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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8-11-09 11:08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

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水建管[2001]7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建设管理体制

(一)项目类别

1、按照《若干意见》规定,凡报送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及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增加项目类别(中央项目、地方项目)的建议内容,如项目中有不同类别的子项目也应提出子项目类别的建议内容。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文件中明确项目类别。

2、项目类别一般按以下原则划分:

(1)中央项目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项目及大江大河的骨干治理工程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流域的引水和国际河流工程项目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对国民经济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2)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灌溉排水、河道整治、蓄滞洪区建设、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项目。

3、在《若干意见》发布之前已经开工或已经审批但未划分类别的项目,应根据项目类别划分原则,由流域机构与项目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提出项目类别意见,报水利部核准。

(二)项目法人组建

1、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2、组建项目法人要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部备案。

地方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代表)。

新建项目一般应按建管一体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除险加固、续建配套、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原管理单位基本具备项目法人条件的,原则上由原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

一、二级堤防工程的项目法人可承担多个子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法人的组建应报项目所在流域的流域机构备案。

3、组建项目法人需上报材料的主要内容,

(1)项目主管部门名称。

(2)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

(3)法人代表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4)技术负责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5)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

(6)主要规章制度;

4、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按照《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5、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法人代表应为专职人员。法人代表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大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0%,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25%,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中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各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可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参照执行。

(4)有适应工程需要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定员编制,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项目法人的职责

1、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项目法人在建设阶段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申报等工作。

(2)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3)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主要行政及技术、财务负责人。

(4)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报建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报批手续。

(5)负责与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好工程建设外部条件。

(6)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并签订有关合同。

(7)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按照概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

(8)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生产安全和工程建设责任制情况等。

(9)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计划、相应的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10)负责组织编制竣工决算。

(11)负责按照有关验收规程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

(12)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现场建设管理机构是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其职责应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法人制定,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协助、配合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和移民等工作。

(2)组织施工用水、电、通讯、道路和场地平整等准备工作及必要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的建设。

(3)编制、上报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按批准后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

(4)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禁止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5)按照项目法人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合同管理。

(6)及时组织研究和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技术、经济和管理问题,按时办理工程结算。

(7)组织编制度汛方案,落实有关安全度汛措施。

(8)负责建设项目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劳动卫生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

(9)按时编制和上报计划、财务、工程建设情况等统计报表。

(10)按规定做好工程验收工作。

(11)负责现场应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对项目法人的考核管理

1、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考核管理工作。

2、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经济负责人等岗位的特点,确定考核内容、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对其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并建立业绩档案。

3、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遵守国家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管理与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年度建设计划和批准的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

(3)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情况。

(4)概算控制、资金使用和工程组织管理情况。

(5)生产能力和国有资产形成及投资效益情况。

(6)土地、环境保护和国有资源利用情况。

(7)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8)信息管理、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9)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4、建立奖惩制度。根据项目建设的考核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可在工程造价、工期和生产安全得到有效控制,工程质量优良的前提下,对为建设项目做出突出成绩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奖励,奖金可在工程建设结余中列支;对在项目建设中出现较大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五)地方人民政府在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中的作用

1、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外部条件和与地方有关的征地移民等重大问题。

2、负责按工程投资计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二、加强工程项目的前期管理工作

(一)加强设计文件审批管理

工程项目的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基本建设程序,杜绝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等各阶段文件的审批权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要按照有关编制规程审查设计文件,并注意审查建设管理体制是否明确,筹资方案是否落实等。

(二)项目报建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水建[1998]27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建设管理

(一)加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建设管理职责,严格监督、检查基建程序、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等有关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和查处。

对在项目建设管理中因人为失误给工程项目造成重大损失以及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人员给予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招标投标管理

1、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水利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2、项目法人应合理划分标段,分标不得过细。标段的划分应有利于现场管理,有利于公平竞争。

篇二: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四、严格管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对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安排专人进行消防安全巡逻,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要督促施工单位切实落实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改造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消防工作方案,对居住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和疏散演练,在建筑内安装火灾警报装置;施工期间,施工单位要有专人值守,一旦发生火情立即处置。

五、强化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公安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

[2009]131号)以及有关质量管理的规定,加强施工现场和建筑保温材料的监督管理。

(一)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并应进行现场抽样检验。保温材料进场后,要远离火源。露天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安全覆盖,或将保温材料涂抹防护层后再进入施工现场。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规定以及没有产品标准的外墙保温材料。

(二)严格施工过程管理。各类节能保温工程要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按规定设置防火隔离带和防护层。动火作业要安排在节能保温施工作业之前,保温材料的施工要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未涂抹防护层的保温材料的裸露施工高度不能超过3个楼层,并做到及时覆盖,减少保温材料的裸露面积和时间,减少火灾隐患。

(三)严格动火操作人员的管理。动用明火必须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相应手续,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材。动火作业前应对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并安排动火监护人员进行现场监护;动火作业后,应检查现场,确认无火灾隐患后,动火操作人员方可离开。

六、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保温材料的监管。

积极组织和支持科研和企事业单位研发防火、隔热等性能良好、均衡的外墙保温材料及系统,特别是燃烧时无有害气体产生、发烟量低的外墙

保温材料。对具备推广应用条件的材料和技术要积极组织推广应用。要加强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和完善工作,组织做好相关管理和技术、施工人员的教育培训。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在施工图设计审查时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在对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具备保障安全的具体措施进行审查,不具备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要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检查,对于不具备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防护条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建设工程要依法督促整改。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及时反馈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篇三: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 波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文 件

市建房管[2003]364号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物业管理条例〉

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管理企业:

现将《贯彻落实全国〈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贯彻落实全国《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试行)

二○○三年九月一日

主题词:物业管理 实施意见 通知抄送: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厅,市法制办,市物价局,市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电

业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有线电视台,市自来水公司,市煤气公司,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3年9月2日印发 共印200份

贯彻落实全国《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试行)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全国条例》)已于6月8日公布,并自9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全国条例》在我市顺利贯彻实施,现根据《全国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宁波市住宅小区 物业管理条例》有关精神,就贯彻实施《全国条例》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行业管理,扩大我市物业管理覆盖面

实行全市行业统一管理。宁波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建设或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

自9月1日起,各县(市、区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均应按照《全国条例》规定,调整和充实现行的物业管理政策,加强辖区的物业管理工作。除继续对新建的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以外,新建的高层住宅、商务楼、商住楼、别墅区亦应实施规范化物业管理。同时,积极引导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厂房等特殊物业实施物业管理。

二、维护业主权益,充分发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自治作用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自治工作,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范:

(一)按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的原则,及时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入住率达50%以上时,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应配合、协助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筹建工作。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实际入住率不到50%,但已实施物业管理满两年的,由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商定成立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可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二)推选产生业主代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超过100人时,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并由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须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业主本人拒不签字的,视为弃权。

在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每幢房屋至少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在大楼,每层至少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在别墅区,每10套别墅至少推选一名业主代表。

(三)合理划定业主投票权。业主的投票权数,住宅小区(别墅区)以一套房屋为一票。非住宅小区,以100平方米产权面积为基数算1票,业主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除以100平方米所得的

商数(保留小数后一位)既为该业主实际票权数。开发单位未出售或待出售的空置物业(未领产权证的)以一票计数。

(四)充分发挥业主自治作用。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五)依法加强业主自治中的管理监督工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累计有一年以上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或组织、煽动其他业主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大会应作出取消其代表或委员资格的决定。

(六)积极配合社区工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属地社区居委会工作,及时告知社区居委会相关活动开展情况,并认真听取社区居委会意见和建议。

(七)坚持财务公开制度,接受业主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全体业主公布上年度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房屋日常维修费及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物业经营用房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接受全体业主和物价管理部门的监督。

业主对上述费用使用有疑议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充分说明;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说明仍存疑议的,可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经业主大会讨论表决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聘请审计单位对有疑议的财务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物业管理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业主委员会可聘请审计单位对物业管理企业在合同期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相关场地、物业经营用房收益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房屋日常维修费、绿化管理费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上述审计费用在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相关场地、物业经营用房收益中列支。

三、进一步加强前期物业管理工作

(一)积极参与开发项目的各类会审会议。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参加开发地块的扩初会审及竣工验收,并以建设标准和配套标准为重点,参与对开发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参加开发地块的竣工验收,验收负责单位应当充分考虑物业管理企业所提的意见和问题。

(二)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证前,须完成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并与中标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开发建设单位为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招标单位,并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实施招投标工作。

对新建的总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3万平方米以上的小高层房屋、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楼(别墅区)必须公开招标。

违反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中有关规定的,各级物业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停止招标、限期改正的决定。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和《宁波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实行售房时业主签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业主临时公约》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业主临时公约》,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明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具体事宜。

《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文本须经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与物业买受人签订。

《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四)实行物业管理企业提前介入。物业管理企业应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15日内,派员进驻现场,其主要职责为:

1、熟悉场地,掌握开发地块的管网、线路布置及设施设备功能等情况;

2、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按设计方案、向业主承诺的条件、招标书所列内容如期完成各项配套设施设备安装及相关场地建设;

3、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状况,并提出整改意见;

4、向物业买受人解释物业管理政策,并与之签订商品房买卖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5、结合物业管理特点,对设计方案提出修正建议;

6、做好房屋交付中,接待业主入住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完善资料移交制度。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开发建设单位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并通过物业管理企业办理业主交房手续: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业主清册(房屋分配方案);

5、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

6、房屋、电表、水表等的有关钥匙;

7、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四、做好物业用房和各项配套费用的落实工作

(一)确保物业用房按规定配置到位。在规划、扩初方案会审时,组织单位应在设计文本中明确物业用房的具体位置及相应面积。物业用房一经确定不得改动,并在综合验收前,由开发建设单位移交给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配置物业用房:

1、多层住宅、小高层住宅,物业管理用房按总建筑面积的3‰,物业经营用房按总建筑面积的4‰比例配置,并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以总建筑面积的3.8‰的比例配置专业管理用房;

2、高层住宅、商住楼、别墅区,物业管理用房按总建筑面积3‰,物业经营用房按总建筑面积4‰比例配置;

3、高层办公楼按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4、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上述各类房屋时,按上述相应规定分别计算;

5、门卫房、设施设备房不得作物业用房抵扣;

6、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会所的,其会所性质的用房不得作物业用房抵扣。物业管理用房确需与会所毗连在一起的,应在扩初设计文本上注明;

7、作为物业经营用房的房屋在使用用途上须是商业用房,其中住宅小区、别墅区的物业经营用房应配置在沿街或沿路适于经营的位置;高层住宅、商住楼的物业经营用房应配置在一层店面(包括一、二层相连的店面),若物业经营用房总建筑面积超过一层店面总建筑面积20%时,其超出部分可配置在二层;

8、开发建设单位在新建地块确无配置商业用房的或商业用房配置确实不足的,可以邻近地段商业用房市场平均价向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交纳商业用房购置款,在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监管下由物业管理企业异地购买,并在权证中注明该房屋的归属。

9、在物业用房配置中,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总建筑面积数,除扣除学校、幼儿园、居委会用房、物业用房、农贸市场建筑面积外,其余一律按实计算。

物业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在业主委员会未获得社团法人资格前,为防止产权流失,暂作国家代管产登记,并注明用房的性质。

(二)落实初期物业管理费。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开发项目建设总投资2‰的比例向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交纳初期物业管理费,其中的30%应在招投标开始前交纳,其余70%在综合验收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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