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网 首页

浙江法院网案件查询

时间:2018-11-09 11:06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六合彩”赌博案件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六合彩”赌博案件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文件

浙 江 省 公 安 厅

浙公发[2004]7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

关于办理“六合彩”赌博案件的若干意见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利用香港“六合彩”进行赌博的违法犯罪活动较为突出,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依法打击、取缔“六合彩”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现就办理“六合彩”赌博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赌博罪论处:

(一)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召集、引诱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的庄家、赌头等首要分子,接受3人以上投注或接受3次(期)以上投注,且收受投注额累计在2万元以上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明知庄家、赌头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而多次(3次或3期以上)提供赌博活动场所的。

(三)以营利为目的,积极参加“六合彩”赌博活动,并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且输赢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赌博罪共犯论,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一)明知是庄家、赌头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仍多次帮助收注登记、结算、交接赌款的。

(二)明知庄家、赌头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而多次(3次或3期以上)提供赌博活动场所的。

三、对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六合彩”赌博活动为诱饵,收取投注款后携款逃跑的,

依照《刑法》第266条之规定,以诈骗罪论处。但对收受他人投注后因被司法机关查处或因赔率问题无力支付而携款逃跑的,不以诈骗罪论,应仍以赌博罪论处。

四、对非法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六合彩”赌博活动的报刊、图书等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 30号)等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五、在办理“六合彩”赌博犯罪案件中,对涉案人员故意销毁证据,庄家、赌头、开票人员、参赌人员以绰号、别名、符号或者通过银行卡、电话、网络等方式异地收投注、匿名收投注等手段来逃避打击查处的,办案部门在侦查、起诉、审判此类案件过程中,在坚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原则下,不要过份纠缠枝节问题,对于那些没有涉案人员供述,但其他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证明的,应予认定。

二00四年六月七日

篇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穷尽措施的指导意见(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穷尽措施的指导意见(试行)

(2006年7月2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7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充分运用各种执行措施,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执行人员接受案件后,根据案件实际可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申报令》;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被执行人财产举证通知书》。

第二条 对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或者有设定抵押、被保全的财产,执行人员应当及时查明财产状况,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三条 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具体财产线索,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及时实施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四条 执行人员应当将案件及被执行人的有关情况按要求及时输入所在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并根据案件执行需要及时提供给有法定协助义务的管理部门。

第五条 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具体财产线索或者被执行人的实际,执行人员可以视情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暂住地、工作单位等附近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资金情况,或者在人民银行、信用卡发卡中心、银联公司、企业信用发布查询中心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以及资金等情况;

(二)在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收入或者离休金、退休金情况;

(三)在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情况;

(四)在工商、税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注册资金、纳税及经营等情况;

(五)在交通运输及机动车船等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交通工具情况;

(六)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期货持有及交易情况;

(七)在注册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登记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知识产权情况;

(八)在保险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投保情况;

(九)委托公安部门、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通过协助执行工作网络等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相关信息;

(十)向可能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第六条 对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的被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决定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审计措施。

对被注销登记的被执行人,执行人员应从工商部门调取被执行人的清算报告,核实财产状况和债权债务继受情况。

被执行人系被撤销的事业单位,执行人员应从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开办登记情况,或者从其上级主管部门查询该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日常经费来源等情况。事业单位被其上级主管部门撤销的,还应查询其财产处理和接收情况。

第七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申请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对已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执行人员应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并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处分被控制的财产。

第九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变价处分,或者不适于变价处分,申请执行人不愿意接受以物抵债的,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决定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措施,以强制管理产生的收益清偿债务。

第十条 对有出境可能的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通报备案或者决定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第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警示,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债务人名录。

第十二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执行符合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采取悬赏执行措施。 第十三条 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调查令》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向其代理律师签发。 第十四条 在主债务人和连带责任人并存,主债务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执行人员应当先执行主债务人,再执行连带责任人。

第十五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采取强制审计、强制管理、债务人名录、悬赏执行措施和向代理律师签发《执行调查令》,应当经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六条 对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执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仍无法实现的,可以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结案方式的规定》第五条终结执行。

第十八条 本意见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 http:///fg/detail527699.html

篇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

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于2004年11月19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748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已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本规定从二00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望认真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本院。

二00五年四月四日

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作如下规定: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争议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民事案件;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二)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和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以及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争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房地产案件;

(二)争议的夫妻共同财产在2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离婚案件:

(三)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四)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其他民事案件;温州、绍兴、嘉兴、金华、台州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其他民事案件;湖州、衢州、舟山、丽水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其他民事案件;

(五)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六)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关于同意指定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关于同意指定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七)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绍兴市、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指定广东省东莞市等五个中级人民法院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关于指定浙江省绍兴市、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管辖第一审集中管辖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八)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民事案件;

(九)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以及基层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十)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民事案件。

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本规定自二00五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原《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

辖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00五年四月四日

来源: http:///fg/detail527884.html


浙江法院网案件查询
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链接地址:
http://m.csmayi.cn/meiwen/19434.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阅读
最近更新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