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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部队条令条例

时间:2018-11-09 11:01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消防部队“条令条例教育”活动学习体会

消防部队“条令条例教育”活动学习体会

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和总队从严治警加强部队管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支队开展了“条令条例教育”活动,经过一个月对部队条令条例和各项管理规定的学习教育和深入思考,我个人对条令条令教育有了更深的理解,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现在对照工作实际,作如下剖析: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在“学习条令条例教育”活动初期,片面地自我满足,自认为工作好、表现好,没有违反条令条例,没有什么问题需要自查自纠。同时觉得自己虽有缺点,但问题不大,都是小毛病,对“学习条令条例”的责任感、危机感认识片面,反映出我对“条令条例”认识存有偏差,态度不够端正。

2、开拓创新的精神不强。虽然,过去在本职岗位上一直努力工作,但为大局的工作做得较少,领导安排做什么就做什么,没有很好地为领导出谋划策,有很多的工作都是想做又不敢做,畏畏缩缩,缺乏果断和胆量。特别是刚到中队,认为自己工作基础差,业务知识弱,工作难度大,以致曾出现畏难情绪,没有针对实际情况,主动地去寻出路,想办法,解难题,因此,工作上还没有大的起色。

3、业务知识不够钻研。表现在:对待工作有时不够主动、积极,只满足于完成领导交给的条令条例教育个人剖析材料。

学习条例条例教育个人剖析材料文章,及时学习领会条令条例的制度,用邓**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修养,坚定自己的政治信念。进一步增强纪律观念,增强纪律意识,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地加强党性煅炼,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以勤勤恳恳、扎扎实实的作风,以百折不饶、知难而进的勇气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各项任务。

2、要积极开拓进取,提高工作水平。要不断加强学习,加强锻炼,努力提高自己业务水平;要讲究方法,注重实际,加强自己工作能力和修养;要开拓创新,积极进取,把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3、加强自我改造,自我完善,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一定要提高对条令条例学习防人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自觉、刻苦地钻研业务,夯实基础,灵活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措施。热爱本职工作,干一行爱一行,

虚心好学,遇到问题多看多问多想,多向周围的同志请教。无论在何时何地都要老老实实做人,认认真真做事,努力做到对国家对人民负责与对法律负责的一致性。

资料来源:http:///data/xdth/

篇二:消防部队“条令条例教育”活动心得体会4

条令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公安消防部队作为一支纳入武警序列的公安现役部队,承担了大量的地方事务,是属于由公安机关领导的一支特殊部队,长期与社会打交道,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其作为部队必须严格执行“四个秩序”的纪律要求。那么,如何真正做到部队管理正规化呢,笔者认为,那就是,只有认真学习条令条例,严格用条令条例规范部队“四个秩序”,才能确保部队始终运转在正规的轨道上。那么,怎样才能做到严格执行、真正落实呢?

一、必须统一思想认识,坚持用条令条例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确保部队始终运转在正规、安全、稳定的轨道上

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消防部队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扮演地方行政部门角色,但从其本质来讲,是属于现役部队性质,必须用条令条例指导部队工作。只有按条令条例严格管理部队,才能确保消防部队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与党和政府保持高度一致,才能经受住以防火灭火抢险救援工作为中心的各种复杂情况的考验。因此,全体消防官兵必须统一思想认识,时刻提醒自己所应担负的历史使命,始终以一名军人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而部队条令条例又是约束自己、规范自己行为最有效的法宝。事实证明,只有按条令条例严格管理部队,才能使部队有凝聚力、战斗力,才能在当前社会灯红酒绿面前始终保持革命军人的本色。

仔细翻阅近二年总队下发的督察通报,从中不难发现部分官

兵条令条例意识非常淡薄,不假外出、脱岗漏岗、警容风纪差、内务卫生差、部队日常管理松懈、对待办事群众态度较差、办事拖沓。对此,笔者认为,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根源在于我们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自己是一名军人,没有充分意识到部队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要改变这一现象的唯一途径是全体官兵上至领导下至列兵必须一道共同学习、共同执行、共同遵守条令条例,通过采取互相监督、定期考核、严格执行的方式,确保部队一日生活、工作、训练、执勤正规,确保部队运转轨道始终保持正规、安全、稳定。

二、认真学习,吸收精髓,狠抓日常点滴养成,努力开拓经常性抓条令条例的局面

学习贯彻条令条例,是部队管理教育工作一项长期的基本任务,必须经常抓、反复抓。要认真落实条令教育训练计划,通过采取领导干部带头,全员齐参与的方式,认真学习,充分吸收精髓,切实做到熟知内容,吃透精神,牢记于心,在潜移默化中培养领导干部及战士按条令条例办事的良好习惯。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要突出狠抓日常点滴养成,确保条令条例贯穿于日常工作、生活、训练、执勤之中。笔者曾经在基层中队工作过二年,深知抓部队管理,一时一事比较容易,但难在坚持经常和持久养成上,因此,我们必须牢固树立部队正规化的意识,不能仅仅靠上级组织的“条令条例学习月”活动或是一段时间的集中强化学习整顿来代替经常性条令条例教育训练,必须把学习落实条令条例纳入年度训练的全过程,渗透到各项工作的全过程,从点滴做起,从小

事抓起,处处抓经常,时时学条令用条令,确保条令条例作为规范部队的一切行为的准绳,保证部队管理不留死角,从而最终确保部队管理正规化,部队战斗力得到根本上的提升。

三、突出重点,做好表率,创新思路,不断提升消防部队管理正规化水平

俗话说:“火车跑得快,全凭车头带”、“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想别人做好,作为领导干部首先得从自我做起,这样才能树立起贯彻落实条令条例的良好形象,真正为部队做好表率。而我们的领导干部能否做好表率,能否带好头、示好范,关键取决于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和重视程度,取决于按条令条例运转工作的自觉程度。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变当前消防部队管理现状,只有依靠部队上下一致严格执行部队条令条例,最终营造人人、事事、时时、处处按条令条例办事、自觉做贯彻落实条令条例模范的良好局面。

篇三: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战备工作3

第一节 战备制度3

第二节 战备职责5

第三节 战备等级12

第四节 执勤战斗预案14

第三章 执勤战斗行动15

第一节 接警出动15

第二节 组织指挥16

第三节 火灾扑救23

第四节 应急救援29

第五节 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33

第四章 执勤战斗保障34

第五章 战评与总结35

第六章 附 则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

第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

第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五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六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七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

第八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执勤战斗信息。

第九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应当加强对本条令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本条令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战备工作

第一节 战备制度

第十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严格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

(一)各总队、支队、大队、中队设值班首长。总队、支队值班首长由总队、支队领导和司令部参谋长、政治部(处)主任、后勤部(处)长、防火监督部(处)长轮流担任,大队、中队值班首长由大队、中队干部轮流担任;

(二)总队、支队应当建立遂行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的全勤指挥部。全勤指挥部由指挥长、指挥助理组成。指挥长由副参谋长、战训处(科)长和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人员担任,指挥助理由司令部和政治部(处)、后勤部(处)、防火监督部(处)值班人员担任;

(三)各级值班首长和全勤指挥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等级消防岗位资格,并胜任本级指挥岗位;

(四)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守执勤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值班、执勤任务;

(五)各级执勤单位应当每天进行交接班,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班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交接程序,完成交接工作;

(六)总(支、大)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明确战备任务、安排执勤工作等。中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调整执勤力量,检查、清点装备,安排执勤工作。

(七)交接班时,听到出动信号,由交班人员负责出动,完成任务归队后再行交接。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熟悉辖区下列情况:

(一)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情况;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数量、分类和分布情况;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结构和使用情况;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情况;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消防设施和消防组织情况;

(六)主要灾害事故的类型和处置对策、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开展经常性战备教育。补兵退伍期间、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况时,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战备教育。

第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严格执勤战斗装备的管理,保证随时处于完好战备状态。执勤战斗装备不得用于与执勤战斗无关的事项。

(一)消防车(艇)的停放(泊靠)和个人装备的放置,必须便于出动,符合实战要求;

(二)执勤战斗装备应当按照标准配备,统一编号,建立档案。坚持定期检查、保养,发现故障、损坏应当及时修复或者补充;

(三)消防车库应当保持整洁卫生,严禁住人和存放与执勤战斗无关的物品,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首长和机关应当开展经常性战备检查,严格落实战备制度。

中队每天、大队每周、支队每月对所属部队应当至少进行一次战备检查。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或者遇有特殊情况时,总(支、大)队必须组织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重大问题要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掌握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及变化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完善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及时接报、处理执勤战斗信息,并与有关部门、专业力量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二节 战备职责

第十七条 总队、支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组织领导部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执勤战备的规定和要求,研究制定改进和加强战备工作的措施;

(二)督促各级、各部门在战备工作中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和保持正规的战备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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