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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通知

时间:2018-11-09 11:07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26《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文件

国家电网办〔2010〕250 号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项目

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公司党组关于集团化运作和精益化管理的各项部署要求,切实做好包括特高压输变电工程在内的公司重大电网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公司组织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 2010 年 2 月 24 日印发

附件

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工作,确保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 DA/T28-200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GB/T11822-2008)和《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 号),结合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网建设项目档案是指电网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批、采购(含招投标)、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竣工验收及试运行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纸质、光盘等不同载体的全部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下称省电力公司)等作为项目法人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输变电工程的档案管理。

第四条 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应纳入电网建设管理程序、工作计划及合同管理。在签订项目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合同、协议时,应设立专门条款,明确有关方面提交项目档案的责任。

第五条 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要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和项目档案的移交要与项目的立项准备、建设和竣工验收同步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应同时包括对项目档案的验收。

第六条 各建设项目都应统筹安排项目档案管理所需资金,明确必要的整理经费和设施、设备购置费。

第七条 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保密工作相关规定。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参建单位整理项目文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管理好所建电网建设项目的全部档案。项目法人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建设管理单位全权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项目建设各参建单位(部门)负责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电网建设项目档案

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电网建设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单位、设计、监理、施工、调试、采购(含招标)、物资供应及运行单位均应建立项目档案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工作标准或岗位责任制中,采取有效措施,抓好组织落实,做好项目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条 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是公司系统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在业务上接受国家档案局、国资委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国资委等关于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规定、办法。

(二)制定公司系统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对公司系统电网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组织公司系统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业务学习、培训工作。

(五)组织公司系统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竣工验收工作。

(六)组织报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表。

(七)负责公司总部作为项目法人的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或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管理。

第十一条 各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的电网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接受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的指导,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国资委、国家电网公司和所在省(自治

区、直辖市)档案局关于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规定、办法。

(二)制定职责范围内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对职责范围内电网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报送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表。

(五)组织或协助组织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竣工验收和达标投产、工程创优档案管理的检查考核工作。

(六)负责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作为项目法人的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或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管理。

各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所属单位要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和上级单位指定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发展策划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投资计划、项目核准、建设用地预审、规划选址、可研报告审查及审批、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害性评估报告、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建设用地评价报告等文件材料的收集,经整理后向项目法人移交、归档,并同时向建设管理单位移交。

第十三条 物资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对采购(含招投标)档案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收集、整理环评、水保、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等采购(含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及订货合同、协议,并组织相关单位向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进行移交。

第十四条 基建、特高压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的组织协调和移交工作;督促相关单位收集、整理、移交施工及竣工验收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规定向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分别移交建设项目的初设

审查、初设审批等文件。

第十五条 建设部门负责跨区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明确项目建档名称;负责跨区电网建设项目前期评估(环评、水保、地灾、地震、文物、用地预审及批复)、竣工验收阶段(环保、水保验收、工程决算)文件材料的收集,经整理后向项目法人移交、归档,并同时向建设管理单位移交。

第十六条 环评、水保工作部门负责收集、整理环评、水保及专项验收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负责向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分别移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及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批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及批复,环保、水保合同、协议等文件材料。

第十七条 财务、审计部门负责向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分别移交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调度部门负责向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分别移交建设项目投产送电调试调度方案、设备命名等文件材料。

第十九条 建设管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负责项目档案的汇总,自行或组织有关单位对所有应归档项目文件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整理、组卷、编目。

负责建设项目档案的日常检查、指导。

负责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和工程达标投产、工程创优项目档案检查的组织工作。

负责收集、整理职责范围内形成的工程建设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

篇二:45.国家电网营销〔2014〕174号 国家电网公司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管理规范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家电网营销?2014?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为促进分布式电源快速发展,规范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工作,提高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水平,公司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管理规则(修订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电网公司

2014年1月28日

(此件发至收文单位所属各级单位)

国家电网公司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分布式电源快速发展,规范分布式电源并网管理工作,提高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水平,践行公司“四个服务”宗旨及“欢迎、支持、服务”要求,按照公司《关于做好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修订版)》、《关于促进分布式电源并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修订版)》(国家电网办[2013]1781号)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按照“四个统一”、“便捷高效”和“一口对外”的基本原则,由公司统一管理模式、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工作流程、统一服务规则;进一步整合服务资源,压缩管理层级,精简并网手续,并行业务环节,推广典型设计,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分布式电源并网速度;由营销部门牵头负责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相关工作,向分布式电源业主提供“一口对外”优质服务。

第三条 本管理规则所称分布式电源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安装,运行方式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发电设施或有电力输出的能量综合利用多联供设施。包括太阳能、天然气、生物质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含煤矿瓦斯发电)等。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以下两种类型分布式电源(不含小水电):

第一类: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电源。

第二类:35千伏电压等级接入,年自发自用电力大于50%的分布式电源;或1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超过6兆瓦,年自发自用电量大于50%的分布式电源。

第五条 接入点为公共连接点、发电量全部上网的发电项目,小水电、除第一、二类以外的分布式电源,本着简便高效原则做好并网服务,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常规电源相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 分布式电源发电量可以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由用户自行选择,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提供;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各级供电公司均应按国家规定的电价标准全额保障性收购上网电量,为享受国家补贴的分布式电源提供补贴计量和结算服务。

第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分布式风电项目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4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其他分布式电源系统备用容量费、基金和附加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第八条 公司在并网申请受理、项目备案、接入系统方案制定、设计审查、电能表安装、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验收与调试、补助电量计量和补助资金结算服务中,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总部营销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发展相关政策规定,制定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管理规则,对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统计、分析、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服务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总部发展部负责分布式电源接入管理,负责制定接入系统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分布式电源项目接入方案编审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总部运检部负责制定分布式电源电网设备建设、试验、运维、检修相关标准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调中心负责制定分布式电源并网调度运行管理相关规定,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部财务部负责制定分布式电源电价管理相关规定,并对可再生能源补助资金结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部交易中心负责制定分布式电源上网交易管理规定。总部其他相关部门履行公司规定的专业管理职责。

第十条 省公司营销部负责细化本单位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管理要求,制定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实施细则及考核办法,负责本单位分布式电源并网及运营管理工作。

省公司发展部、财务部、运检部、调控中心、交易中心负责细化本专业分布式电源管理要求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履行公司规定的专业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地市/区县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归口管理;负责受理辖区内分布式电源并网申请、组织开展现场勘查、组织审查380(220)伏接入系统方

案、答复接入系统方案、答复35千伏及10千伏接入电网意见函、组织审查项目设计文件、安装电能表、组织380(220)伏接入项目业并网验收与调试、安排380(220)伏接入项目并网运行、组织合同会签等。

地市/区县公司发展部负责组织35千伏、10千伏接入系统方案审查,出具接入电网意见函,参与380(220)伏接入系统方案审查,参与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地市/区县公司运检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分布式电源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工程,参与现场勘查、接入系统方案和设计文件审查、并网验收与调试工作。地市/区县公司调控部门负责签订35千伏、10千伏接入项目并网调度协议;负责组织35千伏、10千伏接入项目并网验收与调试;参与接入系统方案和设计文件审查、380(220)伏接入项目并网验收调试工作。地市公司经验所负责制定接入系统方案,参与现场勘查、接入系统方案评审。地市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履行公司规定的专业管理职责。

第三章 受理申请与现场勘查

第十二条 地市/区县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分布式电源业主(或电力用户)并网申请。各级供电公司应提供营业厅等多种并未申请渠道,并做好95598热线电话和95598智能互动服务网站受理业务的支撑。

第十三条地市/区县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受理并网申请时,应主动提供并网咨询服务,履行“一次告知”业务,接受、查验并网申请资料,协助客户填写并网申请表(见附件6),并于受理当日录入营销业务应用系统。

篇三:关于转发《国家电网公司安全设施标准》的通知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部室文件

集团安监安全〔2010〕26号

关于转发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设施标准》的通知

集团公司所属各生产、基建单位:

国家电网公司为规范安全设施的设置,创造安全清晰的工作环境,保障人员安全与健康,印发了《国家电网公司安全设施标准》(Q/GDW 434.1-2010、 Q/GDW 434.2-2010),自2010年3月18日起实施。现予以转发,请严格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安全设施标准》,提升山东电网安全设施规范化水平,提出以下要求:

1、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山东电网所有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的安全设施要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安全设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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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凡补充、更换安全设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安全设施标准》。

3、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供电企业安全设施标准》(鲁电集团安监[2009]99号)中与《国家电网公司安全设施标准》不一致之处,一律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安全设施标准》。《国家电网公司安全设施标准》中未涉及部分,仍按照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供电企业安全设施标准》(鲁电集团安监[2009]99号)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安全设施标准》的通知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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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综合 安全 设施 标准 通知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办公室 2010年4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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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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