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从构成要件看,区分贷款诈骗罪与其他犯罪的标准包括( )。 A.贷款人是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刑法罪名解析 贷款诈骗罪
刑法罪名解析之贷款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2
一、刑法条文
刑法第19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二、贷款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贷款诈骗罪,是指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是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第10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1979年刑法没有贷款诈骗罪的规定。
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银行贷款的管理制度和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商业活动和金融活动日益活跃,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是,由于有关规范金融秩序的法律、法规和金融机构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尚待进一步建立、健全,在对金融风险的防范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一些犯罪分子便将犯罪目标对准银行等金融机构,为牟取暴利,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金融机构和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1997年刑法将贷款诈骗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列举了犯罪分子常用的诈骗贷款的方法,为有力地打击贷款诈骗犯罪活动提供了操作性较强的法律依据。
1.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他金融机构",主要是指除银行以外的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具有信贷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刑法规定了五种诈骗贷款的方法: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这主要是指行为人编造根本不存在或者情况不实的所谓会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投资项目,或者以引入外资需要配套资金等理由。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这主要是指行为人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所谓在短期内能够产生很好经济效益的合同。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这主要是指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银行存款证明、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担保函、划款证明等在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这主要是指
使用伪造、变造的能证明行为人对房屋、设备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即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这主要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取贷款,或者以假货币为抵押骗取贷款等方法。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挥霍、有的是为了进行其他犯罪活魂,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刑法规定,贷款诈骗的行为,除需符合以上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二)》第50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认定贷款诈骗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1)无论动机如何,构成本罪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即使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的手段,只要贷款到期后能够偿还,就不构成本罪。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多表现为,行为人不完全具备申请贷款所要求的条件,为了解决生产、经营中的资金困难等问题,编造贷款理由申请贷款。贷款到手后,积极投人生产使用,并按期偿还贷款。对这种行为,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所以不宜作犯罪处理,可由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或者经济处罚。
(2)构成本罪必须是诈骗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行为人虽然是以非法占 有贷款为目的,但是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可由有关郁门给予行政处罚。
2、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
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華处罚,可按民事纠纷处理。
3、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30条和第193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条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4、本罪属选择性罪名
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五种诈骗贷款方法中的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实施两种以上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量刑时可作参考。
5、划清本罪与高利转贷罪的界限
高利转贷罪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他人。
"套取"贷款的行为,对金融机构来讲即是骗取贷款,未将贷款用于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时言明的用途。这种套取贷款的行为与刑法第193条规定的贷款诈骗
罪有明显不同。高利转贷罪套取贷款的目的是高利转贷他人,最终是要归还贷款。即使因种种原因最终不能归还的,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处罚。而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的目的是要非法占有此笔贷款,不再归还。两罪的犯罪目的有明显不同,应当注意加以区别。
6、划清本罪与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刑法修正案(六)》增设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司法实践中,认定贷款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件往往很困难,而骗用贷款的行为对金融秩序、金融安全也有严重危害。据此立法精神,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与贷款诈骗罪的主要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有充分、确实的证据可以认定或者推定行为人具有上述目的,应以贷款诈骗罪论处;反之,如果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具有这样的目的,则可视情形以骗取贷款罪论处。
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以参照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有关精神处理。
四、贷款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93条规定,犯贷款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刑法罪名精释》,第四版,周道鸾、张军,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4)
篇三:贷款诈骗罪相关法条
贷款诈骗罪相关法条与司法解释
摘要:总结了贷款诈骗罪中立案标准、严重情节、单位是否构成本罪等情形。
一、刑法基本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二、《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2001年1月21日
(三)关于金融诈骗罪
1.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2.贷款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理。贷款诈骗犯罪是目前案发较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审理贷款诈骗犯罪案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是要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4.金融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和犯罪数额的计算。金融诈骗的数额不仅是定罪的重要标准,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据。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可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
(四)死刑的适用
刑法对危害特别严重的金融诈骗犯罪规定了死刑。人民法院应当运用这一法律武器,有力地打击金融诈骗犯罪。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依法该判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定要坚决判处死刑。但需要强调的是,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特别巨大不是判处死刑的惟一标准,只有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才能依法选择适用死刑。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但追缴、退赔后,挽回了损失或者损失不大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
(五)财产刑的适用
金融犯罪是图利型犯罪,惩罚和预防此类犯罪,应当注重同时从经济上制裁犯罪分子。刑法对金融犯罪都规定了财产刑,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判处。罚金的数额,应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在法律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对于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对于本应并处的罚金刑原则上也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单位金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适用罚金刑,应当根据刑法的具体规定。刑法分则条文规定有罚金刑,并规定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条款处罚的,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罚金的数额,应当低于对单位判处罚金的数额;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判处自由刑的,不能附加判处罚金刑。
三、立案标准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二○一○年五月七日
第五十条 [贷款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关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
法发【1996】32号
四、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九、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十、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十一、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十二、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案发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十三、本解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十四、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四、银行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八十二条 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
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 1996年6月28日
第六十九条 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等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
《贷款诈骗罪构成要件》
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链接地址:
http://m.csmayi.cn/meiwen/25876.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 上一篇:成人自学围棋
- 下一篇:化妆和素颜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