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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微议案

时间:2018-11-09 10:53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食品安全问题现状及建议措施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到千千万万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问题。可是在我们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峻,令人心惊胆战。对中国的食品安全现状,有资料描述道:“中国食品安全标准目前采用国际标准的比列仅为23%,二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英法德国家农业出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已达到80%以上。”而对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网上流传着这样的的话:中国在食品中完成了科普:从大米中我们认识了石蜡;从火腿肠中我们认识了敌敌畏;从咸鸭蛋、辣椒酱中我们认识了苏丹红;从火锅里我们认识了福尔马林;从木耳中我们认识了硫酸铜;最近我们又从奶粉中知道了三聚氰胺的化学作用。

为了除虫害,有人大量使用高毒,甚至剧毒农药,致使蔬菜、果品农药残留严重超标;为了提高产量,有人盲目使用违禁激素;为了增加猪的瘦肉率,有人竟在饲料中掺上“瘦肉精”;为了使面粉和粉丝增白,有人胆敢把有毒化学品“吊白块”掺和其中;为了骗钱,有人用稻草沤水兑上色素和盐当酱油卖;为了赚取高额利润,有人把含有黄曲霉素的霉变陈大米抛光上腊充新大米出售,食品安全问题令人担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再次敲响了食品安全问题的警钟。

食品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为什么在我国家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从中国发展的历史来说,长期以来,我国食品生产的总体水平不高,我国国民的食品安全意识薄弱,一次事件过后,往往不会去思考它深层次的原因。

同时,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制度与法制建设正在完善中,技术、法律和管理跟不上,环境污染导致食品安全风险性居高不下,人们的功利主义思想比较严重等原因,造成了食品安全问题屡现。

2、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来说, 一是现在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这是国内国外企业存在大量不诚信的现象的主因。政府之前没发现是因为监管力量不均衡造成的,而监管不到位,就不会给企业提供诚信的土壤。二是目前中国经济体制面临转型,过去粗放不完善的经营模式,迟早会遭遇滑铁卢,企业早一点觉醒和发现问题,可为品牌再造达成好的基础。

3、从中国产业和企业发展现状来说,食品产业规模化、组织化、规范化程度不高,行业自律约束机制不健全,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能力较低,是食品安全处于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的重要原因。

从当前情况看,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的意愿、举措还没能传递到基层农场、工厂、市场和监管层。在各地,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受制于薄弱的产业基础依然散乱,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难以计数,而在基层特别是广大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监管能力显得捉襟见肘:人手不够,资金短缺,监管乏力。再加上GDP至上的惯性思维,一些地方为了带动税收、拉动就业,纵容食品生产企业违规经营,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助长了企业逃避监管的侥幸心理,使一些小隐患积累成大问题。

4、从管理来说, 食品安全的监管和奖惩机制的不健全无疑也是造成食品问题频发的重要原因。

农业部、质检局、工商局、卫生部等监管部门的多头管理和分工不明确、协调不力等让投机分子有机可乘。而食品监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贪污、受贿等问题也助长了不法商家的气焰。不健全的法制和相关规定也为不法商家提供了机会。由于法律体系不健全和执法不严等原因,大量的食品生产和加工企业处在法律监督的“盲区”。同时,检测标准的缺失。

5 、科技水平仍相对落后, 食品行业标准相对滞后。

6、 道德滑坡、诚信缺失助推了中国当前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生产的确是个良心活。投毒式的生产加工已经是业内的潜规则,生产无处不在,你很难设想每个食品生产加工点都存在一个监管者,不可能食品的整个流通链都安插了监管者。每一个生产步骤都是经过人一项项完成的,他们应该受到良心和道德的审视,才会使这条罪恶的链条中断。诚信的严重缺失和道德的严重滑坡才是食品问题的本源。重建基本信用,特别是生产商的道德准则,不断完善法律法规,让道德败坏者受到法律的严惩和社会的唾弃,食品安全才有望得到切实保障。

那该如何解决中国食品安全问题呢,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出路又在哪?我认为应从一些几个方面入手:

1.转变管理理念与模式。

从传统的“危机管理模式”转向“风险管理模式”,不是发生危机后才处理,而是在问题之前预测到风险,提前做好法律与管理的制度建设,实现“管理前移”,将问题解决在萌芽之中。

2.规范食品产业链,降低各种税费。

重庆市市长黄奇帆8月29日在该市政府常务上会称,“从经济学理论来看,凡是大面积出现的问题,一般不是道德性问题;凡是反复出现的问题,一定是在机制体制出了问题;凡是这种问题怎么治也不见效的时候,很可能与生产力有关系。” 所以说,从"改变管理体制、转变生产方式、降低成本费用"三个方面着手,研究保障食品安全的治本之策。

3.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监管工作要重点突破,以点带面。

重点规范管理好直接影响民生的几大食品问题,以点带面,推进整个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

6.强化食品技术体系建设。

7.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摘自百度知道

什么是食品安全? 我国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 第99条给出的定义是“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 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 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 WHO) 公布的 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 中将食品安全定义为“ 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一种担保” 因

此,无论是我国还是WHO的定义都说明了食品安全是与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徐超

一. 食品安全问题现状及原因

1. 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我国现行的分段监管模式《我国食品安全及风险分析的现状及探讨》

我国目前主要实行的是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督办协调,由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相互协作,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 品种监管为辅的多部门多层次分工负责的管理制度,从而导致各个管理部门权责交叉权责不明确,管理效率低下,易于出现管理真空区域等,给食品安全带来隐患 另一方面则易于形成不同职能部门之间沟通困难,协作障碍大费用昂贵等情况,无缝监管,高效监督几乎不太可能

1.2标准体系建设不完善和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我国现行标准体系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构成,标准之间繁杂混乱,分散交叉,从中协调亦无所适从,其中同一产品有多个标准现象普遍存在,给监管执法带来困难

1.3系统检测资料匮乏和安全预警处理体系不健全

在我国,一是生物毒素及农药兽药残留等污染情况监测资料缺乏,二是在食源性危害的评价和系统监测方面可供参考的论著不多。在食品安全预警处理方面,目前也还存在食品安全预警标准中指标不全面,预警机构较少,预警手段落后等情况

1.4缺乏科学的监管方法

各种法律法规在基层落实过程中,普遍存在质量检测程序不合规范,技术监管水平不高,数据准确性有效性较差,监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理论水平有限,人浮于事等情况,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易于出现严重的安全隐患

2.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发展现状《我国农产品可追溯体系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2002年1月欧盟颁布了178/2002条例,强制要求进口食品可追溯,我国正式开始了对食品可追溯系统的研究和建立。

2.1已有追溯系统间不兼容,信息无法共享

我国现有的追溯系统存在规模小数量多且不兼容的问题。这些追溯系统存在于不同地区企业和产品中,都在对各自领域产品进行质量追溯,且互相之间不能兼容,无法进行信息共享。

2.2行业集约化信息化程度低,追溯技术落后

可追溯系统对食品行业的信息化和集约化程度要求较高,而我国目前食品生产主体多为个体农户或者农业合作组织,生产规模较小实力较弱。我国追踪系统起步较晚,在技术上发展还比较落后,在总体上还处于初中级阶段 虽然有小部分大规模的企业具有了比较完善的追溯技术,但是实力不够的中小型企业在追溯上使用的方法依然比较原始,速度较慢成本较高,限制了追溯的发展。

2.3追溯成本过高,社会认知和接受度不够

农产品可追溯系统需要技术成本人力成本组

织成本等,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也会增加企业生产

成本。虽然现在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但是由于农产品消费群体中习惯传统消费的人比例较大,所以农产品质量追溯这个概念的普及度并不高。

3. 我 国食品安全教 育存在的主要 问题《论我国的食品安全教育》

3.1食 品安全 教育的基 础薄弱,尚没有专门的负责食品安全教育 的机构。

我 国 目前 尚没有食 品安全教育 的专 门的管理机构,也没有食 品安全教育的专 门研究机构。从我国食 品安全监管体系看,从 中央到地方都有食 品安全监管机构,但在食 品安全监 管机构的职责中却没有 明确的食品安全教育职责,我们只是可 以从相关职 责中推 出食品安全监管部 门负有食 品安全教育的责任。

3.2缺乏食 品安全 教育 的专 门立 法

食品 安全教育立法是食 品安全教育的指南,缺乏相应 的法律,给食品安全教育工作的开展带来一定的困难。

3.3食 品安全教育 尚未 形成 网络体系

关于食 品安全教育 的机构、内容、目标、形式、手段、步骤等 尚无明确规定。

3.4缺乏食 品安全教育 的系 统性 和持续性

由于没有相应 的实施食 品安全教育的管理机构和研究机构,没有相关法律对食 品安全教育的规范,食品安全 教育难 以形成系统性,因此常常是在发生了食 品安全 问题 的时候,集 中的、突击性的宣传食品安全的有关知识 的现象。而 当食品安全问题稍稍平息时,一些不 良的饮食习惯,不法生产厂商的问题食 品再次 出现。造成食品安全 隐患大。

3.5食 品安全教 育工 作机制 尚未形成

全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 2 006 一 2 0 1 0 ) 希望通过 5 年深入、扎实、持久 的食 品安全宣传 教育活动,建立起 比 较完善 的食 品安全 宣 传 教育 工 作机 制,初 步 形成 政府、企业、行 业 组织、科研教 育机构、消 费者共 同参 与的多方位 的宣 传教育 网 络体系。但食 品安全教 育工作 的机 制、机构 的工作任务、目标、职责等没有 明确

4. 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道德问题及成因《食品安全问题的道德反思》

4.1食品安全道德教育缺失导致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与监管者对生命尊严敬畏的缺少 食品是特殊商品,一般商品出现问题会造成消费者经济上的损失,而食品出现问题则不仅仅是经济损失这么简单,轻者会影响到消费者的健康,重者可能剥夺消费者的生命。当前我国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是多元的,但无论是规模化的食品企业,还是零散的食品生产经营个人,更多的是把经济利益进行优先考虑,甚至是唯一考虑。

4.2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滞后造成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机会主义的泛起

在当前的中国,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却略显滞后,食品安全诚信保障能力相对较弱,一些必要的诚信制度,如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制度诚信效果评价制度诚信惩奖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缺失或者不完善,没有搭建起食品安全诚信信息查询平台。

4.3食品安全道德考评机制缺乏助推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与监管者的行为失范

在我国,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者的道德考评是相当缺乏的 食品监管者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评价看重的是产生了多少经济效益,对地方经济增长有多大贡献。

4.4食品文化环境污染影响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与监管者道德生成的步伐

食品安全道德约束离不开舆论的支持与呵护 食品监管者消费者和媒体是食品安全道德舆论的制造者,可目前这三者较为普遍地存在着道德责任意识不强的问题,监管者不主动去引导舆论消费者懒得去关心舆论媒体道德功能的式微滋生了“炮制新闻 ”“受贿新闻”、“ 媒介审判”等恶劣现象,更是推波助澜了部分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二. 改善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些可行性建议

1. 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效能

1.1进一步完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困境及路径选择》

农村食品安全法治建设作为我国整个食品安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直接关系着整个食品安全法治建设的成败。完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必须区分城乡差别和意识差异促使法律标准多元化.

1.2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必须建立在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的基础之上, 以取得全方位的食品安全的严格执法效应, 使食品安全执法者以法制观念约束自己, 廉洁自律不徇私情, 按照法律法规严格执法, 努力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进一步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进社区、进学校、 进商户、 进机关、 进村镇的法律宣传活动, 积极宣传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讲座, 努力提高人民群众依法维权和自我防护的意识, 营造全社会人人关心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1.3 强化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食品安全的责任追究制事关普通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权益实现和相关企业违规行为、 违法所得的有效治理以及相关部门监管的权力合法性和执法公信力的社会认可。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权力、 义务与责任的统一性, 严格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职责, 确保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切实履行, 促进食品安全监管效能的全面提升

1.4 推进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

食品安全监管必须运用法治思维维护普通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法律权利, 促使普通消费者、 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等社会多元力量在整个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作用发挥, 使社会多元力量能够作为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合法主体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中来, 以全面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效能。

2. 健全我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议《我国食品安全及风险分析的现状及探讨》

2.1深入机构改革,协调部门职能,明确监管机制

以简洁高效有序统分结合的原则,进行机构改革,科学划分管理机构的职责,协调相互关系,从而在根本上解决现行体制中层次不清职能繁多权责不明机构臃肿等现象

2.2健全法律法规,健全标准体系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根本法,尽快颁布科学合理实用性强操作性高的配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应是权责明确奖惩得当原则性强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国际发达国家衔接性好等

2.3提高检验能力水平,发展安全风险评估体系

借鉴国际先进科技力量,做好对外交流沟通与协作,改变此领域滞后的局势,加强软硬件建设,提升检测能力提高检验水平同时,学习欧美日本发达国家安全风险分析原则,学习其领先的预警技术方法,建立合乎我国国情的风险评估模型方法和评估技术,建立主要危害物监测数据的基本数据库,做到食品链条中出产加工运输销售各环节的监控及溯源。

2.4加大违法违规惩处力度

执法部门要依法从严从重打击食品生产中制假售假搀假等行为,坚决取缔经营黑窝点和无照经营,建立严格上报制度,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影响较大恶劣的食品安全事故,应该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

2.5健全召回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做到迅速开启应急预案,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并从专业人才培养和公众宣讲教育中优化食品安全监管。

3. 健全农产品追溯体系《我国农产品可追溯体系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3.1食品安全追溯的管理制度涉及到了由食品的产地加工企业食品的销售等不同环节形成的完整的供应链 在这条供应链上,物流和信息流都可以双向流动,使得食品信息向上可

篇二: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宣教培训材料

台头中学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将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这是继1982年食品卫生法(试行)、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之后,又一个食品卫生法制建设史上的里程碑。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及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关于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必要性、原则及总体思路

(一)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必要性

法的修改,又称法的修正,是立法的一种形式【作者注:立法的其他形式包括法的创制、认可和废止。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248页】,是指由于情势的变化等原因,立法机关对于生效的法律予以部分的变更,包括删除原有内容和补充新的内容【作者注: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249页】。食品安全法是对食品卫生法的全面修订。在制定食品安全法时,正确评价现行食品卫生法是做好食品安全立法工作的前提。1995年10月3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食品安全的总体状况不断改善。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执法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所造成的。尽管如此,该法也的确存在一些不足,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少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公众对食品缺乏安全感,食品安全问题还影响我国产品的国际形象,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据统计,十届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食品安全卫生立法和加强监管等方面的议案建议累计达3100多人次,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呼声。

影响我国食品安全的问题主要是:微生物污染导致食物中毒,从农田到餐桌食物链污染,食品加工新工艺新资源带来新的食品安全隐患,消费者缺乏食品安全知识,自我防范意识薄弱等。产生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现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和监管体制不够完善,主要有:一是食品标准不完善、不统一,标准中一些指标不够科学。对有关食品安全性评价的科学性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二是规范、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重质量、重安全,还缺乏有效的制度和机制。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明确、不严格,对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三是食品检验机构不够规范,责任不够明确。食品检验方法、规程不统一,检验结果不够公正,不合理的检验还时常发生。四是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导致消费者无所适从,甚至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五是监管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部门间存在职责交叉、权责不明的现象。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十分有必要对现行食品卫生制度加以补充、完善,制定食品安全法。

(二)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历程

2004年7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和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要求国务院法制办抓紧组织修改食品卫生法。国务院法制办于2004年7月成立了由中央编办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食品卫生法修改领导小组,

组织起草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此后,国务院法制办赴上海、浙江、福建、江西、四川等地调研;收集研究了许多国家的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多次召开论证会,邀请有关专家对制度设计进行研究、论证;先后6次将征求意见稿送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政府、有关行业协会以及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征求意见。在反复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根据修订的内容将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更名为食品安全法草案。2007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该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全国人大一直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立法,常委会领导多次就食品安全问题听取有关部门汇报,并作出重要指示。2006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议案和建议,将修改食品卫生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要求,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积极介入该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先后六次召开修订食品卫生法座谈会,听取有关议案领衔代表、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先后赴山东、广东、浙江等地进行调研,了解食品安全现状,听取各方面意见。2008年5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在京召开座谈会,分别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家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意见。根据立法工作要求,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经认真研究,分别于2007年11月和2008年8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审议报告和审议意见。

2007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08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食品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自4月20日至5月20日共收到意见11327件。此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08年8月和10月对该草案进行了二审和三审。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并通过了食品安全法。

(三)制定食品安全法把握的原则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提高立法的质量。在食品安全立法过程中,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我国现有生产力发展水平,科学分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掌握食品安全的客观规律,以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为出发点,对食品生产经营等活动进行科学管理。同时,通过大力发展生产力,重视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秩序混乱问题。食品安全法起草工作坚持遵循了三项原则:一是以宪法为依据,注重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法律一经制定和实施,就必须严格执行,并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不变,在修改法律时,还应保持与原有法律法规在内容和效力等方面的衔接。只有保证立法质量,做到科学立法,才能实现、维护好这一点;二是立足国情,坚持民主立法。法的创制过程,实际上也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过程。食品安全法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实践性要求很高。事实证明,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比较、反复、交换,能够有力地提高立法质量,也便于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制宣传。三是总结现行食品卫生法实施以来的实践,针对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内外的有益做法。

(四)制定食品安全法的总体思路

根据现代法学和行政管理学原理,制定食品安全法在总体思路上重点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成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二是坚持预防为主。遵循食品安全监管规律,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运输工具等各有关事项,有针对性地确定有关制度,并建立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等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三是强化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通过确立制度,引导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以形成确保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四是建立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依法行使职权,对食品安全分段实施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决策与执行适度分开、相互协调,同时进一步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五是既要加强行政管理,又重视行政责任,既加强行政处罚又重视民事赔偿,建立畅通、便利的消费者权益救济赔偿渠道。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检举、控告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因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相关产品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食品安全法的主要特点

食品安全法在延续食品卫生法行之有效制度的基础上,根据食品安全新形势,从现阶段实际情况出发,吸收国内外食品安全监管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以保证食品安全为主线,针对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漏洞,在不同层面、多个角度,进行了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为食品安全工作构筑了新的框架平台。立法重点明确,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了全面妥善的规定,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都比较强。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一百零四条,可以归纳为八大特点。

特点一、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更加科学、有效

食品安全是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为了解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的职责不清等突出问题,本法规定了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对食品安全分段实施监管的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农业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管。这种体制有利于各司其职,对改善食品安全状况,实际上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特点二、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法律地位,食品安全监管有了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是食源性疾病、营养缺乏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就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科学评估。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政策的科学依据,是人们对食品安全监管规律的深刻认识,已成为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据此,本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并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为了保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得到利用,本法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风险评估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监管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修订、制定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特点三、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利于保障监管工作的统一性

为了解决目前一种食品有多套标准适用的问题,本法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并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

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本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卫生、农业、食品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特点四、规范食品检验行为,保证食品检验数据和结论的客观、公正

为了规范食品检验机构和食品检验活动,保证食品检验数据和结论的客观、公正,本法规定:一是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二是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三是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为了避免食品安全监管出现遗漏,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这些都体现了科学、公正执法的理念。

特点五、注重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维护好消费者的权益

食品安全法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知识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检测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这样有助于强化企业的责任意识,提高食品安全整体水平。食品安全法还赋予了行业协会明确的职责,要求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要求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知识的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针对食品生产经营中的突出问题作出了针对性规定。如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同时还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仅要经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还必须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否则不被允许使用。 为了更好从制度上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该法除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制度外,还规定了以下制度:

一是生产经营食品的基本准则。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相应的原料处理场所和生产经营设备等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同时,本法明确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或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二是食品标签制度。本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等事项。本法还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做出特别规定,除上述要求外,其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三是索票索证制度。本法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

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食品原料、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同时,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四是食品召回制度。本法借鉴了国际通行做法,从生产、经营和监管三个方面确立了食品召回制度。第一,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第二,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第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停止经营。

特点六、加大了对进口食品的监管力度,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

为了保障我国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本法对食品进口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或首次进口的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安全性评估材料。二是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注册。三是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为了维护我国出口食品的良好形象,本法规定,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备案。此外本法还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建立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信誉记录,并予以公布。有不良记录的,应加强检验检疫。

特点七、规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权力和责任,监管制度更加合理

制定食品安全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监管须“以人为本”,科学监管。为此,该法在监管体制、监管依据、监管内容、监管手段、监管信息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针对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中执行力不强、执法不严等问题,本法赋予监管部门制止、查处违法行为的必要权力,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时,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根据权力和责任相一致的原则,本法同时还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享有知情权,但为了防止不负责任的传言或者炒作引起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针对当前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公布的信息有的不够科学等问题,本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主体、渠道、形式等分别作出了详细规定,保证公众获得真实、准确、及时的食品安全信息。

特点八、强化了公民权益保障的有效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篇三:如何认识安全食品的八条建议

如何认识安全食品的八条建议

一、食品安全常识

(1)、购买食物时,注意食品包装有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是否过保质期,食品原料、营养成分是否标明,有无QS标识,不能购买三无产品。

(2)、打开食品包装,检查食品是否具有它应有的感官性状。不能食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若蛋白质类食品发粘,渍脂类食品有嚎味,碳水化合物有发酵的气味或饮料有异常沉淀物等等均不能食用。

(3)、不到无证摊贩处购买盒饭或食物,减少食物中毒的隐患。

(4)、注意个人卫生,饭前便后洗手,自己的餐具洗净消毒,不用不洁容器盛装食品,不乱扔垃圾防止蚊蝇孳生。

(5)、少吃油炸、油煎食品

二、食品储存应注意哪些问题?

应建立出入库制度,做到先进先出;各类食品分类存放,标志明显,防止交叉污染;做到离墙离地,做到“四防”:防霉或防腐、防鼠、防虫、防蝇。

三、如何判别伪劣食品?

伪劣食品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人们在日常购物时却难以识别。《伪劣食品防范“七字法”》,以通俗易懂易记的方式引导消费者强化食品安全自我防范,以期使伪劣食品因缺乏市场而退出市场。防范“七字法”:即防“艳、白、反、长、散、低、小”。

(一)防“艳”。对颜色过分艳丽的食品要提防,如目前上市的草莓象蜡果一样又大又红又亮、咸菜梗亮黄诱人、瓶装的蕨菜鲜绿不褪色等,要留个心眼,是不是在添加色素上有问题?

(二)防“白”。凡是食品呈不正常不自然的白色,十有八九会有漂白剂、增白剂、面粉处理剂等化学品的危害。

(三)防“长”。尽量少吃保质期过长的食品,3℃贮藏的包装熟肉禽类产品采用巴氏杀菌的,保质期一般为7—30天。

(四)防“反”。就是防反自然生长的食物,如果食用过多可能对身体产生影响。

(五)防“小”。要提防小作坊式加工企业的产品,这类企业的食品平均抽样合格率最低,触目惊心的食品安全事件往往在这些企业出现。

(六)防“低”。“低”是指在价格上明显低于一般价格水平的食品,价格太低的食品大多有“猫腻”。

(七)防“散”。散就是散装食品,有些集贸市场销售的散装豆制品、散装熟食、酱菜等可能来自地下加工厂。

四、什么是食品掺假、掺杂和伪造?

(1)“掺假”是指食品中添加了廉价或没有营养价值的物品,或从食品中抽去了有营养的物质或替换进次等物质,从而降低了质量,如蜂蜜中加入转化糖,巧克力饼干加入了色素,全脂奶粉中抽掉脂肪等。

(2)“掺杂”即在食品中加入一些杂物,如腐竹中加入硅酸钠或硼砂;辣椒粉中加入了红砖木等。

(3)“伪造”是指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与内容物不符。

掺假、掺杂、伪造的食品,一般应由工商行政部门处理。对影响营养卫生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五、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包括哪些种类?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包括下列类别: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7)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9)超过保质期限的;

(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11)含有未经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8)厨房设备、餐具清洗、消毒方法不正确。

(9)使用了来源不安全的食物。

(10)加工制备后的食物受污染。

六、哪些原因可导致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发生?

(1)冷藏方法不正确,如将煮熟的食品长时间存放于室温下冷却,把大块食物贮存于冰柜中,或冷藏温度不够。

(2)从烹调到食用的间隔时间太长,使细菌有足够的繁殖时间。

(3)烹调或加热方法不正确,加热不彻底,食物中心温度低于70℃。

(4)由病原携带者或感染者加工食品。

(5)使用受污染的生食品或原辅料。

(6)生熟食品交叉污染。

(7)在室温条件下解冻食物。

七、八种常见的饮食卫生误区如下:

(1) 、好热闹喜聚餐:每当节假日,人们大多喜欢三三两两到餐馆“撮一顿”,或是亲朋好友在家聚餐,又热闹又便于交流感情。这样做不利于健康,不符合饮食卫生,特别是当前这一非常时期,最好实行分餐制。分餐的做法是对别人和自己生命健康的负责和尊重。

(2) 、用白纸包食物:有些人喜欢用白纸包食品,因为白纸看上去好像干干净净的。可事实上,白纸在生产过程中,会加用许多漂白剂及带有腐蚀作用的化工原料,纸浆虽然经过冲洗过滤,仍含有不少化学成分,会污染食物。至于用报纸来包食品,则更不可取,因为印刷报纸时,会用许多油墨或其他有毒物质,对人体危害极大。

(3)、用酒消毒碗筷:一些人常用白酒来擦拭碗筷,以为这样可以达到消毒的目的。殊不知,医学上用于消毒的酒精度数为 75°,而一般白酒的酒精含量多在 56°以下,并且白酒毕竟不同于医用酒精。所以,用白酒擦拭碗筷,根本达不到消毒的目的。

(4) 、抹布清洗不及时:实验显示,在家里使用一周后的全新抹布,滋生的细菌数会让你大吃一惊;如果在餐馆或大排档,情况会更差。因此,在用抹布擦饭桌之前,应当先充分清洗。抹布每隔三四天应该用开水煮沸消毒一下,以避免因抹布使用不当而给健康带来危害。

(5) 、用卫生纸擦拭餐具:化验证明,许多卫生纸(尤其是非正规厂家生产的卫生纸)消毒状况并不好,这些卫生纸因消毒不彻底而含有大量细菌;即使消毒较好,卫生纸也会在摆放的过程中被污染。因此,用普通的卫生纸擦拭碗筷或水果,不但不能将食物擦拭干净,反而会在擦拭的过程中,给食品带来更多的污染机会。

(6) 、用毛巾擦干餐具或水果:人们往往认为自来水是生水、不卫生,因此在用自来水冲洗过餐具或水果之后,常常再用毛巾擦干。这样做看似卫生细心,实则反之。须知,干毛巾上常常会存活着许多病菌。目前,我国城市自来水大都经过严格的消毒处理,所以说用洗洁剂和自来水彻底冲洗过的食品基本上是洁净的,可以放心食用,无须再用干毛巾擦拭。

(7)、将变质食物煮沸后再吃:有些家庭主妇比较节俭,有时将轻微变质的食物经高温煮过后再吃,以为这样就可以彻底消灭细菌。医学实验证明,细菌在进入人体之前分泌的毒素,是非常耐高温的,不易被破坏分解。因此,这种用加热方法处理剩余食物的方法是不可取的。

8 、把水果烂掉的部分剜掉再吃:有些人吃水果时,习惯把水果烂掉的部分削了再吃,以为这样就比较卫生了。然而,微生物学专家认为:即使把水果上面已烂掉的部分削去,剩余的部分也已通过果汁传入了细菌的代谢物,甚至还有微生物开始繁殖,其中的霉菌可导致人体细胞突变而致癌。因此,水果只要是已经烂了一部分,就不宜吃,还是扔掉为好。

八、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十项建议

(1)、不买不食腐败变质、污秽不洁及其它含有害物质的食品;

(2)、不食用来历不明的食品;不购买无厂名厂址和保质期等标识不全的食品;

(3)、不光顾无证无照的流动摊档和卫生条件不佳的饮食店;不随意购买、食用街头小摊贩出售的劣质食品、饮料。这些劣质食品、饮料往往卫生质量不合格,食用会危害健康。

(4)、不食用在室温条件下放置超过2小时的熟食和剩余食品;

(5)、不随便吃野菜、野果。野菜、野果的种类很多,其中有的含有对人体有害的毒素,缺乏经验的人很难辨别清楚,只有不随便吃野菜、野果,才能避免中毒,确保安全。

(6)、生吃瓜果要洗净。瓜果蔬菜在生长过程中不仅会沾染病菌、病毒、寄生虫卵,还有残留的农药、杀虫剂等,如果不清洗干净,不仅可能染上疾病,还可能造成农药中毒。

(7)、不饮用不洁净的水或者未煮沸的自来水;水是否干净,仅凭肉眼很难分清,清澈透明的水也可能含有病菌、病毒,喝开水最安全

(8)、直接食用的瓜果应用洁净的水彻底清洗并尽可能去皮;不吃腐烂变质的食物,食物腐烂变质,就会味道变酸、变苦;散发出异味儿,这是因为细菌大量繁殖引起的,吃了这些食物会造成食物中毒。

(9)、进食前或便后应将双手洗净;养成吃东西以前洗手的习惯。人的双手每天干这干那,接触各种各样的东西。会沾染病菌、病毒和寄生虫卵。吃东西以前认真用肥皂洗净双手,才能减少“病从口入”的可能。

(10)、在进食的过程中如发现感官性状异常,应立即停止进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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