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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检查

时间:2018-11-09 11:35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公安检查程序 Word 文档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到酒店检查流程

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警察查房需县级以上证明

原规定: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每年应当进行一次旅馆安全全面检查。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检查证》或工作证。 新规定:人民警察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严格依法办事。对旅客住宿的房间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前台管理人员: 1、询问到酒店来意,说明来意后要求出示警官证或公安局搜查令;

2、带领到酒店安全部做警官证登记和核实真伪;

3、全程AM和酒店安全部经理都要在场,,,,不过如果是抓网上逃犯并且是佩枪刑警,注意保密制度。

派出所民警来饭店要求饭店配合查房或者查找住店客人资料,必须向AM出示有效的工作证,然后AM请保卫部陪同跟进.AM需要把事详细记录入LOG BOOK. 如果需要把住客带走,饭店也要弄清楚状况,要看客人还回不回来,房间怎么办.

如果是民警出警,一般要引导至后门进入,不要从大堂通过,以免影响到其他客人.

证件真假辨别

人民警察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必须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人民警察证皮夹为竖式黑色皮质,外部正面镂刻警徽图案、“人民警察证”字样,背面镂刻英文“CHINA POLICE”字样;内部上端镶嵌警徽一枚和“公安”两字,下端放置内卡。

人民警察证内卡正面印制持证人照片、姓名、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名称和警号,背面印制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警衔、血型、人民警察证有效期限,以及“人民警察证”、“CHINA POLICE”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制”字样。

浙江住宿不再限身份证 警察不能随便查房

住宿登记的证件不再仅限于身份证,旅馆门卫可以要求来访者出示身份证件,警察检查房间需要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开证明??昨天从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获悉,省长吕祖善日前签署208号省政府令,公布修订后的《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浙江境内经营接待中外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开办的招待所)、旅店、旅社、客栈、浴室、度假村等。

新的实施细则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30日省公安厅发布实施的《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住宿登记不再仅限身份证

原规定: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由旅客按规定项目如实填写《住宿登记表》;没有身份证的,要在登记单上注明情况和原因:夫妻同住一室的,还应当凭结婚或其它婚姻关系证明。

新规定:旅客住宿必须登记,旅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如驾驶证、护照等),由旅客按规定项目如实填写《住宿登记表》。

门卫可以让访客出示证件

原规定:各旅馆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门卫值班人员要掌握进出人员情况,查验住宿或会客凭证。

新规定: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旅馆门卫值班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来访者出示身份证件。

不准私自留客住宿被删除

原规定:旅馆客房应当张贴《旅客须知》。住宿旅客必须遵守其所列的各项要求:如不准私自留客住宿或转让床位;不得擅自在旅馆客房内烧煮食物,不得在旅馆内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严禁在旅馆内进行卖淫、嫖宿、吸毒、赌博、传播淫秽物品及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等七条。

住宿登记的证件不再仅限于身份证,旅馆门卫可以要求来访者出示身份证件,警察检查房间需要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开证明??记者昨天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省长吕祖善日前签署208号省政府令,公布修订后的《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浙江境内经营接待中外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开办的招待所)、旅店、旅社、客栈、浴室、度假村等。

新的实施细则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30日省公安厅发布实施的《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住宿登记不再仅限身份证

原规定: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由旅客按规定项目如实填写《住宿登记表》;没有身份证的,要在登记单上注明情况和原因:夫妻同住一室的,还应当凭结婚或其它婚姻关系证明。 新规定:旅客住宿必须登记,旅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如驾驶证、护照等),由旅客按规定项目如实填写《住宿登记表》。

门卫可以让访客出示证件

原规定:各旅馆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门卫值班人员要掌握进出人员情况,查

验住宿或会客凭证。

新规定: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旅馆门卫值班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来访者出示身份证件。

不准私自留客住宿被删除

原规定:旅馆客房应当张贴《旅客须知》。住宿旅客必须遵守其所列的各项要求:如不准私自留客住宿或转让床位;不得擅自在旅馆客房内烧煮食物,不得在旅馆内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严禁在旅馆内进行卖淫、嫖宿、吸毒、赌博、传播淫秽物品及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等七条。

新规定:调整后保留五项,删去不准私自留客住宿或转让床位;不得擅自在旅馆客房内烧煮食物,不得在旅馆内酗酒滋事,大声喧哗。旅客参与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安部门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97 号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2月14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及其人民警察。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统一的人民警察证。

第四条 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第五条 人民警察证发放范围为公安机关在编、在职并已经评授警衔的人民警察。

严禁向非发放范围人员发放人民警察证。

第六条 人民警察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必须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人民警察证皮夹为竖式黑色皮质,外部正面镂刻警徽图案、“人民警察证”字样,背面镂刻英文“CHINA POLICE”字样;内部上端镶嵌警徽一枚和“公安”两字,下端放置内卡。

人民警察证内卡正面印制持证人照片、姓名、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名称和警号,背面印制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警衔、血型、人民警察证有效期限,以及“人民警察证”、“CHINA POLICE”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制”字样。

第七条 人民警察证制作、发放实行分级管理。

公安部负责制定、发布证件式样和技术标准,组织制作、发放证件皮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篇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工作,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盘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勤务过程中,为维护公共安全,预防、发现、控制违法犯罪活动而依法采取的盘问、检查等行为。

第三条 民警执行盘查任务时,应当始终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因情施策,确保安全。

第四条 民警执行盘查任务时,应当着制式服装;未着制式服装的,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应当向被盘查人敬礼并告知:“我是×××(单位)民警,现依法对你进行检查,请你配合。”经盘查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民警应当向被盘查人敬礼,并说“谢谢你的合作”,礼貌让其离去。

第五条 盘查一般由两名以上民警进行,并明确警戒和盘查任务分工。

第六条 民警应当选择光线较好、场地开阔、有依托或者容易得到支援的场地或者道路等作为盘查地点,盘查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注意被盘查人的身份、体貌、衣着、行为、携带物品等可疑之处,随时做好应对突发情况的准备。

第七条盘查可疑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被盘查人保持适当距离,尽量让其背对开阔场地;

(二)对有一定危险性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先将其控制并进行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实施盘问;

(三)盘问时由一人主问,其他人员负责警戒,防止被盘查人或者同伙的袭击。

第八条 盘查多名可疑人员时,民警应当责令所有被盘查人背对开阔场地,并在实施控制后,分别进行盘查。当盘查警力不足以有效控制被盘查人时,应当维持控制状态,立即报告,请示支援。

第九条 查验身份时,应当先查验身份证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证件防伪暗记和标识,判定证件的真伪;

(二)查验证件内容,进行人、证对照;

(三)注意被盘查人的反应,视具体情况让持证人自述证件内容,边问边查;

(四)通过身份证识别仪器或者公安信息系统进行核对。

第十条 对经过盘问,确认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嫌疑不能排除的,应当先对被盘查人依法进行人身检查,并进一步检查其携带物品。

第十一条 对可疑人员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效控制被检查的嫌疑对象,在警戒人员的掩护下对其进行检查,防止自身受到攻击和伤害;

(二)对女性进行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可能危及检查民警人身安全或者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

(三)对拒绝接受检查的,民警可依法将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四)对可能携带凶器、武器或者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检查时,应当先检查其有无凶器、武器和爆炸物品,如有,则应当当场予以扣押,必要时,可以先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然后进行检查;

(五)责令被检查人伸开双臂高举过头,面向墙、车等,扶墙或者扶车站立,双脚分开尽量后移,民警站于其身后并将一只脚置于其双脚中间,迅速从被检查人的双手开始向下对衣领及身体各部位进行检查,特别注意腋下、腰部、裆部及双腿内侧等可能藏匿凶器或者武器的部位;

(六)当盘查对象对异常举动时,民警应当及时发出警告,命令其停止动作并做好自身防范,可以依法视情使用警棍、催泪喷雾器及武器等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 经盘查能确认是逃犯、通缉犯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民警应当立即使用约束性警械将其控制,移交办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原羁押机关。

第十三条 对可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责令被检查人将物品放在适当位置,不得让其自行翻拿;

(二)由一名民警负责检查物品,其他民警负责监控被检查人;

(三)开启箱包时应当先仔细观察,注意避免接触有毒、爆炸、腐蚀、放射等危险物品;

(四)按照自上而下顺序拿取物品,不得掏底取物或者将物品直接倒出;

(五)对有声、有味的物品,应当谨慎拿取;

(六)发现毒害性、爆炸性、腐蚀性、放射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时,应当立即组织疏散现场人员,设置隔离带,封锁现场,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进行排除;

(七)对于需没收或者扣押的各类违禁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及时上交有关部门;

(八)避免损坏或者遗失财物。

第十四条 对可疑车辆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行进中的车辆进行拦截检查时,应当手持停车标志牌或者放置停车标志,在被检查车辆前方向其作出明确的停车示意;

(二)责令驾驶员将车辆熄火,拉紧手制动,将双手放在方向盘上,确认安全后拉开车门责令其下车,必要时应当暂时收存车钥匙;

(三)对人员进行检查并予以控制;

(四)查验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和车辆牌照,条件允许情况下,通过公安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查询比对;

(五)观察车辆外观、锁具和内部装置;

(六)检查车载货物和车内物品;

(七)如驾驶员拒检逃逸,应当立即报告,请求部署堵截、追缉。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执行设卡检查任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方案,周密部署,方案应当包括任务目标、卡点布局、指挥关系、协作机制和警力、装备、通信、后勤保障措施,以及处置突发情况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二)设置卡点应当选择视野开阔、便于拦截检查和展开警力的地点,并尽量避开人群、居民稠密区、密林区、易燃易爆和剧毒化学物品仓库等复杂地段和场所;

(三)检查卡点应当根据任务需要配置警力,每个卡点一般不得少于4人,民警之间应当明确拦截、警戒和盘查等任务分工;

(四)执行重要设卡堵截任务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卡点前方设置阻车路障,并在前方适当距离内设置隐蔽观察哨位,以便提前发现目标,及时通知卡点准备拦截;

(五)民警拦截车辆时,应当在卡点前方设置明显停车示意标志或者由执行拦截任务的民警手持停车示意牌示意停车,其他民警负责警戒和盘查;被检查人如驾车闯卡,民警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迫其停车,或者追击、拦截,并及时向上级报告,请求支援;

(六)对被拦截车辆进行检查时,执行盘查任务的民警应当从车辆的驾驶员一侧接近车辆,迅速控制驾驶员和车内其他人员;执行警戒任务的民警应当占据有利位置,从各个角度密切监视车内人员,车上人员应当逐一下车接受盘查。

第十六条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警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

(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

篇三:民警个人自我剖析材料2

个人自我剖析材料

XX分局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以来,经过一月来的学习和深入思考,我个人对公安部门的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和工作纪律方面都有了更深的理解,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现在对照工作实际,作如下剖析: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理想信念有所淡化。我是一名光荣的人民警察,是党教育了我,培养了我。我从内心上是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但是,社会现实的强烈反差,人民生活质量的对比,使我的思想产生了模糊认识,使我的理想信念发生一丝动摇。因此讲,我的理想信念比自己过去要落后得多了。 二是宗旨观念不很强。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和公安机关的根本宗旨,是否坚持这个根本的工作路线,是对每一个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但是我在宗旨观念方面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如工作作风不深入、不扎实,工作热情消退。从经历的几个工作岗位来看,基本上都是坐在办公室应付应付工作,很少到人民群众身边去,在工作中也有很多事情没有认真地去落实好,遇到困难就放弃了,不了了之。这样以来,形式主义也就有所抬头,工作上不求真务实,虚的东西多了起来。平时工作上怕吃苦,怕受累;求省力,图方便。

三是开拓创新的精神不强。虽然,过去在自己的本职工

作中做得也相当不错,但在很多事情上却畏畏缩缩,缺乏果断和胆量。以致出现畏难情绪,没有针对实际情况,主动地去寻出路,想办法,解难题,因此,工作上还没有很大的起色。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第一,政治学习不够,理论功底浅薄。由于本人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缺乏系统的学习,特别是对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主席“八荣八耻”精神及公安部“五条禁令”没有深刻地领会,对党和公安部的方针、政策、路线不熟悉,钻研不够,联系实际不够,对警务改革和未来警务发展中的问题缺乏系统的分析和判断,往往就事论事,看不到事物的本质,不善于运用科学的世界观去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第二,主观世界改造不自觉,个人主义抬头。近几年来,在主观上放松了对自己世界观的改造,自我感觉良好,自欺欺人。

第三,宗旨观念淡薄,服务意识不强。这几年来,比较注意自己岗位的变化和职务的提升,也渐渐地对自己的物质待遇问题讲究起来。最后,对工作缺乏信心,心想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混混日子,能过去就算了,因此,还没有真正地静下心来,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三、今后的整改措施

一要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质。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江泽民总书记、胡锦涛主席一系列重要谈话精神和“三个代表”、“八荣八耻”的重要思想,用科学的理论武装自己,努力改造主观世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的理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自觉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要增强群众观念,树立“公仆”意识。要全心全意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增强群众观念,坚持走群众路线。把人民群众的要求作为自己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力戒形式主义、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积极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三要积极开拓进取,提高工作水平。要不断加强学习,加强锻炼,努力提高自己服务群众的本领;要讲究方法,注重实际,加强自己领导能力和领导艺术修养;要开拓创新,积极进取,把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以上剖析,请同志们予以评议,如有不足之处,请予以批评指正,本人一定虚心接受,谢谢!


公安民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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