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关于对褚红同志不服从科室管理问题的通报批评
关于对褚红同志不服从科室管理问题的通报批评
机关各科室:
2012年2月2日上午,企管科干部褚红同志因其个人前日事假早退事由,对科长王梅同志的考勤管理产生异议。在此过程中,褚红情绪激动、高声辱骂,严重破坏了机关形象和正常工作秩序,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事件发生后,当天下午召开领导班子会,经研究对褚红同志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褚红同志的这种无组织纪律性,严重影响机关形象及办公秩序的行为提出通报批评;
二、由分管领导召开所在科室科务会,会上由褚红同志做出严肃、深刻的检讨,并向王梅同志道歉;
三、扣除褚红同志当月奖金。
希望机关各科室及全体干部要引以为戒,认真遵守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为机关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为实现经济工作大发展做出贡献。
二O一二年二月二日
篇二:关于对xx同志处理的意见
关于对XXX同志处理的意见
XXX同志因无故缺席公司经理办公会,分管工作未按要求完成,违反了公司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对XXX同志进行通报批评,要求其在员工大会作检讨。并从即日起暂停XXX同志工资待遇三个月,希望全体干部员工引以为戒,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自律,认真履职,在公司上下营造“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的良好氛围。
X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
二O一四年元月三日
篇三:通报批评的决定
效能问责决定书 XXX效责〔2015〕XX号
中共XX乡党委
关于对XX同志进行通报批评的决定
XXX,男,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县人,XXXX年X月出生,XX文化,XXXX年X月加入中国共产党,XXXX年X月参加工作,现任XX乡党政办主任。
经查,2015年X月XX日上午XX时左右,XXX同志
在乡财政所办公电脑上玩游戏时被县纪委工作人员暗访发现。
根据《酉阳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办法》
(酉阳委办发〔2014〕6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九条第三款“上班时间在办公场所或者外出做与工作无关事情,致使贻误工作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之规定,XXX同志上班时间在办公电脑上玩游戏,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经乡党委会研究,决定给予XXX同志通报批评处理。本决定自2015年X月X日起生效。
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取消XXX同志
2015年度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如对本问责决定不服,在收到《效能问责决定书》之
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出书面申诉。
中共XX乡党委
2015年X月X日
主送:XXX同志。
抄送: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
XX乡党政办公室 2015年X月 日印发
《关于对同志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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