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网 首页

宜兴市人民法院拍卖

时间:2018-11-09 10:50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法院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受法院委托,定于2011年5月17日下午2时在富阳市春秋北路282号富阳市人民法院审判庭3号法庭内拍卖厅举行拍卖会。为切实保障拍卖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拍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全面了解,一经做出参加竞买即视为已了解并接受本须知之条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拍卖标的物:

1、浙AKY785本田雅阁轿车一辆,型号:HG7241AB,购入日期:2009年5月,发动机号码K24Z2,排量:2.4L。

起拍价:15.47万元,保证金:4万元。

2、浙ACX625别克轿车一辆,型号:SGM7161LE AT,购入日期:2007年2月,车辆识别代码:LSGJT52U07H022802,发动机号码6C150973,排量:1.6L,年检有效期至2011年02月28日。

起拍价:5.4万元,保证金:1万元。

3、浙A5BM66宝马轿车一辆,型号:BMW7251FL(BMW523I),上牌日期:2008年10月,车辆识别代码:LBVNU39088SB72601,发动机号码01916828,排量:2.4L,年检有效期至2010年10月,车身为银白色。

起拍价:29.93万元,保证金:9万元

二、本规则对拍卖标的物的介绍及评价仅供竞买人参考,委托人、拍卖人对标的物的已知或未知的瑕疵不承担担保责任。竞买人应在拍品展示期间对标的物作详尽的了解和察勘,一旦做出竞买决定即表明竞买人已接受标的物的现状、瑕疵及本须知的条款,保证履行本须知中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次拍卖为设有保留价的公开拍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凡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及竞买的经济能力、对拍品有意向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报名参加竞买。参加本次拍卖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竞买人在参加竞买前必须办理规定的竞买手续。法人凭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 明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凭身份证原件等有效证明于2011年5月16日下午4时前通过银行向法院指定账户缴纳竞买保证金〈户名:富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杭州银行富阳支行,账号:87338100076558〉。缴纳保证金后,法人凭法院保证金收据、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携带公章及法人章,自然人凭法院保证金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拍卖人处办理竞买登记手续。(以上手续如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出具委托书、委托人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竞买人必须凭报名手续按规定时间进入拍卖会场,每一张号牌仅限二人进入,参加竞买人员必须按号入座遵守拍卖会场的秩序,不得阻挠他人叫价竞买,严禁相互串通、恶意压价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拍卖人有权拒绝该竞买人参加竞买,并追究其相关的法律责任。

六、拍卖采用有保留价增价拍卖方式。竞买人举牌或口头应价,当无人应价时,由公证人员或拍卖师当场拆封保留价,最高应价达到或超过保留价的拍卖师可以继续询价,直至无更高应价时拍卖师落槌成交,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最高应价不到保留价的,拍卖师可以继续询价,应价仍不到保留价的,由拍卖师宣布标的流标,不公布本次拍卖的保留价。拍卖过程中拍卖师有权视场上情况调整加价幅度或标的顺序。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反悔,否则视为违约,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七、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当场与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买受人的拍卖保证金充抵成交款,并在规定日期内付清全部成交款和拍卖佣金。

成交款于2011年5月20日前交入法院指定帐户(户名:富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杭

州银行富阳支行,帐号:87338100076558);

佣金于2011年5月20日前交入本公司账户(户名:浙江皓翰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富阳农村合作银行金桥支行,账号:1101040101201000851126)

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于拍卖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退还手续为法人凭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有财政监制章的收款收据、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自然人凭身份证原件,自然人委托他人退款的需提供代办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个人银行账户(账号、开户银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到缴款法院或本公司,办理退回竞买保证金的手续。

八、买受人成功竞得拍品,在付清全部成交款项同时须按下列比例(分档累进)支付拍卖佣金:拍卖成交价5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佣金的比例为5%;超过5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收取佣金的比例为3%;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佣金的比例为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佣金的比例为1.5%;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佣金的比例为1%;超过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佣金的比例为0.8%;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佣金的比例为0.5%;超过1亿元的部分,佣金的比例为0.2%。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拍卖佣金按规定时间汇入本公司上述银行账户。

九、申请执行人参加竞卖,凭法院参加拍卖会的通知书原件及有效的身份证明直接到拍卖公司办理报名竞买手续,可以不交竞买保证金,若竞买成功需按规定交纳拍卖成交款及佣金。拍卖成交款及拍卖佣金的支付与其他竞买人履行同等的义务,应按规定期限汇入法院及本公司指定账户。

十、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需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须经法院确认,应当交纳保证金,在拍卖过程中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可以不参与竞价过程,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做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由法院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十一、委托人及拍卖人因特殊情况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撤回拍卖标的。拍卖资料如有修正或补充,拍卖人可在拍卖会前书面通知竞买人,也可以在拍卖会开始前由拍卖师当场口头说明。竞买人凡应价的,均视为接受此修正或拍卖人的口头说明。

十二、委托人、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十三、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一切事宜,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四、特别注意事项。

1、标的1浙AKY785本田雅阁轿车一辆,后保险杆有刮擦,油漆有损伤,左右后门有锈蚀;标的2浙ACX625别克轿车一辆,前左大灯撞坏。

2、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后凭法院《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拍卖成交确认书》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自行办理标的产权变更、登记、移交手续。机动车拍卖成交后须办理完过户手续后,买受人方能提取,避免因交通肇事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竞买人应在做出竞买决定前自行到标的相关管理部门咨询了解并确认该标的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变更登记时涉及的相关手续和费用,委托人及拍卖人对此不作承诺。

3、拍卖标的物在办理权证变更登记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税、费(含原产权人、委托人应承担的税费)等全部由买受人承担;机动车欠缴的养路费、附加费、停车费、交通违章的罚款、运输费及滞纳金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其它未明确缴纳义务人的相关费用亦由买受人承担。

4、车辆标的按现状进行拍卖,对外观和内在的质量状况、性能和完整性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委托人及拍卖人对此不作承诺。竞买人一旦做出竞买决定,即视为已了解有关情况,自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5、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物的价款及佣金,买受人逾期不付清的视为违约,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和已交付的部分成交款中扣除。

十五、本次拍卖会是依法经过规定的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的。如您认为本次拍卖会有

违反《拍卖法》的行为,致使您权益遭受损害的,可向富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举报。 举报电话:63322038 委托方电话:63377380

浙江皓翰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竞买人承诺并声明:

本竞买人已收到并认真阅读了本场拍卖会的《拍卖公告》、《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在此郑重承诺并声明:本竞买人参加此项标的竞拍,已对拍卖标的产权来源、权证内容、产权状 况以及拍卖标的存在的使用情况、瑕疵、缺陷、损坏、缺失和其它各种情况作了充分的了解,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

竞买人或代表签字盖章: 二○一一年五月日

篇二:宜兴胚胎诉讼案

宜兴胚胎诉讼案

一审

5月15日下午,宜兴法院一审审结一起争夺冷冻胚胎处置权引发的继承纠纷案。 原告沈某某诉称,原告之子沈某与儿媳刘某因自然生育存在困难,在依法取得准生证后,于2012年2月至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采用人工辅助生育技术繁育后代。医院确定于2013年3月25日进行胚胎移植手术,但在前一天,沈某与刘某因车祸死亡。双方父母因处理冷冻胚胎事宜发生争执。原告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和风俗习惯,死者双方遗留的冷冻胚胎处置权作为原告生命延续的标志应当由原告来监管和处置。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沈某与刘某存放于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的受精胚胎(四支)归原告监管处置。审理中,原告向法院明确提出,所谓监管处置即将胚胎从医院取出,由原告自行保管。

被告刘某某、胡某某辩称,胚胎系他们的女儿留下的唯一东西,要求处置权归其夫妻所有。

第三人鼓楼医院辩称,冷冻胚胎不具有财产的属性,原被告双方都无法继承;沈某夫妻生前已签署手术同意书,同意将过期胚胎丢弃;胚胎的作用为生育,现沈某夫妻已去世,在原被告双方都不具备处置和监管胚胎条件的情况下,胚胎被取出后,唯一能使其存活的方式就是代孕,但该行为违法,原被告双方也无权行使死者的生育权,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沈某与刘某因婚后未能生育,要求在南京市鼓楼医院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鼓楼医院生殖中心在治疗过程中,冷冻保存了4枚受精胚胎。

2013年3月20日,沈某驾车途中车辆侧翻,撞到路边树木,造成沈某当日死亡,乘坐人刘某于同年3月25日死亡。

另查明,2012年3月5日,刘某与鼓楼医院签订《辅助生殖染色体诊断知情同意书》一份,刘某在该同意书中明确对染色体检查及相关事项已经了解清楚,同意进行该检查;愿意承担因该检查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所取样本如有剩余,同意由诊断中心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代为处理等。2012年9月3日,沈某、刘某签订《配子、胚胎去向知情同意书》,载明刘某与沈某在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实施了试管手术,获卵15枚,移植0枚,冷冻4枚,继续观察6枚胚胎。对于剩余配子(卵子、精子)、胚胎,刘某与沈某选择同意丢弃;对于继续观察的胚胎,如果发展成囊胚,刘某与沈某选择同意囊胚冷冻;同日,刘、沈二人签订《胚胎和囊胚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鼓楼医院在该同意书中明确,胚胎不能无限期保存,目前该中心冷冻保存期限为一年,首次费用为三个月,如需继续冷冻,需补交费用,逾期不予保存。对于如果超过保存期,刘、沈二人选择同意将胚胎丢弃。

宜兴法院判决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沈某与刘某因自身原因而无法自然生育,为实现生育目的,夫妻双方至鼓楼医院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现夫妻双方已死亡,作为双方父母的原被告均遭受了巨大的痛苦,原告主张沈某与刘某夫妻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作为其生命延续的标志,应由其负责保管。但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必须符合

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胚胎等。本案中沈某与刘某夫妻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其夫妻俩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综上,对于原告提出的其与被告之间应由其监管处置胚胎的诉请,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沈某某、邵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锡民终字第012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新南。

上诉人(原审原告)邵玉妹。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小兵,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伟,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法。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杏仙。

原审第三人南京鼓楼医院,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321号。

法定代表人韩光曙,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玢,该院生殖中心医生。

委托代理人郑哲兰,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新南、邵玉妹因与被上诉人刘金法、胡杏仙,原审第三人南京鼓楼医院监管权和处置权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3)宜民初字第2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

沈杰与刘曦于2010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4月6日取得生育证明。2012年8月,沈杰与刘曦因“原发性不孕症、外院反复促排卵及人工授精失败”,要求在南京市鼓楼医院(以下简称鼓楼医院)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鼓楼医院在治疗过程中,获卵15枚,受精13枚,分裂13枚;取卵后72小时为预防“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鼓楼医院未对刘曦移植新鲜胚胎,而于当天冷冻4枚受精胚胎。治疗期间,刘曦曾于2012年3月5日与鼓楼医院签订《辅助生殖染色体诊断知情同意书》,刘曦在该同意书中明确对染色体检查及相关事项已经了解清楚,同意进行该检查;愿意承担因该检查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所取样本如有剩余,同意由诊断中心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代为处理等。2012年9月3日,沈杰、刘曦与鼓楼医院签订《配子、胚胎去向知情同意书》,上载明两人在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实施了试管手术,获卵15枚,移植0枚,冷冻4枚,继续观察6枚胚胎;对于剩余配子(卵子、精子)、胚胎,两人选择同意丢弃;对于继续观察的胚胎,如果发展成囊胚,两人选择同意囊胚冷冻。同日,沈杰、刘曦与鼓楼医院签订《胚胎和囊胚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鼓楼医院在该同意书中明确,胚胎不能无限期保存,目前该中心冷冻保存期限为一年,首次费用为三个月,如需继续冷冻,需补交费用,逾期不予保存;如果超过保存期,沈杰、刘曦选择同意将胚胎丢弃。2013年3月20日23时20分许,沈杰驾驶苏B5U858车途中在道路左侧侧翻,撞到路边树木,造成刘曦当

日死亡,沈杰于同年3月25日死亡的后果。现沈杰、刘曦的4枚受精胚胎仍在鼓楼医院生殖中心冷冻保存。

后因对上述4枚受精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发生争议,沈新南、邵玉妹遂诉至法院,认为其子沈杰与儿媳刘曦死亡后,根据法律规定和风俗习惯,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应由其行使,要求法院判如所请。审理中,因涉案胚胎保存于鼓楼医院,与本案审理结果存在关联性,故原审法院追加该院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审另查明,沈杰系沈新南、邵玉妹夫妇之子;刘曦系刘金法、胡杏仙夫妇之女。

上述事实,由病历简介、病历资料、准生证、事故认定书、结婚证、户籍资料、知情同意书及原审法院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沈杰与刘曦因自身原因而无法自然生育,为实现生育目的,夫妻双方至鼓楼医院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现夫妻双方已死亡,双方父母均遭受了巨大的痛苦,沈新南、邵玉妹主张沈杰与刘曦夫妻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作为其生命延续的标志,应由其负责保管。但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为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买卖胚胎等。沈杰与刘曦夫妻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两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综上,对于沈新南、邵玉妹提出的其与刘金法、胡杏仙之间,应由其监管处置胚胎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沈新南、邵玉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沈新南、邵玉妹负担。

上诉人沈新南、邵玉妹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一审判决受精胚胎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没有法律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将受精胚胎定性为禁止继承的物,涉案胚胎的所有权人为沈杰、刘曦,是两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属于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在沈杰、刘曦死亡后,其生前遗留的受精胚胎,理应由上诉人继承,由上诉人享有监管、处置权利。2.根据沈杰、刘曦与鼓楼医院的相关协议,鼓楼医院只有在手术成功后才具有对剩余胚胎的处置权利。现沈杰、刘曦均已死亡,手术并未进行,鼓楼医院无论是依据法律规定还是合同约定,对涉案胚胎均无处置权利。一审法院认定胚胎不能被继承,将导致涉案胚胎在沈杰、刘曦死亡后即无任何可对其行使权利之人。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决4枚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归上诉人。

被上诉人刘金法、胡杏仙辩称:涉案胚胎是女儿女婿遗留下来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有监管权和处置权。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原审第三人鼓楼医院辩称:胚胎是特殊之物,对其处置涉及到伦理问题,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卫生部的相关规定,也不能对胚胎进行赠送、转让、代孕。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南京市鼓楼医院现已更名为南京鼓楼医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行使主体如何确定?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基于以下理由,上诉人沈新南、邵玉妹和被上诉人刘金法、胡杏仙对涉案胚胎共同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

1.沈杰、刘曦生前与南京鼓楼医院签订相关知情同意书,约定胚胎冷冻保存期为一年,超过保存期同意将胚胎丢弃,现沈杰、刘曦意外死亡,合同因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且非其所愿的情况而不能继续履行,南京鼓楼医院不能根据知情同意书中的相关条款单方面处置涉案胚胎。

2.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结合本案实际,应考虑以下因素以确定涉案胚胎的相关权利归属:一是伦理。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不仅含有沈杰、刘曦的DNA等遗传物质,而且含有双方父母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二是情感。白发人送黑发人,乃人生至悲之事,更何况暮年遽丧独子、独女!沈杰、刘曦意外死亡,其父母承欢膝下、纵享天伦之乐不再,“失独”之痛,非常人所能体味。而沈杰、刘曦遗留下来的胚胎,则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涉案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楚。三是特殊利益保护。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在沈杰、刘曦意外死亡后,其父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主体,而且亦应当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综上,判决沈杰、刘曦父母享有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于情于理是恰当的。当然,权利主体在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之利益。

3.至于南京鼓楼医院在诉讼中提出,根据卫生部的相关规定,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但并未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且这些规定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南京鼓楼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

本院还注意到,原审在本案的诉讼主体结构安排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本应予以纠正。但考虑本次诉讼安排和诉讼目的指向恒定,不会对诉讼主体的程序和实体权利义务的承担造成紊乱,本院不再作调整。另外,根据上诉人在原审中的

诉请以及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本案案由应变更为监管权和处置权纠纷。

综上,沈新南、邵玉妹和刘金法、胡杏仙要求获得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合情、合理,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宜兴市人民法院(2013)宜民初字第2729号民事判决;

二、沈杰、刘曦存放于南京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由上诉人沈新南、邵玉妹和被上诉人刘金法、胡杏仙共同监管和处置;

三、驳回上诉人沈新南、邵玉妹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60元,由上诉人沈新南、邵玉妹和被上诉人刘金法、胡杏仙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篇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五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五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2015年10月13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全面回顾近年来无锡市法院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发布了五起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一、张钰鑫、何亮、金红云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裁判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2年5月左右,张钰鑫、何亮等人至本市滨湖区创立传销组织。该组织对外宣称其从事“民间闲散资金二次分配项目”,并规定每个参加者须一次性缴纳申购款69600元购买21份份额方可加入并成为三星人员,三星只有通过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才可获取提成并依次晋升为四星、五星,且每人仅能发展3名直接下线。三星晋升四星、四星晋升五星均需达到相应的发展人员数量要求,新加入人员缴纳的申购款将以发放岗位工资的形式由其上线人员按比例瓜分。案发时,该传销组织在本市滨湖区已发展传销人员120余人,涉案金额达600余万元。其中,张钰鑫系该传销组织的总负责人,何亮、金红云等作为大五星以上级别人员,均系该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判决结果】

滨湖区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张钰鑫、何亮、金红云等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五年,罚金六千元至五万元不等的刑罚。

【裁判理由】

1.为何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2009年刑法修正时新增的罪名,有以下特征:以经营为名(形式上具有欺骗性)、按发展人数定层级、按层级取酬(组织层级性、敛取参加者)、本质上具有骗财性。当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到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时,就需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张钰鑫等人结伙以“民间闲散资金二次分配”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星至五星组成层级,同时上线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不仅骗取参加者的财物,而且也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2.为何刑期不等?该罪以有期徒刑五年为界划分两个刑档,根据张钰鑫等人组织、领导传销人员的人数、传销金额,属于该罪“情节严重”应处上一刑档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被告人一般人数较多,法院在量刑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在犯罪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的依法从重处罚;对在犯罪中处于支配或者从属地位的通常从宽处理。张钰鑫是涉案传销组织发起者和总负责人,积极发展传销人员,组织各种包装会、答谢会进行宣传,起到发起设立、指挥协调、宣传培训的至关重要的作用,当然也考虑到该传销组织仅局限于无锡,并未在全省全国范围造成影响,所以判处该刑档起点刑。何亮、金红云等人则在组织成立后发展人员、管理团队、监督他人遵守组织规范等,虽然亦属于传销活动领导者,但相比张钰鑫,地位较低作用较小,在犯罪活动中处于从犯地位,结合他们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对他们予以减轻处罚,也就是在下一刑档量刑,并与对张钰鑫的量刑适当拉开差距,以体现刑罚对于在犯罪中所起不同轻重作用的差别评价。

【法官提示】

一入传销深似海,从此亲人成路人。本罪有以下特点:一是传销组织成员往往从亲友圈入手选择发展对象,以介绍工作、投资项目等为幌子,诱骗不明真相的亲友加入。二是传销组织在进行洗脑式宣传时,往往宣称其产品、项目为“国家政策鼓励”、“易获高额回报”,并刻意包装出若干“成功人士”,群众只要高度警惕亲友谎言和谨防投机心态,就能有效避免加入传销组织。

二、吴海波集资诈骗案

(裁判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吴海波等人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情况下,为诱骗客户将

资金交给其进行从事“期货交易”,在社会上公开宣传无锡市永事达贸易有限公司“炒期货”能带来较高收益,通过与投资人订立《委托理财协议》,承诺由永事达公司代为操作期货交易,与客户风险共担,盈利按照3:7的比例与客户分配,亏损时客户最多承担投资额的9%,其余部分由永事达公司承担,并虚构期货交易的品种、点位和盈利情况,造成其为他人代为操作期货交易回报率高的假象,从而吸引更多的人投入资金。

2009年6月至2012年5月期间,吴海波先后向江阴、上海等地的陆朝芳、王瑞芬、翟洪坤等400余人非法募集资金共计1.7亿余元,上述骗取的资金,除大部分被吴海波作为“盈利”用于给投资者“分红”外,还分别用于开办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弥补投资损失以及购买房产、汽车和个人挥霍、到澳门赌博等。至案发时,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共计7000余万元。案发后,司法机关从吴海波处扣押到7300元、雷克萨斯轿车2辆;从永事达公司账户扣押到46464.65元;从涉案人员处暂扣8套房产,从参与本案集资的相关人员处扣押、退缴款项1060余万元。

【判决结果】市中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海波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由扣押机关按比例发还集资人;责令吴海波向各集资人退赔未归还赃款,并发还各集资人。

【裁判理由】1.为何认定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吸聚资金行为上的相似性,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前罪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故意。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可以从集资款用途、集资后行为表现等综合判断。本案中,吴海波不仅未将所获钱款用于其宣称的代为操作期货交易,还肆意挥霍集资款用于购买房产、汽车,甚至将相当数量集资款用于赌博,应当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故意。故以集资诈骗罪而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2.为何不认定单位犯罪?吴海波虽然以永事达公司名义进行集资,但该公司设立后以实施集资诈骗犯罪为主要活动,犯罪所得也归于其本人,公司相当于成为吴海波犯罪的工具,因此认定吴海波个人犯罪。3.为何确定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刑期?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如果同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罚。这里集资诈骗数额是以损失额为标准的,区别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吸收额为定罪量刑标准。本案中,被告人诈骗数额7000余万元,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给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且集资人人数众多达400余人,涵盖经商者、生产者、工薪阶层、退休人员、无业人员等,犯罪危害面广,影响社会稳定。但也考虑到吴海波具备自首和检举他人犯罪构成立功两个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并且司法机关追缴、涉案人员退缴了相当数量的财物,所以按有期徒刑上限判决。

【法官提示】天上不会掉馅饼,经营资格要看清。本案中,吴海波实际控制的永事达公司不具备期货经营资格,吴海波本人也并非期货行业从业人员,在期货这个高风险行业不可能保证永远盈利的情况下,却与投资人订立明显加重自己责任、有违常理的《委托理财协议》,其中不合理之处显而易见。本案集资人不考虑投资风险,完全被眼前的利益所蒙蔽,最终受骗。

三、徐小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裁判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2010年6月至2012年4月间,徐小牛对外宣称自己做资金、字画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以支付2.5%-5%不等的月息,通过自己或他人介绍,向张玉仙、钱淑华、周小明等80余人变相吸收存款合计1.01亿元,期间通过归还本金、支付利息的形式归还1734.66万元,以转让债权的形式归还1800万元,至案发尚有6760.34万元未归还。

【判决结果】宜兴市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徐小牛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责令徐小牛向相关集资人退还6760.34万元。

【裁判理由】1.所集资金用于宣称的用途为何也构成犯罪?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徐小牛所吸收资金用于挥霍、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可能也的确用于向他人吸收资金时所宣称的做资金、字画生意用途,但其行为符合了非法集资犯罪的四个特征条件: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尤其是对吸纳不特定

社会公众的资金持积极追求的态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打击范畴。2.为何如此量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法定刑有三年以下、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两档。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非法吸收存款在10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在上一刑档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本案徐小牛非法吸收存款达1亿余元,数额巨大,且造成集资人6700余万元损失,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应当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刑期内量刑。同时考虑到吸收存款对象达80余人,给社会造成了一定不稳定因素。但是被告人在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非法吸收存款的犯罪事实。综合从宽从严情形最终取该刑档的中间值判处。

【法官提示】一夜暴富不可能,抵制诱惑才是真。近年来无锡部分地区兴起了一股从事资金借贷的浪潮,但其中一些从业者,有不少只是资金传递者,他们并不关心所借资金最终用途,眼中只关心利益,但对风险估计不足。本案中,徐小牛并未将资金用于实业投资,由于其自身能力,其对风险把控能力不足。群众投资时,一定要摒弃一夜暴富心态,抵制高利诱惑,在出借资金时,要求对方提供合适数量的担保,保住自己的血汗钱。

四、邓志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裁判法院: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2010年12月至2014年1月间,作为某银行支行行长的邓志强以资金用于“拆借过桥”为名,许以月息高达30%到40%的高额利息,以本人名义先后向佘良伟、罗国华、惠学欣等37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6亿余元,扣除其已经支付的本金及以利息名义支付的款项,至案发前造成上述人员直接经济损失8800余万元。

【判决结果】开发区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邓志强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责令邓志强向各集资人退赔未归还赃款,并发还各集资人。

【裁判理由】为何判处被告人七年有期徒刑?本案根据被告人邓志强非法吸收存款的数额及造成的损失,应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刑档内量刑。邓志强虽有自首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但仍从重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是基于以下考虑:1.非法吸收存款高达2.6亿余元,数额远超过该刑档起刑数额标准,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2.被告人是金融从业人员,本应坚守职业道德恪守职业纪律却惘顾法律实施犯罪,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且其实施金融犯罪活动更具有迷惑性,社会危害性更大。3.犯罪行为造成集资参与人8800余万元损失,且案发后未主动退缴赃款。

【法官提示】特殊人员危害大,更加谨慎不偏信。在不少群众心中,某些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如公务员、金融从业人员神通广大,能够带给他们“低风险高回报”,因此一旦特殊人员实施犯罪,往往社会危害性较大。本案部分集资人具有一定投资经验,对高息存有一定警觉,集资人对其身份存有一定信任,进而邓志强能支付高额利息,但高息往往是“庞氏骗局”的重要特征,邓志强的行为给集资人带来较大损失。实践中还有银行客户经理,采用私下向客户宣传其可以提前全额兑现承兑汇票、承诺给予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等方法非法集资的案件,因此当特殊人员以高息借贷较大资金时,群众要提高警惕。

五、深圳兆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程辉、孙汉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裁判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兆丰公司江阴分公司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间,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程辉担任负责人、孙汉卿担任总经理期间,以向吉林省双辽市皓天玉米开发有限公司投资为由,采用在社会上公开宣传,并承诺每年20%左右收益的方式向袁阿英、张桂英、范相才等100余名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人民币466万元。案发后,兆丰公司江阴分公司退出340万元,司法机关冻结程辉银行卡内人民币130万元。

【判决结果】江阴市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兆丰公司江阴分公司罚金八万元;判处程辉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孙汉卿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扣押、冻结在案的退赃款发还集资人。

【裁判理由】为何判处缓刑?应该说在非法集资这类涉众型犯罪案件中适用缓刑的情况并不多见。本

案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主要是基于以下因素的考量:1.本案是单位犯罪。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本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方面,单位犯罪是自然人犯罪数额标准的5倍。即单位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主刑刑罚。2.程辉、孙汉卿均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地交代自己的行为,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裁判之下。3.本案涉案款项或者是被司法机关追缴,或者是主动退出大部分,实现全清退,未给集资人造成损失。同时结合二人犯罪情节和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最终决定对二人均适用缓刑。

【法官提示】发现可能受骗时,及时报警救本金。本案是为数不多的金额清偿的非法集资案件,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司法机关前期处置较为及时,迅速查扣到程辉个人名下银行卡内的130万元,有力保证后续清偿。二是案发时,此一集资事件尚处于发展状态,迫于司法机关压力,涉案单位尚有能力筹措资金填补窟窿。三是法官为使集资人及时得到清偿,在年关前赶赴外地划扣前期查扣钱款并及时发还。当然我们不能奢求所有非法集资案件都会取得这样皆大欢喜的结果,广大群众在投资时,还是要选择正规合法的投资渠道,抵制非法集资,一旦发现自己可能参与非法集资时,要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以免损失扩大。

来源: http:///kx1664.html


宜兴市人民法院拍卖
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链接地址:
http://m.csmayi.cn/meiwen/13267.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阅读
最近更新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