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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经济招标公告

时间:2018-11-09 10:57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2015年甘肃经济发展思考与建议

2015年甘肃经济发展思考与建议

作者:刘进军 来源:甘肃日报 添加日期:15年01月14日

保持忧患心 把握新常态

2015年甘肃经济发展思考与建议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我省开创转型跨越、富民强省新局面、加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进程的关键点,应科学研判形势,精准施策,力争发展有新思路、改革有新突破、开放有新进展,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有明显改善。

一、毫不动摇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继续保持战略定力和政策连续性

要从政治高度和战略视野来看待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极端重要性,坚持发展这个硬道理,抓好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发展是解决我省所有问题的关键,但不是唯速度的发展,而是科学的、可持续的、包容性的发展。省委对甘肃省情和新时期甘肃发展思路的判断是符合实际和甘肃发展规律的,应在准确把握和贯彻中央宏观政策新取向,对以往发展思路结合经济进入新常态后呈现特征进行微调和补充的同时,关键要保持发展战略定力与发展思路、发展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定不移、全力以赴,精准施策,防止政策的随意调整和变动,看好的发展思路应继续贯彻,争取做到目标不变、信心不减、力度不降。同时,新常态下,经济增速换挡回落、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经济发展从过去的传统粗放转为高效率、低成本、可持续,这就要求我们在宏观调控上既坚持底线思维,保持“忧患心”,又坚持战略思维,彻底摆脱“速度情结”、“换挡焦虑”,保持“平常心”,在宏观调控上将转方式、调结构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科学确定今年经济增长目标和主要指标

我省经济发展面临压力加大,但存在诸多有利因素,既不能把速度看得过重,简单以生产总值论英雄,也不能把目标定得太低,让经济发展失速,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仍然继续加大的形势下,保持一定经济增速是调结构和惠民生的重要前提,经济增速换挡期也是不确定性上升的风险期,要防止经济增长出现惯性下滑甚至失速。必须充分考虑加快发展和保障就业需要,结合“十三五”规划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合理确定增长预期目标,使经济增长继续稳定在合理区间,从而向社会释放出积极信号,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按目前形势,连续保持经济总量12%左右的增长速度,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指标,实现到2020年“同步进入”小康,难度较大。根据国际国内形势和我省实际,经济增长速度与目标的确立要认清和适应经济新常态下经济增速换挡的现实和结构调整的阵痛,摆脱“速度情结”和“换挡焦虑”,营造敢为、会为、有为的浓厚氛围,走出大规模投资扩张刺激的惯性,重点放在以

改革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上。建议2015年继续对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进度做出微调,使增长目标更具弹性。我们认为,今年保持8%——9%的增长速度较为现实。经济增长目标要有更丰富的内涵,即除继续加大增长点培育和基础设施建设外重点向民生和生态倾斜,特别应向就业、增收、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方面倾斜。改革和转变业绩考核中片面追求GDP、忽视民生、环境和生态的倾向,树立正确的政绩导向,把全省各地抓GDP的动力转变为抓调整结构、增加就业、重视民生、改善环境和生态的压力和动力。合理的经济增长目标应做到不仅没有后遗症,而且有质量、有效益,有环境和生态的改善和老百姓的满意。

三、准确把握稳中求进基调的新内涵,抓住今年经济工作的重点、着力点、平衡点坚持把“稳”作为经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把“进”作为经济发展的方向和目的。把握几个着力:一是着力转方式调结构,努力保持稳增长和调结构之间的平衡,培育“新增长点”(推动互联网经济、电商、现代物流、文化创意、养老健康、生物医药等产业发展)、打造“新增长极”(按照“丝绸之路经济带黄金段”定位,积极对接“一带一路”等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科学谋划以兰州为龙头的丝绸之路经济带黄金段的融入式发展)、拓展“新增长线”(顺应高速公路和高速铁路“双高”时代的契机,对甘肃境内“双高”沿线城镇、区域的产业布局、发展定位和思路提升进行流程再造);二是着力深化改革开放,坚持以经济体制改革引领经济发展,重点推进行政审批、投融资、土地、户籍、国企国资等领域改革,加强调查研究,发挥基层和群众首创精神,从实践中寻找最佳方案,提高改革方案质量,抓好中央和省里各项改革举措落地,强化督促评估,形成推进改革落地的整体合力;三是着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发展、产业壮大由要素驱动、投资驱动不断向创新驱动转变;四是准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近期目标和长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的平衡点和结合点。

四、有效协调“三驾马车”关系,充分发挥好投资的关键作用

中央突出强调要在今年我国经济工作中充分发挥消费的基础作用、投资的关键作用、出口的支撑作用,使“三驾马车”协同发力,共同拉动经济发展。但要看到我省情况特殊,消费需求和出口需求两驾马车力量明显疲弱且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无论从历史经验还是现状看,甘肃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特别是政策性投资的作用,属于典型的投资驱动型经济,因此发挥好投资和基础性大项目的关键性作用格外重要。必须继续“上靠下联”“外接内推”,在深入实施“3341”项目建设工程、做好项目落地工作的同时,努力抓住和用好国家优化经济发展空间格局和加速新型城镇化等政策机遇,积极谋划一批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具有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民生项目和产业项目,拓展发展空间、提升发展层次。特别要不断加大以铁路、水利和市政设施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强环境和生态综合整治,切实为经济发展打牢基础、增添后劲,夯实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承载能力。

五、借力发展战略平台,精心打造甘肃经济、文化、生态、民生四个升级版

要实现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发展和与全国一起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紧要的是要在查清经济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前提下,补充和完善原有制定发展战略与取向,以此来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科学驾驭新常态。建议省委适时提出和实施打造甘肃经济、文化、生态、民生四个升级版新战略思路,组织智库力量研究“升级版”的具体内涵与路径选择。特别要按照我省在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和自身优势,把打造生态和民生升级版作为发展重要取向。我省与全国拼经济、产业、产品和文化竞争力短期恐怕难以占优,因此借国家政策之力打好“生态牌”和“民生牌”尤为重要。打造生态升级版的关键是要抓紧建立资源环境生态补偿制度,打造民生升级版的关键是要以就业和扶贫为重点,以为民办实事为抓手,不断提升民生工作质量和水平。

六、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我省国有经济比重高、计划经济影响深惯性大、长期以来经济增长主要依赖政策支撑和政府驱动、经济运行质量低,要保持经济运行长期处于合理区间,必须把改革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有效的市场和有为的政府联合发力、有机结合;要继续简政放权,在“放”上下功夫,赋予市场更多自主权,创造好的营商环境;要牢牢把握经济体制改革这个重点,坚持问题导向,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在“破”上下功夫,着力打破地方和部门利益掣肘,破解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加强改革的顶层设计、中层规划与基层探索的衔接,在“立”上下功夫,制订切实可行的改革举措,使改革有规可依、有章可循、有制可守。要通过改革投融资体制,形成政府、企业、社会资本多元投入格局,促进民生改善和发展环境优化;要通过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化解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这个突出问题。

七、凝心聚力,努力积累改革与发展正能量

要把反腐与发展、改革有机结合起来,依靠法制性反腐强化改革、促进发展。当前虽然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繁重,但动力并不强劲。据调查,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改革和发展方面明显存在“四症(疲倦症、迷茫症、懈怠症、虚幻症)”和畏难、疑虑、等待、观望现象,开拓创新、敢当有为的劲头明显缺乏,需要引起高度重视。有关方面要注意和掌握这种动态,着力消除不作为、不担当的“懒政”“怠政”行为。破解改革发展方面存在的“四症”难题,需要注意协调处理好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当改革和发展能够引起大多数人的共鸣和支持、驱动力量上下贯通时,方可有望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突破。建议牵涉面广、利益调整难度大、条件不完全成熟的一些“改革”和“调整”措施不急于出台,等待政策进一步明朗化和清晰化。(作者系省社科院副院长、研究员)

篇二:10、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97-10-1省政府第6号令

原省政府第6号令,经1997年10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后的《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省政府27号令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装饰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组织工程建设的施工招标,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有权参加投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部属(含军队)、省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州、市)属的建设项目。省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 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以及无主管部门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投资额度计划分:非工业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或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限额以下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限额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地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省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

(二) 监督、检查各地(州、市)省级各厅、局(总公司)、中央在甘各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供服务;

(三)省批省内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四) 调节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五) 否决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规、规章的定标结果;

(六)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七条 省招标办公室是省建设委员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审查建设单位的招标资质;

(二)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认证中标通知书;

(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具体办理省建设委员会的处罚决定;

(七)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定、履行。

招标投标管理费,按分管工程中标价或合同价的千分之一收取,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各缴纳50%。此费用列入标底和投标报价之中,由管理费中支出。

第八条 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办公室,应依照省建设委员会及省招标办公室关于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职能,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招标办公室收取的管理费,其中10%上缴省招标办公室。

各级招标办公室收取的招标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

第九条 各中央在甘单位、建设工程上级主管部门,应协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督促、检查所属建设单位从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作好招标投标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有关的价格管理规定和招标办公室审定的评标办法,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印发经认证后的中标通知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经省建设委员会批准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经有关单位批准并已报建;

(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六)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将单位工程肢解为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分管的招标办公室审查批准方可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五条施工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招标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

(二)由招标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已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抱招标办公室审定;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招标办公室核定后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八)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组织,指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认证后的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通知书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预付款的百分比及结算办法;

(五)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订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办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按排;

(九)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调整要求;

(十)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其数额视工程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补充和变更,报招标办公室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发出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办公室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九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

第四章 标底

第二十条 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应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代理编制。

标底内容一般由造价、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等构成。

第二十一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二)按照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基价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三)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招标投标管理费等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四)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五)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以及包干费、措施费和不可预见费等。

第二十二条 标底必须报经招标办公室审定。

第二十三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

第五章 投标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作为建筑产品的生产者,在施工招标投标的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四)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拒绝参与竞争。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和开户银行自信证名;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投标单位可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自主报价;

(三)保证工程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四)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六)对招标文件及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第二十八条 投标书须有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的外。如果发现投标书有误,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主要条件等建议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六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三十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办公室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邀请有关部门和投标单位及评标定标组织成员单位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书即宣布作废:

(一)未密封;

(二)无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

(三)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辨认不清,涂改处没有盖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的代理人印鉴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六)在一个招标工程中,投标单位报两个以上的标书或报价,又未声明哪个有效的。 第三十三条 小型工程评标组织:评标、定标由建设委员会、计划委员会、主要投资方、造价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单位与其上级主管部门等组成,必要时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三十四条 评标、定标应采用科学的方法。评标、定标成员单位,要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法原则,维护招标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评标办法和有关价格管理规定,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及施工业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五条 自开标(或评标议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10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经招标办公室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六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的外于7天内经招标办公室发出的指标通知书,同时交纳招标投标管理费。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投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答疑、补充纪要和中标通知书签定工程承发包合同,并报招标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应实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不准开工或令其停止施工,符合条件的责令补办招标投标手续,并可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的(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处以一万元以上一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三)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弄虚作假、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取消在该工程的投标资格;并在6个月内不得参加工程投标;

(四)泄露标底,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压低标底价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宣布投标无效,另行组织招标,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以非法手段获取标底的,取消在该工程的投标资格,并在三个月内不得参加投标;

(五)定标后逾期拒绝承发包合同的,是中标单位的责任,没收投标保证金;是招标(建设)单位的责任,处以与投标保证金相等数额的罚款,工程另行招标。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并使用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罚没票据。

第三十九条 有效施工合同是拨款的依据,凡没有经招标办公室认证的中标通知书及不招标的批准手续,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开工报告,不发施工许可证,规划部门不验线。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索贿受贿,授受“回扣”;投标单位以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由于招标(建设)单位的原因而终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招标(建设)单位应向各投标单位赔偿与投标保证金额度相等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渎职失职违反本办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 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处理或由招标办公室进行调解。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涉外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未作出规定前,省内暂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篇三:《2016年度甘肃省公立医院中成药集中采购招标文件》(修订版)

2016年度甘肃省公立医院中成药集中采购

(阳光采购目录)

招标文件

实施机构: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采购平台: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甘肃省药品和 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招标系统

网 址:http:///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 1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投标人须知 ...................................... 5 投标人注册 ...................................... 8 投标文件 ....................................... 9 价格控制限 ..................................... 19 质量类型及竞价分组 ............................. 22 资格准入及评审标准 ............................. 25 挂网结果 ...................................... 31 采购、配送和药款结算 ........................... 32 监督管理 ...................................... 33

第一章 投标邀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和《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58号)文件精神,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以下简称“省交易局”)就2016年度甘肃省公立医院中成药集中采购项目进行分级分类采购,兹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投标。

一、项目名称:2016年度甘肃省公立医院中成药阳光采购目录药品

二、项目编号:GSSGGJYJ2016-001

三、采购主体:甘肃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其他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全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按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投标人:指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药品的商业公司、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或一级代理(范围覆盖甘肃省全境)视同生产企业。 1

同一法人企业的集团公司作为一个公司整体参与投标的,视为一个投标人,其它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再次投标。同一竞价组内,不同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只能有一个投标人参与投标。

五、阳光采购目录及采购方式

采购目录由全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上报汇总形成,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求,兼顾不同人群用药需要,与医保、新农合报销政策衔接。

2014年基本药物品种招标采购中未纳入的非基本药物剂型,已中标品规不可替代并经专家委员会论证通过的,可纳入本次集中采购。批准文号为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管理类别的药品,下次招标时按规定执行。

由于医疗机构上报药品采购计划时,错误数据虽经勘误仍有发生,医疗机构或投标企业可在申报资料截止日期前书面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申请更正。

(一)阳光采购目录

对临床用量小未纳入公开招标采购目录、谈判采购目录和议价采购目录的药品,全部纳入医疗机构阳光采购目录。对妇、儿专科非专利中成药、急抢救药品,按国家示范药品目录集中挂网。常用低价中成药,国家发改委和甘肃省发改委公布的低价药品清单内药品,按照日均费用不超过5元的原则集中挂网。常用低价药品的日均费用标准以实际零售价格为依据。不能执 2

行常用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不得享受低价药品相关政策。

(二)阳光采购挂网方式 经省级经济技术标资格审查合格后集中挂网。以市(州)、县(市、区)医疗机构联合体或医疗机构为单位,依据评审结果、限价规则,参考已中标药品价格,结合市场情况,带量采购或议定合理的价格。

(三)目录按以下两个类别进行管理

1.报销药品:《2010年版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甲乙类)》和《甘肃省2015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中所有中成药部分,涵盖医保、农合目录所有药品剂型。

2.非报销药品:报销药品以外的其他中成药。

六、招标文件获取

登陆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以下简称“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点击“医药采购”窗口下载招标文件。

七、组织实施

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次中成药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协调。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以下简称?省交易局?)负责本次中成药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本次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工作。 3


甘肃经济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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