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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决

时间:2018-11-09 11:10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三大诉讼法之缺席判决 比较

缺 席 判 决

刑诉

无缺席审判制度,不能对缺席的被告人进行判决。

但:被害人可以不出庭参加审理;在简易程序中,检察院也可不派员出庭。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自行撤诉处理”。——同民诉

民诉

对原告、被告均可缺席判决,两种情形:

1.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经传票传唤:

(1)原告——本诉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时,可缺席判决。(此时,反诉的被告就是本诉的原告)

(2)被告——可以缺席判决。

2.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

行诉

只能对被告缺席审判。

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篇二:继续开庭前未用传票传唤当事人能否进行缺席判决

继续开庭前未用传票传唤当事人能否进行缺席判决 对民事缺席判决适用的思考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对缺席判决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则规定了违法缺席判决的法律后果。然而司法实践中,对民事缺席判决的适用却存在不同的理解。笔者从立法目的的角度出发,通过对法条的理解,对司法实务实际需要的分析,阐明了前一次依法开庭审理的案件,休庭前口头宣布下次开庭的时间,继续开庭前可以不用传票方式传唤当事人,继续开庭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的,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缺席判决。

【关键词】缺席判决 继续开庭 传票传唤

引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述法律条文被视为是对民事诉讼缺席判决制度的确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民事缺席判决的适用存在这样的问题:同一案件前一次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休庭前宣布了下次开庭的时间,如果继续开庭前没有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的,法院是否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缺席判决?对于这一问题,实务界有着不同的看法。笔者从立法目的的角度出发,通过对法条的理解,对司法实务实际需要的分析,阐明了前一次依法开庭审理的案件,休庭前口头宣布了下次开庭的时间,继续开庭前可以不用传票方式传唤当事人,继续开庭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的,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缺席判决。

一、关于民事诉讼缺席判决适用的两种意见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能一次审结的案件,有的法官每次继续开庭前都要向

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有的法官则选择在前一次庭审休庭前口头宣布下次开庭的时间,不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缺席判决的规定,继续开庭前没有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的,法院是否可以进行缺席判决?关于这个问题主要有如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按照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经传票传唤,因而同一案件,无论开多少次庭,每次开庭前都必须用传票传唤当事人;继续开庭前没有用传票传唤当事人,法院不能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否则就是程序违法,当事人可以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再审。

第二种意见: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开庭”应作广义上的理解,即同一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论继续开庭多少次,都只有一个法定意义上的“开庭”,这一“开庭”应包括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以及宣告判决所有开庭审理程序,在这一过程中,无论休庭、复庭多少次,都只是第一次庭审活动的延续。因而,只要法院在第一次开庭前根据民诉意见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传票传唤了当事人,就可以选择在休庭前口头宣布下次开庭的时间,而不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继续开庭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二、民事诉讼缺席判决的立法分析和法条解析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针对民事简易程序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第十八条规定:“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第三十条规定:“原

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实际上,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缺席判决可以依据传票,也可以以当事人确已收悉的非传票通知为根据,因此,关于继续开庭前未用传票传唤当事人能否进行缺席判决的讨论应当在民事普通程序的语境下进行。

(一)民事诉讼缺席判决的立法目的

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是指一方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审核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诉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判决。民事诉讼法确立缺席判决制度,一方面可以防止当事人以拖延诉讼的方式消极诉讼,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利益,以保证诉讼的对抗性,提高诉讼效率;另一方面,在程序上已经给予当事人提供充分的攻击防御机会的前提下,当事人自己不加以利用,主动放弃诉讼抗辩权,实质上可以视为对实体权利的放弃,因此,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由缺席的当事人承担败诉的结果,这也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应当说,缺席判决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在于对程序运行的保障以及当事人自我负责的机制。

(二)对民事诉讼法中“开庭”一词的理解

有关民事诉讼缺席判决适用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对“开庭”的理解,即是否应当将每一次继续开庭都视为独立开庭,进而在每次开庭前是否仍应用传票传唤当事人。笔者认为,对民诉法条文中的“开庭”应作广义上的理解,即同一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论继续开庭多少次,都只有一个法定意义上的“开庭”,这一“开庭”应包括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以及宣告判决所有开庭审理程序。同一案件不论休庭、复庭多少次,实质上都是第一次开庭的延续,而不应当将每一次开庭割裂开来。只要法院在第一次开庭前根据民诉意见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传票传唤了当事人,就可以选择在休庭前口头宣布下次开庭的时间,

而不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继续开庭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倘若按照上述第一种意见,将同一案件的每一次开庭都视为独立开庭,应当向当事人送达传票,那么按照民诉意见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传票应在开庭三天前送达,其结果就是,第一天开庭后,要等到第五天才能继续开庭审理;如果第二次继续开庭前无法向当事人送达传票,依法还需要公告送达??按如此方式进行,不但违背了缺席审判的立法原意和诉讼经济、便利的原则,不能及时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容易造成法条理解和适用的混乱,在审判实践中也是难以操作的。

(三)对传票传唤的理解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传唤当事人的方式包括传票传唤、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等,其中传票传唤应当说是最正规、最严肃的传唤方式。

传票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以发送传票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地点,传唤当事人届时前来参加诉讼,其意义在于,采用最正规、最严肃的方式通知当事人民事诉讼程序将于何时何地正式开始。也正是因为传票的这种正式性和规范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只有经传票传唤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才可以作出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五条也规定:“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但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对民诉法条文中的“开庭”宜作广义上的理解,即一个民事案件只有一个法定意义上的开庭,因而法官只要在第一次开庭时传票传唤了当事人,期间不论继续开庭多少次,都可以选择在休庭前口头宣布下次开庭的时间,而不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继续开庭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缺席判决。

笔者认为,当事人自第一次开庭前收到传票时起,就知道并且应当知道诉讼程序已经正式启动,如果其在第一次开庭时到庭应诉,到庭当事人当然知晓法官在休庭前口头宣布的下次开庭时间,那么继续开庭时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缺席判决;如果第一次开庭系缺席审理,那么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的行为,应当被视为对庭审过程中一切权利的放弃,包括依法进行答辩、举证、质证等抗辩权,以及听取法官有关诉讼程序安排的权利。况且法官并非没有通知当事人继续参加诉讼的时间,只是在开庭期间采用了相对简便的口头通知方式,当事人不能因自己对法律的藐视导致未得知继续开庭的时间而作出法院程序违法的抗辩。

(四)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11项的理解

该条规定: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审判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笔者认为,该条文的适用条件应当是,案件正式开庭审理前,即第一次开庭前未传票传唤当事人,而不是案件审理过程中某一次庭审未经传票传唤当事人。事实上,在审判实践中,首次开庭前法官总是想方设法地寻找各方当事人,不能送达传票的还要依法公告送达。倘若由于当事人自己拒绝参加诉讼导致败诉,事后以法院继续开庭没有送达传票违反诉讼程序为由,要求重审或再审,于法无据,于理不合。因此,只要法院在第一次开庭前传票传唤了当事人,休庭前又口头宣布了下次开庭的时间,当事人继续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判决,这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的。

三、司法实务对民事缺席判决适用的实际需要

民事诉讼法缺席判决的立法本意是,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保障诉讼的继续进行,以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诉讼的拖延而降低司法效率,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确定传票为缺席判决的根据,一方面是由于缺席判决是在缺少一方当事人的情形下,对公民

篇三:对被告进行缺席判决须符合什么条件

对被告进行缺席判决须符合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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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321 ) / 评论( 0 ) / 评分( 0 / 0 ) 对被告进行缺席判决须符合什么条件?

《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元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这一规定,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里所说的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时,在当事人未到庭陈述、辩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即作出判决。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仅应提供其作出导致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而且还应当出庭对自己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根据进行解释和答辩。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后,被告仍不到庭,可视为其放弃了在法庭上行使答辩的权利,要承担可能败诉的不利后果。但对被告进行缺席判决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过"合法传唤"

人民法院要严格地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对当事人进行传唤。传唤的方式,一要使用传票,二要把传票送达本人,三要有送达回证。如果用传票传唤,或送达开庭通知书,应附有送达回证,由受传唤的被告签名、盖章,·以证明

他在法定期限内接到了传唤通知。口头、广播、也话甚至让他人转告的简便传唤方式,都不是这里所谈的"合法传唤",所以不能作为缺席判决的条件。 2.经"两次合法传唤"

传唤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而且两次传唤都必须合法。虽然两次传唤,如一次合法,一次不合法,就不能以经过两次传唤为理由,对被告作出缺席判涞。 3.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 虽经两次传唤,还要看被告没有到庭有无正当理由。所谓正当理由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理由外,还应考虑当事人遇到的其他困难。如被告有紧急公务需要处理等。但有的被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代理人借口工作忙而拒不到庭,不属于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从而肯定其合法性、正确性的判决。

维持判决,是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肯定,是人民法院对原告一方诉讼请求的驳回,是人民法院对业已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的认可。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l款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这是对维持判决适用条件的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在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时,才能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

1.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证据确凿

这里的"证据确凿",是指被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正确的。这一条件首先要求所有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正当的证据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这是对证据的质的要求;其次,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必须充分,每一个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所有的证据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据此能够得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正确的确定无疑的结论,这是对证据的量的要求。

2.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这里的"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需要作广义上的理解,而不能与《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中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等量齐观。"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在法律、法规赋予该机关的权限范围之内,也就是说,被

诉行政机关不得超越其职权范围。,

(2)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原则和精神。行政机关作出的具

体行政行为不仅要在其权限范围之内.而且要合法、正当地行使,而不是滥用职权或显失公正。

(3)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必须是对本案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规范。 (4)具体行政行为的适用法律方面无技术性错误。所谓技术性错误泛指因疏忽大意造成的表达上的错误或文字上的错误。

在什么情况下,法院可采取部分撤销的裁判方式?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规定,如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或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从根本上说.决定是否全部撤销或是部分撤销,主要取决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全部违法还是部分违法,如果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全部违法就应当全部撤销,部分违法就部分撤销。同时,还取决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可分还是不可分。如果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不可分,即使该具体行政行为包含大量的合法因素.d三只能全部撤销;如果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可分的,而且该具体行政行为部分合法,部分不合法,法院应当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提起上诉后能否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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