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网 首页

呼市公租房入住通知

时间:2018-11-09 10:24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公租房办事流程

见租区书》赁民住政房局租出赁具资《格武审汉核市公意共

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审核流程(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审核流程(新就业职工)

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表》

区房管部门出具《公共租

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登记摇号选房流程

篇二: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续租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续租工作的通知

沪房管保〔2014〕71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和各区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

为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按照《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规定,就租赁合同期满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准入资格重新审核及续租工作通知如下:一、市筹公共租赁住房续租

(一)市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到期的承租人仍需租赁的,应提前三个月向租赁项目运营机构提出申请,租赁项目运营机构审核其租赁合同履行和租金缴纳情况后,出具《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重新审核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样式见附件1、附件2)。(二)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应按照《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沪房管规范保〔2013〕3号)要求填写《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准备申请材料,并持《联系单》、《申请表》及申请材料,在租赁合同到期一个月以前,向主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本市户籍地所在区(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窗口提出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

(三)各相关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按照《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沪房管规范保〔2013〕3号)规定,对申请对象的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进行重新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出具登记证明(准入资格确认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具审核未通过的书面意见。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在街道(乡镇)或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设立受理窗口,委托相关机构实施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

(四)项目运营机构凭新的登记证明(准入资格确认书)与原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五)未能通过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审核的原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应在租赁合

同到期之日退出原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对象可参照沪房管保〔2013〕437号文规定,在退租时申请两个月过渡性居住期。

(六)单位续租市筹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在续租时更换其他取得准入资格确认书的本单位职工(职工家庭)居住使用。二、区(县)公共租赁住房续租

区(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到期的承租人仍需租赁的,应提前三个月向区(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提出申请。区(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审核其租赁合同履行和租金缴纳情况后,由承租人、居住使用人按照区(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的有关规定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指定的受理窗口重新提出准入资格申请,区(县)住房保障机构重新审核准入资格,并向符合条件对象出具登记证明(准入资格确认书)。区(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凭新的登记证明(准入资格确认书)与原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

各区(县)根据上述要求需制订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续租实施细则的,由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制订。三、其他事项

承租或居住使用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含市筹和区筹项目)累计满6年的家庭(单身人士),不得再次申请准入资格。

单位承租本市同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含市筹和区筹项目)满6年且居住使用人未变更,仍需要续租的,单位应在退出该套公共租赁住房后重新选房,并应变更居住使用人;所在项目房源已进入轮候供应阶段的,应按规定参加轮候。

附件:1. 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重新审核联系单(个人版)2. 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重新审核联系单(单位版)

篇三: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2012年3月14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4月25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自2012年5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公开公平、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民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土地收储等部门和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包括:

(一)政府投资或者国有投资公司建设的房屋;

(二)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配套建设的房屋;

(三)政府从市场上购置或者租赁的房屋;

(四)由廉租住房和公有住房按照有关规定转换的房屋;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房屋。

第七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者配套建设的方式进行。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八条 新建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土地相关文件的要求,配建2%-7%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比例在土地出让挂牌时由市政府明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时竣工,且经过初装修具备居住条件,通过验收的,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出租。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国有投资公司和其他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出让方式供地,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套条件等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确定后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第十条 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最大不超过80平方米。

第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供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规划部门应当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用房,用于补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

配建的具体比例应当在土地出让挂牌时由市政府明确。

第十二条 国有投资公司和其他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未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出售。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根据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情况和社会需求情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或者购置公共租赁住房所需资金除国家、自治区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外,其余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由市、区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政府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当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及公共租赁住房维修。

企业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归企业所有。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享受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专项补贴资金。

本市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专项补贴资金标准,结合项目用地出让净收益和项目规划指标情况研究确定,市政府结合房地产市场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建设和交易公共租赁住房,其税收优惠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并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或者独立生活的个人为申请单位。家庭申请的,每个家庭确定一人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个人申请的,以本人为申请人。每个申请单位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八条 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之一拥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实际居住;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7倍;

(三)无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并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已通过廉租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九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拥有本市户籍;

(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就业登记;

(四)在本市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父母住房困难并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五)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7倍。

第二十条 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就业登记,同时取得本市居住资格;

(二)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2年以上;

(三)在本市无住房;

(四)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7倍。

第二十一条 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

(三)家庭收入情况、就业情况、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和居住资格证明;

(四)住房状况材料;

(五)婚姻状况证明。

第二十二条 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上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用人单位为受理单位,并进行初审),填写自我保证声明,并签订《委托核查授权书》。受理单位对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收入状况进行初步核查,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收入、住房等)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报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乡镇)、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分别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和收入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转送市民政部门进行经济收入状况比对;

(三)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转送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核对结果反馈至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审批,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呼市公租房入住通知
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链接地址:
http://m.csmayi.cn/meiwen/2085.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阅读
最近更新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