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分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在一至两年内实现上述目标。

鉴于目前各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实际情况,地级以上城市也可以设立一个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的委托,组织协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对本行政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对工程项目具体实施质量监督的机构对委托部门负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不进行具体工程质量监督。

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二)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确定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工程特点,明确监督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在方案中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案件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作出实施监督的详细计划安排。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三)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四)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实地抽查,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五)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有严重缺陷,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六)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检查的结论,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质量检验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历次抽查该工程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等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必须由质量监督工程师签署。

(七)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八)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九)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工程师的权力与责任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质量监督工程师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监督职责、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未认真执行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而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退还工程质量监督费,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执行任务直至撤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格的处理。

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发生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至取消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政府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基本条件、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的资格标准,以及对上述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办法;制定质量监督工程师培训大纲和教材;考核认定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颁发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认定本地区所辖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格,颁发证书;考核认定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颁发证书;并分别将认定资格的建设工程师质量监督机构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工作。

发布部门:建设部 发布日期:2000年07月12日 实施日期:2000年07月12日 (中央法规)

篇三:关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有关人员调整的通知

目 录

1、关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有关人员调整的通知

2、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决定

3、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的通知

4、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的通知5、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6、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7、首检大纲

8、关于规范电力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通知 9、2005版送变电工程规章标准----40号

10、2005年版火电工程规章标准目录----39号

1、关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有关人员调整的通知

关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有关人员调整的通知

电建质监[2005]31号文

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结合当前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实际和有关人员工作岗位的变动情况,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各成员单位提出推荐意见,经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于2005年6月13日召开的站长会议审核,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站长、秘书长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调整后的站长、秘书长组成情况通知如下:

站长:

孙佩京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主任

副站长:

魏恭华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副局级调研员

叶强文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计划发展部副主任

陈 平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部综合处处长秦建明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副主任

王宁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副主任

贾彦兵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副主任

徐 扬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工程部副经理

杨建平 国电电力建设研究所总工程师

秘书长:

刘 博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安全质量处处长

副秘书长:

方森华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计划发展部工程处处长

邢小平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水电开发部工程处处长

郑路华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水电处处长

来建民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技术处副处长

杨 勤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火电处处长

徐树铨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工程部高级主管

二○○五年七月一日

2、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决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

决 定

电建质监?2005?53号

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电力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电力工业的发展关系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电力工程建设质量直接关系工程项目的建设安全和投资效益,直接关系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是电力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电力工程实施建设质量监督,是加强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电力建设工程依法、规范建设,保证工程质量的基本手段之一。切实做好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是政府赋予我们的重要职责,是我们应尽的义务。

随着电力体制深化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监督工作十分繁重。一是电力工程在建规模大,工程建设质量标准要求高,造价控制难,合理建设工期难以保证;二是违规开工项目脱离监督视线、对工程项目的多渠道干预、工程建设主体的质量职责不落实等现象时有发生;三是质量监督工作基础薄弱,监督机构不完善,监督工作人员责任意识

不强,专职工作人员偏少,专业配备不健全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四是监督费用紧张,监督培训工作相对滞后,监督机构设备配备较差,监督手段落后,反映出监督能力不强。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加强质监机构和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妥善处理好当前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履行好质量监督职责,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把握定位、认真履行职责

(一)充分认识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质量监督是政府行为,各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委托承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行使的是政府职能。因此,各级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把做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高到依法行政、加强执政能力的高度来认识;提高到构筑和谐社会要求的高度来认识;提高到切实保障国家利和

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来认识;提高到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提高到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发挥国家投资效益的高度来认识。从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就要相应的承提起应负责的责任,尽到应尽的义务。

(二)切实履行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运行局于2004年1月12日印发的《关于委托国家电网公司承担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复函》精神,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督促项目法人和有关责任单位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强化执政意识,树立责任和服务意识,严谨务实,清正廉洁,做到监督工作公开、公正、规范、透明。

(三)准确把握工作定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属于政府质量监督体系,不同于企业内部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管理行为。因此,质量监督工作必须建立在工程建设主体质量体系运行的基础之上,且不替代项目建设主体的质量管理工作。因此,在实施质量监督的过程中,要把工程项目建设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和实体工程质量的监督,作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核心工作。做好质量监督工作必须充分发挥工程项目建设主体的质量管理作用。在管理体制上要逐步把总站建设成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决策中心、指导中心和重大项目的监督中心。把各中心站建设成为工程质量监督的执行中心,把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建设成为操作中心。

二、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依法、规范行使质量监督职能

各级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

行)》,切实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严格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依法规范行使质量监督职能。协助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项目管理,保证电力建设项目合法建设。未经国家批准或核准的电力工程项目,不得受理质量监督注册申办手续,不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对按国家原电力项目审批程序已批准项目建议书,但未完成核准手续、提前开工的项目,已经受理质量监督的,在继续履行质量监督工作的同时,督促项目法人抓紧办理核准手续。在工程启动验收前仍未办理完核准手续的,不得出具接入公用电网的质监报告。凡是国家明令停建的电力工程项目,必须立即停止质量监督工作。

三、加强领导,加强质量监督工作过程的管理

(一)切实加强各级质监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各级质监机构领导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现场、深入一线,及时掌握质量监督工作动态和存在的问题,切实抓好质量监督工作。出现质监工作不到位等问题时,相关领导和主要负责人要首先从自身查找原因,对照检查是否认真履行了质量监督职责,深刻反思质监工作的法规和规程规定在本机构没有落实到位的根源,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整改,营造严谨的工作氛围。

(二)加强质量监督工作过程的管理。树立质量监督的科学管理观念,认真作好工程各责任主体的质量监督工作。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建设周期、技术难度等实际出发,分工负责,认真履行监督协议,对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重点项目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的检查内容要求,进行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质量监督的过程管理。

(三)加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各责任主体执行国家强制标准的监督,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在工程建设中得到具体贯彻执行,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达到设计标准,满足相应的规程、规范要求。

四、加强质量监督机构的自身建设

(一)加强组织建设。建立健全中心站考核认定制度、各类试验室认证管理办法,明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则,统一工作程序。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都应按规定程序通过相应质量监督资

格认证,保证监督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保证质量监督机构的合法性,统一工作目标、统一工作标准、统一工作程序、统一工作范围,相对独立地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管理行为和工作行为。依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暂行)》,按火电、送变电、水电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的要求,完善质量监督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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