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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实施时间

时间:2018-11-09 11:19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具体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具体实施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0-12-03 17:15:54

为贯彻《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深圳市两级人民法院具体实施《决定》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民法院采取以下措施,落实依法公正原则:

(一)严格按照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地方立法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规定制定本院执行工作流程和各项具体规定,以制度规范确保执行依法公正;

(二)制定并严格实施执行工作季度考评制度,以考评检查的方式促进各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

(三)建立并完善执行工作信息系统,以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促进执行工作依法公正进行;

(四)加强对全体执行人员的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通过提高执行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来确保执行工作依法公正。

第二条 人民法院采取以下措施,落实执行公开原则:

(一)严格落实《决定》第四条关于执行信息录入信用征信系统制度的规定,在执行立案阶段由法院立案庭负责将所有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设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各区人民法院实行执行工作监督卡制度和执行案件当事人须知制度,通过送达执行工作监督卡和当事人须知,提示执行风险,明确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各区人民法院实行执行工作报告上网制度,定期将执行工作情况向全社会公开。

第三条 人民法院采取以下措施,落实便民高效原则:

(一)建立法院信息中心,与各协助义务单位紧密配合,以提供数据库端口、建立网上专线联络制度、建立绿色通道、确定业务联系人等方式,提高执行查询工作效率;

(二)实行执行送达工作专门化,建立专门送达工作组,提高送达工作效率;

(三)实现拘留工作专门化,建立法警拘留工作组,减轻执行法官工作负担,提高拘留工作效率。

第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以下措施,落实接受监督原则:

(一)人民法院应当树立依法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汇报法院执行工作,征求意见和建议。对人大常委会交办、督办的事项,要有立、办、催制度,限期完成;

(二)建立监督热线制度,确定监督联系人,提高接受监督的工作效率;

(三)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每半年向有权监督单位通报接受监督的情况以及办理情况;

(四)建立接受监督责任机制。对于有权监督单位的监督意见,应当依照程序逐件确定责任人,未按期答复或者未按监督要求答复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记入其个人业务考核档案;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五条 人民法院采取以下具体措施,落实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

(一)(申报义务人的确定)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财产申报义务人;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或者合伙经营组织的,其业主、合伙人是申报义务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是申报义务人;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合伙经营组织或者自然人时,其所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的,必须同时申报其个人家庭财产;

(二)(申报财产的顺序)申报义务人可按下列顺序进行财产申报:

(1)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2)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3)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4)预期可得利益;

(5)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6)其他财产。

(三)(补充申报)在执行期间,申报义务人在首次申报后有新增财产的,除首次申报的财产能够满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外,申报义务人应当自取得该财产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申报;

(四)(听证及宣誓)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存在虚假情况的,或者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可以举行申报财产听证。申报义务人在申报财产听证时应当按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申报宣誓规则》的规定进行宣誓;

(五)逾期申报、拒绝申报、虚假申报或者应当补充申报而不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申报义务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性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具体实施,参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办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采取以下具体措施,落实被执行人财产悬赏举报制度:

(一)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决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悬赏执行措施。执行合议庭对悬赏执行申请进行合议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悬赏执行决定书,并由执行局长签发,悬赏执行决定书必须送达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执行人并说明理由;

(二)悬赏执行决定书送达完毕后7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在深圳市主要媒体刊登悬赏公告或者其他适当的场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办公场所等),张贴悬赏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被执行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住所地,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执行立案时间、执行案号、申请执行标的额、未履行标的额、举报电话及联系人、悬赏金的比例及支付方法等;

(三)悬赏公告费由申请执行人预交,由被执行人承担。悬赏金的比例最低不低于举报财产处分所得款项的5%,最高不高于举报财产处分所得款项的50%,具体比例由申请执行人确定。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关于被执行人财产悬赏举报制度的具体实施,参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实行悬赏执行制度的规定(试行)》办理。

第七条 人民法院采取以下具体措施,落实执行信息录入信用征信系统制度:

(一)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立工作热线制度,相互通报热线联系人和热线联系电话,加强合作,共同完成执行信息录入信用征信系统工作;

(二)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案件立案后3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案件信息录入规定的信用征信系统;

(三)录入信用征信系统的执行案件信息包括:

(1)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公开被执行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2)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公开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3)执行依据、执行案号、执行法院、立案时间、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4)申请执行的标的或者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内容;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执行案件信息。

(四)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其征信信息的,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变更。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变更被执行人的征信信息。

第八条 人民法院采取以下具体措施,落实被执行人信息曝光制度:

(一)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执行工作实际需要,采取集中公布或者单独公布的方式,在深圳市主要媒体上曝光被执行人信息;

篇二:鲁山县法院接受法官法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鲁山县人民法院

关于接受县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官法》执法检查的

实施方案

为积极配合做好县人大执法检查工作,接受县人大监

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行为规范》)和《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执法检查的实施方案》、《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解决法官、检察官提前离岗、离职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四部委法发14号文件),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这次执法检查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检查《法官法》贯彻执行情况为重点,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查找和解决法官队伍建设、维护司法公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过执法检查,推动《法官法》的深入贯彻执行,进一步增强广大法官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的自觉性,增强政治责任感、社会使命感和职业尊荣感,提高法官队伍的政治、业务

和职业道德素质,树立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切实做好审判执行工作,为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法律服务。

二、检查内容

(一)法官队伍的整体结构情况

领导班子,审判委员会设置、运行,审判人员及司法辅

助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学习贯彻落实《法官法》的情况

1、学习宣传《法官法》的情况。是否组织全员学习《法

官法》,法官是否掌握《法官法》的基本内容,是否向社会各界宣传《法官法》。

2、法官任命情况。是否严格按照《法官法》第九条、

第十条的规定任命法官。

3、法官任职回避情况。是否严格按照《法官法》第十

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及第十七条的规定落实任职回避。

(三)法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1、法官履行《法官法》第七条规定的“七项义务”情

况。即(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六)

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2、2009年以来审判执行工作情况。案件是否存在超审

限、超执限情况;案件是否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况;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违法执行情况;法律文书制作质量情况。

3、法官遵守《法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十三种不

得有行为”的情况,即法官是否存在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是否贪污受贿;是否徇私枉法;是否刑讯逼供;是否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是否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是否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否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是否拖延办案,贻误工作;是否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是否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是否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是否存在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4、严肃审判纪律,规范司法行为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司法为民措施落实情况。

5、法官遵守“五个严禁”、“十条禁令”的情况。

6、法官遵守司法礼仪情况。

7、法官约束业外活动情况。

(四)法官职业保障情况

1、法官的职级待遇落实情况。是否按照中共河南省委

组织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豫组通【2004】53号文件解决人民法庭庭长、副庭长的职级配备问题;是否存在违规解决法官职级待遇问题。

2、法官等级评定落实情况。是否按要求及时申报法官

等级;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申报法官等级;是否存在对《法官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八种情形”不依法提请免除法官职务的问题。

3、法官享有的“八项权利”保障情况即(一)履行法

官职责应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二)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六)参加培训:(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八)辞职。 是否存在不按照《法官法》第八条的规定保障法官依法享有的“八项权利”。

4、法官的教育培训情况。法官参加理论培训和业务培

训情况;培训经费保障情况;鼓励支持法官参加相关培训的办法措施情况。

5、法官轮岗、竞职上岗情况。按规定组织法官轮岗情

况;竞职上岗落实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情况。

6、法官的奖惩情况。对《法官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八

种”表现的法官奖励情况;对《法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违反“十三种不得有行为”的法官是否惩处情况。

7、法官职业保障情况。是否有违反四部委法发14号文

件使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法官提前离岗退养,是否有简单地划分年龄界限使得担任院级或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法官改任非领导职务。法官依法审判案件是否受到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干涉;法官是否遭受暴力抗法问题;法官享受国家规定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的落实情况;是否存在不按《法官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处理法官辞退的问题;是否存在对受到处分、处理的法官损害其申诉、控告权利的问题。

8、法官(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

9、法官绩效考评机制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10、司法警察的职业保障情况。司法警察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人部发【2006】81号文件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2009】184号文件执勤岗位津贴、加班补贴的落实情况。

(五)接受人大监督情况

1、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意见情况。办理情况是

否及时回复人大代表。

2、开展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情况。

篇三: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审判组织形式,增强法官的责任感和荣誉感,调动法官的审判积极性,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及本院制定的《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目的意义通过主审法官的选任,推行法官员额制,把具有较强审判业务能力和水平,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进取精神的法官选拨到主审法官这一重要的岗位上来,充分挖掘现有审判资源的潜力,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实现责权利的有机统一,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形成新的公正、高效、有序的审判运行机制。二、选任主审法官的基本原则1、依法实施原则;2、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3、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4、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的原则;三、主审法官的任职条件主审法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遵守宪法、法律和本院规章制度,严守审判纪律,严格依法办事,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已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并符合法官任职条件,或者系本院审判员。3、有较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能够运用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解决审判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能够熟练主持庭审活动,并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能够规范、熟练地制作法律文书。4、所承办案件无重大差错,无违法违纪行为。5、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判工作。6、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四、领导机构主审法官选任工作由本院党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县人大、县纪委,县组织部、县政法委的参与、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五、主审法官的职数按县人民法院所担负的三大审判任务,主审法官分为刑事主审法官,民事主审法官,行政主审法官三类;全院设主审法官的职数为8名,其中刑事主审法官2名,民事主审法官6名,行政主审法官由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从民事主审法官中指定一人兼任;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非经考试任命,不享受主审法官待遇。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担任主审法官的,每年承办案件数不得低于同类主审法官的平均办案数。六、主审法官的选任程序1、设立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由院长业宁州任组长,政治处主任周明全任副组长,副院长王洪波、周汝康、王海明任组员,组成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2、确定主审法官员额并公布。第一任主审法官的职数为8名,分为刑事主审法官和民事主审法官两类。其中:刑事主审法官2名,民事主审法官6名,行政主审法官由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从民事主审法官中指定一人兼任。3、报名。除院领导外,凡本院审判员均须报名参加选任;已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并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人也可报名参加选任。4、资格审查。由报名者填写报名表,由主审法官领导小组公布报名和资格审查情况。5、业务及综合素质考试。主审法官考试分为业务素质考试、逻辑思维和口头表达能力考试、庭审能力考试、公文写作能力考试、裁判文书写作能力考试共五场,总分100分。若报名参选人数达不到2比1的比例,在不违背《通海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选任主审法官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由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考试办法,对考试内容和形式作适当调整。①业务素质考试。刑事主审法官主要考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理论及相关司法解释;民事主审法官主要考民法通则、婚姻法、合同法、继承法、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占总分的40%。由省高院政治部负责出题和评分,由市中院政治部负责监考。②逻辑思维和口头表达能力考试。收集一定数量的题目,内容涉及案例、政治、外交、文化娱乐、同事关系、上下级关系、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方面。由应试者抽签定题后,考虑5分钟,即席发表对问题的看法。考评组对应试者的思维敏捷性、社会生活经验、逻辑思维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作出综合评价,占总分的10%。考评组成员由

市中院政治部从本市两级法院中指定五名优秀法官,会同本县人大、纪委、组织部、政法委各一名代表,共九人组成。 ③庭审能力考试。选择一部分本院受理的案件,由应试者开庭审理并公开当庭宣判。法庭审理结束,由考评组对应试者主持法庭审理的能力、庭审技能、感染力、语言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进行评判,占总分的20%。考评组成员由市中院政治部从本市两级法院中指定五名优秀法官,会同本县人大、纪委、组织部、政法委各一名代表,共九人组成。④公文写作能力考试。由应试者自定题目,写一个工作报告、工作总结或工作方案,占总分的10%。由省高院政治部负责评分,由市中院政治部负责监考。⑤裁判文书写作能力考试。第一,选一个案情复杂、事实和适用法律争议较大的案例,制作一份判决书;第二,选一个案情复杂,但事实和适用法律争议不大的案例,制作一份判决书;第三,选一个案情简单、事实和适用法律都无争议的案例,制作一份判决书。通过以上三个判决书的综合得分,作为评定应试者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的依据,占总分的20%。由省高院政治部负责出题和评分,由市中院政治部负责监考。6、公布考试分数。7、根据考试、考核、考察情况,公示拟任名单。8、公布选任结果,办理任职手续。9、由本院院长颁发任命书。七、时间安排为加快推进以员额制为方向的法官职业化进程,通海县人民法院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定于2003年9月1日起正式开始组织实施,于2003年12月31日前结束选任工作,当选的主审法官于2004年1月1日履职。报名及考试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八、第一任主审法官的履职期限通海县人民法院第一任主审法官的履职期限为三年,从2004年1 月1 日——2006年 12月31 日。履职期限内的主审法官拥有主审法官职权,履行主审法官职责,享受主审法官待遇,承担主审法官责任。九、主审法官的职权1、独立审判权。主审法官拥有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非法干预的职权。在独任审理的案件中,主审法官对最终的裁判结果有决定权;在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中,主审法官有独立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在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过程中,主审法官有保留个人意见的权利。2、组织管理权。主审法官有权组织本审判单元的审判管理工作,有权指令法官助理完成庭前的准备工作和庭后的善后工作,有权安排书记员的工作。3、考核建议权。主审法官有权考核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工作,并有权建议奖惩、晋升或处罚法官助理和书记员。4、主持庭审权。独任审理的案件,一律由主审法官主持;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一律由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5、签发文书权。非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一律由承办的主审法官签发法律文书。6、建议讨论权。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有权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或者依法报请分管院领导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十、主审法官的责任。1、独任审理的案件,由主审法官对案件的审判程序,确认事实和裁判结果依法承担责任;2、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由合议庭对案件的审判程序,确认事实和裁判结果依法承担责任;对于应由合议庭承担责任的,担任审判长的主审法官应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正确意见的主审法官可免除责任。3、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独任审理的主审法官或参加合议庭的主审法官有过错的,视情况确定责任。4、主审法官在审判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审判纪律且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5、由于主审法官对法官助理、书记员管理不严,指导不力,监督失控,致使法官助理、书记员在审判工作中犯有重大过错,除由本人承担责任外,主审法官视情况承担相应责任。6、主审法官应按期完成分管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拒绝工作或消极应付工作的,按不履行工作职责从严论处。十一、主审法官的免除1、因任期届满而免除的;2、因主审法官自身过错的法定原因被免去法官职务的;3、因违法审判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4、因在审判工作中有重大过错,并造成严重影响的;5、因在法官年度工作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6、因身体状况难以继续履行主审法官职责的;7、因本人提出辞职,并被批准的;8、因工作需要调离审判岗位的;9、其他不宜担任主审法官事由的;因第2至第4项

所列情况,被免去主审法官职务的,三年内不得再参加主审法官选任。十二、主审法官的补缺1、主审法官实行三年一届,每任必考的制度;2、因任期未满,有主审法官中途辞职、免职或调离的情形发生时,主审法官领导小组可以本届主审法官考试排名为序,依次替补;补缺的主审法官,履行主审法官职责,承担主审法官责任,享受主审法官待遇。3、补缺的主审法官任期为本届未满的期限。4、因特殊原因未依次替补,而由主审法官领导小组指定的主审法官,履行主审法官职责,承担主审法官责任,不享受主审法官待遇。十三、主审法官的待遇。1、政治待遇:被选任为主审法官的,在部门领导职务空缺时,作优先考察人选。2、经济待遇:(1)主审法官享受一切正常的工资职级待遇;(2)按《第一任主审法官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考核合格的主审法官,可享受每年1.5万元的岗位责任津贴。十四、其它本实施方案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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