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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拍卖房公告

时间:2018-11-09 10:52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法院拍卖房子的流程

法院拍卖房子的流程

1、到房管局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产权。

2、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3、评估结果出来后,根据评估价值,确定拍卖保留价。

4、委托拍卖公司对房屋进行拍卖。拍卖活动由拍卖公司组织实施。

5、拍卖成交的,法院作出裁定,确定拍卖结果的法律效力。

6、无人竞拍或者拍卖失败的,法院可以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的基础上降价10-20%,再次委托拍卖公司拍卖。

7、二次拍卖仍失败的,法院可以在此基础上再降价拍卖。对房屋的拍卖,最多可以进行三次拍卖。

房屋拍卖流程: 产权人或有权机关委托——勘测评估——与拍卖公司签署委托合同——公告拍卖信息——拍卖登记——交纳保证金,取得竞拍人资格——参加拍卖——成交——支付房款——办理产权证——交房

原则: 房地产拍卖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有其自身的规律性,因此拍卖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体现在,一是拍卖程序要合法。拍卖人和委托人必须按照严格的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拍卖事宜。二是拍卖物的要合法。拍卖人在接受拍卖委托时必须要求委托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拍卖标的和物的产权证明。

(2)报价最高者应买的原则。房地产拍卖的买受人必须是报价最高者。

(3)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拍卖人不得以竞买人身份或委托他们代为竞买,也不得在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和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特征: 与其他房地产经纪活动相比,房地产拍卖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房地产拍卖实行“价高者得”的原则

2.房地产拍卖法律性、政策性强

3.房地产拍卖的过程繁琐 具体条件:

(一)房地产拍卖标的应具备的条件

1.法律、法规禁止买卖、转让的房地产通常情况下不得拍卖:

(1)未依法取得房地产产权证书的包括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地产产权证书);

(2)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3)权属有争议,尚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

(4)权利人对房地产的处分权受到限制的;

(5)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政府相关转让条件的;

(6)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7)国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买卖、转让的其他情形。

2.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其土地使用权需要拍卖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转让条件:

(1)以出让合同取得的土地应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使用权出让金;

(2)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3)对于成片开发地块,需转让地块应已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4)规划管理部门已经确定需转让地块的规划使用性质和规划技术参数;

(5)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6)划拨方式取得的除符合(2)、(3)、(4)条外,还需报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补办出让手续。

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拍卖应当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的,应当由拍卖行将拍卖标的所得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4.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要拍卖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买卖或转让条件。具体包括:

(1)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产权证书;

(2)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拍卖前应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拍卖。

5.下列划拨用地不可以拍卖: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6.抵押房地产拍卖前应先获得抵押权人同意。如果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因拍卖造成抵押权人经济损失的,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房地产拍卖竞买人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房地产拍卖标的的竞买人,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房地产竟买人也可以是境外的自然人或法人,但需遵循有关规定办理。

(3)对于集体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居住房屋的竞买人只能是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具备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人;非居住房屋竞买人为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超过此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手续。

程序: 一 接受拍卖委托 如果房地产的卖方有意将房地产拍卖业务交于拍卖行,拍卖行也有意承接该拍卖业务,在卖方向受理拍卖业务的拍卖行做出明确委托之后,双方签定委托协议书。

房地产拍卖的委托一般需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文件:

1.房地产拍卖标的的产权证;

2.产权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4.对拍卖房地产有处分权的证明文件;

5.产权证上标明是共有的,需出具共有证书及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的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 6.拍卖房地产的详细资料,包括权属、位置、数量、面积、性质、使用年限和当前使用情况、地图等;

7.其他有关证明资料或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8.至于私产,如果拍卖委托人是受托人,要出示房地产的权利人出具的经过公证的委托文件 二 拍卖房地产标的确认和调查 拍卖行应对委托人提供的产权证明、有关文件批文、证明材料进行进一步核实、取证,并进行现场勘察。

文件和资料核实内容主要包括:

1. 拍卖标的与所提供的房地产权利证明是否一致,产权档案所标明产权人与产权证上产权人以及卖房人是否一致;

2. 产权来源是否清楚,如新建、翻建,是否有规划、用地、施工管理等单位的批准文件,是否领有新证;

3.房地产面积是否与房地产测绘部门出具报告一致;

4.产权证中”他项权利”一栏是否存在抵押登记或租赁权登记等其他权利登记;

5.是否有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文件;

6.是否有他人声明对该房地产享有权利的文件;

7.是否有产权证丢失的记录;现持产权证是原证,还是新证;是否登报声明;

8.是否有关于产权纠纷的记录,处理情况如何;

9.是否在拆迁范围,在被冻结和禁止买卖的范围内;

10.土地来源和变更情况,包括用地性质、划拨、出让、转让、土地使用年限和剩余使用年限、用途变更及其他。 三 接受委托、签定委托拍卖合同 具备接受拍卖委托条件后,应按照的要求,结合所拍卖房地产标的的特点签定委托拍卖合同,对有关事项进行明确规定。

一般房地产委托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人、拍卖行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2.委托房地产的名称、坐落、土地面积、建筑面积、用途及使用年限等;

3.拍卖房地产的交付方式、价款的支付方式;

4.拍卖费用条款、佣金及其支付方式;

5.拍卖方式和期限;

6.拍卖程序中止和终止的条件;

7.违约责任;

8.签约日期和合同的有效期限;

9. 拍卖底价;

10. 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

四 房地产估价及底价确定

1:房地产估价 具体工作如下:

(1)选择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对估价师的资格进行确认;

(2)提出估价目的;

(3)与评估机构签定委托评估协议,提供评估所需的资料;

(4)与评估师一道现场看房,获取评估所需的现场资料;

(5)评估师出具评估报告。

2:拍卖底价和起拍价确定 拍卖底价确定的主要依据是:

(1)卖标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报告应该由具有资质和经验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

(2)双方对影响房地产价格的一般因素、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加以分析。这些因素的分析对确定房地产拍卖标的的底价、起拍价和加价幅度也是有益的;

(3)拍卖行的经验

(4)在与委托人共同对估价报告和各种因素进行客观、科学的分析,并在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拍卖底价和起拍价 五 发布拍卖公告,组织接待竞买人 公告信息内容应包括:

(1)委托人、拍卖行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篇二:上海拍卖房屋的流程详细解读

房屋拍卖是依据一定的流程举行的,也许很多人对于上海怎么拍卖房产并不了解,整理了一下上海拍卖房产的基本流程,可以帮助大家对于上海怎么拍卖房产有所了解,从而可以参与其中。

一、拍卖委托

1.自愿委托

委托人身份证明标的权属资料评估报告和其他资料

①房屋所有权证 ②土地使用证 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④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2.法定委托

法律文书标的权属资料(同自愿委托)评估报告和其他资料

二、拍卖人核实鉴定

1.核实委托人身份及标的权属资料

2.拍卖人、委托人勘估现场

三、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1.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2.拍卖标的名称、座落、权属状况、建筑面积

3.拍卖标的来源、有无瑕疵、保留价的确定

4.拍卖的时间、地点

5.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6.佣金及其相关费用支付方式、期限

7.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8.违约责任

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公告(拍卖会七日前)

1.拍卖的时间、地点

2.拍卖的标的

3.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4.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5.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五、咨询和展示(不少于二日)

标的现场接待、答疑

六、竞买人报名

1.审核竞买人资格、签订竞买协议书

2.交纳竞买保证金

3.领取拍卖会资料

①拍卖规则 ②拍卖须知 ③拍卖目录

4.发给竞买证

5.邻取竞投号牌

七、拍卖实施

1.拍卖师主持

2.宣布起拍价

3.公开竞价

①落槌成交——签署成交确认书 ②未成交——退还竞买保证金

八、拍卖价款结算

凭成交单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成交款及佣金

九、拍卖标的交付

1.代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2.代办理产权证及土地证

3.代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及他项权证

4.标的物交割

5.拍卖人将价款(扣除佣金及税费)转付委托人

篇三:法院拍卖房产藏巨大利益

法院拍卖房产藏巨大利益,

购买时需眼快心细

法拍房受不受限购限制

法院拍卖房受不受限购限制,不过,多次流拍后的低价格,对于有意于购买法拍房的购房人来说,是个利好。而更吸引人的是,在目前的执行过程中,法拍房属于“不限购”的房产。无论是没有购房资格的外地在深人员,还是名下房产套数已超过2套的家庭,均可以参与竞价并购买法拍房。

虽然对于司法拍卖房是否属于限购范围的问题,国家层面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目前深圳各区在房屋管理的实际操作中,对于司法拍卖的房屋,确实不受限购的限制,能够办理过户手续。当然,竞拍者并不是拿着竞拍结果,就能到各区房屋交易大厅办理过户手续,如果要办理过户手续,必须要出具法院的《裁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时,按照法院的要求,购买法拍房必须一次交付全款,不能贷款。

法拍房的利益优势

因为深圳房地产市场近几年持续火爆,房价一直居高不下。如何寻找更加价廉物美的房源便成为置业者们面临的头等大事,在这样的背景下通过法院拍卖取得房产的途径成了一个热门中的最佳选择,对此人们早已趋之若鹜。法院拍卖房的起拍价一般为房屋评估价的70%,而房屋评估价一般为市场价的80%,这样算下来,拍卖价基本在房产实际价值的60%左右。由于法院拍卖房时间紧,又需要付全款,因此成交价往往只有房产实际价值的50%左右。

关于“利”的分析

可以避开限购令,对通过法院拍卖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方式,现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政策规定按照限购令执行。因此,我们说目前还是一个“灰色地带”。但在实际执行中,房屋竞得人必须拿着法院出具的房产权属变更司法裁定、拍卖

成交确认书、协助执行书及身份证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区域的房产主管机关办理过户手续。可以规避部分税种,一般来说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出具了法院的协助执行书后,通过法院拍卖所得房屋只需缴纳契税,不需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但目前这种操作方式尚存一定争议。

关于“弊”的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上述法律规定是我们经过法院拍卖取得房屋的基本法律依据,很多人都认为从法院取得的被拍卖房产应该是非常安全保险的,但实际情况往往事与愿违,因为法院不是专业房屋产权管理机构,因此在实际执行时,经常会出现司法权与行政权“打架”等对于普通购房人来说有无法预见的风险。

购买时需留意债券纠纷

“对于资金充足、受购房资格限制的普通购房人来说,法拍房的确是个有吸引力的选择,至少单纯从成交价看是这样的。但捡了房价便宜的漏儿的同时,购房人也要留意交易后的各种潜在风险。”

徐华东给记者列举,购买法拍房时,需要留意房屋产权、房屋债权、是否有租约和费用拖欠四方面的风险。

从房屋产权及产权性质上看,法拍房可能存在房屋产权不清、无产权或小产权、暂未办理或无法办理房产证、未缴齐土地出让金等情况。购房人最好先通过市建委查询确认相关信息。从债权上看,法拍房的房主往往涉及债务问题,房屋可能被多次抵押。由于民间借贷是无法通过国家机构查询得知的,购买了这样的房屋,入住后可能会遭其他“债主”的追讨。另外是租约问题,存在长期租约的法拍房被买下后,虽然购买人已完成房屋过户,却由于租户不搬离而无法实际入

住。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法拍房原房主也可能存在未交清的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的情况。法院不负责解决的房屋欠费,将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和解决。

“‘捡漏’是普遍存在的心理,但划不划算,因人而异,因情而定。建议普通购房人综合再做出竞拍决定。”

风险一: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难以确定

因为开发商在楼盘开发时需要在规划、住建、国土等政府主管部门拿到相应的审批文件,而法院在执行相关案件时很难准确、及时地提供与房产证办理的信息,因此就会导致拍卖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办理会出现问题。

如何判断是否会出现这样的风险?要看该房屋在拍卖前的所有权状况,如果该房屋在法院查封前属于合法登记的房产且产权手续齐备,则可依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如果该房屋在法院查封之前没有办理产权证或初始产权登记,且没有办理的原因是原所有权人存在违法行为或不具备产权登记的条件,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不予登记的,这种情况购买查封的房屋是没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但如果原所有权人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只因不具备主管机关要求的条件而无法办理,那么条件具备后或法院通过强制执行使之能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的,购房人也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

风险二:房屋质量没保障

因为在法院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时,通常只是对明显的瑕疵进行简单描述,对于房屋存在的其他隐秘或暂时不能显现的质量问题都不会体现。因此,即便进行了现场查勘,也会存在相应的质量瑕疵风险。

一般来说,如果因为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延期交房,这种房屋经常会因为在施工时偷工减料,开发商使用的建筑材料以次充好,导致存在质量瑕疵。但因为这些房子还没有经过长期实际居住使用,因此无法发现隐蔽问题。并且这些问题很难通过诉讼解决。因为法院一般会认为,房屋原所有人在拍卖前只要告知拍卖公司房屋存在某种瑕疵情况,拍卖公司又将这一情况如实告知竞买人,并声明仅以房屋现状拍卖,就视为均已依法履行了瑕疵告知义务。竞买人对所竞买的物品负有谨

慎的注意义务,应对拍卖标的物了解清楚后参与竞买,所以只要实际参与了,法院就会推定自愿接受这种现实,因此通常情况下,不会支持竞买人的诉求。

风险三:法律规定的执行回转

《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这一规定,就是我们所说的执行回转,法院错判后,可以依据该规定执行。

通俗地讲,“执行回转”即是在执行程序结束后,原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经过法定程序被撤销,以至于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丧失了取得的合法依据,法院重新采取执行措施,将已经执行的财产退还给原被执行人,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的情形。

如何对抗执行回转?我们认为,应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来与之相抗衡,法律基本的价值取向应当是保障交易安全,《物权法》设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出卖人或者为他人设立担保物权的人,是无权处分人,买受人及取得担保物权人是善意(不知情且无过失)的当事人时,则可善意取得房产的所有权或者担保物权。因此,为了保障交易安全,最大限度保护通过拍卖取得房产的当事人利益,法律应该赋予善意取得对抗执行回转的效力。同时,因错判遭受损失者,应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赔偿。

这种执行回转的情况虽然并不多见,但对竞拍人的损害却是巨大的。因为目前,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来进行救济,所以最现实的办法可能就是选择与相关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做出一定让步了。

风险四:购房成本风险

这里面通常包含两方面,一是拍卖的房产不接受贷款,竞拍人必须一次性支付。二是实际购房成本加上拍卖佣金可能要高于相同户型、面积的房屋。与市场上的一般二手房交易不同,拍卖房的交易过程中涉及到两个重要费用,一是拍卖保证金,二是拍卖成交后需支付给拍卖公司的佣金。

其中保证金是竞拍人参与竞拍的“过路费”,竞拍人应在拍卖会举行前若干天将保证金打入专门账户,并凭借保证金收据到拍卖公司办理报名竞买手续。

拍卖成交后,竞拍人的保证金冲抵购房款,如未成交拍卖结束后将退还保证金。竞拍成功后,竞拍人除了要缴纳二手房交易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外,还要根据具体成交金额,支付给拍卖公司一定比例的佣金。佣金比例一般为房价总额的1%~5%之间。

另外,如果被拍卖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是划拨的土地使用权,那么,在拍得房屋后办理所有权证时,还必须补缴土地出让金。因此,在参与拍卖时,还必须留心土地使用权取得问题。

风险五:实际居住人拒绝搬离房屋

如果房屋有承租人或是存在恶意一房二卖的情况,在拍卖后也有可能会发生实际居住者拒绝搬走,进而引发新的诉讼。

这个风险一般是比较少见的,但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也曾经出现过。这种情况发生在有银行参与的房屋买卖的连环诉讼中,银行享有房屋的抵押权,通过法院直接拍卖使抵押权变现。但房屋租赁人由于租约未到,拒绝搬离房屋,这种情况下一般要等到租赁合同到期后实际入住人才搬离房屋。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恶意将房屋卖给第二手购买人,由于第二手购买人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办理了入住手续,并对房屋进行装修,第二手购买人拒绝搬离。这种情况下,过往的判例一般是房主将全款退给二手购买人,拍卖人方可入住。

以上几点,是我们在日常办理与拍卖房产有关案件时,对经常出现的几种风险类型的总结。希望那些准备参与拍卖的购房人能够提前看看这篇文章,可能对大家有帮助。

综合起来看,参与法院组织的拍卖竞得房产的方式有利有弊,但具体来看是利大还是弊大,不仅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更是一个在实际操作中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问题。

规避风险的方式与办法

有些涉诉财产确有瑕疵或权利负担,但在拍卖公告期间都会明示,参拍人只


上海法院拍卖房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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