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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个人检查

时间:2018-11-09 11:18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公安民警如何正确适用检查1

公安民警如何正确适用检查权

检查是公安机关办理案件中为查明案情、发现和收集证据而进行的一项重要的调查和侦查活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对治安检查作了原则性规定,但较为笼统。而关于刑事检查的规定则散见于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程序规定中,缺乏系统性,给公安机关正确行使检查权带来了难度。如把握不当,造成不当检查或将检查变为搜查,不仅使获取的证据不具证明力,严重的将构成非法搜查罪,承担刑事责任。下面就现实办案中如何正确行使检查权及不当检查引发的法律后果谈几点学习体会,供参考。

一、治安检查与刑事检查的区别

(一)检查的法条规定

1、治安检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中进行检查的范围和程序。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检查的对象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这里所称的“有关”,应当是直接有关。

(2)行使检查权的主体,人民警察且不得少于二人。笔者认为应当是办理案件的人民警察,而不是所有的人民警察。

(3)检查程序:①应当出示人民警察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②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4)特别规定。①对确有必要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②不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不得检查公民住所;③检查妇女的身体,不得由男性工作人员进行。

(5)值得注意的是:①由于法条对检查的目的没有明确,故对检查对象范围中“有关”的理解容易产生分岐;②人身权作为比公民住所更重要的私权,应在立法上加以特别保护,而现行法律条文缺乏对人身检查的限制性规定;③对拒绝检查的情形没有明确规定。这是制定法条时的一大忽漏。

2、刑事检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进行检查的范围、程序。 派出所用得较少,

从法律规定来看,法律对刑事检查的规定明显比治安检查的规定明确、具体。正因为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六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等也未就此再作另行规定。

(二)治安检查的法律性质

治安检查,是指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情,依法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实地查看、寻找、检验,以发现和收集有关证据的一种调查活动(见《实务指南》第484页)。笔者赞同将治安检查的法律性质定性为一种调查活动的观点。

1、治安检查是否具有强制性。

我不支持《实务指南》第488页中关于检查带有强制性,以及当事人拒绝检查的,人民警察可以强制检查的观点。

因为:①调查活动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接受调查是公民的义务。但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如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检查),调查活动并不具有强制性。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没有授予人民警察强制检查权。③《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检查设定在第四章第一节调查阶段,也说明在行使检查权时对该行为是否违法和是否应当予以治安处罚还存在不确定性。

我认为:法律赋予了人民警察检查权,同时,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的当事人也有配合检查的义务。如有关当事人不履行配合检查义务的,人民警察不能强制检查。正如证人有作证的义务,如证人拒证,人民警察不能强制,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没有对证人强制的授权。但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询问同样是调查活动,法律根据不同对象作出了不同规定。

2、应正确理解法律规定的“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

《实务指南》(第485页)对此作了较详细表述,但笔者认为范围过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应指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直接有关的场所。如实施地、隐藏地等。不包括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间接有关的场所。

(2)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物品应指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直接有关的物品,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随身携带的物品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无关,不得检查。否则,即转化为非法搜查。

(3)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人身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及被侵害人的身体。按照《实务指南》(第488页)中关于检查带有强制性,当事人拒绝检查的,人民警察可以强制检查的观点。如办案中被侵害人拒绝检查,人民警察进行强制检查,则不仅侵犯了人权,又造成被侵害人再次受到伤害。

3、如何应对不配合检查的情况。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中,如遇到不配合检查的情况,不得强制检查。应在以教育劝说当事人配合为主的情况下,多讲究方法并区分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1)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配合检查的,可告知其法律后果。对经教育后仍不配合检查的,如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查证属实并应当予以处罚的从重处罚。

(2)对被侵害人应打消其顾虑,说明检查对维护其权利的重要性。

(3)对有关场所,应多做其负责人思想工作。如其本人经教育仍不配合的,可做其他负责人思想工作。对经教育后仍不配合检查的,

如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查证属实并应当予以处罚的,可酌情从重处罚。

上述教育劝说工作,可动员其亲友、邻居、同事等共同参与。检查中,民警应互相配合,协调工作,做好防范。民警在进行检查的同时,应有其他民警顾及四周,防止袭警事件的发生。

我认为,立法者在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时,故意不明确规定检查的目的,可能考虑到了人民警察具有治安检查、刑事检查、盘查的多种执法责任和主体资格,以及执法现场的可变性和危险性,而给予人民警察行使检查权更大的自由空间。因此我们既要对现场发现有犯罪嫌疑的人员依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依法检查,对拒绝检查的,强制检查。同时,又要防止检查对象的扩大化,滥用检查权。

二、检查应当适度

检查应当适度,否则极易转化为非法搜查。所谓搜查,是指搜索检查,既包括对他人身体的搜查,如摸索、掏翻等,又包括对他人住宅等场所的搜查,如搜索、翻看、检查、挖掘等。两者最大的区别是检查是查看,不得翻动;搜查是查找,可以采取搜索、翻看、摸索、掏翻等积极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搜查的对象、范围、程序等内容。搜查只限于刑事案件中使用,即刑事立案后,经批准程序,依法进行。主体只限于承办该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

篇二:公安民警自我剖析

自我剖析

根据县局对全体民警“五对照、五查摆”的要求和部署,本人认真对照自己平时的实际工作及思想动态,排查在政治思想、组织纪律、业务水平、为民服务宗旨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此进行了认真剖析,找准原因,明确今后的整改方向,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思想观念不够解放。在思想观念中摆脱不了一些条条框框和陈旧观念的束缚,存在思维定势,习惯于墨守成规、循规蹈矩,遇事求稳怕变,主要表现在对发展机遇认识较慢、对政策制度理解较慢、对新生事物接受较慢、推动发展动作较慢。

2、开拓创新意识不强。虽然在本职岗位上一直努力地工作,但都很被动,工作超前意识不强,不能积极主动地为领导分担责任,总认为整体规划、出谋划策那都是领导的事,与已无关,自己只要无条件服从领导的安排就可以了。

3、工作作风不够进取。满足于已有的成绩,在主动寻求自我突破、自我超越方面做得不够,缺乏“敢为人先、争创一流”的勇气。

4、对待服务对象不能始终保持热情的态度,有时特别是手头工作稍多、稍忙时,没有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没有正真成为人民群众的公仆,没有拿出百分之百的热情对待就群众。有些工作不够细,与领导和同志们的要求有差距,工作责任心还需加强。工作中时有急躁情绪,偶尔有发牢骚的现象,谦虚谨慎的作风还不够。

5、遇到问题还是习惯于用老方法去理解,思想上出现懒惰,没有做到脚踏实地地用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去正确研究处理。

6、业余时间,自学不够,学习的层次不高。当今世界瞬息万变,发展迅速。要适应这种变化,只有加强学习,注重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做到与时俱进。回顾自己从警至今,虽然各方面有一定的提高,但还有很大的提高空间,尤其是在文化素养、科学思想、群众工作等诸多方面还有所欠缺。归根到底是缺乏学习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在工作中忽视了知识能力的培养再造,对业务知识掌握不够,没有意识到业务水平的高低对工作效率和质量起决定性作用。

二、今后努力的方向

针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我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努力:

一要提高学习能力。我们不仅要深入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用知识武装头脑,而且还要运用落实到平常的工作中。在学习中,要有目的,有方向,要进行系统思考、系统安排。我们不管学什么,都要与推动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在实践中善加利用,解决学习不够重视、功底不够扎实、工作成绩不明显的问题。一定要有一种学习的危机感、紧迫感,把学习知识、解放思想、提高素质作为生存和发展的紧迫任务,当作一种工作和追求,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

二要提高工作能力。新形势下,不仅要主动积极完成自己的工作,更要具有综合分析研究的能力,能够在复杂的人物和事件中透过现象看本质,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并根据事物的发展规律和趋势,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超前采取措施,把工作做在前面,掌握工作的主动权。

三要提高创新能力。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将会越来越多,工作任务也将会越来越繁重。要使工作再上新

台阶,要统筹兼顾,着力提高创新能力。要结合新的要求,顺应形势进行不断总结、巩固、提高,不断开拓工作新局面。

四要提高自律能力。我们的一言一行,不仅代表着个人,更代表着公安民警的形象。我们一定要堂堂正正做人,走好人生之路,树立良好的形象。要着力规范自己的行为,始终保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的良好作风。

篇三:民警个人对照检查材料

民警个人对照检查材料

2014年3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安徽代表团参加审议时,关于推进作风建设的讲话中,提到“既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又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的重要论述,他强调要把学习弘扬焦裕禄精神作为一条红线贯穿教育实践活动始终,努力做焦裕禄式的好党员、好干部。“三严三实”是衡量为人为政的基本要求,也是检查党性原则和执政能力的标尺。本人认真的学习了“三严三实”,并结合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实际进行了自查,对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剖析,同时提出了今后的努力方向,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个人“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践行情况,以及认识和体会。

2015年4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开展以来,本人以集中学习与自我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认真研读了习总书记的“三严三实’系列讲话和兰考调研指导的讲话精神。“三严三实”既是对古今中外修己正身之道的凝练和提升,也是对党员干部牢记宗旨、永不忘本的明确要求。这使得“懒惰者”不得不加强学习、历练;又帮助“摇摆者”摆正位置,回到初衷;而“庸俗者”则必须在高压态势下收起劣行,充实自己。“三严三实”对于切实解决“四风”突出问题,加强党员干部党性修养,规范党员干部的言行举止,推进作风建设树立了新的标杆。

二、存在的不严不实问题及具体表现。

(一)严以修身方面。本人政治信念坚定,但是在学习提高方面存在一定的形式主义现象。表现为系统学习不够,学用结合不够,以理论来指导工作实际,提高思想行动的自觉性不够。

(二)严以用权方面。本人能坚持用权为民,按规则、按制度行使权力,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在办公用房使用方面,严格按照办公用房规定,未超标准使用。

(三)严以律己方面。缺乏忧患意识。表现为满足于遵守党纪国法、为政清廉的现状,未做到勤于自省并不断提升自身,没有起到很好的带头作用。

(四)谋事要实方面。工作上偶尔存在经验主义思想。表现为对于某些工作的安排,调研不够深入,检查不够严格,落实效果不明显。

(五)创业要实方面。创新意识差。表现为只满足于把自己的现有工作干好,对未来事业的长远发展规划工作,缺乏前瞻性、科学性的思考。

(六)做人要实方面。缺乏精益求精的精神。表现为在自己分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对同志们有教育,有关心,但谈心较少,对同志们的思想动态不能彻底掌握。

三、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理想信念不够坚定。剖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之一是理想信念不够坚定。对决策前的情况判断有足够信心、但担心在程序上犯错误,因此出现工作中“认真走好、走完程序”的形式主义;在具体工作遇到困难时,战胜艰难险阻的动力和精神支柱有不牢的苗头,但在具体工作存在具体的较大难度时,有困惑、有犹豫,战胜困难的动力不足,理想信念坚守不够。

(二)党的宗旨意识有所淡化。剖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之二是不断强化宗旨意识淡薄了。在与时俱进地强化宗旨意识方面做的不够,“存在“缓口气”的想法,听党指挥、服务群众”方面做得不够。

(三)党性修养有待提高。平时潜意识借口忙于工作事物,放松了世界观的继续改造。以事务工作为借口代替了党性修养的提高,使自己的党性修养和共产主义信念减弱了,对自己要求放松了。

(四)在理论学习上不严谨。没有把政治理论学习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对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感受不深、要求不严,认为只要自己在思想和行动上保持一致就足够了,政治理论的学习上花的功夫不够。在学习上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缺乏对政治理论的系统研究和深刻理解,致使学习的

范围较窄、深度较浅、形式单调,被动学习培训多,主动学习时间少。

(五)党员模范的带头作用不够强。自我管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不能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系理论的内容学习,对于纪律观念意识较淡薄,自己的思想行动与党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思想观念不能及时的更新,不能在工作中发挥创新意识。

四、整改措施。

(一)加强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坚持把学习放在重要地位,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信念,不断提高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在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同时,根据工作需要,以学习和实践相结合为业务重点,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体系,开拓自己的视野,提升自身的领导和管理能力。

(二)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宗旨意识。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出发,真正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转化为实际行动,切实转变思维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站在群众立场谋划工作,用群众的观点推动工作,真心诚意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解难事。

(三)密切联系群众,提升党性修养。重点是增强党性修养,发扬艰苦奋斗优良传统,坚持走群众路线。联系群众,坚持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真诚地服务,把难处当作自己的难处,始终把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满意作为第一追求,以优质的服务,良好的形象,一流的业绩做好工作。

(四)坚持从严律已,严肃政治纪律。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地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

(五)积极开拓进取,坚持求真务实。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树立不进则退、谋求更大发展的观念。热爱本职工作,勇于担当,深入钻研,爱岗敬业,见贤思齐,始终把进取放在首位。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不弄虚作假,不搞形式,遇到问题多看、多问、多想,灵活运用合理的方法和

措施处理问题,努力把工作效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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