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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政府购买服务

时间:2018-11-09 11:24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的意义

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既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应有之义,又是现代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必有环节。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将原来由政府直接提供的、为社会公共服务的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市场机构来完成,并根据社会组织或市场机构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即“政府承担、定项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是一种新型的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

材料二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别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正确认识、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不断创新和完善服务提供方式,是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1)结合材料,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相关知识,说明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应如何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2)结合材料二,运用政党的有关知识,分析中国共产党作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决议的依据。

答案(1)①市场和计划是资源配置的两种基本手段。②政府将适合市场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或市场机构承担,遵循价值规律,引入竞争机制,通过供求、价格机制,充分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了资源的有效利用。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注重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定项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综合运用了经济手段、法律等手段加强宏观调控,要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④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将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2)①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我国的执政党,对国家和社会生活实行政治领导。②党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中国共产党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不断创新和完善服务提供方式,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③中国共产党坚持科学执政,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遵循了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

解析试题分析:(1)本题要求学生结合材料,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相关知识说明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应如何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解答本题首先需要学生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角度包括的具体知识点;其次,需要学生分析设问及材料以从中找寻答题的突破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体制。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既需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即充分发挥价格、供求、竞争三个机制的作用;又要实行宏观调控来弥补单纯市场调节的不足;自觉将市场调节与政府宏观调控有机结合起来以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2)本题要求学生结合材料二,运用政党的有关知识,分析中国共产党作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决议的依据。本题材料中中国共产党根据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作出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别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的决议,这是中国共产党坚持科学执政的表现,因此,学生可从中国共产党的地位及执政方式的角度去分析说明;推动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用以满足社会的公共服务需求,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因此,学生可从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宗旨和民主执政的方式等角度去分析说明。

考点:本题考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相关知识、中国共产党的地位、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

充分认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重要性

发布人: 许晓环 发布时间: 2014/1/29 9:19:00 阅读次数:1442 次

充分认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逐步多样化,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同时,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相比,不少领域的公共服务存在质量效率不高、规模不足和发展不平衡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政府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近年来,一些地方立足实际,积极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探索,取得了良好效果,在政策指导、经费保障、工作机制等方面积累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

实践证明,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不断创新和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

通讯员:许晓环/本溪桓仁县民政局

篇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六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七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结合购买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第十条 购买主体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

第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第三章 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十五条 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购买服务。

第四章 购买方式及程序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

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第二十一条 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第二十二条 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第五章 预算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按规定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

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第二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

购买主体应当按要求填报购买服务项目表,并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机构对购买主体填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表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审核后的购买服务项目表,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购买服务项目表,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六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

篇三:政府购买服务协议

政府购买服务协议

目 录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 4

第二条 协议构成及适用顺序 ................................ 5

第三条 服务项目及服务范围、期限 .......................... 6

第四条 项目投资计划与融资方案 ............................ 7

第五条 协议价款及资金支付 ................................ 7

第六条 服务质量及保障措施 ................................ 9

第七条 项目交付(若有) ................................. 10

第八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 11

第九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 11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 12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 13

第十二条 指定人员及联系人 ............................... 14

第十三条 权利保证和权利归属 ............................. 15

第十四条 保密 ........................................... 15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 15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 16

第十七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 16

第十八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 17

第十九条 协议效力 ....................................... 17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鉴于:

1、为了加快毕节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 拟实施毕节市倒天河四期水利综合治理工程项目。该项目已纳入 规划,经 文件审批;

2、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 人民政府决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该项目,为公众提供政府委托的市政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服务,该事项已经 人民政府文件审批;

3、 人民政府作为本协议项下政府委托的市政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服务的购买主体。

4、甲方 通过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方式,确定乙方毕节市德溪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本协议项下政府委托的市政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服务的承接主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程序和资质要求。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服务。

现依据《合同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本项目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一)定义

1、甲方:即购买主体,指 ,该主体依据本协议购买乙方的服务。甲方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视同甲方。

2、甲方指定代表:指依据本协议第十二条规定,由甲方指定的代表甲方行使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接受乙方通知的全权代表。

3、乙方:即承接主体,指提供服务项目的,该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在 登记注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注册号为 ,法定代表人为 。乙方的合法承继人和甲方允许的受让人视同乙方。

4、乙方指定代表:指依据本协议 十二 条规定,由乙方指定的

代表乙方行使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接受甲方通知的全权代表。

5、贷款银行:指与乙方签订融资合同、为本项目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

6、融资协议:指乙方与贷款银行签署的为履行本协议规定义务而获得贷款银行融资的相关协议。

7、第三方:指甲乙双方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机构、组织、单位、实体等。

8、本项目: 。

9、项目交付日:指本协议规定的,由于项目完成、终止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乙方向甲方移交各种服务事项的管理权及相关财务的所有权的特定日期。

10、服务:指甲方依据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从乙方购买的各项服务。

11、书面形式:指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协议文件、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

12、“元”:指人民币元。

(二)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说明,下述词语在本协议中应适用本条规定的释义:

1、“一方”或“各方”指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

2、“资产”包括现有和将来的任何类别的财产、收入及权益;

3、“修订”包括补充、更新、替换或重新制订。

第二条 协议构成及适用顺序

(一)本协议由下述文件构成:

1、本协议及其各项修订文件、变更协议;

2、本协议附件;

3、成交通知书、协议、招标、投标或报价文件(含澄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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