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勘察设计费付费标准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勘
察设计费付费标准的通知
2006-6-13
厦 门 市 财 政
局
文件
厦门市发展与改革委员
会
厦财建?2006?11号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勘察设计费付费
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厦门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需要,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我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费付费标准采用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下称“2002年标准”)标准并作适当下浮。具体是:在2002年标准下浮20%基础上,再按不同工程类别作如下调整:
1、建筑、园林绿化工程再下浮10%;
2、水运工程再下浮20%;
3、公路、城市道路工程再下浮15%;
4、其他工程再下浮15%
5、工程勘察再下浮25%;
6、工程测量再下浮10%。
该标准从2006年6月1日开始实施。《厦门市计划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厦财基[2003]4号)同时废止。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设计费 调整 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2006年6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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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进入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进入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10月13日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进入
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各资产经营一体化集团公司、各市属有关企业:
根据厦府[2002]204号文件精神,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
治理腐败,规范我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现就贯彻落实产权交易进入市场制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含有偿兼并、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企业改制改组和产业结构调整中涉及产权交易行为、国家股、国有法人股转让,车辆及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机器设备、生产线、车间等有形、无形资产的整体、部分产权转让,以及道路、桥梁、码头等基础设施经营权的转让,应在厦门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规定进行。
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产权出让方凭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或主管财政
机关出具的产权出让的批准文件或意见,向中心办理公开交易申请;
2、公示:中心通过网络或媒体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公
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3、交易:在公示期内,如有两家以上(含两家)符合
资格的受让方办理买受意向登记,中心可采用竞价、招投标
等方式组织交易。若仅有一家受让方办理买受意向登记的,中心可组织受让方与委托方进行洽谈,协议成交;
4、鉴证:成交后,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中心对交易合同出具鉴证书。
三、财政部门凭中心出具的交易鉴证书给予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更、过户以及有关企业变更登记等手续。对不能出具规定材料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拒不执行产权交易进入市场制度的单位,按照厦府[2002]204号文的规定,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于执行产权交易进入市场制度不认真,工作明显滞后的单位,要予以严肃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五、各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各资产经营一体化公司每半年应将产权交易进入市场制度的执行情况以书面方式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结合审计等工作,对各单位执行产权交易进入市场制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六、集体企业资产转让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1、《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等四项制度执行情况执法监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02]204号)
2、《厦门市国资局、财政局、工商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国资局、工商局<关于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通知>的通知》(厦国资[1999]194号)
厦门市财政局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国有资产 产权交易 进入市场 通知 抄送: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审计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02年10月25日印发
篇三:2016年厦门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
厦门市2016年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要求,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福建省经信委 发改委 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通知》(闽经信计财[2016]439号)精神,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是指在厦门市销售并上牌的,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并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是指对购买新能源非公交汽车以及对新建的公用、专用充换电设施(包含公交领域)投资给予地方财政补贴。
第四条 享受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所有权3年内不得向市外用户转移。
第五条 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管理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的受理及审核,市发改委负责充换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的受理和审核。市财政局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的复核及拨付。
第六条 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的发放及管理遵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七条 我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地方配套补贴,由注册在本市的整车生产企业,或非本市整车生产企业在本市注册登记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领。消费者购臵新能源汽车的价格按照扣除中央及我市补助后的价款支付。
第八条 本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的购车地方财政补贴按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规定的国家同期补贴标准1:1的比例确定补贴标准,国家和地方补贴总额不超过车辆市场合理销售价格(含国家补贴、地方补贴的销售价格)的70%。地方补贴资金由市财
政统筹安排,待国家补贴清算完成后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清算。
新能源汽车中央补贴资金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若中央、省适时调整补助政策,我市地方配套补贴政策相应调整。
第九条 充换电设施的补贴对象为公用、专用(含公交领域)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第十条 对新建的公用、专用充电设备,按直流充电设施6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300元/千瓦给予补助;对新建的公用、专用换电设备,给予设备投资额30%的财政资金补贴,补贴上限标准不超过:直流换电设施600元/千瓦、交流换电设施300元/千瓦。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我市购车补助资金的新能源非公交汽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并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保证销售新能源汽车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产品一致。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汽车销售机构应及时向消费者公布新能源汽车销售的市场指导价,以及该款产品可享受的中央财政和厦门市财政补助资金的金额,并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备案。
(三)在厦门市辖区内购买,并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
(四)购车单位用户为在厦门注册登记的法人组织。购车个人用户为本市户籍人员、驻厦部队(含武警部队)现役军人、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第十二条 新能源汽车销售并上牌后,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向市经信局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如下(一式2份):
(一)《厦门市2016年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信息汇总表》(附件1)和《厦门市2016年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信息明细表》(附件2)。
(二)《新能源非公交汽车电池、电机和电控等关键零部件清单》(附件3)。
(三)《厦门市2016年新能源非公交汽车私人领域购车补贴确认表》(附件4)或《厦门市2016年新能源非公交汽车公共领域购车补贴确认表》(附件5)。
(四)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车辆购臵税完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购买者个人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等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购买车辆单
位工商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车辆购臵的销售发票、购臵税完税凭证等购买凭证须由厦门市辖区内相关机构开具。
(五)销售车辆已取得国家补助的证明材料(清算时提供)。
第十三条 充换电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后,建设运营单位向市发改委提交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材料如下(一式2份):
(一)《厦门市充换电设施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6)。
(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项目备案批复文件。
(四)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臵合同、发票、充换电设备投资费用清单、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五)充换电设备的产品参数。
(六)项目竣工验收文件。
(七)建设运营单位出具的充换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少于3年的承诺书。
第十四条 市经信局负责对新能源非公交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机构提出的购车财政补贴进行初审,市财政局复核后,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按季度将本市财政补贴资金兑付给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负责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充换电设施
《厦门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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