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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水费价格

时间:2018-11-09 10:54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长春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长春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12年11月29日长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双阳区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除本办法第五条的情形外,均应当申请取得取水许可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和缴纳水资源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自家生活和家庭饲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水的;

(四)在发生火灾、水灾、爆炸、危险物品泄露、交通事故以及其他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情形时,为消除危害进行必要的、暂时性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和不需要缴纳水资源费的。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制施工降水。确需进行施工降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七条 水资源费由取水许可审批的水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八条 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实际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征收水资源费。

第九条 实际取水量按照量水设施载明的数据确定。

取水人应当按照水主管部门的规定,装置经检验合格的量水设施。未按规定装置量水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量水设施以及不按规定使用的,按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铭牌最大取水量,确定实际取水量。

第十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市水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利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

对超过年度取水计划的水量,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并可根据有关规定,限制取水人取水:

(一)取水量超过年度计划取水量10%(不包括10%,以下同)以下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收0.5倍征收;

(二)取水量超过年度计划取水量10%~20%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收1倍征收;

(三)取水量超过年度计划取水量20%~30%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收2倍征收;

(四)取水量超过年度计划取水量3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收3

倍征收。

第十二条 经批准从地下取用水的,取水人应当一次性缴纳地下水资源补偿费。

地下水资源补偿费按取水许可审批的日取水量150元/立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或者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地下水资源补偿费在日取水量150元/立方米的标准基础上加收20元 /立方米;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地下水资源补偿费在日取水量150元/立方米的标准基础上加收40元/立方米。

第十三条 水主管部门应当按月向取水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人应当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特殊情况的,水主管部门可以按约定的期限征收。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水资源费。

取水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下达缴纳通知单的水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水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十五条 水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征收水资源费时,应当持有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发放的《收费员证》,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水资源费专用收费票据。

第十六条 水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按照规定分别解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

第十七条 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使用范围包括: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以及相关标准制定;

(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

(三)江河湖库以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

(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

(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水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水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水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三)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5日起施行。

篇二:浅谈对长春市用水定额及标准的评估和完善

浅谈对长春市用水定额及标准的评估和完善 作者:马会利 张秀东 马韧

来源:《科技创新导报》2011年第29期

(1吉林省水文水资源局长春分局 吉林长春130022; 2.长春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吉林长春 130021)

摘 要:对长春市5个重点行业及其他相关产业的用水定额标准进行评估和完善,提出了定额的评估原则,多种方法综合运用,并提出了相关结论和具体建议。编制长春市用水定额细则。

关键词:用水定额 标准 评估 完善

中图分类号:TV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1)10(b)-0000-00 1引言

此专题是水利部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研究项目。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长等因素,使短缺的水资源日益趋于紧张。为了加强水资源科学管理,优化水资源配置,实现“总量控制,目标管理”,为长春市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对长春市用水定额及标准进行评估和完善就具有重要的意义。

2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据近十年统计,长春市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27.46亿 m3,长春市多年平均总用水量为19.3亿m3,占当地水资源量的70.3%,主要河流饮马河、伊通河流域水资源开发率已非常高,已分别达到75.0%和68.0%。

3指导原则

(1)科学性原则:用水定额评估要采取科学的方法和程序,成果要符合实际。(2)突出节约用水原则:用法规和经济杠杆进行制约。(3)可操作性原则:完善后的用水定额要服务于水资源管理,可操作性强,便于应用。(4)因地制宜原则:用水定额要充分考虑本地水资源情况,分区间水资源条件,工程技术条件和技术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5)突出重点原则:要在尽量扩大行业用水定额覆盖面的基础上,重点研究本地区城镇公共用水大户、工业高用水行业、主要农业作物灌溉用水的情况。(6)逐步完善原则:用水定额评估与完善要紧密结合技术产品的更新换代,围绕水资源日常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修订与完善。(7)经济合理性原则:用水定额制定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经济成本影响以及用水户经济承受能力。

4评估及完善依据

4.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水利产业政策》1997、《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006、《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7、《长春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2004。

4.2标准、规范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94)、《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条文说明》(GB/T 50331-2002)、《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编制通则》(GB/T18820-2002)、《吉林省用水定额》

(DB22/T389-2004)。

5.用水定额分析的基本方法

评估用水定额的基本方法,是保证用水定额的先进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的关键。我们这次采用的分析用水定额的基本方法有统计分析法、影响因素分析法、同类定额校验法、技术测定法、理论计算法、经验法和类比法。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是几种方法综合运用。

5.1统计分析法 统计分析法是指将以往同类产品的用水定额和相关的用水统计资料,与当前生产的具体情况相结合,经过分析研究制定用水定额的方法。分析步骤如下:

(1)去除不合理统计数据。

(2)计算所测数据的平均值

式中: — 所测数据的平均值; — 第i个测试数据值(如实际产品用水定额); — 统计时段内测试数据个数。

(3)求小于平均值数值的平均值

(4)求二次平均值

(5)先进性判别

计算和

查正态分布表得:进行判定。

5.2 技术测定法 技术测定法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用水条件下,通过对某种产品的生产过程用水量和产品产量进行实测和分析计算,并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加以修正,从而确定用水定额的方法。

篇三:长春市给水工程

编号 1105003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恒和置业dn160给水管道工程

长春市给水工程公司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建设单位(甲方) 吉林省恒和置业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乙方) 长春市给水工程公司

根据国家建委颁发的安装工程条例和吉林省长春市建筑安装实施细则,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名称:恒和置业dn160给水管道工程

第二条 工程地点: 亚泰大街

第三条 施工范围:给水管道及附属构筑物安装

第四条 乙方资质等级: 贰级

第五条 工程造价:¥107,221.00元 (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贰佰贰拾壹元整)

第六条 材料、设备采购:乙方自备

第七条 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97-50268》规定要求 。

第八条 工程工期:自开工之日起15天内完工

第九条 拨款及结算方法:固定总价,合同包死,工程款开工前一次付清。

第十条 包工形式:包工包料

第十一条 由甲方组织设计单位、乙方在开工前进行图纸会审、施工图预算审定,施工中遇有障碍或必须改变原设计的,需经设计单位提出变更通知交给甲方,才可做为结算依据。

第十二条 甲方向施工现场派驻现场代表人员 薛繁瑀 ,监督并检查施工过程中进度、质量,承担协调甲方的工作。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 贰 份,副本 肆 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乙执正本 壹 份,副本 叁 份。

第十四条 工程保修内容及时间 贰年 。

第十五条 自提出竣工报告起15日内提交竣工资料,甲方确认后,方可竣工验收、结算。资料不合格不予竣工验收和结算。

第十六条 乙方必须做好安全设防,如因设防不当造成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其它:无

甲方(章) 乙方(章)

地址: 地址:财神庙胡同9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委托代理人: 电话:0431-88757717开户银行:建设银行人民广场办事处帐号:22001340100052500464 201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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