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行使党和国家赋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进一步提高人社干部的执法水平和办事质量,切实维护国家机关、各级各类公务员、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人社系统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因失职、渎职和其他原因造成行政过错的,应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 对行政过错的追究,坚持责任自负,区别对待,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及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在行政执法中官僚主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等原因造成的行政过错,按党纪、政纪直至国家法律进行追究。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和执法人员。
第二章 行政过错的鉴定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过错,是指人社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人社系统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七条 除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法规有大的变化外,有
下列情况的,应确定为行政过错。
官僚主义、推诿扯皮、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滥用职权、越权办事、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打击报复、吃拿卡要等造成严重后果,严重损害政府、干部形象,侵犯了群众利益,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应列为行政过错。
第三章 行政过错责任形式
第八条 根据形成案件的原因及造成的后果,将行政过错分为严重,一般和轻微。
(一)情节严重,造成已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影响的为严重行政过错;
(二)情节不算严重,可能造成行政过错,影响正常工作和人社部门形象,具有一般性后果的为一般行政过错;
(三)有可能形成行政过错,经督查能及时预防发生后果,影响范围不大的为轻微行政过错。
第九条 行政过错责任的承担
根据所犯错误性质及情节轻重程序,经局党组研究,区别情况,分别对待: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
(二)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给予黄牌警告;
(三)行政检查;
(四)取消晋升职务和增资;
(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六)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行政过错追究的组织领导
第十条 行政过错追究的组织领导由局长挂帅,班子成员参加,由纪检组、办公室(政策法规股)等具体承办,负责对行政过错的登记、受理、审查、处理。
第十一条 对行政过错的追究,应由纪检组、办公室(政策法规股)等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行政过错的发现途径
第十二条 错案的发现途径主要有:
(一)当事人的申诉、控告、上访;
(二)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或其他部门批转的案件;
(三)局领导审批的案件;
(四)执法检查发现的案件;
(五)国家人社部、省人社厅和市人社局批转的案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篇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我局及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行政过错,是指本局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行政效率和行政秩序,给行为对象或者国家、公共利益造成其它不良后果的行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就是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的制度。
二、行政过错的主要情形
本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过错:
(一)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
(二)违反岗位职责规定,行政作为不当,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工作的。
(三)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行政不作为的。
(四)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
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
(五)工作中遇到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擅作决定的。
(六)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办理或报知领导处理的。
(七)不按规定未经领导审定对外发文的。
(八)未按规定使用公章的。
(九)因工作不细致、不详实、不落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
(十一)其他应该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扣发当月岗位工资和年终奖金;
5、轮岗或停职离岗培训;
6、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7、给予行政纪律处分。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二)工作过错行为是由数个行政环节过错造成的,工
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三)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造成本局赔偿,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四)在年度考核期内,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被群众投诉,经核实的,第一次扣除当月岗位工资的20%,第二次扣除当月岗位工资的30%,第三次扣除当月全部岗位工资,对本人进行离岗培训、轮岗或降级使用处理。
(五)工作人员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六)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1、在被调查过程中拒不交代过错事实的;
2、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和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3、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4、其他经行政过错追究机构认定,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
(七)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过错责任:
1、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2、其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其他可从轻或免予追究过错责任的。
四、行政过错投诉渠道
办公室。
联系电话:0713-7018696
五、行政过错处罚决定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主体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由局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认定,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决定由局长常务会议研究作出。
篇三:村干部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村干部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村干部应依法按照《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相关制度履行各自的职责,积极开展工作。
2、村干部违法、违章、违制决策管理,给村集体经济造
成损失的,要承担民事责任。
(1)村集体建设项目的确定和发包;
(2)土地规划和宅基地的分配、使用;
(3)土地征用及各项补偿费的使用方案(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4)集体资产出租和收益的管理与使用;
(5)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与使用。
由上级党委、政府作出决定,导致损失的个人不负民事
责任。
3、村干部违反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及财务管理规
定,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和返还责任。
(1)违反规定报销的;
(2)以集体资产为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3)接待开支不能说明理由的;
(4)挪用集体资金的;
(5)公款私存或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
(6)侵占其他集体资产的。
4、村干部违规追究过错责任制度,由村民监督小组负责
实施。触犯法律、法规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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