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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工作

时间:2017-05-03 06:04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河长制”工作常态管理机制及要求

“河长制”工作常态管理机制及要求

河道长效保洁具有动态性、流动性和周期性,需要常态化的保洁作业,同时要注重水岸同步,标本兼治,要求保洁效果达到水面清洁、水岸整洁、河道畅通,因此提出下列工作要求:

1、水面清洁

要求组织人力,采用打捞设施设备对水面杂草、水面漂浮物进行打捞,如:水葫芦、喜旱莲子草、野生菱蔓等进行全面清理,打捞杂草不得随意丢弃在河岸上,必须集中堆放、集中处理,避免垃圾杂草二次入河污染。对芦苇、茭白、野生睡莲等具有水生态修复功能的水生植物在不影响行洪的前提下予以适量保留。

2、水岸整洁

要求对河道沿线堤岸内侧生活垃圾、工业建筑垃圾等进行打扫清运,在清理过程中坚决杜绝河岸垃圾落入河中,清理的垃圾要集中堆放;对河岸影响景观的灌木杂草要求割除,并集中处理。

3、河道畅通

要求保持河中无障碍物,对于河道废弃沉船、违章搭建、无证渔网、鱼箱、簖网等,进行拍照取证上报,由镇、村管理部门下发整改通知,限期拆除,逾期不改的将采取强制措施。(附:李家巷镇河道长效保洁河道障碍物上报表)

4、垃圾清运

要求水面、水岸清理的垃圾集中堆放,严禁随意丢弃在河岸,应

全部清运至垃圾中转站,按照城乡一体化垃圾收集处置方式进行处

理。

5、保洁周期

要求每月所有河道保洁清理至少两次以上,夏季水草生长期应增加保洁人员力量,增加保洁工作强度和频率,以保证“三无”要求的实现。

篇二:《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全文

《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全文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全文如下。

河湖管理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区域和行业。近年来,一些地区积极探索河长制,由党政领导担任河长,依法依规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协调整合各方力量,有力促进了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我国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为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健全长效机制,现就全面推行河长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全国江河湖泊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

的理念,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不同地区不同河湖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三)组织形式。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总河长,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湖设立河长,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各河湖所在市、县、乡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县级及以上河长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具体组成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四)工作职责。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二、主要任务

(五)加强水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防止不合理新增取水,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节水优先,全面提高用水效率,水资源短缺地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坚决遏制用水浪费。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切实监管入河湖排污口,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六)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七)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河湖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完善入河湖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排查入河湖污染源,加强综合防治,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船舶港口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优化入河湖排污口布局,实施入河湖排污口整治。

(八)加强水环境治理。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

响应机制。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以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九)加强水生态修复。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在规划的基础上稳步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开展河湖健康评估。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对三江源区、南水北调水源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实行更严格的保护。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十)加强执法监管。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河湖动态监管。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推行河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抓紧制定出台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安排,到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

(十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察制度,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定期通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督

促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十三)强化考核问责。根据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县级及以上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四)加强社会监督。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进一步做好宣传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对河湖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贯彻落实情况报党中央、国务院。

篇三:基层河长巡查工作细则

基层河长巡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层河长的巡查工作,有效落实基层河长履职责任,实现对河道问题的“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严防垃圾河、黑河、臭河反弹,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河长制”完善“清三河”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15〕3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基层河长,是指镇(乡、街道)级河长(以下简称镇级河长)和村(社区)级河长(以下简称村级河长)。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巡查,是指基层河长通过对责任河道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或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或向当地治水办(河长办)、上级河长报告,要求协调解决。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基层河长是责任河道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河道保洁员、网格化监管员要结合保洁、监管等日常工作,积极协助基层河长开展巡查,发现河道水质异常、入河排污(水)口排放异常等问题应第一时间报告河长。

鼓励组织、聘请社会团体相关人员、志愿者开展河道巡查协查工作。

第五条 各地治水办(河长办)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基层河长履职,及时将河道入河排污(水)口分布图、污染源清单、河道治理项目等信息予以公开,并由治水办(河长办)统一通报给基层河长,为其开展巡查工作创造条件。 基层河长应及时、准确掌握上述信息。

第六条 各地治水办(河长办)应当制定基层河长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培训,提高基层河长巡查履职能力。原则上,新任河长应及时接受培训,基层河长两年内需轮训一次。

第七条 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河长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突出以基层河长日常巡查履职为重点,实现及时、方便、高效巡查。

各地要推广使用河长制APP或微信公众平台,公开河长信息、河道一河一策治理方案、水质状况等内容。积极引导公众使用河长制APP或微信公众平台参与治水监督。

镇级以上(含镇级)河道河长应建立河长微信或QQ联络群,及时沟通信息、联络工作。

第三章 巡查频次和内容

第八条 基层河长应加大对责任河道的巡查力度,镇级河长不少于每旬一次,村级河长不少于每周一次,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的河道应加密巡查频次。基层河长因故不能开展巡查的,应委托相关人员代为开展巡查,巡查情况及时报告基层河长。

各地应组织河道保洁员、巡河员、网格化监管员等相关人员对河道每天开展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长。

第九条 基层河长巡查原则上应对责任河道进行全面巡查,并覆盖所有入河排污(水)口、主要污染源及河长公示牌。

第十条 基层河长巡查应重点查看以下内容:

(一)河面、河岸保洁是否到位;

(二)河底有无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

(三)河道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

(四)是否有新增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水的颜色、气味是否异常,雨水排放口晴天有无污水排放;汇入入河排污(水)口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行业企业等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排放情况;

(五)是否存在涉水违建(构)筑物,是否存在倾倒废土弃渣、工业固废和危废,是否存在其他侵占河道的问题;

(六)是否存在非法电鱼、网鱼、药鱼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七)河长公示牌等涉水告示牌设置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

(八)以前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到位;

(九)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河道水质的问题。

第四章 巡查记录

第十一条 基层河长巡查过程中或巡查任务结束当天,应当及时、准确记录河长巡查日志,以纸质或信息化电子记录等形式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河长巡查日志格式文本由各县(市、区)治水办(河长办)统一制作,并及时提供给基层河长。

河长巡查日志应当包括巡查起止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发现主要问题(包括问题现状、责任主体、地点、照片等)、处理情况(包括当场制止措施、制止效果,提交有关职能部门或向上级河长、当地治水办、河长办报告情况以及向上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等基本内容。

第五章 问题发现和处理

第十三条 基层河长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妥善处理并跟踪解决到位。

镇级河长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安排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将问题书面或通过河长微信(QQ)工作联络群等方式提交有关职能部门解决,并报告当地治水办(河长办)。

村级河长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安排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要通过河长微信(QQ)工作联络群等方式立即报告镇级河长(无镇级河长的报告乡镇、街道),由镇级河长(镇级治水办)协调解决或由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解决。 所提交问题涉及多个部门或难以确定责任部门的,基层河长(镇级治水办)可提请上级河长或当地县(市、区)治水办(河长办)予以协调,落实责任部门。 第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接到基层河长提交的有关问题,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并书面或通过河长微信(QQ)工作联络群答复河长。

基层河长要对职能部门处理问题的过程、结果进行跟踪监督,确保解决到位。

第十五条 基层河长接到群众的举报投诉,应当认真记录、登记,并在一个工作日内赴现场进行初步核实。

举报反映属实的问题,应当予以解决,并跟踪落实到位。对暂不能解决的问题,参照巡查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基层河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举报问题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投诉人。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应当将基层河长巡查工作作为基层河长履职考核的主要内容,纳入干部实绩考核。

基层河长巡查工作考核,应当结合本年度巡查工作的检查、抽查情况,重点考核巡查到位情况和问题及时发现、处理、提交、报告、跟踪解决到位情况及巡

查日志记录情况。配发河长制管理信息终端的县(市、区),应将河长制管理信息终端使用情况纳入河长巡查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治水办(河长办)对定期考核、日常抽查、社会监督中发现基层河长巡查履职存在问题或隐患、苗头的,应约谈警示。对巡查履职不到位、整改不力等行为,在约谈警示的基础上,还应进行督办抄告,视情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八条 基层河长巡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三河”严重反弹、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或发生重大涉水事件等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其中涉及领导干部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予以问责:

(一)未按规定进行巡查的;

(二)巡查中对有关问题视而不见的;

(三)发现问题不处理的,或未及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的;

(四)巡查日志记录弄虚作假的。

第十九条 各地治水办(河长办)要积极发现基层河长履职工作的典型,大力宣传先进事迹,每年开展优秀基层河长评选活动,对履职优秀的基层河长予以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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