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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法院公告

时间:2018-11-09 11:10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威海鲲鹏投资有限公司与威海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威海鲲鹏投资有限公司与威海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案 由】 管辖权异议【案件字号】 (2005)民一终字第86号 【审结日期】 2005.11.09

威海鲲鹏投资有限公司与威海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5)民一终字第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鲲鹏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长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景红,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苗延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颖,山东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先清,董事长。

上诉人威海鲲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鲲鹏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威海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港公司)、原审第三人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重点建设公司)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鲁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0月 26日对鲲鹏公司和西港公司进行了询问。鲲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景红,西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颖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西港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鲁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案件系同一实质标的和同一合同事实再次起诉,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属重复立案。鲲鹏公司一审期间对此答辩认为,本案为给付之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鲁民一初字第5号案件为确认之诉,一审法院受理本案不属重复立案。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鲲鹏公司与西港公司、重点建设公司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以下简称第8号民事案件),与2005年 5月26日立案的西港公司诉鲲鹏公司房地产开发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第 5号民事案件)主体相同,案件事实相同,法律关系相同。1.在主体方面,虽然鲲鹏公司诉西港公司、重点建设公司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增加了第三人重点建设公司,但在诉讼请求中,未向其主张任何权利,从法律地位看,重点建设公司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此,两案的主体基本相同。 2.在案件事实方面,无论鲲鹏公司诉西港公司土地使用权纠纷,还是西港公司诉鲲鹏公司房地产开发合作合同纠纷,双方诉争的焦点主要是2003年3月25日双方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合作合同》效力问题,故两案的事实相同。3.在法律关系方面,鲲鹏公司与西港公司双方发生的纠纷均围绕着一个房地产开发合作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两案的主体相同,事实相同,法律关系相同。本案鲲鹏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当在一审法院已经立案审理的西港公司诉其房地产开发合作合同纠纷一案(第5号民事案件)中提起反诉,申请追加第三人,一并审理解决,而没有必要就同一实质标的和同一合同事实再次起诉,鲲鹏公司再次起诉的行为既增加了当事人诉累,又造成法院诉讼资源的浪费,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得再理的原则。西港公

司提出的异议成立。据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于2005年8月29日裁定驳回鲲鹏公司对西港公司、重点建设公司的起诉。

鲲鹏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一审裁定书叙述的内容与案件事实不符,其在一审中已经于2005年8月 24日提交申请,请求将第三人变更为被告,并承担合同无效的连带赔偿责任;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2款,驳回起诉裁定应当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而本案合议庭成员为立案庭法官,故程序错误;3.一审认为重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因为一审认定鲲鹏公司可以提出反诉恰恰说明不属于重复起诉;4.两个案件的诉讼性质、诉讼请求及数量、诉讼标的物、诉讼主体及数量、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均不相同,不属于重复起诉;5.鲲鹏公司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而一审裁定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针对管辖权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针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适用法律错误。

西港公司答辩称:1.第5号民事案件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威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案件的结论解决了鲲鹏公司在本案中的诉求,鲲鹏公司再次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2.一审法院对本案重复起诉的认定,符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鲲鹏公司主张追加被告、变更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一审法院审理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4.一审法院驳回鲲鹏公司的起诉,并未剥夺其诉权,鲲鹏公司可以在第5号民事案件中申请追加,没有必要另行起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25日, 鲲鹏公司在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西港公司,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合作合同》有效,并要求西港公司办理合作项目的开工手续及缴纳相应费用。 2005年5月26日,西港公司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鲲鹏公司,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的《房地产开发合作合同》无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前述两个诉讼合并为第 5号民事案件,并于2005年7月11日,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2005年7月25日,鲲鹏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西港公司按照双方的《房地产开发合作合同》交付土地使用权。

鲲鹏公司于2005年8月24日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一审法院提出《追加被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三人重点建设公司变更为被告,并请求判令西港公司与重点建设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书》无效,由西港公司与重点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于2005年8月25日收到该申请书。

本院认为,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应当结合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依据及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鲲鹏公司在 2005年8月24日《追加被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中,已将重点建设公司变更为被告,故本案与第5号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并不相同。鲲鹏公司在第5号民事案件中的诉讼请求为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的合并之诉,但该案诉讼请求中的给付内容与本案鲲鹏公司于2005年7月25日提起的给付之诉的内容并不相同,鲲鹏公司在第5号民事案件中的诉讼请求不能涵盖本案中鲲鹏公司的诉讼请求。且鲲鹏公司在《追加被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中,已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西港公司与重点建设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书》无效,并由西港公司与重点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本案与第5号民事案件诉讼请求亦不相同。一审裁定认为鲲鹏公司的起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驳回鲲鹏公司对西港公司和重点建设公司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鲁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贺小荣

审 判 员 张雅芬

代理审判员 宋春雨

二00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虞文君

篇二:威海公务员

2015年威海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1、哪些人员可以报考公务员?

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和威海市公务员招考公告,及法院、检察院、公安、监狱、戒毒系统招考公告中规定的职位资格条件者,均可报考相应职位的公务员。

2、哪些人员不能报考公务员?

下列人员不能报考公务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录纪律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

(3)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4)现役军人;

(5)在读非应届毕业生(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作为条件报考);

(6)服务年限不满5年(含试用期)或未满与单位签订的服务协议(合同)规定期限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7)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此外,报考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公务员所在的同一机关或单位的招考职位。

3、服务期满5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如何报考?

服务期满5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可以报考我省各级机关公务员职位。

“5年”的起点时间为:通过考试录用成为公务员的,自到单位报到之日起计算(多次参加公务员考录的,以最后一次报到时间为准);通过其他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自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之日起计算。按照上述起点时间,截至2015年5月5日,足年足月累计满5年的可以报考。

4、报考公务员对回避有什么要求?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有应回避亲属关系公务员所在的同一机关或单位。根据《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应回避的亲属关系是指:(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5、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可以报考面向社会招考职位吗?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可以报考面向社会招考职位,但必须符合招考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6、有的地方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与主管部门签订的聘用合同(协议书)规定服务期为3年,而在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实际服务期满2年时,有关部门即出具了“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应如何处理?

未完成聘用合同(协议书)规定的服务期限的服务基层

项目人员不得报考定向考录职位,但主管部门(单位)与其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约定报考公务员享受定向考录优惠政策服务期限的,可按聘用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报考。

7、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服务期内被借调到县级以上(含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借调期间是否计入服务基层人员的服务年限?

若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服务期内被借调到县级以上(含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1个月及以上的,借调(帮助工作)时间不计入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服务年限,在考察时可以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服务地服务时间累计不满一个合同期的,不享受定向考录优惠政策,不得报考定向考录职位。

8、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服务期内就读全日制研究生,或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应如何处理?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服务期内就读全日制研究生、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未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长时间不在岗的,其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服务地工作时间累计不满一个服务期的,不享受定向考录优惠政策,不得报考定向考录职位。

9、2015年聘用合同或协议到期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能否报考定向考录职位?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聘用合同或协议书规定的服务期限在2015年到期的,可以报考定向考录职位。

10、报考公安机关、威海监狱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如何

进行身体初检?

报考人员在提交报考信息后请及时查询初审结果,待网上出现“基本符合条件,请到指定地点身体初检”的提示后,于2015年5月5日-5月9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5:00)到指定地点进行身体初检。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到威海市特巡警支队(威海市重庆街111号,联系电话:0631-5192166)进行身体初检。报考监狱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到威海市司法局(威海市统一路406号,联系电话:0631-5227493)进行身体初检。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身体初检项目主要包括:视力、色觉等是否达到规定要求,纵跳摸高是否达标,外观有无明显疾病特征,有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有无纹身,有无肢体功能障碍等;监狱机关人民警察职位身体初检项目主要包括:体型体貌、肢体功能、纵跳摸高、视力、辨色力、听力、嗅觉。

11.留学回国人员报考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取得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招考公告》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国家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

在港澳台取得学历学位的人员,除需提供《招考公告》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国家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的有关证明材料。

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人员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查询

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学历认证材料和使领馆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必须在2015年5月5日前取得,在面试前与其他材料一并交招录机关审查。

12.“应届毕业生”如何界定?

《招考公告》和本指南中提到的“应届毕业生”,系指纳入全国统一招生、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科研院所)应届毕业的学生。

13.对报考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获得时间有什么要求? 2015年应届毕业生的学历及学位证书必须在2015年7月31日前取得,其他报考人员的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必须在2015年5月5日前取得。

14.定向生或委培生可否报考?

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如定向或委培单位为机关单位,则不能报考。

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考的学员在校培养期间不能报考。

15.报考初任检察官职位要求的“从事法律工作”如何认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对《法官法》、《检察官法》中“从事法律工作”的解释,“从事法律工作”主要包括从事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国家安全、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律师;法律教学

篇三:100601关于收到债权异议的通知(模板)

山东大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收到债权异议的通知

2010年1月13日,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威海中院”)裁定受理山东大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大宇”)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山东大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清算组作为管理人。2010年2月3日,威海中院依法在《人民法院报》发布了关于受理山东大宇破产及债权申报的公告,并向已知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书以及债权申报须知等书面文件。

贵公司于2010年【】月【】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元,申报债权性质为【】(具体各个债权人的情况根据债权审查报告填写)。经初步审查,管理人初步确认贵公司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元,债权性质为【】。

2010年5月12日,山东大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核了管理人提交的债权表。此次债权人会议后,【】(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名称)向管理人提交异议书,认为贵公司所申报债权存在瑕疵(异议书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请贵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对此异议的书面答辩意见并补充相应证据材料。

特此通知。

山东大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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