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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67号公告

时间:2018-11-09 10:58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65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9年第65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指导和规范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审查和许可工作,我部制定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现予公布,请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附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一、目的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为指导和规范环保部门对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审查和许可工作,制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关于证明材料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可参考本《指南》附一的要求,提交有关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应当详实充分并合理组织,利于查阅。

三、关于审批程序及时限

(一)受理(5个工作日内)

负责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环保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后应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书面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二)专家评审(40个工作日内)

审批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 专家组应当提交关于申请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的意见;并起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草案或不予颁发许可证的文件。

(三)审批(20个工作日内)

审批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依法发布有关给予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四)制作颁发许可证(10个工作日内)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制作并颁发许可证;批准日期以公告日期为准。

四、关于专家评审

(一)专家人数

不少于3名,并至少包括1名申请单位有关经营设施所在地环保部门推荐的专家。专家评审应当推选1名专家任组长。组长应当具有3年以上评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经验。

(二)专家的构成

应包括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专家应掌握和熟悉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具有危险废物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经验,了解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设备、分析和环境监测等相关知识。

(三)评审要求

专家应当依据《固体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各项要求,将需要评审的内容列出清单(有关危险废物焚烧、填埋设施的评审表可参考附二),逐一评审。对列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项目,已经竣工验收的,可适当简化评审内容。

(四)评审方法

1.书面评审。如审查有关环境监测报告,焚烧设施试焚烧方案及报告,设备性能检测报告,有关消防、建筑质量等的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

2.现场核查。如查看有关经营情况记录,现场运行情况,同时,应对照焚烧设施作业区集水池的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核查等。

(五)评审结论

1.对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许可条件,逐一说明申请单位是否符合;对不符合的,说明理由。

为尽量减少审查的自由裁量幅度,对监测报告、检测报告、有关验收文件能说明是否符合许可条件的,以验收报告和文件为准;对其他事项,比如需要对照证明材料进行检查的以及需要现场核查的,以现场核查结果为准。

2.明确给出是否应当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意见。

结合我国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业的现状,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总体评价后给出是否应当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意见;对建议不予颁发许可证的,说明理由。对列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项目,未经竣工验收的,不予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六)安全要求

现场核查应注意安全,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五、关于焚烧、填埋及利用设施的审查要点

(一)关于危险废物焚烧设施

对从事危险废物焚烧的申请单位,应当通过试焚烧来核查焚烧设施性能和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和地方相关标准。

申请单位应当记录试焚烧运行工况、污染排放等证明焚烧设施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和地方相关标准的数据,并向审批部门提交相关报告。试焚烧有关规范和指南另行规定。

(二)关于危险废物填埋设施

对从事危险废物填埋的申请单位,应当通过核查危险废物填埋设施的施工记录、监理记录和施工质量保证书等建设过程的相关文件来判断填埋设施是否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三)关于危险废物利用设施

对从事危险废物利用的申请单位,应当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容器和设施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危险废物处理设备、设施(如反应罐)是否安全,基础是否牢固,结构是否具有足够强度,相关连接处是否密封,防腐蚀措施是否合理,承压设备是否安全等。废水、废气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是否得到妥善处置等。

六、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内容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内容应包括“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文(样式见附三和附四)”

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附件”两部分。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一份,副本可为多份。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应当保存于危险废物经营设施所在地,以备环保部门检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可供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签订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合同,以及办理危险废物转移等手续时使用。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文应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编号。如十位编号:第一、二位数字为危险废物经营设施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三、四位数字为省辖市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五、六位数字为县级政府行政区划代码;其余四位数字为流水号。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可参见国家统计局网站)。

2.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机关,并加盖公章。

3.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日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标注起止日期);初次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日期。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5.核准的危险废物经营方式。主要有:收集;收集、贮存、利用;收集、贮存、处置;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6.核准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危险废物类别尽可能确定到具体的危险废物,如:从事含汞灯管处置的,其危险废物类别应列明为“含汞灯管(HW29含汞废物)”,而不是笼统地写“HW29含汞废物”。

7.许可经营的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的年经营规模。

8.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地址,并应注明其经度和纬度。可对各设施进行编号以利于规范化管理。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附件应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许可条件。将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以及合理的管理要求作为许可条件。 许可条件至少包括:持证单位应当遵守《固体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许可条件,利用获得许可的设施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的经营活动。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分析、转移联单、经营情况记录簿、意外事故应急预案、人员培训、内部监督管理与检查等制度。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及其烟气、废水和噪声等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暂无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可按照最佳可行技术原则确定污染物排放的要求)。在发生违反许可条件的情形时,应当采取合理的步骤和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排放,防止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按照环境监测方案开展环境监测,并

篇二:环境保护部公告(环保部直接审批及委托审批)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09年 第7号

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现将《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见附件一)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见附件二)予以公告。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1.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2.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环保 建设项目 环评 目录 公告

附件1:

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注:本附录中项目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附件2:

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篇三:环境保护部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2013年 第73号

境保护部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效能,推进简政放权,根据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权限的调整,我部对2009年第7号公告内容进行了调整,将其中部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依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得到落实。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环境保护部下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 。

环境保护部

2013年11月15日

附件

环境保护部下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

建设项目目录

1.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

2.燃煤背压热电站项目。

3.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4.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风电站项目。

5.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

6.非跨境、跨省(区、市)天然气输气管网项目。

7.国家原油存储设施项目;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

8.国道主干线公路项目;西部开发公路干线项目;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及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

9.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

10.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已通过审查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11.轧钢项目。

12.稀土深加工项目。

13.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

14.对二甲苯、精对苯二甲酸改扩建项目。

15.除新建整车以外的汽车项目。

16.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

17.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

18.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

19.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20.制盐项目。

21.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社会事业项目。

22.涉及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项目。

23.F1赛车场项目。

24.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

25.《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环保部67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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