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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公告

时间:2018-11-09 10:52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国税清算报告

南京海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清算报告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南京海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已经2013年5月17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解散,并成立公司清算组于2013年5月17日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现将公司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登记情况包括:

公司名称:南京海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井标;

住所:南京市鼓楼区幕府西路121号409室;

成立时间:2013年4月8日;

注册资本:10万;

实到资本:3万;

股东姓名、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陈井标出资6000元,出资比例20%;朱佳林出资6000元,出资比例20%;王骞出资6000元,出资比例20%;陈新出资6000元,出资比例20%;刘举出资6000元,出资比例20%;

二、公司清算组已于2013年5月20日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取得《备案通知书》(文号05200003)。清算组成员由股东陈井标、朱加林、王骞、陈新、刘举组成,由陈井标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三、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情况。公司清算组于2013年5月24日通知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45日内在江苏法制报公告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

四、截止2013年5月24日,公司资产总额为30000元,其中,净资产为30000元,负债总额为0元。附《资产负债表》。

五、公司财产状况:账面现金余额为30000元。

六、公司债权债务状况。截止2013年5月24日,公司债权总额为0元,负债总额为0元。 七、公司资产总额为30000元,并按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1、清算费用;0元

2、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0元

3、税款;0元

4、债务;0元

5、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陈井标出资比例为20%,分配得到6000元;朱加林出资比例为20%,分配得到6000元;王骞出资比例为20%,分配得到6000元;陈新出资比例为20%,分配得到6000元;刘举出资比例为20%,分配得到6000元; 清算及其他情况

八、清算及其他情况

1、企业账本及营业、清算的重要文件,由陈井标投资人保存10年,本投资人承诺予以妥善保存,公司所有证章由陈井标保存。

2、投资人保证截至2013年8月1日企业债务已清偿完毕,剩余财产已分配完毕,失手资本为零。所报清算备案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公司注销后,如有隐藏、遗留的债务由投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清算组成员签字:

南京海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

经全体股东审查确认,一致通过该清算报告。

全体股东签字签字:

南京海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盖章)

2013年5月23日

篇二: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几个问题

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几个问题

邱李建

一、概述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债权转移,是指债权人(让与人)将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受让人,从而在受让人和债务人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让与人丧失债权人资格的民事法律行为。债权转让是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契约,若债务人不知此契约的存在,则仍可能会向原债权人(即让与人)履行.此时有可能造成受让人利益受损,而债务人因不知债权转让事实之存在,并无过错。基于此,各国普遍规定需对债务人进行通知。通知固然如此重要,然对通知由何人作出各国规定不一,罗马法对此亦无定论。法国民法典第1690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539条均规定由受让人通知;日本民法典第67条规定由让与人通知;瑞士债务法第167条规定由让与人或受让人通知。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显然规定由让与人通知。

二、通知的方式

我国《合同法》对通知的方式并无明确规定,从理论上讲,有(1)特快专递通知、电报通知、手机短信通知、电子邮件通知、通话录音方式通知、经过公证的通知方式等;(2)口头通知;(3)普通信函、挂号信函通知;(4)在媒体上公告通知;(5)诉讼通知。后四类通知方式都属于可能产生争议的通知方式,实务中应予足够的慎重。

诉讼中,当债务人否认接到过通知,则(2)、(3)类通知方式的效果均相当于未通知情形;对第(4)类通知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民一终字第46号终审判决的裁判摘要中认定,“合同法第80条第1款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债务或加重履行债务的负担。因目前法律无明文规定,故登报通知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只要债权人实施了有效的通知行为,债权转让就应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从而确立了登报等“传媒通知方式”的合法性。严格来讲,第(5)类不属于独立的通知方式,它是在没有事先通知情况下由受让人直接起诉,而后由让与人在法庭上直接将债权转让事由通知债务人的一种方式。对于第(5)类通知是否为合法通知方式,实践中争议特别大。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在债权人将转让事由通知债务人后,受让人才有权利起诉,即认为诉讼通知方式不合法,应为无效通知方式;另一种观点认为诉讼中通知是有效的。实践中此两种类型的判决均有。正是由于观点的差异,导致案情相同的案件,但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写的2003年第1期(徐州民商事审判信息》中谈到: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实践中诉讼能否成为通知的一种方式,该市两级法院处理不一。该审判信息对如此规定给出的解释为:(1)当债权转让未通知或无证据证明已经通知债务人时,从理论上讲,此时债权的转让未发生效力,债权受让人起诉债务人失于妥当。但(合同法》80条的立法精神在于明确债务履行的对象,对于通知的方式因《合同法)未予严格要求,故对通知应理解为是债务人知晓即可。(2)因诉讼可以达到使债务人知晓及通过诉讼确信的结果,所以可以构成通知的一种方式。(3)在债权转让未通知或无证据证明已经通知债务人时,若受让人直接诉至法院,并未从实质上损害债务人利益,而是促进债的消灭或纠纷的解决。反之,若以起诉时债权转让违反生效力而予以驳回,势必浪费诉讼成本。”‘笔者以为还是应该严格依法律条文来处理通知方式,即未接到通知受让人无权向债务人就所转让债权主张权利,理由是:

1.《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是明确的:“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法律具有指导和评价人们日常行为的作用,一个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不利后果只能自行承担,相信在法律对一些人的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作出否定评价以后,愈来愈多的人会依法行事。相反,明知“未经通知失于妥当”而变通地予以认可,会降低法律的评价指导作用,不利于法治进程的推进。

2.驳回未经通知而直接起诉的受让人的诉讼,短期看是浪费诉讼资源,长远看是有利于人们依法行事的。相反,一味地变通认可,短期看是节约诉讼资源,长远看损害了人们的守法意识。

3.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金融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

转让的事实。””‘有的法官据此认为:该司法解释确立了在诉讼中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的制度。‘:‘笔者认为,该司法解释仅适用于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特殊时期的司法实务,因为在计划经济时期国有银行产生了大量不良资产,国有银行为适应市场经济须对不良资产进行清理,该解释的使命就是为 了解决此历史问题。这种特殊时期经过后,此解释便难再有用武之地。

4.确认债权转让诉讼中通知形式会面临程序难题。比如因债权转让将债务人诉至法院的案件,债务人授权的代理人权限为“一般代理”且债务人不出席法庭,法庭上当原债权人当庭通知债权转让事实,债务人的代理人基于一般代理的授权无权接受通知(基于代理人的审慎代理义务理应如此),此时诉讼程序无法正常进行。此点可以说明债权转让当庭通知的不可取性。

三、通知的效力及意义

关于通知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后,应当承认受让人为债权人,并且仅能向受让人清偿债务或为其他法律行为。只有在通知之后,受让人始得对债务人主张权利;通知之前,受让人无此权利。而且,通知前债务人对原债权人(即让与人)所为之清偿、抵消,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债务免除均为有效。

四、通知的撤回

实践中有时会遇到债权转让通知需撤回的情形,基于此,许多国家为保护受让人而规定:非经受让人同意,债权转让通知不得撤回。德国民法典第409条规定:“通知仅在得到指明新债权人的同意后,始得撤回。”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如此规定其目的在于防止让与人欺骗或与债务人一起恶意串通而损害受让人的利益,即在收到受让人支付债权转让的对价后再撤回通知而使债务人转向自己履行,从而使受让人的权利落空。故征得受让人同意的规定有效维护了受让人的权益。实践中亦出现过如此情形:受让人不同意撤回通知,但又确有撤回通知之事由,也就是说撤回通知是必要的。此时基于公平,笔者认为应允许让与人以诉讼方式为之。我国法律对此尚无明文规定,以后立法机关作解释时有必要弥补之。

五、表见让与的效力

表见让与是指已将债权转让之事由通知债务人,而债权却没有让与或者让与无效情形,此时通知的后果是什么呢?《德国民法典》第409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已将债权的让与通知债务人时,即使未为让与或者让与无效,债权人仍应对债务人承受其已通知让与的效力。”我国《合同法》对此未予规定,但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的专家建议稿第81条明确规定,让与人已将债权让与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让与无效,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履行为有效。笔者认为如此规定很有必要,也很能解决实际问题,今后作《合同法》解释时此点为应有之义。

尽管我国《合同法》对此未有规定,结合《合同法》表见代理之规定,可以用表见代理理论解释之。债权虽未实际让与,或债权不具让与性,或缺乏债权让与的真正合意,或他种原因致使让与无效,或债权让与被撤销,债务人一经接到转让通知,即有理由相信债权转让之事实,基于此对受让人的履行并无不当。当债务人知道让与无效及被撤销之后对受让人所为之履行则另当别论。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4):15.

[2]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民商事审判.2003(1):4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选.2001:286—288.

[4 ]李银芳.浅议债权转让的通知时间.江苏法制报,2003.12.23

作者简介:邱李建,现为江苏谐尔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徐州律协涉外委员会副主任

篇三:江苏事业单位考试网:2014江苏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开选调4人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精神,拓宽识人选人的视野,进一步充实法院审判队伍力量,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面向全国公开选调法官4名。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规定,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选调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热爱法院工作;

2、年龄在1980年7月1日以后出生,获省级以上表彰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3、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具有法律硕士以上学位,并获得全国统一司法考试A类法律职业资格;获市级以上表彰的可以放宽至全日制本科学历并取得法学学士学位。

4、公务员身份,三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截至2014年9月30日),且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国家机关工作满二年以上;

5、身体健康,历年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5)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6)本人、配偶、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受过刑事处分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开选调的程序和方法

公开选调主要包括发布公告、报名、资格审查、面试、组织考察、研究决定等环节,具体程序和方法如下:

(一)发布公告

同时在在《人民法院报》、《江苏法制报》、“中国法院网”、鼓楼法院网站上发布公开选调公告、公开选调的职位和范围、报名条件资格、选调程序方法。

(二)报名

1、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9月16日止。

2、报名方法:采取现场报名和网上报名相结合的办法,由本人填写报名表(报名表附后)。现场报名者到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政治处报名。

3、报名者需提供以下资料:

(1)自荐材料(请详细注明调研文章、考核、奖惩及近三年办案情况等)及报名表;

(2)学历学位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身份证、工作证;

(4)获奖证书;

(5)近期二寸免冠彩照3张。

上述资料,网上报名者可先提供扫描的电子档,原件及复印件待面试时一并提交。凡报名人员系徐州市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的,需在报名时即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三)资格审查

面试开考比例为1:3,若遇报名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则相应减少选调职位数。面试当天对参考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审查,核对原件。报名者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资格。

(四)面试

面试主要考察应试者的业务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等。面试考官由7至9人组成。每位考官独立署名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平均分确定面试成绩。面试成绩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如出现同分情况,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

1、近三年在省级以上刊物上有法学专业论文发表的;

2、有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职务的;

3、受市级以上表彰的。

(五)组织考察

成立由徐州市鼓楼区委组织部、鼓楼区法院组成的联合考察组,按职位数1:1比例确定考察对象。在报考者所在单位出具同意选调书面材料的前提下,通过调阅档案、实地考察、面谈等方式,对考察人选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由于考察对象本人及所在单位原因,致考察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取消考察对象的选调资格。

(六)体检

对考察合格人员进行体检。考察、体检中出现不合格人员或合格人员自动放弃的,由后续名次列前者依次递补。

(七)公示及调动

将拟选调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未发现影响选调问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公务员调动要求及程序办理调动手续。被录用的人员与原单位签有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负责处理。

(八)试用与任命

这次公开选调的人员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间享受相应的政治、工资、福利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任职手续。不胜任的,取消任职资格。

三、纪律与监督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的有关内容,严肃公开选调工作纪律,加强对公开选拔工作的监督,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每个阶段的工作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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