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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9 11:08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司法总结

陈楼镇司法所2011年工作汇报

尊敬的局领导、各位同仁们:

上午好!现在,我就陈楼司法所2011年度工作做简单汇报,如有不到之处,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年初以来,陈楼司法所在市局正确领导下,积极贯彻落实市局有关会议、文件的精神,带领全所人员攻坚克难,洼地崛起,在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制宣传等方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成效凸显: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256起;为6名刑释解教人员争取政策性创业资金75万;为8名刑释解教人员申请办理低保,实现帮教安置率100%;社区服刑人员长效规范化管理,无一人脱管漏管或重新违法犯罪;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35件,切实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普法宣传全覆盖;做到尽职尽责为领导分忧,尽心尽力为群众解难,维护社会稳定是司法的天职,筑牢了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具体工作汇报如下:

一、立足“工作、学习、奉献作为人生的三大乐趣”的理念,敬业爱岗,恪尽职守,全力以赴履行司法职责

本人工作近二十年虽仍是科员级,但工作干劲不减,追求不变,仍以饱满的精神状态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工作不分分内分外,出满勤,高效率运转。工作向先进、英模看,追求精神上的富有;生活向低看,勤俭朴素,清正廉洁,甘守清贫。始终把“不能长成参天大树做栋梁之材,不妨做

一棵小草为大地献上一抹新绿;不能像海洋用宽阔的胸怀拥抱百川,可以像雨滴为孕育我们的土地洒下一滴甘露……”作为座右铭。

二、多措并举,对社区服刑人员采取“管理、教育、帮助”并施,积极开展“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推进年”活动

针对社区服刑人员自卑自弃、焦虑恐慌、抑郁悲观、冷漠消极、抵抗报复等常见心理问题,整合社会资源开展结对帮教,切实做到对社区服刑人员“思想有人问、动态有人管、困难有人帮”。入矫前无缝对接----人和文书“双到位”,采取做试卷、谈话、入矫宣誓等形式抓好第一堂课有关矫正管理规定的教育并烂熟于心;严格执行每周电话汇报;每月开展“人、地”是否一致的动态走访活动;每月开展法制教育课和公益劳动,从而使他们真正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过,启迪和增强对社会的责任感;严格每月到司法所进行书面思想汇报等等,及时掌握每个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和行为表现,准确对症下药,适时因人施教。对有违法苗头和倾向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单独谈话和心理矫治,坚持“五谈”心理疏导法:发现苗头及时谈,思想疙瘩交流谈,违反规定警告谈,取得进步鼓励谈,遇到困难帮助谈。引导他们牢记“遵纪守法、不做人渣”的教导,使他们拂去心中的阴霾,重拾生活的信心!正如矫正对象肖胜深有感触地说:“有啥别有罪,缺啥别缺法!”。总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周听声、月见人、季考评”管理。此外,积极与民政部门对接,

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争取低保,真正做到了“应保就保,应济就济”。

三、着力推进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大多数刑释解教人员,刚刚出狱时,心理自卑、敏感,而周围的人歧视和怀疑,他们难以重新融入社会。经多方奔走和协调,本着“安得下、帮得上、稳得住”的原则,搭建起陈楼镇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回归社会的平台—邳州江山木业安置基地,用真情转化危顽,在那里,他们找到了归属感。 今年初,我镇省城村顾华章刑满释放了,刚刚回归社会,感觉很迷茫,一时不能适应,一家三口生活十分困难,基本上处于无米下炊的困境。镇司法所组织人员一方面会同村干部及时与其结成帮扶对子,找他谈心了解情况,鼓励他要凭自己的双手创造美好的生活,自主创业;另一方面通过市场分析,银杏加工业行情看好,经多方奔走,联系场地,申请贷款,多渠道解决了资金问题,就这样,其银杏加工厂开业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产品质量取胜,以诚信经营取信,逐步打开了局面,到目前,其收回了投资成本,还清了贷款,解决了一家人的生计问题,还盈利了2万多元。我常常对刑释解教人员说:“没有比人更高的山,没有比脚更长的路。山再高,可以踩在脚下;路再远,也可以到达。

四、“巧解千家结,情暖万人心”,大力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做好党委政府的“挡风墙”

积极开展“两清行动”,挖掘和培养一批人民调解能手活动。坚持每月集中开展两次矛盾纠纷大排查和调解主任对矛盾

纠纷研判例会制度,及时掌握社情民意,及早发现陈年积怨和社会纠纷苗头,力争做到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每当调处矛盾纠纷个案时,立足“以情感人、理法结合”理念,对当事人耐心沟通,循循善诱,“说别人想听的,听别人想说的”,逐步把当事人偏激的观念疏导到理性的思想轨道上来,从纠纷原因、案情走访调查、协议的谈判草拟,到协议的履行,每个程序都必须依法依规,都需要司法所既做好人的工作,又把好法律政策关,从而有效化解矛盾,“稳定小家庭,安定大社会”。

2011年11月28日下午4:30,邳州市新鹏达木业有限公司70多名职工找到镇政府,并高喊:给我工资,声称如果不能解决,他们要集体向市里反映,并不让镇领导正常工作。当我发现情况后,立即召集全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着手调解纠纷。原来邳州市新鹏达木业有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董事长王继发携款潜逃,第二天导致债权人有的抢原料,有的抢产品、、、、、、欠职工工资40多万无法追偿,于是职工们便集合起来找镇解决此事。面对一片混乱的场面和剑拔弩张的气氛,我果断地把调解员兵分三路:一路迅速疏散围观群众,制止当前的混乱局面;一路对现场的职工耐心、诚恳的说服教育,严肃指出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必须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一路找厂方相关股东,详细了解清楚这场纠纷的前因后果。为了及时迅速化解纠纷,我不顾下班黑天,立即到工厂了解情况,向其他股东宣传《劳动法》等法律,耐心劝说他们想法筹措资金兑现工人工资,连续几天,我带

着调解员们到股东中不厌烦地宣传、劝说,在我的努力协调下,尹许阁等股东足额兑现了全部工人工资,最终这起追偿劳动报酬纷争圆满化解。

五、强势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推进“法律六进”工作

2月11日,本所组织工作人员在镇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不失时机抓住春节人员冬闲回流之际,把《人民调解法》等多部法律翻印1500余册分发给群众,并举办普法骨干培训班,采取广播、标语等有效形式强势开展法制宣传活动。 3月15日,为进一步强化对该法的学习和贯彻,使这一部法律深入民心,家喻户晓,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第一道防线”作用,陈楼镇司法所特举办《人民调解法》专题讲座。各村调解主任、支书,机关干部、单位负责人等100多人参加了这次培训讲座,邀请了业务资深的市司法局高顺副局长授课。讲座中,首先高局长旁征博引,以案释法,运用融学术性、实用性于一体的方式,围绕《人民调解法》出台的背景、起草的过程、调解原则、程序、协议效力等方面做深入浅出、通俗、生动的解读。听有所思、听有所获,受益匪浅。讲座给参培者带来了全新的视听盛宴,现场不断爆发出热烈的掌声。同时,现场还发放了《人民调解法》知识问答及测试试卷。

5月22日,值星期日,组织工作人员来到镇基督教堂开展“法律援助进教堂”活动,重点讲解了《老年人权益保障

篇二:城管总结

今年四月份,我调到红山城管中队工作,后分管月苑社区城市管理工作。辖区包括月苑一村、二村、三村、四村、五村,雯锦雅苑、紫萝苑、紫藤苑、月苑南路、经五路等路段,片区共有一名城管执法队员,六名执法协管员。其中,经五路为“严管路”,月苑小区为老旧小区,是管理中的重难点。 我分管月苑社区的城市管理工作后,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以“三项整治”和创建“文明城市”为契机,强化“五位一体”模式,全力开展小区出新工作 今年以来,全市开展了声势浩大的“三项整治”工作,并且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获得成功。这两项成绩的取得,也凝聚着月苑社区城管队员和协管员的心血。我带领协管员,按照中队、街道、大队以及市局的各项要求,加班加点,牺牲了无数休息时间,为“三项整治”及创建工作付出了极大的努力。 社区城管工作具有一定复杂性,需要各部门的支持、配合。我在日常工作中积极贯彻区执法局关于“五位一体”的工作要求,紧密联系社区,一面积极参加社区开展的各项活动,一面利用社区熟悉基层情况的优势,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开展城管工作;加强对协管员的管理,以身作则,严格要求,绝不护短,绝不推卸责任,互相监督,调动协管员的工作积

极性,更好地履行“协管”职能;此外,经常与片警、物业公司进行沟通,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起到了一定的成效。 月苑小区今年进行了出新工作。我们充分利用小区出新的机遇,对小区环境进行了综合整治。这项工作由街道王昌荣主任牵头,中队领导全力帮助解决具体的难点问题(如拆违),整个小区的面貌现在焕然一新。因此,实事求是地讲,月苑小区发生这么大的变化,不仅是社区城管队员付出了努力,也有小区出新工作的功劳,还与各级领导、各相关部门同志的支持和帮助分不开。我要向大家表示感谢,也要感谢小区居民的理解!

二、为社区环境的改善做了一些实事。 今年全市三项整治工作任务紧、要求高,我在工作中发现,小区居民对生活环境的要求更高、更迫切。由于月苑小区是老旧小区,物业管理还不够完善,小区内存在的问题较为严重。 接到社区和居民的投诉反映后,我查处了小区种菜、饲养家禽等违法行为。虽然遭到部分居民的谩骂和阻挠,种菜、养鸡等违法行为仍然不时出现,但是只要有投诉,我们就积极处理,忍辱负重,从不推诿。 针对社区存在大量垃圾来不及清理的问题,在中队领导的帮助下,我们采取了两个办法:一是主动为物业公司联系车辆

清理垃圾;二是直接带领协管员帮助清运垃圾。我们不仅是执法员,也是管理员,还是保洁员,为社区做了大量工作。

三、严格执法、堵疏结合,积极探索执法新路 社区城管需要同时做好执法与管理工作,既要执法有力,也要管理到位。 针对辖区内的一些违章行为,我进行了大量调查走访,开展宣传教育,对不服从管理拒不改正的,不论谁来说清,不论有何背景,想方设法坚决进行查处。比如对长期在小区占道经营的菜贩,教育无效后,逐步加大了处罚力度;对占道洗车的,安排人员定岗监督,保证工作时间不出现违章行为;对店家张贴牛皮癣,及时要求自行清除,对楼道牛皮癣,还曾在城管警察的配合下查处了一批,拘留两人。 而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群众,我访贫问苦,把走访了解到的情况上报中队和街道城管科。在领导的支持下,在小区辟出一块空地供困难人群摆摊经营,帮助他们解决生活难题。 城管工作要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更要做好群众工作。我用了大量时间在小区和群众现场交流,真诚关心群众疾苦,热情倾听群众诉求,广泛宣传城管法规,耐心解释城管工作,始终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始终面带笑容以理服人。以群众和社区需求为第一要务,能够解决的问题尽快解决,难以解决的问题上报中队或反馈到相关部门。我的经验是“多说老百姓爱听的话”。什么是老百姓爱听的话?老百姓最爱听的

是真话、实话。城管队员要将心比心,换位思考,把自己也当成社区居民,了解他们的需求。因为贴近群众,一切为了群众,实事求是不搞形式主义,向群众说真话办实事,改变了很多群众对城管的不良印象。

四、发挥自身优势,做好城管宣教工作 红山中队与月苑小学是共建单位,我们十分重视向小学生宣传城管知识。今年,我们在月苑小学开设了城管课堂,并且通过派发《致家长的一封信》及“校际通”短信形式,向学生家长通报城管工作动态,争取他们的支持。 我在社区工作中发现,老百姓对城管工作仍然存在许多意见,但大多认为“投诉无用”,或懒得投诉(起诉),还有相当多的人不知如何投诉。因此,我在社区不仅主动公示自己的职责、联系方式,还把各种投诉电话自费印成名片散发,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投诉。 此外,在工作中积极思考,不断总结经验,积极宣传和探索城管工作。

08年接受上海《新民周刊》等媒体专访,理论文章陆续被《南京市容环卫》、《宿迁日报》、《江苏法制报》和南京城管广播电台等各类媒体选用。

五、不足之处

1、突击性工作过多,影响了日常工作的开展。

今年的重大活动多,检查评比多,专项任务多,标准高,要

求急,社区的城管工作往往靠突击才能完成。突击性工作越多,就越是反映出长效化管理的不到位,对日常的“精细化”管理影响越大。精细化管理区别于粗放化管理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精细化管理需要耐心和充裕的时间,不可能一蹴而就。群众对此意见较大。

2、非执法工作影响了执法工作的开展 执法工作是城管部门的根本职能。但是,在社区工作中,城管队员从事了大量的非执法工作,影响了执法工作的开展。例如,小区种菜问题,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应由城管部门查处,不属于城管执法范围。我专门向大队长请示,也得到相同的答复。但是为了完成考核,我们仍然成为铲菜的主力军,引发了激烈的矛盾。 今天,我在这里述职,我认为这是一项很好的制度。但是我同时认为,一个地区的市容环境水平取决于多方面因素,比如当地的城管体制、各项投入、地理位置、基础设施、人口素质等等。可以这么说,以上这些因素对当地的市容环境水平具有决定性的影响。那么,如何评价考核城管队员呢?希望社区的同志们、居民们不仅要点评我做出的一点成绩,更要多提意见,指出问题,尤其是具体的问题,以便于我们共同分析研究产生问题的根源和解决办法。

今后,我将继续紧密联系社区、深化“五位一体”工作模式,研究探索新的城管工作方法,协调各方力量开展社区城管工

篇三:手机“来手机“来电显示”收费的不合理的应用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分析手机“来电显示”收费的不合理性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分析

手机“来电显示”收费的不合理性

作者:宋立军

今年5月1日起,全国的手机用户的“来电显示”都无条件地每月交费5元。而这样的规定,移动和联通只是发了一个“短信息”,就算通知用户一下。短信息的内容大体是:“从5月1日起,所有手机用户的来电显示每月收取服务费5元,如不订制此项服务,请回复。”面对这样的信息,真让人不知如何是好,不回复就等于默认;回复不订制,则买手机何用?

在正式阐述观点前,有必要引用江苏法制报的一篇报道:

8月12日,徐州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茂通诉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也是徐州市联通用户状告联通“来电显示”收费第一案。

2000年2月18日,刘茂通在联通公司营业部购买手机一部,并办理了GSM“如意行”业务服务合同,当时他在合同上签完字后,联通公司即称其可以免费使用“来电显示”业务。至于来电显示是否一直免费,服务登记表上没有说明。而今年4月7日,联通公司突然在媒体上刊登业务通告,称从今年5月1日起,将对2003年5月1日以前入网的联通用户收取每月5元的“来电显示”费,用户如不办理来电显示关闭手续,公司将开始对老客户收取“来电显示”费。刘茂通认为联通公司未经作为平等主体的广大老客户的认可,单方变更履行合同

义务的行为是无效行为,侵犯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联通老客户的合法权益。

2004年4月16日,刘茂通将联通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单方变更合同的行为无效,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8月12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鉴于本案是一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遂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围绕联通公司的该项收费是否合法这一点上。刘茂通首先强调自己在入网的时候,固定电话还是不具备来电显示功能,手机区别于固定电话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来电显示,因而他认为“来电显示”是手机的一项基本功能,且从入网至2004年5月份4年时间均未收费,这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口头合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说明联通公司提供免费“来电显示”服务的义务已经成立;其次是联通公司属于公用企业,该项收费是其滥用提供电信服务的垄断地位,其行为实质上是限定用户接受其提供的来电显示服务,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因此,联通公司的这一行为不仅是对他个人利益的侵犯,也是对所有联通用户合法权益的侵害。

联通公司则辩称,一是原告的诉讼存在常识性错误。因为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联通公司单方变更合同的行为无效,从请求和依据来讲单方变更合同不存在无效,而无效只能以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为依据。在现实中,原告虽然免费享受了“来电显示”业务,但这并不是手机的功能,联通公司没有义务来提供免费的“来电显示”;二是联通公司没有向原告提供免费“来电显示”服务的义务。联通公司所提供的“来电显示”是一种增值服务,本案的“来电显示”也是可供选择的。通过法庭调查,除了双方签订的登记表以外,没有其他的合同,联通公司在长达四年的时间内为其提供了免费服务,但这并不能上升为合同约定;三是联通公司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联通公司原来提供免费服务不能上升为法律行为,即便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联通公司可以单方撤销该行为。因此,联通公司认为,虽然登记表没有说明来电显示是收费的,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是长期免费的。手机的基本功能只是通话,来电显示是补充业务,是独立的可供选择的增值业务,既然是单方的行为就可以变更,不需要征求客户意见,公司没有义务一直提供免费服务。综上,联通公司认为刘茂通的起诉事实和理由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法庭主持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原告不同意而未果。随后法庭遂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从以上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二者各站在不同的角度来阐述自己的观点,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此案的焦点始终没有脱离合同法的条款。这不能不让人感到有很多遗憾。我认为,如果引入经济法的观点,特别是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条款作为原告的法律依据的话,可能更有说服力。

一、该行为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与民法的原则相一致。此案在告知消费者应对来电显示业务收费的过程中,完全背离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个“短信”的通知,绝不是相互自愿达成的协议,而是陷消费者于两难的境地。要么无条件接受,要么就不得不让手机成为“大哥大”。对于消费者来说,毫无“自愿”可言。

联通将自己置于老大的地位。因为他的兄弟移动也是这样做的,所以在中国不可能有人取而代之。这在手机用户与联通公司间,就不存在平等的因素。由于“平等”是建立在非垄断的情况下的,没有消除绝对的垄断就不可能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建立“平等”的桥梁。

“公平”当然也就不存在。因为联通公司在定价时,全国“一刀切”,不管哪里都是5元,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按说是5元还是10元,或者只是2元,要与手机用户进行充分的协商,不能随意定一个价格。否则怎么说也是有失公平。

至于“诚实信用”方面,联通公司做得就更不地道了。在徐州开庭的案子中的原告,认为在与联通购买服务的时候,联通没有告知“来电显示”可能会收费,连提醒也没有,却突然收起费来。这是不诚实,不讲信用的表现。因为消费者有理由相信你的服务是长期有效,就是冲着这个才与你交易。如今,却“半路冲出个程咬金”,让人实在不好接受。

二、假设可以收费,联通公司也部分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

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由上面的法条可知,作为手机用户,在接受联通公司的服务时,至少要知悉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具体包括: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服务的费用。如果如联通公司所辩称的那样,自己没有免费为用户提供来电显示的法定义务,那么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过程中要讲清楚,让消费者明白,这种免费的服务只是暂时的,这样给消费者一个思考的余地,或许有些人因此不再订制来电显示,或者干脆就不再购买手机。而联通没有这样做,也就是剥夺了消费者的部分知情权,使消费者不能很好地做出理想的决定。关于收取费用方面,联通公司也应事先告知消费者,如果不免费其每月的费用是多少,以使手机用户心中明白到底自己得到了多少优惠。否则,联通做了“好事“,大家还不知道,联通岂不是成了“活雷锋”。

三、联通公司变相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由于联通和移动在中国的垄断地位,目前我们谈手机用户自主选择服务,是不现实的。但是,手机用户完全有权利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某项服务。如果在今年5月1日以前,联通公司就告知手机用户,来电显示在将来会收费的,那么,手机用户就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至少有以下几种不同的选择方式:(1)不接受来电显示服务;(2)无论收费与否都接受来电显示服务;(3)在免费时接受来电显示服务,不免费的时候不接受来电显示服务;(4)在免费期间不接受来电显示服务,而收费时接受来电显示服务。这四种选择方式都是手机用户的自由。而联通恰恰没有尊重消费者的这些多样性的自主选择权。使很多人的权利不能有效地行使。

这种自主的选择权不仅仅是经济角度的问题,还涉及到人权问题。一个人只有能自主地做法律不禁止的事,才能更好地体现自身的价值。一个缺乏自主选择权的社会,是一个压抑的社会,是一个市场经济不健全的社会,甚至可以说是缺乏民主意识的社会。这一点是从社会生活的一点一滴中体现出来的。而联通恰恰扮演了这个不光彩的角色。

四、联通公司规避了一个最简单的事实——手机的固有性能之一就是带有来电显示。

在徐州一案中,被告辩称,手机主要是用于通话的,而来电显示只是附加的功能。我认为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是相违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手机是继“大哥大”和“BP机”后的新产品,它一面世就为人们所承认。人们将手机作为“大哥大”和“BP机”的替代品,其关键之处,不仅在于它的身体小巧、可移动性,更在于它的可视性,这是“大哥大”和“BP机”所无法比拟的。人们之所以要买手机,从很大程度上就是冲着这一点而来的。如今突然有一天,联通说,“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来电显示要收费了。这真是突如其来的消息。就连手机制造商也是想不到,如果来电显示收费,那么他们肯定会制造一些不带来电显示功能的手机的。因为世界之大无奇不有,就是有人喜欢不带来电显示的。不是还有人状告电信部门,来电显示侵犯个人的隐私吗?如果没有来电显示,至少在手机的价格上要便宜得多,使一些原本买不起手机的人也可以考虑购买。但是遗憾的是,在中国的手机市场上,恐怕看不到不带来电显示功能的手机。因为这已经是一项固有的性能,如果不具备就不再是手机,而只能是“大哥大”。联通公司恰恰在提供服务的时候,没有充分保障其服务应具有的原本具备的性能和用途。这里有一个编造的例子,可以说明这一点。

某水泥厂是某国的唯一水泥厂。全国各地都用这个厂的水泥。水泥定价为每吨包装水泥450元,合同长期有效。在消费者购买水泥5年后,突然有一天水泥厂对外宣布:“包装袋另加5元一条,如不用包装袋请在十日内与本厂联系,若过期不答复则视为同意本规定。”这真是让人哭笑不得,要么你以后别用水泥,要么你花455元一吨的价格买袋装水泥,要么只能卖你散装的。需知袋装水泥本身就包含了袋子在里面,怎么袋子会单独增加费用呢? 我敢说,按照这样的逻辑,手机自带的铃声如果能被联通控制,它完全有可能作为发财又一个途径——“欲听到手机响声,每月要交5元”。要知道全国那么多的手机用户,每户每月多收5元钱,一年联通和移动就增加数以亿计的收入。这是对消费者经济利益的野蛮剥夺。

五、解决这个问题的两全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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