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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内务条令

时间:2018-11-09 10:26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内务条令教案

批准人:

2010年1月1日

作 业 准 备

课目:内务条令教育

目的:通过学习使同志们了解掌握内务条令的内容,明确自已在日常的工作、学习、训练和生活中行为,应该履行的职责和必须遵守的法规。

内容:

一、军队性质、宗旨、任务和指导思想

二、军人宣誓

三、士兵职责

四、军人相互关系

五、礼节

六、军容风纪

七、连队一日生活

八、请假销假

九、保密

十、值班和警卫

十一、装备日常管理

十二、安全规定

时间:××小时

地点:教室

方法:集中授课、记忆读写、完成作业、考核验收

要求:

1、认真听讲做好课堂笔记

2、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大胆提问

3、互帮互学、共同提高争做内务条令标兵

作 业 实 施

一、军队性质、宗旨、任务和指导思想

作为一名军人必须严格遵守和坚决执行条令,而首先应该融入思想行动的,是条令中所明确的我军的性质、宗旨、任务和指导思想。

我军的性质: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武装起来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

我军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宗旨紧紧地和中国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唯一宗旨。也是武警部队的唯一宗旨是全部队指战员一切行动的准则。

我军的任务: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根本职能:捍卫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指导思想:以毛则东军事思想和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和江主席提出的五句话总要求把我军建设成为一支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划的革命部队。

二、军人宣誓

军人宣誓是军人对自己肩负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

武装警察誓词: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我应尽的光荣义务,为了负起革命军人的神圣职责,我宣誓: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部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努力学习军事政治科学文化苦练杀敌本领,爱护武器装备,保守军事秘密,发扬优良传统,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勇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英勇战斗,不怕牺牲,保卫社会主义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在任何情况下决不背叛祖国。

以上誓词,我坚决履行,决不违背。

三、士兵职责

(一)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敢顽强,坚决完成任务。

(二)刻苦训练,熟练掌握手中武器和技术装备。

(三)努力学习政治,不断提高思想觉悟。

(四)严守纪律,服从管理,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爱护集体荣誉。

(五)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爱护武器装备和公物。

(六)积极学习科学文化,提高文化素质。

(七)积极参加体育训练,锻炼身体,增强体质。

(八)遵守安全规定,保守军事秘密。

四、军人相互关系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不论职位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军官、士兵依行政职务和军衔,构成首长和部属、上级和下级以及同级的关系。在行政职务上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首长又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部属又是下级,部属的上一级首长是直接首长;在行政职务上未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军衔高的是上级,军衔低的是下级,军衔相同的是同级。

文职干部和军官、士兵之间,文职干部之间,依隶属关系和行政职务,构成首长与部属、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关系。

部属、下级必须服从首长、上级。

士兵对军官和文职干部应当做到:

(一)尊重军官,服从领导和管理。

(二)忠诚老实,主动汇报思想。

(三)犯有过失时,诚恳接受批评,勇于承认并坚决改正错误。

(四)不当面顶撞,不背后议论,不搞极端民主化。

(五)照顾军官、文职干部和有病的同志,不搞绝对平均主义。

(六)关心连队建设,爱护集体荣誉,积极协助军官和文职干部做好各项工作。

作业题:

1、我军的性质、宗旨和任务是什么?

2、军人宣誓的誓词是什么?

3、士兵职责的内容是什么?

4、士兵对军官和文职干部应当做到哪六条?

五、礼节

(一)称谓方法

军人之间通常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首长和上级对部属和下级以及同级间的称呼,可以称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级对上级,可以称首长或者首长加同志。在公共场所和不知道对方职务时,可以称军衔加同志或者同志。

军人当听到首长和上级呼唤自己时,应当立即答“到”,回答首长问话时,应当自行立正。领受首长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当回答“是”。

(二)敬礼时机

敬礼是军人礼节基本的和常见的形式,通常分为举手礼、注目礼和举枪礼。着军服时要行举手礼;携带武器装备不便行举手礼时,可行注目礼;举枪礼仅限于执行阅兵和依仗任务时使用。

每天第一次遇见首长或者上级时应当敬礼,首长、上级应当还礼;军人进见首长时,在进入首长室内前,应当喊“报告”或者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并向首长敬礼;进入同级或者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当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同级因事接触时通常互相敬礼;在室内,首长或者上级来到时,应当自行起立;营门卫兵对出入营

篇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军人宣誓第三章 军人职责第一节 士兵职责第二节 军官职责第三节 首长职责第四节 主管人员职责第四章 内部关系第一节 军人相互关系第二节 官兵关系第三节 机关相互关系第四节 部队(分队)相互关系第五章 礼节第一节 军队内部的礼节第二节 军人和部队(分队)对军外人员的礼节第三节 其他时机和场合的礼节第六章 军容风纪第一节 着装第二节 仪容第三节 举止第四节 军容风纪检查第七章 对外交往第八章 作息

第一节 时间分配第二节 连队一日生活第三节 机关一日生活第九章 日常制度第一节 行政会议第二节 请示报告第三节 连队内务设置第四节 登记统计第五节 请假销假第六节 查铺查哨第七节 军官留营住宿第八节 点验第九节 交接第十节 接待第十一节 证件和印章管理第十二节 保密第十章 值班第一节 值班制度第二节 值班人员一般职责第三节 交接班和换班第十一章 警卫第十二章 零散人员管理第十三章 日常战备和紧急集合第一节 日常战备第二节 紧急集合

第十四章 装备日常管理第十五章 财务和伙食、农副业生产管理第一节 财务管理第二节 伙食管理第三节 农副业生产管理第十六章卫生第一节 个人卫生和保健第二节 室内和室外环境卫生第十七章 营区及房地产管理第一节 营区管理第二节 房地产管理第十八章 野营管理第十九章 安全工作第一节 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节 常见事故预防第二十章 国旗、军旗、军徽的使用和国歌、军歌的奏唱第一节 国旗的使用和国歌的奏唱第二节 军旗的使用第三节 军徽的使用第四节 军歌的奏唱第二十一章 附则附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制度,加强内务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军队建设的实际,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

人和单位(不含企事业单位),以及参训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武装起来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担负着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的任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以毛泽东军事思想和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和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是军队进行各项建设的基础,是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其基本任务是:使每个军人明确和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军队良好的内外关系,建立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保证军队圆满完成任务。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实行官兵一致、军民一致、军政一致的原则,实行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保证军队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国家,忠于社会主义。

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以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牢固树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永远是一支战斗队的思想,把提高战斗力作为军队内务建设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好经常性基础性工作,讲求实效,克服形式主义,切实增强军队在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作战能力。

第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政治工作的生命线地位。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发挥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教育,使部队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革命军人,塑造军队文明之师、威武之师的良好形象。

第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军队的条令、条例统一内务建设的各项工作和规范军人的行为,实施正规的严格管理,增强军队的组织性、计划性、准确性、纪律性,保持军队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在管理教育工作中应当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官兵一致,尊干爱兵;发扬民主,依靠群众;严格要求,赏罚严明;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道正派,不分亲疏;艰苦朴素,廉洁奉公;干部带头,以身作则;团结紧张,严肃活泼;拥政爱民,军民团结。

在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新时期国家和军队建设的发展以及军事斗争的需要,探索新特点,充实新内容,创造新方法。

第十条 各级首长和机关对本条令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按级负责,各司其职,加强检查和监督,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 军人宣誓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二条 军人宣誓,是军人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公民入伍后,必须进行军人宣誓。军人誓词是:

我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我宣誓:

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从命令,严守纪律,英勇战斗,不怕牺牲,忠于职守,努力工作,苦练杀敌本领,坚决完成任务,在任何情况下,绝不背叛祖国,绝不叛离军队。

第十三条 军人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宣誓时间,应当在新兵政治审查和身体检疫复查合格之后,但不迟于入伍(入校)后90天。

(二)军人宣誓,部队以连(营、团)为单位,由连(营、团)首长主持召开大会实施;军队院校由学员队或者院校首长主持召开大会实施。

(三)军人宣誓前,部队(分队)首长应当对宣誓人进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性质、宗旨、任务、军人使命等教育。

(四)宣誓必须庄重严肃,着装整齐。宣誓地点尽可能选择在具有教育意义的场所。以团为单位进行宣誓时,通常举行迎军旗和送军旗仪式。

(五)军人宣誓,可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

(六)宣誓结束后,宣誓人应当在所在连队的宣誓名册上签名。连队首长将宣誓名册呈交部队首长,由部队首长签名后交司令部存档。

第十四条 军人宣誓大会的程序通常是:

(一)宣誓大会开始。

(二)奏唱军歌。

(三)主持人讲话(简要说明宣誓的意义,讲解誓词的基本精神)。

(四)宣读誓词(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

(五)宣誓人代表讲话。

(六)其他代表致词。

(七)首长讲话。

(八)奏唱《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歌。

(九)宣誓大会结束。

宣誓时,若举行迎、送军旗仪式,迎军旗在宣誓大会开始后进行,送军旗在宣誓大会结束前进行;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应当先授衔、授装,后宣读誓词。

篇三:浅谈如何按照条令条例抓好部队管理

浅谈如何严格按照条令条例抓好部队管理

今天在这里我主要是结合自身在平常工作中的一些经验,对如何用条令条例管理部队的一些不成熟的思考向大家作一汇报,希望能够抛砖引玉,与大家一起交流和讨论,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更好的履职尽责。

一、执行条令条例的突出问题

1、自制“土章法”、“土政策”。一些基层带兵人,认为管理教育越严越好,千方百计的想把战士管住制住,于是离开条令条例的精神,擅自规定章程,被群众贬称为“土政策”。一人误岗全班受罚,误一班岗、超一次假、吵一次假,都要受一次处分。还有的规定超假一次扣发多少工资,误一次岗罚多少钱,等等。个别单位因罚钱、罚岗使矛盾激化,酿成事故。

2、是滥施奖励。工作辛苦了奖励假期;在报上登了稿子记功等等。有的还设立了“全勤奖”、“出操奖、“帮厨奖”甚至用连队伙食费购买奖品,搞物质奖励,造成了奖励“贬值”,失去了奖励先进,鞭策后进的意义。

所有这些,都违背了我军现行的条令、条例,反映了有些同志条令、条例观念淡薄,纪律观念不强,在管理工作上随意性大。维护条令、条例的权威性,就要认真对照有关的条令、条例,以本单位制定的“土政策”进行清理。凡是条令、条例授权的,符合条令、条例精神和原则,适合部队实际情况,有利于我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规定和制度,应当继续执行,并在执行中不断完善;凡是违背条令、条例精神的一律予以废除;任何人和单位不得离开条令、条例精神做规定、立章法。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的封建历史,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有人说中国人什么都迷信,就是不迷信法。这种说法尽管有失偏颇,但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由于深刻的历史原因,人们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这一事实。我们要贯彻依法治军的方针,维护条

令、条例的权威,加强正规化建设,必须做艰苦的工作,切实搞好军事法规特别是条令条例的教育,在官兵的心目中树立起条令条例就是法规的权威,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以条令、条例为准绳,加强正规化建设。

二、领会条令条例的原则精神活学活用

有的同志总希望条令条例各项规定都非常具体,以便于部队“对号入座”,象查字典那样,从条令条例中找答案,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因为各单位所担负的任务和所处的环境不同,遇到的实际问题非常复杂,具体情况也有很大差别,如果不分具体情况,都规定同样的条件和量化标准,容易挂一漏万,约束过死,反而不便于部队结合实际掌握,而且还会影响条令条例的稳定性。比如同样是私自离队五天,初犯与屡犯,战士与干部,平时与执行紧急任务时,情节也是不相同的,在处理时就得有所区别,条令条例,尤其是全军共同执行的条令条例,只能规范全军带共性的东西,不可能把日常生活中的每一个细节和具体要求都规定出来。因此,对于条令条例原则规定的内容,上级适时会制定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以便于部队执行,细则和补充规定只有授权的单位才能制定,非授权单位制定的有关规定和细则做法是没有法律保障的,至于那种层层制定补充规定和细则的做法更不允许。条令条例的一个重要功能是维护部队的集中统一,政出多门,任意制定细节和补充规定,必然破坏条令条例的权威性。以纪律条令为例,其奖惩的实施细则,只有根据条令的授权,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其它任何单位任何部门都没有这种权力。由条令授权单位制定细则和补充规定,必须严格按条令条例的要求,结合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得违背条令条例的精神。凡是不符合条令条例精神的补充规定和细则,凡非授权单位制定的补充规定和细则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三、如何用条令条例抓好管理

随着部队条令条例学习的深入,基层官兵的法规意识

明显增强,基层带兵人的素质有了长足的进步。部队下大力抓了专项治理,打骂体罚战士、私自离队、逾假不归、酗酒滋事等严重违纪现象有所好转。注重检查督导,狠抓条令条例规章制度的落实,部队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日趋正规。但是,我们清醒的看到在落实条令条例的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有的还很严重。

1、执行条令条例不认真、不严格

2、弄虚作假、隐情不报问题比较突出

3、带兵人责任心不强

上述问题都是落实条令条例不坚决,法规意识较差的结果。因此制定条令条例固然重要,贯彻执行更重要。要把条令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必须不懈的努力。

一是对条令条例的各项具体规定要坚决执行认真落实 条令条例作为军事法规,其中许多规定是非常具体、十分明确的,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只要不折不扣、准确无误的执行,坚决照办就是了。比如内务条令有关军人礼节、军容风纪、日常制度、值班、警卫的规定;纪律条令有关奖惩项目、奖惩权限以及奖惩实施程序的规定;队列条令有关队列指挥、队列动作、队列队形的规定,就非常明确、非常具体,有的内容还有明确的定量要求。比如晚点名,条令规定连队通常每日点名,时间不得超过十五分钟;查铺查哨,条令规定连队每夜不少于二次,其中一次必须在午夜进行,营首长每周、团(旅)首长每半月不得少于一次;会议制度,条令规定班务会每周召开一次,排务会每月召开一至两次,连务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这些定量规定,不是任意确定的,都是多年经验的科学总结,反映了军队建设的客观规律,有的还体现国家有关法律的精神。如纪律条令行政看管的时限,一般不超过七日,如需延期需经上级的批准,但累计不得超过十五日。这是与国家《治安处罚管理条例》的规定相一致的。条令规定的行政拘留就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期限为半日以上十日以下,如加重处罚不得超过十五日。如果超过十五日执法者本身就违法。再如内务条令规定卫兵每次执勤时间不超过

两小时,严寒或炎热时应适当缩短时间,这一规定体现了人体科学的精神,是适应军人体力状况的,超过这个时限,就违背了客观规律。以往有的单位曾经让战士一班岗站四个小时,结果战士身体不支,出现了坐岗、睡岗现象。因此,对于条令条例的具体规定,包括时限要求都要严格执行,坚决照办,任何更改、变通等随意性都会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危害部队建设,甚至违反国家法律,是绝对不允许的。

二是领会条令条例的原则精神活学活用相关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有的同志总希望条令条例各项规定都非常具体,以便于部队“对号入座”,象查字典那样,从条令条例中找答案,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因为各单位所担负的任务和所处的环境不同,遇到的实际问题非常复杂,具体情况也有很大差别,如果不分具体情况,都规定同样的条件和量化标准,容易挂一漏万,约束过死,反而不便于部队结合实际掌握,而且还会影响条令条例的稳定性。比如同样是私自离队五天,初犯与屡犯,战士与干部,平时与执行紧急任务时,情节也是不相同的,在处理时就得有所区别,条令条例,尤其是全军共同执行的条令条例,只能规范全军带共性的东西,不可能把日常生活中的每一个细节和具体要求都规定出来。因此,对于条令条例原则规定的内容,上级适时会制定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以便于部队执行,细则和补充规定只有授权的单位才能制定,非授权单位制定的有关规定和细则做法是没有法律保障的,至于那种层层制定补充规定和细则的做法更不允许。条令条例的一个重要功能是维护部队的集中统一,政出多门,任意制定细节和补充规定,必然破坏条令条例的权威性。以纪律条令为例,其奖惩的实施细则,只有根据条令的授权,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其它任何单位任何部门都没有这种权力。由条令授权单位制定细则和补充规定,必须严格按条令条例的要求,结合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得违背条令条例的精神。凡是不符合条令条例精神的补充

规定和细则,凡非授权单位制定的补充规定和细则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三是认真清理坚决废除一切违背条令条例精神的“土政策”

一些基层带兵人,认为管理教育越严越好,千方百计的想把战士管住制住,于是离开条令条例的精神,擅自规定章程,被群众贬称为“土政策”。一人误岗,全班受罚,误一班岗、超一次假、吵一次假,都要受一次处分。还有的规定超假一次扣发多少工资,误一次岗罚多少钱,等等。个别单位因罚钱、罚岗使矛盾激化,酿成事故。二是滥施奖励。工作辛苦了奖励假期;在报上登了稿子记功等等。有的还设立了“全勤奖”、“出操奖、“帮厨奖”甚至用连队伙食费购买奖品,搞物质奖励,造成了奖励“贬值”,失去了奖励先进,鞭策后进的意义。

所有这些,都违背了我军现行的条令、条例,反映了有些同志条令、条例观念淡薄,纪律观念不强,在管理工作上随意性大。维护条令、条例的权威性,就要认真对照有关的条令、条例,以本单位制定的“土政策”进行清理。凡是条令、条例授权的,符合条令、条例精神和原则,适合部队实际情况,有利于我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规定和制度,应当继续执行,并在执行中不断完善;凡是违背条令、条例精神的一律予以废除;任何人和单位不得离开条令、条例精神做规定、立章法。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的封建历史,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有人说中国人什么都迷信,就是不迷信法。这种说法尽管有失偏颇,但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由于深刻的历史原因,人们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这一事实。我们要贯彻依法治军的方针,维护条令、条例的权威,加强正规化建设,必须做艰苦的工作,切实搞好军事法规特别是条令条例的教育,在官兵的心目中树立起条令条例就是法规的权威,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以条令、条例为准绳,加强正规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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