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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产品公告

时间:2018-11-09 11:11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摩托车价格公示 你准备好了没有?

牛摩网锐圆:摩托车价格公示 你准备好了没有?

摩托车要不要公布零售价——我说的是真实的哦——是一个厂家、商家都纠结的问题。

按道理说,公布零售价是有利于厂家、商家的,为什么?因为明码标价有利于顾客迅速了解商品价格,他只要花一点时间了解性能,就会得出性价比,就会迅速做出消费决策,这样就减少了顾客和店家的交易成本。

讨价还价,不仅浪费口水和时间,而且还闹心闹不痛快,中国老百姓习惯砍价,习惯讨价还价,其实是不成熟的市场环境培养出来的,但这不是好习惯。 公道的价格应该是竞争出来的,而不是个别谈判出来的。只要存在讨价还价的情况,那些自认为砍价能力不强的用户(这样的人是大多数)就会心存疑虑,最后我们满足了少数精明的顾客,让更广大的本分顾客吃亏,不仅金钱上吃亏,心理上也觉得挨宰。人民群众是这样的,不患寡而患不均,广大消费者也是这样的,不担心商家赚钱就怕商家在我身上赚得比别人多。所以他们只要有时间,就和商家磨,总想着搞清楚你的利润有多少。大家都累。

摩托车行业价格隐蔽,对于落后地区信息不对称的消费者来说,整体受到了更大的损害,说重点,这是摩托车行业的原罪。苹果的产品在中国都是一个价,到哪个店都一样,在中国区哪里都一样,这里面不仅有商业智慧,也体现了商业道德。在苹果面前人人平等。

有的商家会说,我有赊销,所以价格高,这个没错,但是赊销本身是一种按揭行为,同样也应该把利息明码标价,卖车赚卖车的钱,贷款赚贷款的利息,这叫君子取财之道。

之所以不愿意甚至是不敢公布零售价,很多工厂主要是担心得罪商家。越是品牌影响力小的厂家,越愿意保持目前这种价格混沌的状态,价格不透明,消费者不知情,小厂的价格空间就越大,在局部地区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就越严重。

我们希望有全国视野的大品牌,能够率先公布零售价,不要让小厂、杂牌厂主导价格游戏规则,公布零售价,让老百姓明明白白消费。大品牌不能总是依赖政府来清除劣质竞争,自己也应该主动出击。把价格透明,公示出来,现在有互联网,有牛摩网(呵呵替自己做做广告),价格一查就知道,消费者很快就会知道,品牌车也不贵,也能消费得起,更关键是我不会被宰。

价格是平的,这是趋势。顺之者昌,逆之者亡。

篇二:汽车公告申报流程

关于车辆公告的说明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的许可管理。生产道路机动车辆的企业及所生产的产品须得到许可,工业和信息化部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形式公布获得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这个过程简称为《公告》管理。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1532号文的要求,从2007年7月1日起,就开始改革《公告》产品管理,建立了:企业申报《参数备案表》、《检验方案表》→中机中心审查(确定检验方案,必要时与企业讨论后确定)→检测机构试验(按确定的试验方案)→中机中心技术审查→报政府部门公示、批准、公布的产品管理模式。现行的《公告》产品管理流程简介如下(流程图见附件):

1.申报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许可的生产企业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网站申报车辆产品。

企业申报产品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车辆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等);车辆产品情况简介;《公告》基本参数;《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方案表》;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从2009年6月1日起,企业在申报车辆产品《公告》变更、扩展时,应提交《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

2.受理

企业提交资料后,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将从网上反馈受理/不受理通知。受理环节主要是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跨类、异地生产、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照片是否符合要求、填写项目是否有明显错误等等。

按照1532号文规定,受理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3.确定试验方案

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受理产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沟通及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期限内)完成试验方案的确定工作。

产品受理后,中机中心要进行试验方案的确定和VIN审查两项工作。以前这两项工作是两个部门分别进行的,现在为了方便与企业的沟通,已将这两项内容合并在一起,由技术部统一进行审查。在试验方案确定过程中,如果企业的申报资料有问题,中机中心会提出具体意见并从网上反馈给企业,建议企业进行修改。企业也可通过申报系统与中机中心进行沟通。(有“修改”或“申诉”或“撤销申报”选择)。

对于试验方案和VIN审查中建议退回的产品,企业需重新申报。

4.产品检测

中机中心确定试验方案后,将会把试验方案反馈给企业和相应的检测机构(企业应在申报资料中明确)。

检测机构从指定网站下载企业相关产品的检验方案、备案参数后,应按照《备案表》进行样品主要配置(或参数)的核定,并按照中机中心确定的检验方案表进行强制性检验项目的检验。

产品检测完成后,检测机构向指定的网站传送产品的强检统计表和相关试验报告。

公示

中机中心会在每个月的10日左右,把申报资料和产品检验报告上传齐全的产品列入当批审查,并将列入的产品汇总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公示。

目前公示的产品品种为载货类汽车产品、专用车产品、轻便和三轮摩托车产品。

公示结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将公示情况及公众提出的意见反馈中机中心,并进行复查工作,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6.产品技术性审查

中机中心审查通过的产品,汇总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机中心技术部对申报产品进行产品技术性审查,必要时会进行现场核查。审查的结果会统一反馈给企业,企业可以从网上下载专家技术审查结果。如果企业对审查结果有异议可在15日内提出申诉。申诉应以正式书面文件的形式报中机中心,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7.审核及发布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审核,同意准入的产品,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形式公布。

审核不同意准入的产品,由中机中心通知企业。

申报《公告》产品的各阶段所需时间

受 理:规定为5个工作日,实际一般为2个工作日; 方案确定:规定为10个工作日,不包括反馈、沟通时间; 产品检验:由企业和检测机构自行掌握,无固定时间;

技术审查:一般为10个工作日;

产品公示:规定为7个工作日;一般与技术审查同时进行; 公示产品复查:一般为3个工作日;

(技术审查、产品公示、公示产品审查一般是交叉同时进行,时间会重叠。)

产品现场核查:未具体规定时间,根据抽样数量及样车分布情况决定,

一般10个工作日左右。

工信部审批:按照政府行政许可规定进行。

附件: 产品准入管理工作流程图

公告费用构成:

通常所说的产品公告实际包含三项内容,即产品公告、环保公告及产品3C。上文所述全部为产品公告部分,由中机负责办理。另外的环保公告由环保部办理,产品3C强制认证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进行办理。公告费用主要由这三大块组成:

做产品公告所需检测费

做环保公告所需检测费

做3C认证所需检测费

三个相关部门(工信部、环保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收管理费

企业本身为申报公告所发生的差旅费等其他费用。

篇三:关于摩托车及摩托车发动机强制性产品认证执行新版标准GB7258-2012有关要求的公告

.cn/chinese/gkwj/rzbzxx/bzhbxx/webinfo/2012/10/1349630040256523.htm

关于摩托车及摩托车发动机强制性产品认证执行新版标准GB7258-2012有关要求的公告

相关认证企业: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是我国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标准,新版标准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已于2012年5月11日发布,并已于2012年9月1日实施。

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保证《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产品》(CNCA—02C—024:2008)及《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发动机产品》(CNCA—02C—025:2008)的有效实施,依据《关于标准修订时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科联[2005]18号)和《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认监委2012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按认监委TC12技术专家组讨论并形成的技术决议的要求,特制定本证书换版实施要求。

一、 新版标准涉及的检验项目:

二、车速表指示误差值的试验车速 采用GB 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标准规定的试验车速,指示车速为30km/h时读取实际车速。

三、带驾驶室的三轮摩托车安全玻璃:

对于带驾驶室的三轮摩托车,其配备的相关玻璃应符合《安全玻璃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璃产品》(CNCA-04C-028:2009)的管理要求并获得有效的CCC证书。

四、GB 7258-2012标准的过渡期

1、自新版标准实施之日(2012年9月1日)起,我中心依据新版标准对相关产品实施认证,新申请认证的车辆(新申请单元)需符合本标准要求。

2、对于未按新版标准获证的产品,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提交转换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申请,需要时送样进行型式试验,并完成按照新版标准的确认。旧版标准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于换版截止时间2013年8月3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证书转换的,旧版标准认证证书将予以暂停;2013年11月30日前仍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旧版标准认证证书将予以撤销。

3、对于新版标准实施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转换。

4、标准中的15.8条款规定对于新生产车,其检测项目涉及到的4.1.3条款中关于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及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可见性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25个月开始实施。以上条款不再有过渡期,自2014年9月1日起,新申请和已获证产品均需满足标准要求。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二○一二年十月八日


摩托车产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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