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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指示牌规范

时间:2018-11-09 10:25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交通标志标线规范

11 交通安全设施 11.1 一般规定

11.1.1 交通安全设施产品须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取得合格证,并经工地检验确认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可使用。

11.1.2 用绿篱作隔离栅时,其质量和检验评定标准可参照第12章的有关规定。 11.1.3 桥梁混凝土护栏见第8章的有关规定。

11.1.4 本章未包括的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工程项目,可根据设计文件和其他相关规范另行制订检验评定标准。

11.1.5 交通安全设施采用钢质材料时,必须进行防腐处理。 11.1.6 构件用螺栓组合时,材料的规格与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11.2 交通标志 11.2.1 基本要求

1) 交通标志的制作应符合GB 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和JT/T279《公路交通标志板技术条件》的规定。

2) 交通标志在运输、安装过程中不应损伤标志面及金属构件的镀层。 3) 标志的位置、数量及安装角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大型标志的地基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大型标志柱、梁的焊接部分应符合钢结构焊接规范的质量要求,无裂缝、未熔合、夹渣等缺陷。

5) 标志面应平整完好,无起皱、开裂、缺损或凹凸变形,标志面任一处面积为50cm350cm表面上,不得存在总面积大于10mm2的一个或一个以上气泡。

6) 反光膜应尽可能减少拼接,任何标志的字符不允许拼接,当标志板的长度或宽度、圆形标志的直径小于反光膜产品的最大宽度时,底膜不应有拼接缝。当粘贴反光膜不可避免出现接缝时,应按反光膜产品的最大宽度进行拼接。 11.2.2 实测项目 见表11.2.2。

表11.2.2 交通标志实测项目

11.2.3 外观鉴定

1) 标志板安装后应平整,夜间在车灯照射下,标志板底色和字符应清晰明亮,颜色均匀,不应出现明暗不均的现象,不能影响标志的认读。标志板有明显明暗不均现象时每一标志减2分。

2) 标志反光膜采用拼接时,重叠部分不应小于5mm。当采用平接时,其间隙不应超过1mm。距标志板边缘50mm之内,不得有接缝+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2

3) 标志金属构件镀层应均匀、颜色一致,不允许有流挂、滴瘤或多余结块,镀件表面应无漏镀、露铁等缺陷。不符合要求时,每一构件减2分。 11.3 路面标线 11.3.1 基本要求

1) 路面标线涂料应符合JT/T280《路面标线涂料》的规定。 2) 路面标线喷涂前应仔细清洁路面,表面干燥,无起灰现象。

3) 路面标线的颜色、形状和设置位置应符合GB 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11.3.2 实测项目

见表11.3.2

表11.3.2 路面标线实测面目

11.3.3 外观鉴定

2

1) 标线施工污染路面应及时清理。每处污染面积不超过10cm,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分。

2) 标线线形应流畅,与道路线形相协调,不允许出现折线, 曲线圆滑。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2分。

3) 反光标线玻璃珠应撒布均匀,附着牢固,反光均匀.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2分。 4) 标线表面不应出现网状裂缝、断裂裂缝、起泡现象。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分。 11.4 波形梁钢护栏 11.4.1 基本要求

1) 波形粱钢护栏产品应符合《高速公路波形粱钢护栏》(JT/T281)及《公路三波形梁钢护栏》(JT/T457)的规定。

2) 护栏立柱、波形粱、防阻块及托架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和施工的要求。

3) 为保证护栏的整体强度,路肩和中央分隔带的土基压实度不应小于设计值。达不到压实度要求的路段不应进行护栏立柱打入施工。石方路段和挡土墙上的护栏立柱的埋深及基础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4) 波形梁护栏的端头处理及与桥梁护栏过渡段的处理应满足设计要求。 11.4.2 实测项目

表11.4.2 波形梁钢护栏实测项目

11.4.3 外观鉴定

1) 焊接钢管的焊缝应平整,无焊渣、突起。构件镀锌层表面应均匀完整、颜色一致,表面具有实用性光滑,不得有流挂、滴瘤或多余结块.镀件表面应无漏镀、露铁、擦痕等缺陷。构件镀铝层表面应连续,不得有明显影响外观质量的熔渣、色泽暗淡及假浸、漏浸等缺陷。构件涂塑层应均匀光滑、连续,无肉眼可分辨的小孔、空间、孔隙、裂缝、脱皮及其他有害缺陷。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2分。

2) 直线段护栏不得有明显的凹凸、起伏现象,曲线段护栏应圆滑顾畅,与线形协调一致,中央分隔带开口端头护栏的抛物线形应与设计图相符.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2分。

3) 波形梁板搭接方向正确,搭接平顺,垫圈齐备,螺栓紧固。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2分。 4) 防阻块、托架、端头的安装应与设计图相符,安装到位,不得有明显变形、扭转、倾斜。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2分。

5) 波形梁板和立柱不得现场焊割和钻孔,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2分。

6) 立柱及柱帽安装牢固,其顶部应无明显塌边、变形,开裂等缺陷。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2分。

11.5 混凝土护栏 11.5.1 基本要求

1) 混凝土所用的水泥、砂、石,水及外掺剂的质量、规格必须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按规定的配合比施工。

2) 混凝土护栏预制块件在吊装、运输、安装过程中,不得断裂。 3) 各混凝土护栏块件之间、护栏与基础之间的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4) 混凝土护栏块件标准段、混凝土护栏起终点及其他开口处的混凝土护栏块件的几何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混凝土护栏的地基强度、埋入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 混凝土护栏块件的损边、掉角长度每处不得超过20mm,否则应予及时修补。 11.5.2 实测项目 见表11.5.2。

表11.5.2 混凝土护栏实测项目

11.5.3 外观鉴定

1) 混凝土护栏块件之间的错位不大于5mm。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2分。

2) 混凝土护栏外观、色泽均匀一致,表面的蜂窝麻面、裂缝、脱皮等缺陷面积不超过该面面积的0.5%,不符合要求时每超过0.5%减,2分:深度不超过10mm,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2分。

3) 护栏线形适顺,直线段不允许有明显的凹凸现象,曲线段护栏应圆滑顺畅,与线形协调一致。中央分隔带开口端头护栏尺寸应与设计图相符。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2分。 11.6 缆索护栏 11.6.1 基本要求

1) 缆索性能、缆索直径、单丝直径、构造(3股7芯)、锚具及其镀锌质量应符合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缆索抗拉强度、镀锌质量须经抽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2) 张拉前应标定拉力测定计。

3) 立柱埋深不得小于设计值。采用挖埋法施工,立柱埋入土中时,回填土应分层(每层厚度不超过100mm)夯实;立柱埋入混凝土中时,基础混凝土的几何尺寸、强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4) 立柱壁厚、外径、长度不小于设计要求。

5) 采用打入法施工时,立柱顶部不应出现明显变形、倾斜、扭曲或卷边等现象。 11.6.2 实测项目

见表11.6.2。

表11.6.2 缆索护栏实测项目

11.6.3 外观鉴定

1) 金属构件表面不得有气泡、剥落、漏镀及划痕等表面缺陷。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2分。 2) 直线段护栏没有明显的凹凸现象,曲线段护栏圆滑顾畅。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2分。 3) 索端锚具、托架、索夹螺栓应安装到位、固定牢固;托架编号和组合应与缆索护栏的类别相适应;上、下托架位置正确,中央分隔带缆索护栏的托架应两边对称。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2分。

11.7 突起路标 11.7.1 基本要求

1) 突起路标产品应符合《突起路标》(JT/T 390)的规定。

2) 突起路标的布设及其颜色应符合GB 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或符合设计要求。 3) 突起路标与路面的粘结应牢固、耐久,能经受汽车轮胎的冲击而不会脱落。 4) 突起路标应在路面干燥、清洁,并经测量定位后施工。 11.7.2 实测项目

见表11.7.2。

表11.7.2 突起路标实测项目

篇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解读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解读

阅读提纲:

1 背景

1.1 规范编制背景

1.2 关于培训

2 介绍规范

2.1 参编单位 2.2 主要内容

2.3 强条

2.4 新增和调整

3 一些问题讨论

3.1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地位未定

3.2 解决了标线宽度要不要算在车道宽度中的迷惑

3.3 处处为节省考虑

3.4 关于反光膜

3.5 标志和标线的适用对象

注意:本篇博客关于新规范的内容并不完整,仅代表作者感兴趣的或认为需要指出的部分。 正文:

1 背景

1.1 规范编制背景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范一直以来以交通部的为主,主要包括《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 D81)。然而,交通部的管理公路,建设部管理城市道路。建设部系统在城市道路设施规范方面工作长期落后,导致在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时(从设计院设计,到施工,到市政部门、交管部门的日常管理),只能参考交通部的标准和规范。

而城市道路和公路相比有显著的不同,袁胜强对此总结了5点:

? 路网密度高,路网结构十分复杂,交叉口间距小;

? 交叉口转向交通大,常常超过30%,大多采用信号灯控制,交叉口交通组织复杂; ? 服务对象复杂,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相互之间干扰比较大;

? 道路沿线设置了较多公交、出租车及其他特种车辆的停靠站,甚至还有路边停车位; ? 城市道路交通设计更强调“路权”分配,对不同的服务对象从时间和空间的角度来

分配“路权”,交通管理措施更为复杂。

作为“标志和标线”画图工来说,工作时翻的最多的当属GB 5768了,而5768的内容虽全面但不是很深入,并且未充分考虑城市道路的特点。

上述情况直接导致了一个问题:因为城市道路与公路的区别+现行标准规范以公路为主,各地城市道路的标志和标线(包括信号灯等其他管理设施)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设置,这就使得每个地方都类似但都又不同,势必有需要一本规范进行统一的需求。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就是在这个背景下诞生的。

1.2 关于培训

某会在2015年4月组织了《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的宣贯培训,请来的是主编单位的袁胜强教授。

本篇博客内容主要参考自袁教授的宣贯PPT。

2 规范介绍

2.1 参编单位

看下这本规范的参加单位: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上海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上海交警总队;北京公安交管局;天津公安交管局;浙江交警总队;3M中国有限公司

而对比GB 5768标志和标线部分的参加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全国交通工程设施(公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23)归口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起草。

2.2 主要内容

本规范共17章174节,正文部分架构如下图:

2.3 强条

交通设施类规范的强条向来不多,本规范有3条:

(1)各类城市道路必须设置交通标志和标线。——需要界定什么是城市道路,有些麻烦。

(2)各类标志及支撑结构的任何部分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以内。——需要界定什么是限界,这个倒很清楚。

(3)当设置斜穿交叉口的人行横道线时,必须设置人行全绿灯相位,各方向人流全部放行穿越交叉口,所有方向机动车辆必须全部停止等待。——还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罕见。

2.4 新增和调整

和现行其他规范相比,增加了什么?

(1)快速路专用车道标志

由于城市快速路与高速公路存在一些区别,比如出入口多等,需要更详细的指路标志。

(2)禁止非机动车骑行标志

个人觉得标志设计的不是很合理,容易引起误解。而交通设施设计时,应尽量避免引起误解。

(3)虚实线(双线一虚一实)

算是将平时很多人在用的画法合法化了。

(4)三向导向箭头(俗称火箭)

与GB 5768标线部分的“4.15.5 导向箭头的颜色为白色,可根据实际车道导向需要设置,组合使用时不宜超过2 种方向”条不符。当然5768的用词是“不宜”,并未强制否定可以使用三个方向的箭头。

(5)直行待行区

交通工程师一直在努力减小交叉口的规模,人行横道线前提、设置三角导流岛以及左转待行区等等,终于又搞出来一个所谓的“直行待行区”,颇觉无奈。

(6)弹性交通柱

(7)GB 5768-1999中有结构计算的内容,在GB 5768-2009中被删除。这本规范又将次内容增加进来。

(8)增加了施工及验收的规定。确实奇葩,袁教授讲是因为交警的强烈要求才保留的。

3 一些细节讨论

结合培训时听到的,说一说自己的看法。(排名不分先后)

3.1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地位未定

51038是一类。 袁胜强认为,GB 50688属于带通用标准性质的专用标准,到底还是属于专用标准,与CJJ

但是另一个培训的专家,西安市政的总工却认为,GB 50688应该是通用标准。

3.2 解决了标线宽度要不要算在车道宽度中的迷惑

机动车道宽度:相邻同向车行道分界线中心之间的宽度或一车行道分界线中心和相邻的车行道边缘线外侧之间(不含车行道边缘线的宽度)的宽度。

总结起来一句话:虚线算在车道宽度里,实线不算在车道宽度里。

上面的规定,算是终结了“车行道边缘线”算不算在车道宽度内的讨论。

3.3 处处为节省考虑

袁教授在宣贯中多次提到“节省”,下面听讲的人一脸苦笑。

当然,如果考虑到养护(标线半年到两年需重画),标志和标线的投资也不是一个小数目。 涉及到“节省”的规定:

(1)设计速度小于50km/h,单向2车道及以上机动车道两侧有引导视线的连续固定构筑物时,可不设置车行道边缘白色实线;

(2)双向3车道及以下道路或机非双向混行、宽度小于10m的一块板断面时,除了规定的特殊路段,其他一般路段可不设车行道边缘线。

3.4 关于反光膜

规范还比较明确的规定了标志反光膜应该使用的等级。详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638f98570101dmz8.html

3.5 标志和标线的使用对象

明确提出了“应以不熟悉周边路网的道路使用者为对象”的设置原则。这一原则既明确了视认对象的起点,也明确了设置人员实际设置时把握的起点,对人车更为聚集、交通更为复杂的城市道路而言尤为重要,更具有实际意义,也进一步体现了“以人为本”的设置理念。

【并非指道路使用者对周围路网一无所知,而是通过地图、上网、问询或其他查询手段,对前往的目的地和沿途有所了解,并通过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正确指引能顺利抵达目的地的道路使用者。】

篇三: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设置规范

ICS 01.080.10 A 12 备案号:

DB33

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设置规范

Setting specification for road and traffic guiding sign in tourist area (Spot)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 言

为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系统化、规范化和一体化,完善区域旅游服务功能,满足自驾车旅游者和旅游车辆驾驶员识别通往旅游景区(点)的方向、距离和了解旅游项目类别的需求,使长江三角洲地区的中外旅游者出游更加便利,根据国家标准GB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在长江三角洲地区规范性文件《长江三角洲地区主要旅游景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设置技术细则(试行)》的基础上,结合长江三角洲地区旅游景区(点)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江苏省旅游局、浙江省旅游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办公室、同济大学、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江苏省旅游局、浙江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守恩、秦丽玉、周丰年、王俊骅 。

本标准参与起草人:赵梦柳、汪剑明、朱国建、林章林、李颖、朱成宇、杨俊才、徐全军、钮建平、林震华、林正秋、朱共明。

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设置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长江三角洲地区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的版面设计、版面内容、设置原则和设置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长江三角洲地区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的规划、设计和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 8416 视觉信号表面色

GB/T 18833 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 JT/T 279 公路交通标志板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长江三角洲地区

本标准中的长江三角洲地区指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 3.2

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

提供旅游景区(点)的中文名称、英文名称、旅游项目类别图案以及前往旅游景区(点)的方向和距离等信息,设在高速公路出口附近及通往旅游景区(点)各连接道路交叉口附近的道路交通指引标志。分为旅游景区(点)方向距离标志和旅游景区(点)方向标志两种。 3.3

旅游景区(点)方向距离标志

旅游景区(点)方向距离标志的内容包括:旅游项目类别图案、中文名称、英文名称、方向、距离。 3.4

旅游景区(点)方向标志

旅游景区(点)方向标志的包括:旅游项目类别图案、中文名称、英文名称、方向。 4 旅游景区(点)的分类

根据旅游资源要素价值、旅游景观市场价值和旅游交通需求指标,可将满足表1条件的旅游景区(点)分列为A、B、C三类。国家各有关部门评定的国家级旅游资源可结合实际情况归入A、B、C三类。

表1 旅游景区(点)分类表

5 旅游景区(点)的引导范围

5.1 A类旅游景区(点)的引导范围

5.1.1 市区的旅游景区(点),从干线公路入城口、城市快速干道的出口或出口处附近的交叉路口开始引导。

5.1.2 郊区的旅游景区(点),从干线公路与通往旅游景区(点)公路的交叉口开始引导。 5.1.3 遇下列情况,高速公路上可设置A类旅游景区(点)指引标志:

(a)与高速公路出口匝道直接相连;

(b)位于出口匝道附近,但高速公路出口标志中无旅游景区(点)所在地的地名信息; (c)交通组织需要时。

5.2 B类旅游景区(点)的引导范围

5.2.1 市区的旅游景区(点),从旅游景区(点)附近的2个干道交叉口或3km以内的范围开始引导。 5.2.2 郊区的旅游景区(点),在景区(点)所处区(县)的范围内或距旅游景区(点)5km以内的范围开始引导。

5.3 C类旅游景区(点)的引导范围

从距旅游景区(点)附近的干道交叉口开始引导。 6 设置原则 6.1 一般规定

6.1.1 旅游景区(点)指引标志属于道路交通标志中的主标志,应符合GB 5768的设置规定。 6.1.2 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应结合指路系统作系统性的规划与设计。

6.1.3 旅游景区(点)指引标志应按道路的设计车速、几何线形、交通流量、流向和交通组成、道路沿线和交通组织的状况等因素设置。

6.1.4 旅游景区(点)指引标志应设置在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或干线公路的路口和路段上。

6.1.5 旅游景区(点)指引标志宜单独设置,当与其它交通标志相互遮挡时,应设置在距离其它交通标志60m以外的范围或交叉口下游。

6.1.6 现有道路条件无法单独设置旅游景区(点)指引标志时,宜与指路标志版面组合或合杆设置。 6.2 设置方法

6.2.1 旅游景区(点)应由远至近依次连续引导,并符合GB 5768的规定。

6.2.2 距离旅游景区(点)500m以外范围应设置旅游景区(点)方向距离标志,如图1所示。

图1 旅游景区(点)方向距离标志

6.2.3 距离旅游景区(点)500m以内范围应设置景区(点)方向标志,如图2所示。

图2 旅游景区(点)方向标志

6.2.4 旅游景区(点)指引标志第一次出现后,在需转向或分叉时应设置旅游景区(点)方向距离标志或旅游景区(点)方向标志。在大于5km的直行路段宜增设旅游景区(点)方向距离标志。 6.2.5 应在旅游景区(点)入口位置设置停车场指示标志,如图3示例所示。


道路交通指示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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