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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法院拍卖公告

时间:2018-11-09 10:58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民法题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30分)

1、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2、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3、附条件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就发生效果意思所负载的权利义务关系。

4、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①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②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③债权人未受清偿。④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

5、遗赠抚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在此期间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协议解除时,便发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二是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

6、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代位继承权。

二、简答(每题8分,共32分)

1、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如下:

(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

(2)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

(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

2、简述物权变动的模式。

答:物权变动模式是指物权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定方式。

1

物权变动模式大体上分为两种,即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模式。

(一)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

所谓意思主义,就是指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除此之外不再需要其他的要件。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可分为绝对意思主义和相对意思主义。

(二)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

所谓形式主义,则是指物权变动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之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又可分为物权形式主义的变动模式和债权形式主义的变动模式。前者是指物权变动需要一个单独的物权行为,才能导致物权的变动。即认为物权变动仅有债权法上的意思表示还不够,还需有当事人独立的物权合意,并且这种合意需通过一种法定的外在形式——交付或登记——表现出来,物权才发生变动。后者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除了债权合意外,还必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就是在承认债权意思的同时,承认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3、简述用益物权的种类

答: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农村用于农业的土地,通过农业生产的方式加以利用的用益物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的,利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3)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及少数城镇居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4)地役权。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自己不动产利用的便利,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用益物权。

4、简述无因管理之债的主要内容。

答: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该事实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称之为无因管理之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一、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条件:

1、客观要件为管理他人事务。所谓管理他人事务是指实现他人事务的内容的行为,这种行为,不限于管理行为,如保存行为、改良行为、利用行为等,还可以是处分行为。 2、无法律上的义务。管理人依法定或约定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是有法律上义务管理他人事务,不成立无因管理。3、管理人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即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1、阻却违法,即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成为合法行为; 2、在本人和管理人之间产生债务关系,即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无因管理之债的发生根据,无因管理之债是无因管理的效力,其内容是管理人与本人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三、造成被管理财产损害或丢失后的处理

管理人未尽到适当管理义务而致被管理人损害的, 需负赔偿责任;但是, 在紧急情况下管理人非故意、重大过失致损,不负赔偿责任(紧急情况下轻过失免责) 。

三、论述(每题10分,共20分)

2

1、论诚实信用原则。

答: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

诚信原则,在法律上的诚信来源于日常生活中的诚信,是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是一般诚信的法律化。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本质是,法官通过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扩张性解释,并依其处理一些特殊案件,以实现个案处理结果公平,正义之目标,从而对法律进行实质性发展的能动性司法活动。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特点

1、补充性。诚信原则对法律关系的内部修补作用。

2、不确定性。诚信原则对法律具体规定不足的补救作用。

3、衡平性。即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1、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功能。即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民事活动,相当于行为规范功能;

2、完善立法机制,承认司法活动能动性。即授予自由裁量权功能,“法官造法的空白委任状”;

3、有助于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即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

4、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功能。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全。

2、论侵权责任规则原则。

答: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核心,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事由等重要内容。它既是认定侵权构成,处理侵权纠纷的基本依据,也是指导侵权损害赔偿的准则。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过错违反的是对他人的注意义务,表明了行为人主观上的应受非难性或应受谴责性,是对行为人的行为的否定评价。过错责任的意义表现在,根据过错责任的要求,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其目的在于引导人们行为的合理性。在过错责任下,对一般侵权责任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有义务举出相应证据表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以保障其主张得到支持。加害人过错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其赔偿责任的范围产生影响。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的适用应注意三个方面。其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由法官或当事人随意扩大适用;其二,适用无过错责任,受害人不须证明加害人的3

过错,加害人亦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其因果关系;其三,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某些法定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人也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

三、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其过错的存在,同时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如果可以适用过错责任、法定无过错责任或推定过错责任就不能适用公平责任。2.当事人如何分担责任,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损害事实与各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进行综合衡量,力求公平。

四、案例分析

1、侵权法律关系。肇事者是指交通事故肇事,老汉是受害者,则构成侵权法律关系。

2、无因管理。

3、不能。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司法解释又规定,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系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医院不具备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一、本案是无名氏身份不明,客观上无家属(继承人)来行使赔偿请求权,而不是医院的债务人(即无名氏方)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二、无名氏方对被告享有的是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该债权不是合同之债,是专属于医院的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上述二方面都不符合行使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因此,医院不得行使代位权。

能。本案的情形与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代位权的规定并不完全相符,但是法院最终判决医院胜诉。担任本案审判长的宜兴法院民一庭庭长戴华春,就本案的判决作了答析。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道交法》第七十六条也规定了救治费用超出保险公司责任限额部分的责任承担方式。综上,保险公司、机动车方(即本案被告尹某)均在法律上负有对交通事故伤者承担责任的义务。

第二、通常而言,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分为非财产性权利、主要为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不得让与的权利(主要为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或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不得扣押的权利四类。本案医院主张的是医疗费而未主张人身伤害的其他赔偿项目。仅医疗费而言,无名氏方向被告主张后本就应支付给医院,该权利实际上不是典型的应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因此,由债务人的医疗费债权人(即本案原告)代位抢救对象行使医疗费求偿权并无禁止的必要。

第三、代位权制度的立法宗旨,在于通过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从而增加、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进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本案在客观上无人行使受害方的医疗费支付请求权,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医院直接主张权利,与代位权制度的立法宗旨也是相符的。

第四、在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公平考量后,为鼓励医院积极地进行救死扶伤,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故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4

篇二:今日焦点网等11家网站被查处 号称有中央背景

今日焦点网等11家网站被查处 号称有中央背景

社会焦点网、今日焦点网等6家网站的负责人仲伟。

看着这几个网站名头很大,上面经常有国家领导人的新闻,以为这些网站是发布权威消息的网站,没想到是一个只有几个人用于敲诈的网站。

———一名被索要钱财的受害人

四个互相合作的团伙,开设社会焦点网、今日焦点网等多个网站,号称有中央背景,利用负面帖子向一些政府和企业要钱。日前,仲伟等16人涉嫌利用网络敲诈勒索被江苏徐州警方刑事拘留。据悉,这是继“秦火火”、“立二拆四”、周禄宝等网络名人被控制之后,全国公安机关打击网络有组织犯罪专项行动的又一案例。南都记者发现,16人中有2人是基层宣传部门工作人员,也是主要报料人,另外还有1人是记者。这些网站的管理非常随意,想发就发,想删就删。多名被敲诈者称,以为这些网站是发布中央权威信息的。针对近期连续出现的网络敲诈、诽谤等现象,相关专家称,中国网络管理有严重漏洞,应立法明确网络诽谤、寻衅滋事、非法经营的构成条件。

四团伙利用网络连环敲诈

昨天,徐州市公安局局长孙建友介绍,已经控制的16名犯罪嫌疑人,分属4个团伙,存在报料人报料、枪手加工材料、网络推手水军炒作、网站管理者发帖删帖、幕后策划者实施敲诈勒索的

链条。

负责侦破案件的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大队长孙睿说,16人中,破获查实涉及7省27个市县的网络敲诈勒索案120起,涉案金额300余万元,发现专门用来敲诈勒索的社会焦点网、环球视点网等11个网站。

孙睿介绍,经初步审查,以仲伟、樊宇肖、鞠俊等人为首的几个团伙,均利用自建的或租用的所谓权威网站,以假记者身份,先报道或发传真件给被敲诈对象,以要求“核稿”为名施压要挟,实施敲诈勒索。

南都记者了解到,这几个人曾在新闻单位工作过,他们之间还存在相互报料。比如,2011年9月,安徽淮北某公司先后被仲伟、樊宇肖、鞠俊三个团伙敲诈。伟某先以该公司违规建别墅为由敲诈20万,后鞠俊和樊宇肖又用相同手段各敲诈勒索10万元。 自办网站想发就发想删就删

据案件材料,南都记者发现,仲伟等人建有网站,平时可以在网站随意发帖、随意删帖。

孙睿介绍,仲伟今年43岁,系社会焦点网、今日焦点网等6家网站的负责人。网站一般与报料人五五分成,一个专门的删帖人年薪6万元。

仲伟在讯问时称,他的网站都可在百度(135.67,2.68,2.02%)上搜索出来,以让人感觉很有影响力,但也不能太大,否则就不能收放自如。

仲伟为提高所谓可信度,在其名片正反两面均上印上国徽,其自建的今日焦点网介绍称:“由全国人大、中纪委、中华新闻集团(16.34,-0.05,-0.31%)、全国新闻网络协会、世界中华民族协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合主办,全国人大常委会”主管;是“中国最富价值、最具影响力的互联网平台”,“成为党政部门决策参考及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途径和渠道。”

据介绍,仲伟等人涉嫌敲诈61起,涉案金额200余万元。其中曾利用“陕西长治吃空饷”案向当地相关单位索得8万元。

从警方查扣的物品中发现,仲伟和樊宇肖等人都制作了大量与真实记者证很相像的新闻工作证。仲伟有十几部手机,每到一个地方“采访”,就用一个当地的手机号,还多次使用假名字和假身份证。

两名宣传部门人员报料收钱

据悉,两名基层宣传部门工作人员参与了报料和谈判、收钱。 窦玉刚,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宣办工作人员,负责舆情处置。“窦玉刚在开发区里很有名气,人们遇到负面报道都想让他摆平。”一名被索要钱财的开发商负责人对南都记者说。

窦玉刚在警方讯问时表示,2009年,仲伟给开发区管委会发了一封核稿函,称三日之内不答复,将视为同意文中观点,直接刊发。经过协调,窦玉刚代表当地单位给了仲伟5万元钱,仲伟返还窦玉刚1万元。

案件材料显示,事后,仲伟与窦玉刚多次沟通,窦玉刚开始给

仲伟报料。

被索要钱财的开发商负责人对南都记者说,窦玉刚称对方的网站很厉害,如果刊发后果很严重,“我们当时很相信窦,绝对没有想到他们是一起的。”

警方介绍,窦玉刚共向仲伟报料13起,共同索要钱财70多万元,窦玉刚获得30余万元。

蒋文强,曾任江苏省高级法院书记员和宜兴市法院办公室主任,案发时任江苏省宜兴市委宣传部部委委员。

蒋文强曾与樊宇肖等人合作三次,得钱1.2万元。

自称建网站后无人监管

案件材料显示,仲伟成立的三家公司几乎均为空壳公司。南京足迹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和南京卓讯传媒有限公司2008年在南京成立,虽然注册资本50万元,但仲伟只花了5000元钱,就让代理公司帮助注册。仲伟的网站指向的公司是纬业焦点(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仲伟花了2万元请代理公司注册,然后每月花300元价格请代账公司做账、开票。上述另两家公司则用于转账。

仲伟和樊宇肖均供认,他们注册网站非常容易,而建成后几乎无人监管。

南都记者昨天发现,仲伟的两个网站仍然存在,并且经过了备案,网站上栏目众多,让人以为是一家很有影响力的网站。“其实,我的网站只有一个人维护。”仲伟在讯问中称。

“之所以有大量的受害人被敲诈,一方面是他们对网络的认识不够,有恐惧心理,另一方面是不能正视媒体,一提到媒体就感觉到害怕。”孙睿说。

一名被索要钱财的受害人说,他们看着这几个网站名头很大,上面经常有国家领导人的新闻,以为这些网站是发布权威消息的网站,没想到是一个只有几个人用于敲诈的网站。

专家建议立法规范网络监管

从8月20日全国公安机关开始打击网络有组织犯罪后,公安机关连续披露了秦火火、立二拆四、周禄宝、傅学胜、仲伟等多起涉嫌诽谤、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经营案件。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网络法研究所副所长朱巍昨日接受南都记者采访表示,中国现在有多个部门管理网络:外宣、公安、工信部、工商部门都可以依照自己的职权对网站的内容和管理进行监管。不过,现在关于互联网的法规比较混乱,据统计,目前我国涉及到互联网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超过100多部,而且大都过于抽象,不易执行,有的法条之间甚至还存在互相抵触的地方。这些混乱的法规,也使得各个管理部门之间难以形成有效的配合,受害人维权难度增加,管理责任追究混乱,容易产生一些制度上的真空。

朱巍以北京为例介绍了网络监管的几个层面:第一层是网民发现侵权等行为举报,最为典型的代表就是《新浪微博社区公约》,新浪(80.55,-2.29,-2.76%)微博一年受理的投诉量就超过十几万

篇三:文章

关于冷冻胚胎法律属性浅析

——基于宜兴胚胎案的研究 引言:案例与问题的提出 2011年宜兴李某(化姓)和杨某(化姓)婚后在南京一医院施行试管婴儿手术,2013

年3月20日最后一次手术前两人车祸身亡。双方父母共4位失独老人希望拿回存放在南京这家医院的已授精胚胎,但遭医院拒绝。为此老人们将南京这家医院告上法庭,希望得到胚胎处置权。

5月15日宜兴法院开庭,判决不支持4位失独老人要求自行监管处置胚胎的诉求,4位失独老人随后上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9月17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南京市的这家医院不能根据知情同意书的相关条款单方面处置涉案胚胎,最终判决存放于南京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由4位失独老人共同监管和处置。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结合本案实际,应考虑以下因素以确定涉案胚胎的相关权利归属:一是伦理。实行体外授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授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不仅含有父母的DNA等遗传物质,而且含有双方父母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二是情感。白发人送黑发人,乃人生至悲之事。涉案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楚;三是特殊利益保护。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度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的地位,

应受到特殊尊重和保护。双方父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主体,而且应当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此前有舆论以及涉事医院提出,4位失独老人拿走涉案胚胎是想找“代孕”,而法律不支持“代孕”的理由。无锡中院17日在判决书中也提醒,4位失独老人在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之利益。

三方在对胚胎地位进行争议,凸显了我国法律关于冷冻胚胎能否成为继承对象规定之空白。应当如何界定冷冻胚胎之法律属性,是该案件被法律人关注的焦点。一审法院认为胚胎为“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 二审法院首先认可一审法院的部分观点“胚胎为特殊之物,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但是既然胚胎不是纯粹的“物”,又不是真正的“人”。那么就陷入了不论判决支持继承或不可继承都难以服众的两难境地。值得学习的是,二审法院并未局限于“继承”之概念,认为当事人要主张的并非继承权,而是对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 二审法院的判决,认为“胚胎系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从伦理、情感、特殊利益保护等多角度考量,寓情、理、法于一文,妥善解决了这一棘手争议,但关于应当如何界定冷冻胚胎之法律属性仍未解决。

一、关于冷冻胚胎之法律属性的界定

(一) 学界观点

1、冷冻胚胎之法律属性客体说

我国学界对胚胎的法律地位的讨论少有涉及,但是,从整体上说主要有以下观点:第一,用“组织”这一上位概念将胚胎纳入了物的模式之中。梁慧星教授1主持的民法典学者建议稿“考虑到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医学上的器官移植技术、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规定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以不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为限,可以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王利1 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第124页;

明教授1主持的民法典学者建议稿认为,“人身不是物,但是从人体分离出来的某些部分,如器官、乳汁、血液、卵子等,也可以作为物并成为物权的客体。”

杨立新教授2认为将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例如冷冻胚胎认定为器官权的意见,是不符合民法的权利学说的;将尚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冷冻胚胎作为人来予以保护,在民法上是说不通的。民法上的物分为伦理物、特殊物和普通物三个类型,将冷冻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认定为具有人格属性的伦理物的意见是正确的,而不是将其作为主体,能够体现其特殊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地位,能够得到民法的充分保护,因而没有必要将其界定为主体,也没有必要在主体和客体之间创设第三类民法的基本范畴。既然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是物,那么在物的所有权人死亡后,冷冻胚胎当然就成为遗产,是继承人继承的标的。

2、冷冻胚胎之法律属性主体说

人的冷冻胚胎属于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对于其法律属性问题,有人认为这些器官和组织从属于人的身体,因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3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对于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的法律属性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说在实践中逐步被接受。澳大利亚维多利亚议会上院处理的美国公民里奥斯夫妇所遗胚胎案,是直接针对受精胚胎的法律属性的典型案例。里奥斯夫妇死于飞机失事,在澳大利亚墨尔本医院的胚胎库中,留有里奥斯夫人的卵子与匿名供体的精子受精而成的两个胚胎。如何处理这两个胚胎,维多利亚议会上院讨论决定,把胚胎植入代理母亲的子宫中孕育,待该子女长大后继承遗产。这一件对胚胎生命予以法律保护的判例,其基础显然是认定受精胚胎具有生命的人格属性。

3、冷冻胚胎之法律属性折中说

徐国栋教授4则坚持折中说,他认为,“我国民法应当坚持绿色原则,而该原则正是在人的出生线和死亡线上控制欲望主体的数量得到实现的,坚持中间说可以较好地协调对潜在生命的保护与维护妇女健康、促进科学发展三个方面的关系。”另有学者认为,我国民法典应当回应科技发展的要求,重新审视胚胎的法1 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总则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6月第1版, 第242页;

2 杨立新:《人的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继承问题》 人民司法应用 2014年第13期;

3 付金、苏振:《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落幕: 胚胎的法律属性该“何去何从”》 人民法院报,2014 年9 月23 日,第 002 版 ;

4 徐国栋:《体外受精胎胚的法律地位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5期,页50,65-66;

律地位,通过分阶段模式保护胚胎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人与物之间的中间存在模式。

笔者赞同杨立新教授的观点,即应将冷冻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认定为具有人格属性的伦理物1。

第一,人体器官或者组织脱离人体之后,不再具有人格载体的属性,应当属于物的性质。2民法认为,市民社会的基本物质构成从来就是两分法,即人和物的两种基本类型,据此构成市民社会的主体和客体,非此即彼,不存在第三种类型。即使使用人格物的概念,其“人格”是修饰“物”的限定词,“物”则是中心词,构成偏正结构的概念。有折中说认为,胚胎既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又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这种观点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尽管有一定的好处,但刻意制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第三种概念,是不能成立的,况且这种主张也还是将其称之为“特殊客体”,而并非构成主体的性质。

第二,认定冷冻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的法律属性为物,并不否认其所具有特殊性。与普通物相比较,冷冻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尽管具有有体物的外形,但其内容中包含着潜在的生理活性,甚至存在生命的形式,具有市民社会的主体资格,有的学者将其称之为人格物并非没有道理。而在普通的物中,无论如何不会存在这样的因素。就是那些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例如订婚戒指、定情物等,也是因为具有了特定纪念意义而使其具有一定的人格象征意义,而非其中包含了潜在的人格。这正是人格象征意义和潜在人格之间的区别。

第三,将冷冻胚胎定性为伦理物完全可以保护具有潜在人格的物的利益3。将冷冻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定性为主体或者准主体等,目的是为了体现其特殊性,在法律上对其予以更为特殊的保护,防止其中包含的潜在人格受到损害,这种观点的初衷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它不符合传统民法对市民社会物质构成的基本划分方法和民法的基本逻辑思维。而我们主张用伦理物的概念界定冷冻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的法律属性,认定其为特殊的伦理物,同样可以1 杨立新 :《冷冻胚胎是具有人格属性的伦理物》 载于《检察日报法律生活》2014 年7 月19 日第3 版 ; 2 高玉玲、周正环:《胚胎法律地位研究》载于《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7月第4期,页92,93;

3 高玉玲:《论胚胎的生命权保障》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12月;

对其进行特别保护。作为物的三种基本类型的伦理物、特殊物和普通物,伦理物具有最高的法律物格,应当对其权利予以最为充分的保护,其目的就在于保护伦理物的特殊性。对于冷冻胚胎,可以首先使用对物的保护方法,但同时采用更谨慎、更周到的方法对其潜在人格予以特殊保护。

综上所述,将冷冻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作为民法领域中的伦理物,而不是将其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体现其特殊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地位,也能够使其得到民法的充分保护。

二、其他国家案例启示

(一) 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客体说

2014年初,美国一对夫妻被害死亡后留下了11个冷冻胚胎。他们既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给生育诊所留下任何如何处置这11个胚胎的指示。依据德克萨斯州法律,他们惟一的继承人是一个2岁的小男孩。由遗嘱检验法庭任命的该案大法官(亦称衡平法院主事官)建议,在小男孩满18岁以前,胚胎由生育诊所负责保管,小男孩满18岁后,他将获得关于该胚胎的所有处分权利。

新泽西州的约克夫妇到位于弗吉尼亚州的被告琼斯医疗机构实施试管婴儿手术。1被告先后三次将约克夫妇的早期人类胚胎移植到约克夫人子宫,但依然未能如愿孕育出胎儿。恰在此时,约克夫妇搬到加利福尼亚州居住,遂请求被告将剩余的早期人类胚胎转移到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家试管婴儿医疗机构。但被告以约克夫妇已与其签约、承诺仅在被告实施试管婴儿手术为由,拒绝返还早期人类胚胎,并主张约克夫妇可将其捐献给其他不孕夫妇,或者捐献给医疗机构用作科研。约克夫妇遂诉至弗吉尼亚州的联邦地方法院,要求行使对早期人类胚胎的监护权,并要求被告承担非法扣押及违约造成的损失。美国联邦地方法院认为,与其把胚胎定性为人,不如定性为物。法院最后判决,胚胎为保管合同的标的,约克夫妇和被告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琼斯医疗机构有义务将早期人类胚胎返还给约克夫妇。

(二)冷冻胚胎法律属性主体说

里奥斯夫妇是美国洛杉矶富翁,1981年到澳大利亚墨尔本维多利亚女王医学中心接受试管婴儿技术。1983年,二人飞机失事,双双遇难,留有两个冷冻胚胎和800万美元遗产,由于两人生前未对胚胎的处理留有指示,因而在如何处置两个冷1 York v. Jones, 717 F. Supp. 421 (E.D. Va. 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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