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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联交所璧山支所

时间:2018-11-09 10:49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车辆挂牌项目交件资料清单 - 首页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

旧机动车交易项目存档资料清单

项目名称:

注: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多页需骑缝章)

篇二:璧山区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

项目名称:《璧山县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

—2012年修改

编制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院 长: 覃继牧

总规划师: 彭瑶玲

设计总负责: 赵 芾

所 长: 赵 芾

项目负责人: 石 力

项目编制人员:

规划专业: 石 力

余 焱

道路专业: 马俊波

管网专业: 陈 忠

项目审查人员:

规划专业: 赵 芾

管网专业: 陈治刚

道路专业: 蒋 航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工程师) (工程师) (工程师) (工程师)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副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副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

目 录

第一部分 总体规划局部修改说明 ................................... 1

一、修改背景 ........................................................................................................ 1

(一)西永微电园拓展区快速发展的需求 ................................................... 1

(二)规划建设用地时序适时调整 ............................................................... 2

二、修改的依据 .................................................................................................... 3

三、修改的原则 .................................................................................................... 3

(一)规划城市建设用地总量不变的原则 ................................................... 3

(二)不改变强制性内容的原则 ................................................................... 3

(三)城市建设时序协调的原则 ................................................................... 4

(四)远期预留控制原则 ............................................................................... 4

四、修改的目的 .................................................................................................... 4

五、修改内容 ........................................................................................................ 4

六、修改前后各组团规划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变化情况 .................................... 5

七、修改前后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变化情况 ........................................ 7

八、原总体规划文本的修改 ................................................................................ 9

第二部分 附表 ................................................. 16

第三部分 相关图纸 .............................................. 21

第一部分 总体规划局部修改说明

一、修改背景

2006年,《璧山县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2009年璧山县组织对总体规划进行局部修改,为璧山县城市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实施以来,该总体规划有效地指导了璧山的城市建设。近期,由于市级重点项目的实施和用地需要,西永微电园拓展区笔电配套产业的发展需求,需要对原总规进行修改。经市政府同意后开展《璧山县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 2012年修改》方案编制工作。

(一)西永微电园拓展区快速发展的需求

璧山西永微电园拓展区是我市在“十二五”期间按照2+10”产业链集群建设方案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全力建设亚洲最大的笔记本电脑基地的主要配套产业园区。

璧山县内的微电园拓展区同西永综合保税区空间距离短,作为西永笔记本电脑基地的配套产业园区,还将承接西永综合保税区部分平板电脑和其它电子产品的制造和配套企业。2011年,西永微电园拓展区引进全球第一大笔电枢纽轴生产商台湾新日兴公司,全球第二大笔电机壳生产商台湾奂鑫公司,全球第二大笔电散热模组生产商台湾力致等7家IT配套企业,项目总投资15亿元,年产值将达55.5亿元。

截止2011年四季度,西永微电园拓展区吸引一百多家企业入驻净用地需求已达3.86平方公里。而在09版总体规划局部修改中,西永微电园

拓展区仅有2平方公里工业用地,不能满足笔电配套企业的入驻需求。西永微电园拓展区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急需拓展园区用地以适应发展的需求。

(二)规划建设用地时序适时调整

为满足西永微电园拓展区快速发展的建设需求,可以在璧山县城区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将部分短期内不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用地建设时序与之进行置换,以适应现在城市建设发展时序的要求。

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两个区域:

璧山县城区北部轨道站前片区的开发主要依托于轨道交通一号线,而轨道交通一号线现在采用“分段建设、分段运营”的原则,分三阶段进行建设。第一阶段建设朝天门—沙坪坝段,于2007年动工建设,已于2011年7月建成通车。第二阶段建设沙坪坝—大学城段,于2009年动工建设,计划于2012年建成通车。远期大学城—璧山段预计在“十二五”期间进行建设。因此在短期内璧山县城区北部的轨道站前片区建设时序可与急需建设的西永微电园拓展区进行置换。

璧山县城区西部的绿岛新区是城市近期建设重点,但是绿岛新区作为城市新区进行建设首先打造的是绿岛新区的核心区域,其边缘的局部区域在短期内还不会进行建设。因此在短期内绿岛新区边缘局部区域用地的建设时序可与急需建设的西永微电园拓展区进行置换。

二、修改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消防、交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划;

3、《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4、《璧山县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2006年批准实施);

5、《璧山县城市总体规划局部修改(2009—2020)》(2010年批准实施);

6、《璧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1年批准实施);

7、《璧山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

三、修改的原则

(一)规划城市建设用地总量不变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和第五款“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坚持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连续性,在不涉及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保证规划城市建设用地总规模和总人口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适应近期发展需要,对局部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近远期时序调整。

(二)不改变强制性内容的原则

本次规划修改作为璧山县城市总体规划的局部修改将不涉及城市总

篇三:联交所交易规则

交易所规则

章数一释义

章数二 行政

章数三 交易所参与者资格

章数三A 联交所交易权

章数四 财政资源规则与会计规定

章数五 交易

章数六 专业操守

章数七 纪律

章数八 缴付费用

章数九 交易所参与者的赔偿(互保基金及担保计划)

章数十 特别征费

章数十一 交易及投资者赔偿征费

章数十二 投资者的赔偿(联合交易所赔偿基金)

章数十三 征收印花税

附表一 已删除

附件二 价位表

附表三 货币表

附表四 叫价规则

附件五 已删除

附表六 证券借贷规例

附件七 已删除

附表八 已删除

附表九 已删除

附表十 已删除

附表十一 卖空规例

附表十二 已删除

附表十三 已删除

附表十四 证券庄家规例

附表十五 指定指数套戥卖空、股票期货对冲卖空、结构性产品对冲卖空及期权对冲卖空规例

附表十六 已删除

附表十七 已删除

附表十八 结构性产品流通量提供者规例

第 一 章

101. 在本规则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通行证」 指 本交易所发出与交易所參与者用作进入交易大堂的电子保安通

行证;

指 本交易所于交易所参与者的注册营业地址装置作交易用途的附

加自动对盘及成交系统终端机。就本规则而言,由交易所提供硬

件的附加自动对盘终端机将视作为交易所参与者的第二终端

机,由交易所参与者提供硬件的附加自动对盘终端机将视作为交

易所参与者的第三终端机; 释 义「附加自动对 盘终端机」

「午市」 指 按规则第501(1)条规定可于本交易所进行交易的下午时段;

「章程」 指 本交易所的组织章程;

「联号」 指 就结构性产品发行人而言,该发行人的控股公司、附属公司或其

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或以上任何公司的相联公司;

「ATS」 具有「条例」给予「自动化交易服务」一词的涵义;

「ATS交易」 指 透过交易所参与者根据证监会批给牌照提供的ATS买卖于交易

所上市的证券所而执行或达成或输入的交易;

「竞价限价盘」 指 有指定价格而在开市前时段的输入买卖盘时段输入系统,以在开

市前时段的对盘时段内,于买盘指定价格相等于或高于参考平衡

价格时,或于卖盘指定价格相等于或低于参考平衡价格时,按开

市前时段的对盘前时段结束时计算所得的参考平衡价格进行自

动对盘的买盘或沽盘;

「竞价盘」 指 没有指定价格而在开市前时段的输入买卖盘时段或对盘前时段

输入系统,以在开市前时段的对盘时段内,按开市前时段的对盘

前时段结束时计算所得的参考平衡价格进行自动对盘的买盘或

沽盘;

「一般竞价盘」 指 包括竞价盘或/及竞价限价盘(视情况而定);

「授权人士」 指 交易所參与者所雇用或聘用得以接触系统的人士;

「自动对盘股 指 合资格在系统内进行自动对盘及成交的股份;

份」

「自动买卖盘

配对」

指 根据董事会不时规定的方式由系统自动达成交易,有关方式包 括:

(a) 规则第517(1)(a)条列明在开市前时段的对盘时段结束时,按

开市前时段的对盘前时段结束时计算所得的参考平衡价格

自动达成交易的方式;

(b) 规则第517(1)(b)条列明在持续交易时段,当买盘指定价格与

沽盘指定价格相合时自动达成交易的方式;

「后备中央交 指 按规则第364AA条,指定作为后备之用的中央交易网关会话;

易网关会话」

「后备执行报 指 执行报告服务的后备连接;

告会话」

「后备开放式 指 本交易所根据规则第364A条,装置作为后备之用的开放式网间

网间连接器」

「承诺使用期」 指 成功申请了证券交易台的交易所參与者承諾使用该证券交易台

及缴付使用月费的时期,该时期(或根据规则第364B(1C)(b)条续

期)是由交易所通知交易所參与者;

「董事会」 指 根据章程选举或委任的本交易所董事会及(倘文意许可)其任何

委员会;

「所借证券」 为有关证券借入,所借证券指借入人于该证券借入中取得的任何

证券,所借证券亦包括《印花税条例》中给予「所借股票」一词

所指的人士;

「借入人」 为有关证券借入,借入人指该等从证券借贷协议中取得证券的人

士,该等人士包括交易所参与者,亦包括《印花税条例》中予「借

入人」一词所指的人士;

「经纪代号」 指 分配予每位进行买卖的交易所参与者所独有的四位数字号码;

「经纪参与者」 指 在2007年12月3日之前被中央结算公司接纳參与中央结算系统为

经纪參与者而此身份未被终止之交易所參与者;

「经纪自设系 指 由交易所参与者发展及操作以供交易用途的经纪自设系统,包括

统」 所有连接该系统的服务器、终端机及其它设备;

「后备业务中 指 交易所参与者的商业地址用作在紧急情况下延续其交易运作或

心」 经交易所参与者不时向交易所通知及获批准的其他用途;

1 - 2 连接器;

「营业日」 香港银行营业的日子(星期六除外);

「买盘」 指 输入系统以购买证券的指示;

「买方交易所

参与者」

「牛熊证」

「中央结算系

统」

「中央结算系统

结算协议」

「中央结算系统

结算参与者」

「中央结算系统

直接结算参与

者」

「中央结算系统

全面结算参与

者」

「中央结算系

统规则」

「共同抵押品

管理系统」

「中央交易网

关」

「中央交易网

关讯息」

「中央交易网

关会话」 指 在一项交易中,不论以当事人或代理人身份出任买方的交易所参 与者; 指 「可收回牛熊证」,为一种附有强制收回特点的结构性产品,若 于到期日前任何时间发生强制性收回事件,发行人必须收回有关 的牛熊证。牛熊证的强制收回事件发生于相关资产的价格或水平 到达某个指定价格或水平的时候; 指 由中央结算公司设立并操作之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指 中央结算系统全面结算参与者与非中央结算系统结算参与者之 交易所参与者按中央结算系统规则订立的书面协议; 指 被中央结算公司接纳其以中央结算系统直接结算参与者或中央 结算系统全面结算参与者身份参与中央结算系统的人士; 指 被中央结算公司接纳其以直接结算参与者或经纪参与者(按中央 结算系统规则被视为直接结算参与者)身份参与中央结算系统的 人士; 指 被中央结算公司接纳其以全面结算参与者身份参与中央结算系 统的人士; 指 不时修订或修正之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及倘文意许可,应包 括运作程序; 指 中央结算系统与衍生产品结算系统之下一个共享的子系统「共同 抵押品管理系统」,由中央结算公司、期货结算公司及联交所期 权结算所营运,以使联交所期权结算所参与者得以管理其存放在 联交所期权结算所的抵押品; 指 由交易所操作,提供系统与经纪自设系统,以及其它设备之通讯 界面的硬件及软件; 指 经纪自设系统及中央交易网关之间买卖盘或交易相关通讯的单 一事例; 指 一个中央交易网关的连接以作经纪自设系统和中央交易网关之 间的通讯联系;

1 - 3

「中央交易网

关过渡期」 指 交易所通知交易所参与者的一段时期;在此期间,开放式网间连 接器及中央交易网关会话可用作系统与多工作站系统或经纪自

设系统及其它设备(视乎情况而定)之间的通讯联系。在此期间

之后,只可使用中央交易网关会话;

「仙」 指 除非另有所指,否则均指香港法定货币中的仙;

「终止日期」 指 交易所根据规则第305A(2)条所指定的日期;

「行政总裁」 指 董事会根据规则第223条委任的当时的本交易所行政总裁或其

委派的人士,视乎文意而定;

「结算规则」 指 此等不时生效的联交所期权结算所规则;

「客户合约」 其含义与期权交易规则所界定者相同;

「客户身份指 指 证监会不时所发出的客户身份指引注释(包括但不限于载于证监

引」 会操守准则附表2内的指引注释);

「收市价」 除本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在一交易日某一证券的收巿价是指该证

券于该交易日持续交易时段结束前及结束时,在系统中录取的数

个按盘价之中位数。录取该等按盘价的时段、间隔时间及方式,

由本交易所不时规定;

「持续净额交 指 根据中央结算系统规则进行的若干交易所买卖的交收形式;

收系统」

「抵押品」 与证券借贷交易有关时,指任何由借入人交予借出人之抵押品,

而其根据交易所规则及应用指引为可接受作为借入证券之担保;

「证监会」 指 「条例」第3(1) 条提述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公司」 《公司条例》第2 条所界定的公司,该条例第16部所适用的公

司,以及在香港成立为法团并拥有股本的任何法人团体;

「赔偿基金」 指 根据已废除的《证券条例》第X部设立的联合交易所赔偿基金;

指 规则第501(1)条及(就延续交易证券而言)第501A条所订的交易 「持续交易时

段」 时段,包括早市、午市以及(就延续交易证券而言)延续早市;

「合约」 指 期权合约、客户合约、期权经纪客户合约、期权结算所合约或非

结算参与者合约,视乎文意而定;

「控制人」 具有「条例」第18(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1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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