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网 首页

西藏交通运输厅备案

时间:2018-11-09 10:52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西藏自治区区外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区外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8-28 14:1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藏建管[2008]124号

各地(市)建设局:为加强对区外建筑业企业的管理,规范区外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的建筑市场,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西藏自治区区外建筑业企业备案

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西藏自治区区外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区外建筑业企业的管理,根据《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造价咨询等活动的区外建

筑业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登记。

本办法所称的区外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地在其他省(市)、自治区的,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事建筑业相关活动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外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自治区各行业(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业、本辖区内的区外企业市场行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外建筑业企业在藏从事建筑业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定,同时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 区外建筑业企业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业务,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以及详细的地址等;有与承担业务相应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 区外建筑业企业办理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接工程业务的介绍信;

(二)由企业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区外建筑业企业进藏备案申请表》;

(三)驻藏办公场所使用或租赁凭证;

(四)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施工企业还应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原件);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六)企业法人证书及驻藏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公证件;

(七)企业设立驻藏机构的决定以及派驻进藏人员的任命文件;

(八)企业驻藏人员的身份证件、技术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安全考核证书、资格证书

或执业注册证书等原件。

第七条 区外建筑业企业驻藏负责人必须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授权人。企业法人

授权时必须清楚标明以下事项:

(一)受托人被授予的具体权限(包括参与投标、签订合同、工程承包和管理、签署相

关文件、相关责任等);

(二)受托人是否具有转委托权等;

(三)授权时间起止日。

委托授权的文件应当经过企业注册地公证部门的公证。

第八条 区外施工企业驻藏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当包括以下人员:

(一)有与企业主项资质等级一致的建造师5人以上;

(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负责人各1人,且不得兼任;

(三)持有岗位证书施工员、质检员、造价员、材料员,以及具有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的

专职安全员等数名。

第九条 区外监理企业备案的,驻藏监理工程师不少于5人。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备案的,驻藏造价工程师不得少于2人,其人员应当是注册在本企业

的人员。

第十条 涉及其他行业(专业)的区外建筑业企业备案,须先经自治区相关行业(专业)

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再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区外建筑业企业申请备案,应如实填写备案内容和提供相关备案资料,对提

供资料不齐全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将不予备案。

第十二条 区外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若继续在我区承接业

务,须办理续备案手续。

续备案审核应当在备案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续备案提交

资料与初备案相同)。

第十三条 区外建筑业企业到各地(市)、县参与建筑相关活动的,应当到项目所在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已备案区外建筑业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地址、电话、驻藏负责人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十五条 区外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业务后,工程现场派驻的人员应当与备案时的人员一致。如需变更有关技术管理人员的,其人员的资格、资历等不得低于被变更的人员,其变

更的人员应当为已注册在本企业的人员,其变更情况应当在5日内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否则视为企业转包工程业务。

第十六条 区外建筑业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备案擅自承接业务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其业务,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按照《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并按照《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管理办法》记入全区不良行为。凡被通报两次的,由自治区建设厅通报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并清出我区建筑市场。

区外建筑业企业是否终止在藏从事的相关业务,不影响对已发生行为的法律责任的承

担。

第十七条 区外建筑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收回《西藏自

治区区外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书》,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

(一)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因施工企业原因,发生农牧民工工资拖欠集体上访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发生四级以上工程质量及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藏自治区外地建筑业企业进藏备案注册管

理暂行规定》(藏建管[2002]78号)同时废止。

篇二:《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藏交通运输厅 2012年06月26

日 【字号 [大] [中] [小]】【我要打印】【我要纠错】

各地(市)交通运输局,厅项目中心、各代建单位:

为规范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由交通运输厅组织制定了《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提出建议并反馈厅建设管理处。

附件: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是指由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管辖的国道、省道、通县(县际)油路以及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确定的其它公路项目。

第三条 凡参加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活动使用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立项及招投标管理

第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应严格执行规划。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管理和实施建设方案研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等工作。

第五条 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咨询单位应具备符合项目技术等级标准要求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咨询等相应资质。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需达到项目建设要求的深度。

第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必须依法招标确定。招投标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原则进行。

第七条 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执行资格审查制度。招标人应在西藏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查询投标人信用评级情况,并查实投标人工程业绩情况。具备招标文件中提出的资质、信用等级、工程业绩等要求的投标人,方可参与竟标。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及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建设项目管理的要求,并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和报批工作;

2、依法开展招投标工作;

3、依法与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收取相关保证金(包括邀请招标项目);

4、及时办理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等手续;

5、及时申请开展各项验收。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组建派驻项目建设现场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项目办”),并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核备。

第十条 项目办对工程建设实施的全过程负总责,其主要职责是:

1、监督参建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技术要求、工艺(序)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合理安排工程工期,确保工程按期完工。

3、按合同进行工程计量并及时支付工程计量款。

4、监督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5、协助开展项目竣(交)工验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强化基础性工作,确保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深度符合建设工程技术等级所要求的标准。

2、按时提交勘察设计成果。

3、按合同约定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符合要求的设计代表。

4、按照有利于节约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的原则,优化设计方案。

5、对涉及施工质量和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示,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进度、投资合同及安全生产负现场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按合同约定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符合要求的监理技术人员及旁站监理人员。

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及时发现并制止违反工程建设技术质量标准和工艺、工序的行为。

4、对拟转序、计量及交工的工程签署明确的意见。

5、提交完整的工程监理月报和日志。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人员及设备履约:项目进场后,项

目法人应严格检查监理单位在投标书中对主要人员和仪器设备的承诺。合同中的项目总监、试验检测工程师原则上不得进行更换,确需更换的必须是备选人员,并经项目法人同意和交通运输厅批准后方可进行更换;若更换备选人员以外的人员,须具备同等的资格条件,且处以合同价5%的违约金,更换后的人员不得再次进行更换,调整比例不应超过30%。项目法人认为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可提出更换相关人员。投标文件中所列设备不能按时进场,按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交纳相应违约金。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和安全生产等负直接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合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保工程进度和合同工期。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年计划、季计划、月

计划等内容。

2、建立健全“自检自控,预防为主”的质量保证措施和自检体系,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和管理。

3、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任务。

4、负责本单位在建工程路段的保通工作。

5、建设安全、卫生、规范的施工营地。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人员及设备履约:项目进场后,项目法人应严格检查施工单位在投标书中对人员及设备的承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试验检测工程师原则上不得进行更换,确需更换的必须是备选人员,并经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同意和交通运输厅批准后方可进行更换;若更换备选人员以外的人员,须具备同等的资格条件,且处以合同价5%的违约金;更换后的人员不得再次进行更换。擅自更换人员的,其更换人员和中标人一律列入黑名单。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认为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可提出更换相关人员。投标文件中所列设备不能按时进场,按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交纳相应违约金。

第十六条 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对非常规试验项目如桥梁橡胶支座、钢绞线、锚具、混凝土外加剂等特殊材料及交通工程材料和机电工程材料等需对外委托试验的,可在监理工程师见证下由施工企业送检,试验数据双方共享。

第十七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办应组织监理、施工单位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通方案,落实保通人员,履行保通责任,做到施工、保通两不误,并与原公路管养单位签定“项目施工保通责任书”,明确公路管养单位与项目办的保通责任和义务,公路管养单位承担项目施工期间的保通监督义务,并定期向厅报告。

日常保通方案应由项目办报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备案。保通方案不完善的,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可要求施工单位予以完善,并有权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报告。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作业现场设置醒目的通行提示牌,备齐备足抢险保通设备、工具,随时检查保通便道、便桥及其他保通设备的使用情况,对桥涵基坑开挖后未及时施工的必须予以回填,做到全天候保持良

好的行车条件。

冬季休工期间保通工作由项目办统一委托给公路管养单位实施,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应落实已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报告书等专项评估报告及批复中的有关内容。

第十九条 项目设计变更严格按照现行《西藏自治区实施〈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细则》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严禁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施工企业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不得分包的专项,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分包的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第四章 劳务用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劳务用工管理实行用工单位负责制,谁用工谁管理,谁用工谁负责。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是劳务用工管理第一责任人和具体落实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制定详细的民劳务用工计划。

2、建立劳务用工管理机构,配备与本项目用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责任落实到人。

3、依法与工人签订劳务合同。

4、规范劳务用工管理,建立劳务工人档案。区内劳务工人由施工企业与相关县、乡(镇)政府协商后,由当地政府或当地政府确认的劳务输出组织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统一结算。区外劳务工人由施工企业自行组织。所有劳务工人均应登记造册,实行动态管理,并分别报项目办和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劳务工人档案应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止。

5、负责劳务工人的岗前培训。对劳务工人进行职业技能(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教育培训。对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劳务工人要进行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6、规范驻地建设,保障施工现场的劳务工人日常生活和安全卫生权益。

7、为其雇用的劳务工人购买工伤保险或特定高风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篇三:入藏投标备案手册——建筑市场综合管理平台操作手册

管理平台操作手册

目录

企业信息备案系统操作手册 ................................................................................................... 2

第一步:企业用户注册 ....................................................................................................... 2

第二步:企业用户登录 ....................................................................................................... 4

第三步:企业用户填写资料 ............................................................................................... 4

1、填写企业基本信息。 ................................................................................................. 5

2、填写企业资质信息。 ................................................................................................. 6

3、填写企业在藏信息。 ............................................................................................... 12

4、填写在藏工程技术管理人员(注册类人员)。 ................................................... 13

5、填写在藏工程技术管理人员(非注册类人员)。 ............................................... 14

第四步:企业用户打印资质备案登记证 ......................................................................... 15

建筑市场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操作手册 ................................................................................. 18

第一步 登录系统 ............................................................................................................... 18 第二步 信息同步(将企业信息备案系统中填写的资料自动导入到管理平台,包括企

业信息和人员信息) ......................................................................................................... 19

第三步 上报信息具体操作 ............................................................................................. 19

1 企业基本信息上报 ..................................................................................................... 19

2 企业人员信息上报 ..................................................................................................... 21

企业信息备案系统操作手册

本系统推荐使用ie8及以上版本的浏览器。首先,在浏览器中输入网址:,打开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找到如下图中所示标记的图标:

1、 点击“企业信息备案系统用户注册”按钮,用于建筑类企业用户在西 藏自治区工程建筑类企业资质备案系统注册。

2、 点击“企业信息备案系统用户登录”按钮,进入西藏自治区工程建筑类 企业资质备案系统登录窗口,登录系统。

3、 点击“区外建设工程类企业进藏单项资质备案系统通道”按钮,进入西 藏自治区工程建筑类企业资质备案系统登录窗口,登录系统。企业单项备案和企业资质备案是同一个系统,也是需要企业用户在线进行注册,然后再单项备案。 第一步:企业用户注册

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综合管理服务平台首页点击“企业信息备案系统用户注册”按钮或者打开西藏自治区工程建筑类企业资质备案系统登录窗口,点击登录窗口中的“注册”按钮,如下图所示:

其结果页面(企业用户在线注册页面)如下图所示:

在该页面请企业用户据实填写信息。信息填写信息完成后,点击页面下方的“确认提交”按钮,完成注册。注: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即用户名,用于企业用

户登录,组织机构代码证号长度固定是十位,其格式为:XXXXXXXX-X,其中“-”是输入法切换到英文状态半角输入。密码由企业用户设定,至少六位。是否单项备案,企业如果是在藏单项备案,该项选择为“是”,如果不是单项备案,该项选择为“否”。企业行业类型,请根据企业用户类型选定,如:区外建筑施工企业、区外监理企业等。

第二步:企业用户登录

企业用户注册成功后,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综合管理服务平台首页点击“企业信息备案系统用户登录”按钮,进入西藏自治区工程建筑类企业资质备案系统。在该页面中,企业用户输入用户名(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用户密码(企业用户自己设定的密码)和验证码后,点击“登录”按钮,登录系统。具体操作如下图所示:

第三步:企业用户填写资料

企业用户登录成功后,其结果页面如下图(部分截图)所示:

1、填写企业基本信息。点击页面左侧导航栏“企业基本信息”按钮, 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如下图所示:

其结果页面如下图(部分)所示:

在该页面请根据提示信息填写企业各项基本信息,信息填写完整后,点击页面下方的“保存企业基本信息”按钮,保存企业基本信息。具体操作如下:


西藏交通运输厅备案
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链接地址:
http://m.csmayi.cn/meiwen/13918.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阅读
最近更新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