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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医疗机构许可证

时间:2018-11-09 11:01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如何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办理各医疗(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依据:依据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申办对象: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机构、个人。 办理各医疗(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条件: (1)符合自治州《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具有当地户口。 (4)房屋建筑面积达到40平方米以上。 (5)取得具有国家承认中专以上学历。 (6)取得本省区医师职称,并在注册的医疗机构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人员。 (7)区外职称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方可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8)现从事的诊疗活动必须与医师职称专业相同(单科)。 (9)注册资金达到1万元以上。 审批各医疗(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条件 申请开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卫生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 (2)所在地人口分布、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300米左右医疗机构分布情况; (4)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疾病患病率;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建筑面积及实用面积、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0)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1)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 (12)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申请开办医院的法人,可以不具有医疗卫生专业,但主要责任人必须是卫生技术人员;申请开办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等到的法人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办理各医疗(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初审为25个工作日,审批为45个工作日。 办理各医疗(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申请与初审批: 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县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卫生局在收齐全部申报材料后,如同意由县卫生局向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发出《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同意应给予书面答复。《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诊所及与相关规模的医疗机构为6个月;门诊部或其它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为1年;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为2年; (2)执业登记: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向县卫生局提供如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各1份及影印件各两份,(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由登记机关存档) 2)《任职履历表》一式两份 3)卫生技术人员应填报《基层医疗单位工作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并提供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影印件各一式两份; 4)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应填报《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品种申请表》一式两份 5)《资信证明》一式两份;

6)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应有《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申请执业回执》一式两份; 7) 合伙或者联营应有双方共同签署的合同书影印件一式两份; 8) 医疗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科室设置情况一式两份 9)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一式两份 10)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一式两份 11) 卫生技术人员健康体检证明每人影印件一式两份; 12) 《申请应聘社会医疗人员审批表》四份 13)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一式两份 14)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一式两份 15)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一式两份 16) 医疗机构用房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一式两份 17)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科室设置一式两份

篇二:2015私人诊所设置规定

同济堂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私人诊所设置规定

内容仅供 诊所营运参考:诊所设置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私人诊所的管理,促进私人诊所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私人诊所的设置和监督管理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在职医务人员,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

(二)设置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诊疗科目诊所的,申请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

(三)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四)离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

(五)注册资金:私人西医诊所不少于30万元,私人中医诊所不少于15万元;

(六)具有常住户口。

(七)诊所场地必须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赁协议)并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以1名医生,1名护士计,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聘用卫技人员每增加1名,面积增加10平方米。

(八)符合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三条 凡申请设置私人诊所,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必须申明是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其他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材料、县或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表、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个人工作简历,

离退休人员提供原单位同意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根据本规定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被批准的,应向申请人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应注明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五条申请人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在3个月内筹建完毕,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手续;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合格者给予注册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上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私人诊所必须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条 私人诊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到同级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七条 各县(市)、区要根据医疗服务供给及需求状况,依照《宁波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私人诊所的设置进行合理布局。暂不审批性病、泌尿外科等私人诊所。

第八条 私人诊所聘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必须报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第九条 私人诊所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诊疗科目,确需增设诊疗科目的,需具有相应临床经验,提供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栏目中注明至少有2个专业),并具有相应的诊疗条件。

第十条 对于已开办的私人诊所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管理和监督,对于行医活动超过登记核准的诊疗科目,擅自外聘医务人员,擅自开设二级西医、三级中医诊疗科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查处,以保证医疗安全,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对于非法游医、无证行医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第十一条 负责私人诊所审批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审批,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宁波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另外,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也是必不可少的。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

申请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行资格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在二级以上医院连续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设置申请书;(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开诊所提供的材料

一、办理基本条件

1、申请人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2、申请人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注册满5年。所申请的诊所科目需与执业科目相同

3、申请人男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女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4、房屋产权证上建筑面积必须大于80 m2。

5、申请人属于服刑期间、在职、停薪留职、病退、擅自离职、开除公职或吊销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置

6、以上为主要条件,其余相关条件请查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具体手续办理

(一)设置申请需提交材料

1、医师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2、医师执业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3、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4、退休证、下岗证或失业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5、医师执业注册满5年的证明材料

6、职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7、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落款必须签字盖手印)、选址报告(落款必须签字盖手印)

8、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9、资信证明

10、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资信证明书(各大银行均可)

11、医疗用房产权证明书

12、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13、与房屋所有人签订的合同一份

14、法人代表签字表(必须由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盖章同意)

(二)执业登记需提交材料

1、申请执业登记验收报告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5、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并打印成册;

7、上岗人员花名册、聘用合同;卫技人员履历表

8、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9、执业专业技术人员有效证件: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毕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退休证、下岗证或待业证,以及变更表或未注册证明复印件;(证件都需要审核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三、新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篇三: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代码 诊疗科目

01. 预防保健科

02. 全科医疗科

03. 内科

03.01 呼吸内科专业

03.02 消化内科专业

03.03神经内科专业

03.4 心血管内科专业

03.5 血液内科专业

03.6 肾病学专业

03.7 内分泌专业

03.8 免疫学专业

03.9 变态反应专业

03.10老年病专业

03.11 其他

04. 外科

04.01普通外科专业

04.02神经外科专业

04.03骨科专业

04.04泌尿外科专业

04.05胸外科专业

04.06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04.07烧伤科专业

04.08整形外科专业

04.09其他

05. 妇产科

05.01妇科专业

05.02 产科专业

05.03 计划生育专业

05.04 优生学专业

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

05.06 其他

06. 妇女保健科

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

06.02 围产期保健专业

06.03 更年期保健专业

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

06.05 妇女营养专业

06.06 其他

07. 儿科

07.01 新生儿专业

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

07.03 小儿消化专业

07.04 小儿呼吸专业

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

07.06 小儿肾病专业

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

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

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

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

07.11 小儿免疫专业

07.12 其他

08. 小儿外科

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

08.02 小儿骨科专业

08.03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

08.04 小儿胸心外科专业

08.05 小儿神经外科专业

08.06 其他

09. 儿童保健科

09.01 儿童生长发育专业

09.02 儿童营养专业

09.03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

09.04 儿童五官保健专业

09.05 儿童康复专业

09.06 其他

10. 眼科

11. 耳鼻咽喉科

11.01 耳科专业

11.02 鼻科专业

11.03 咽喉科专业

11.04 其他

12. 口腔科

12.01 口腔内科专业

12.02 口腔颌面外科专业

12.03 正畸专业

12.04 口腔修复专业

12.05 口腔预防保健专业

12.06 其他

13 皮肤科

13.01 皮肤病专业

13.02 性传播疾病专业

13.03 其他

14. 医疗美容科

15. 精神科

15.01 精神病专业

15.03 药物依赖专业

15.04 精神康复专业

15.05 社区防治专业

15.06 临床心理专业

15.07 司法精神专业

15.08 其他

16. 传染科

16.01 肠道传染病专业

16.02 呼吸道传染病专业

16.03 肝炎专业

16.04 虫媒传染病专业

16.05 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

16.06 蠕虫病专业

16.07 其它

17. 结核病科

18. 地方病科

19. 肿瘤科

20. 急诊医学科

21. 康复医学科

22. 运动医学科

23. 职业病科

23.01 职业中毒专业

23.02 尘肺专业

23.03 放射病专业

23.04 物理因素损伤专业

23.05 职业健康监护专业

23.06 其他

24. 临终关怀科

25. 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

26. 麻醉科

30. 医学检验科

30.01 临床体液、血液专业

30.02 临床微生物学专业

30.03 临床生化检验专业

30.04 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

30.05 其他

31.病理科

32.医学影像科

32.01 X线诊断专业

32.02 CT诊断专业

32.03 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

32.04 核医学专业

32.05 超声诊断专业

32.07 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

32.08 神经肌肉电图专业

32.09 介入放射学专业

32.10 放射治疗专业

32.11 其他

50. 中医科

50.01 内科专业

50.02 外科专业

50.03 妇产科专业

50.04 儿科专业

50.05 皮肤科专业

50.06 眼科专业

50.07 耳鼻咽喉科专业

50.08 口腔科专业

50.09 肿瘤科专业

50.10 骨伤科专业

50.11 肛肠科专业

50.12 老年病科专业

50.13 针灸科专业

50.14 推拿科专业

50.15 康复医学专业

50.16 急诊科专业

50.17 预防保健科专业

50.18 其他

51. 民族医学科

51.01 维吾尔医学

51.02 藏医学

51.03 蒙医学

51.04 彝医学

51.05 傣医学

51.06 其他

52. 中西医结合科

《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

一、本《名录》依据临床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称编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相应栏目的标准。

二、医疗机构实际设置的临床专业科室名称不受本《名录》限制,可使用习惯名称和跨学科科室名称,如“围产医学科”、“五官科”等。

三、诊疗科目分为“一级科目”和“二级科目”。

一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一级学科,如“内科”、“外科”等;

二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二级学科,如“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等。

为便于专科医疗机构使用,部分临床二级学科列入一级科目。

四、科目代码由“××·××”构成,其中小数点前两位为一级科目识别码,小数点后两位为二级科目识别码。

五、《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填报原则:

1.申报表由申请单位填报。表中已列出全部诊疗科目及其代码,申请单位在代码前的“□”内以划“√”方式填报。

2.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如“内科”、“外科”等。

3.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病诊疗机构填报“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4.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如申报肝炎专科门诊时,申报“肝炎专业”并在备注栏填注“门诊”。

六、《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的诊疗科目栏填写原则:

1.由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申报表后填写。

2.一般只需填写一级科目。

3.在某一级科目下只开展个别二级科目诊疗活动的,应直接填写所设二级科目,如某医疗机构在精神科下仅开设心理咨询服务,则填写精神科的二级科目“临床心理专业”。

4.只开展某诊疗科目下个别专科病诊疗的,应在填写的相应科目后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骨科(颈椎病专科)”。

5.只提供门诊服务的科目,应注明“门诊”字样,如“肝炎专业门诊”。

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科科目”栏填写原则与《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相应栏目相同。

八、名词释义与注释

代码 诊疗科目 注 释

01.预防保健科 含社区保健、儿童计划免疫、健康教育等。

02.全科医疗科

由医务人员向病人提供综合(不分科)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疗服务的均属此科目,如基层诊所、卫生所(室)等提供的服务。

08.小儿外科 医疗机构仅在外科提供部分儿童手术,未独立设立本专业的,不填报本科目。

23.职业病科 二级科目只供职业病防治机构使用。综合医院经批准设职业病科的,不需再填二级科目。

2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 含航天医学、航空医学、航海医学、潜水医学、野战外科学、军队各类预防和防护学科等。

32.09介入放射学专业

在各临床科室开展介入放射学检查和治疗的,均应在《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书》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中申报本科目。


诊所医疗机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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