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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普法讲座

时间:2018-11-09 10:23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知识讲座资料

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知识讲座资料

专题一:婚姻家庭问题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1、事实婚姻

概念: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根据有关法律,只有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就已经开始同居关系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在此之后开始同居的,都只能算未婚同居关系。

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同居

第一种情形为异性暂时居住在一起,未进行结婚登记。

第二种情形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有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重婚:

概念: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1)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

(3)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4)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4、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4)未到法定婚龄的。

5、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

1、财产所有权问题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亦即,明确归夫妻一方所有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

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⑥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支配问题(家事代理权)

《婚姻法》第 17 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婚内财产约定(含忠诚协议)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

1、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常见的问题:

(1)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2)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

(3)前后有几分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4)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效力问题

(5)户口迁移的问题

2、诉讼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离婚中的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 46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4、离婚中的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 42 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主要包括:(1)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2)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3)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4)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

5、子女的抚养问题

法院在判决孩子归属问题时考虑的几个因素:(1)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思想品质、身体条件等;(2)双方父母的基本条件;(3)孩子的生活环境;(4)有表达能力的子女的意见;(5)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孩子的探视:

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望权 ,也可能会有 1 至 2 天的探望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会明显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或 10 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望,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望权。 抚养权的变更:

如果一方在行使探望权过程中,发现另一方不具备直接抚养子女的能力,或子女再随其生活对其成长不利时,有权与对方协商或向法院提起抚养权变更之诉。 一般有下列情况出现时,法院支持变更的诉求可能性较大:(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

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 ,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 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子女姓氏的变更: 离婚后如要更改子女的姓氏,必须双方协商一致。

子女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有下列情形的,子女抚养费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追加:(1)原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6、离婚中财产的分割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7、离婚中债务的清偿

(1)婚前一方个人形成的债务,但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离婚时,夫妻应承担连带责任。

(2)婚后一方借债,一般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双方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注意:实践中可能存在一方在夫妻感情不和的时候与他人串通虚假出具借据 ,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此时需要考虑债权人的情况、借款的性质等因素进行抗辩。例如是借给自己的亲属或朋友,或者说借钱是为了偿还赌债等,则可以向法院主张借款行为无效。

8、彩礼返还问题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现要求离婚的;(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现在双方离婚的。

四、婚前婚后房产归属及分割

1、婚前购房

(1)婚前购房,一方出资,产权证上写的是该方的名字,另一方未出资。 结论:房子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

(2)婚前购房,双方出资,产权证上写的是一方的名字。

结论:房子是写名字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另一方的出资应当返还。

(3)婚前购房,房产证上写的是双方的名字,双方出资或者一方出资(无论是婚前共同出资还是婚后共同出资)。

结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4)婚前购房,房产证上写的是一方的名字,双方婚前出资完毕。

结论:法院一般倾向于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至于另一方的出资,离婚时则应当返还。

(5)婚前购房,房产证上写的是一方的名字。结婚登记前一方支付了一部分,结婚登记后另一方支付了剩余的部分。

结论:房子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至于另一方支付的剩余部分,则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6)婚前购房,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该方只在结婚前支付了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结论:房子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7)婚前以一方名义购房,另一方全额出资。

结论:一般认定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如果没能结婚,应当返还出资;如果已经结婚,则一般会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无需返还。

2、婚后购房

(1) 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

结论:不论房产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都是共同财产。并且,在分割房产时,要按市场现价计算,而不是按照买房子时的价格。

(2)结婚登记之后,一方和其家人共同购房,房产证上是一方和其父母的名字。 结论:房子是一方和其父母的。但是一方名下的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就房产份额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另案起诉分割房产。(不能在起诉离婚时分割这套房子)

(3)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后来增加为两个人的名字的,无论购买房子的时间是在婚前或者婚后,还是增加名字的时间是在婚前或者婚后,房子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4)房产证原来是一方父母名下的,后来变更为一方名下或者是双方名下:

A、登记结婚前,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一方名下的,视为其父母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属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B、登记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一方名下的,一般视为其父母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C、无论婚前或婚后,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双方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5)还没有取得产权或没有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 ,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父母的出资

A、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的除外。

B、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的除外。

(7)经济适用房的问题

房产证上面写的是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如果另一方曾经出资,则应当返还。

专题二:继承问题

一、遗产概述

1、遗产的概念 :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2、遗产的范围

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的范围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

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债权和有价证券等。

二、继承权问题

1、继承开始的时间——死亡

意外事件中被继承人死亡时间问题:

A、如果互相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并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B、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果几个人死亡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

C、几个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2、继承权的丧失:(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三、继承的方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一)法定继承

1、概念: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的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是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即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婚姻、血缘关系。

2、法定继承的适应范围:(1)被继承人生前未同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者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2)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3)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放弃遗赠权的;(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以及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3、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12条还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作出了补充规定,即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4、代为继承与转继承

(1)代位继承的概念: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在代位继承中,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为代位继承人。

(2)转继承的概念: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其所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主要区别

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在代位继承中,被代位人(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在转继承中,第一次继承中的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2、继承的次数不同。代位继承是一次性继承,是由代位继承人直接从被继承人那里取得遗产;转继承则是二次继承。

3、继承适用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在遗嘱继承或遗赠中发生。

4、继承的主体不同。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继承的继承主体包括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篇二:婚姻家庭纠纷相关法律问题讲座

婚姻家庭纠纷的法律救济

? 婚姻幸福,家庭美满这是我们每个人都渴望的, 离婚怎么离,离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离呢?我们知道离婚在我国有两种方式,首先是夫妻双方自行到民政部门去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这种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协议离婚”;第二,就是通过法院起诉离婚。这种情况下,往往就是双方对离婚意见不一致(一个想离,一个不想离)或者是双方对财产分割和小孩抚养问题分歧较大、达不成一致时。那么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是什么呢?我们在离婚时怎样处理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我们自身的财产权呢,今天我们着重就这两方面的问题跟大家交流一下相关的法律问题,让大家

一、

根据我国《婚姻法》法院判决离婚唯一标准“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

?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法律同时也列举了可以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

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司法解释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 实务当中若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我方没有很强的证据支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然后等到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后再次起诉,法院一般会判离。当然对方不受六个月的限制。

二、财产分割问题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间的身份关系,也终止了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因此,夫妻在离婚时,往往伴随着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夫妻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主要是指对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夫妻财产的分割中,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如何分割夫妻财产是其中的关键问题。确定夫妻财产的范围,应分清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既要保护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利益,也要保护家庭关系中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任何人的财产权利都应当受到保护,不能受到侵害。在离婚时,法律规定的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夫妻双方约定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个人,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当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出来。在离婚时,应进行分家析产。

《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为,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得,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受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哪些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呢,《婚姻法》第18条规定: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

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前考量的“五大”因素:

?如果您准备离婚,您必须想清楚的问题。离婚,正如结婚一样是人生中的大事,应当非常慎重。因此,如果您准备离婚,您应当想清楚以下五个问题:

? ◆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看看婚前的感情基础是否牢固,婚后的感情生活是否和谐,离婚的主要原因是什么,继续生活有无和好可能。如果确实破裂,您才可以给自己做一个决定。没有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离婚,也许是美好生活的开始。

? ◆您的家庭财产是否全部被您控制,如果还没有,应当着手这方面的调查。在没有查清以前,千万不要随便签订《离婚协议书》,事先至少咨询下法律方面的专家。为了防止对方转移财产,应当着手对财产进行必要的保全措施如申请法院诉前保全。

? ◆如果有孩子,且双方可能都要抚养权,应当着手有利于争取抚养权即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证据收集。

? ◆如果您的配偶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您应当着手搜集相关证据,要求损害赔偿或补偿。

篇三:婚姻法讲座

学习法律知识 提升维权意识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员工对婚姻法基本知识和法律意识素养,增强学法、守法意识,构建和谐婚姻家庭关系,营造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家庭文明、社会和谐的良好氛围,2016年7月15日,公司文明办特意请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的郑慧军律师来我公司授课,为我们普及《婚姻法》相关知识,公司领导及基层单位员工70余人聆听讲座。

郑慧军律师首先为我们讲解新婚姻法的内容,从结婚条件、结婚程序和离婚处置等方面详细解读了新婚姻法,针对新婚姻法对婚前父母贷款买房、父母出资买房的财产归属、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处分权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解释,并运用生动的案例让员工更深刻的理解法律条款。郑律师结合自己多年来的办案经验,理论与实践并重,讲解生动精彩,赢得现场阵阵掌声。在互动环节,几位代表先后提出了大家普遍关心的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事实婚姻、子女探视权、更改监护权等问题,郑律师一一解答。不少女员工表示,讲课通谷易懂,对经营今后的婚姻生活启发很大 。

通过此次法律讲座,提高了员工的道德水平,促进了文明家庭的建设。让员工们了解如何更好地经营婚姻,维护幸福家庭,提升了大家的维护权益和调解家庭矛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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