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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9 11:22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工商行政管理局权力清单

天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权力清单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中共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海西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工商党?2010?44号),设立天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内设机构 办公室(含法制、人教、纪检)、12315投诉举报办公室、公平交易科(含消保、消协)、企业登记注册科(含企业监管)、市场规范管理科(商标、广告)、食品流通监管科、城关工商所、江河工商所、阳康工商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海西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工商党?2010?44号),天峻县工商局职能调整及主要职责是:

1、依法负责全县各类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部署;拟订全县工商行政管理措施办法。

2、按照业务权限负责全县各类企业、牧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驻辖区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在县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负责工商行政管

理业务信息库建设。

3、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4、在县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

5、在县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6、根据授权依法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7、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8、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9、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0、组织指导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培育推荐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

11、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12、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13、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权力事项及依据(共852项)

(一)行政审批(共5项)

1.动产抵押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2007.3)

第42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189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

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 2007.5.28)第2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11条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14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

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第17条 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营业执照正本应当臵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的醒目位臵。

第20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主席令第55号 2006.8.27)第9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篇二:工商局注册文件电子版表格大全

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目 录

一、 企业登记申请文书

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 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书 3.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4.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5.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6.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7. 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 8. 公司备案申请书 9. 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10. 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11. 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12.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 13.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14.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15. 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申请书 16. 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申请书 17.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 18. 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19.

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

6 8 9 13 14 15 16 17 18 20 21 22 24 25 26 30 31 34 35

20. 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 21.

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 22.

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 23.

企业集团章程备案申请书 24.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5.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 26.

公司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27.

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 28.

公司登记附表—投资人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29.

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附表--资金数额证明 30.

变更登记附表--负责人信息 31. 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二、 企业登记审核文书

3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审核表 33.

预先核准企业名称调整审核表 34.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35.

报送企业名称变更审核表 36.

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 37.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 38.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 39.

公司撤销变更登记审核表 40.

分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 41.

分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 42.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审核表 43.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审核表 36 38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51 52 53 54 55 58 61 64 66 68 70 73

44.

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审核表 45.

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开业登记审核表 46.

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审核表 47.

公司迁入登记审核表 48.

非公司企业法人迁入登记审核表 49.

分公司迁入登记审核表 50.

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迁入登记审核表 51.

企业集团设立登记审核表 52.

企业集团变更登记审核表 53.

备案审核表 54.

注销登记审核表 55.

企业登记证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 56.

企业授权登记审核表 57.

企业迁出登记审核表 58.

内资企业法人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审核表 59.

企业迁入调档审核表 60.

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 61. 证照增/补/换发审批表

三、 企业登记通知文书

62.

受理通知书(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 63.

受理通知书(邮寄) 64.

受理通知书(需核实) 65.

不予受理通知书 66.

收到材料凭据 67.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6 79 82 85 88 91 93 96 99 102 104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114 115 116 117 118 119

68. 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69.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70.

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报送企业名称变更) 71.

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 72.

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集团) 73.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74.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名称) 75.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集团) 76.

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公司、集团) 77.

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非公司) 78.

准予撤销登记通知书 79.

登记驳回通知书 80.

备案通知书 81.

备案通知书(清算组成员) 82.

不予备案通知书 83.

登记授权通知书 84.

企业迁移登记调档通知函 85.

企业迁移登记注册通知函 86.

非公司企业法人所属分支机构核转通知函 87.

非公司企业法人子企业隶属关系变更通知函 121 122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3

篇三:国家工商总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货币出资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长、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长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长、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董事长的职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7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并选举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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